立法法修订后设区的市“城乡建设与管理”立法综述


  2018年9月15日,第二十四次全国地方立法工作座谈会在浙江杭州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栗战书出席会议并在讲话中强调:要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会民生等重点领域地方立法,努力从法治上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
  笔者认为,地方设区的市在“城乡建设与管理”方面的立法,就与栗战书委员长强调的“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会民生等重点领域地方立法,努力从法治上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有密切联系。因此,认真总结立法法修订后设区的市在“城乡建设与管理”方面的立法之成效,对于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以人民为中心”的立法理念,始终坚持把惠民作为其价值取向具有积极意义。
  应该知道,立法法自2015年经全国人大会议作出修订决定以来,全国各地设区的市(州)地方立法的积极性空前高涨,不仅在有效应对地方立法权之平稳承接、着力充实地方立法之力量、积极提升人大立法审批功能等方面基本上做到了慎重思量、稳步推进,而且在治国理政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的推动方面,以及在推动地方立法工作与时俱进和再上新台阶等方面,做出了新贡献,取得了新成效。
  突出“地方特色”,引领推动地方发展
  各地设区的市(州)在“城乡建设与管理”方面的地方立法工作,按照“紧紧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坚持问题导向,突出地方特色,着力提高立法精细化水平,立符合实际的法、有效管用的法、百姓拥护的法,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之要求,以突出地方特色为主要切入点,以制定地方管用的良法为主要目的,因而在提高地方立法质量、引领推动地方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方面,既积极践行,又初显成效。例如,2015年9月25日,经海南省人大常委会批准施行的《三亚市白鹭公园保护管理规定》,不仅是我国在立法法修改后新赋权的第一个设区的市出台的第一部“城乡建设与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而且是地方特色相当突出、相当管用的地方性法规。
  广东省设区的市先后制定的《茂名市高州水库水质保护条例》《佛山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佛山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以及安徽、吉林、山西、河南、西藏等省(区)所辖设区的市制定的《宿州市城镇绿化条例》《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运城市关圣文化建筑群保护条例》《日喀则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等地方性法规,皆可谓突出了“人无我有,人有我
  优”之鲜明地方特色。
  正因这些坚持从当地实际需要出发,既有别于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又有异于其他区域制定的有关“城乡建设与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的出台,才既充分反映了这些设区的市的立法特殊需要,又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特色性,因而不仅管用,而且在贯彻执行过程中收效亦相当好,对地方发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亦相当大。
  直面难题,突出“实用性”
  直面难题,突出“实用性”的立法“就是要在矛盾的焦点上砍一刀”。彭真的这句名言,近年来一直影响着不少设区的市的地方性立法工作。
  如浙江省温州市人大常委会在制定首部地方性法规《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过程中,就见证了该“名言”之珍贵。
  2016年3月1日,温州市在对地方立法权孜孜以求28年之后,终于梦想成真。近年来温州市区建设的飞速发展,由施工造成的道路脏乱问题,引来了不少市民的投诉。由于缺乏明确的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在对违规的工地、工程车开出限期整改通知书之后,却在处罚上遇到难题。随着《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颁布并施行,这些问题即不复存在。
  在“科”字上发力,在“准”字上立足
  “科学立法”是设区的市在立法质量上共同追求的目标,其基本要求就是地方立法必须符合该法规立法的内在条件,并与其规制的事项保持契合,即必须要与其立法的外在条件保持一致。
  科学立法虽发力于“科”字,但立足却是“准”字。威海市既是立法法修改后新赋予地方立法权的设区的市,又是山东省首获地方立法权的设区的市。然而,真正能切实体现威海市科学立法的样报,则是该市2016年11月1日出台的首个能够准确体现其立法内外条件一致的实体性地方法规——《威海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在新赋予地方立法权的设区的市里面,以城市风貌保护条例为名立法的,威海可谓是第一家。而《威海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的立项过程,就是发力于“科”字、立足于“准”字的过程。《雅安市新村聚居点管理条例》的制定,亦体现了科学性、准确性立法的过程。2013年4月20日四川省雅安市芦山县强烈地震发生后,雅安市为切实解决“灾后重建”中新建的“新村聚居点”后期管理中面临的现实问题,在深入调研基础上,创制性地制定了这部针对性强、探索和开拓意义大的地方实体性法规,公布后即受到社会广泛关注。
  同样称得上科学立法、精准立法的,还有《肇庆市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立法。在该法规的立项之初,经历了“聚焦本地特有的具体问题,尽量选择法律关系相对单一的事项进行立法,以适应调整本地社会关系的需要,而做到善抓本地特殊性问题,有针对性地科学立法、精准立法”这样的一番论辩。该法规针对肇庆城区环境卫生管理中存在的宠物排泄物清理、餐饮垃圾处理、集贸市场脏乱差等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规定了相应的义务性或禁止性条款,故而其立法同樣称得上发力于“科”字、立足于“准”字,因而受到当地老百姓点赞和好评。
  可见,新赋予地方立法权的设区的市,精准确定有关“城市建设与管理”方面的立法项目,使其切实符合本地实际需要,就会获得当地老百姓的拥护和好评;反之,倘若脱离本地实际盲目去和其他地方搞攀比,甚至是相互照抄照搬,那就真可能是“法立而民乱,事剧而功寡”,就既失去了中央赋予地方立法权的意义,又丢失了科学立法之机会,这样的立法,不仅难获当地老百姓支持,而且确无意义!
  既“用好权”,又“不任性”
  根据修订后的立法法,设区的市地方立法的范围限于“城市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这三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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