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企业社会责任运动纳入我国的劳动法制轨道


  “企业社会责任”作为一种社会运动,是随着全球化及其所造成的经济和社会问题而提出的。这一运动已经进入中国。尽管这一运动有着复杂的社会背景,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着各种问题,但企业社会责任作为一种不可遏止的国际化运动,必然会对我国社会和经济的发展产生越来越大的影响。本文拟对这一运动的动因、性质及其对策做一分析论述。
  
  一、劳资冲突和贸易竞争:企业社会责任运动的两个动因
  
  企业社会责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直译为“公司的社会责任”。但笔者以为中文还是译为“企业的社会责任”更准确。因为在成熟的市场经济下,公司是企业的基本形式,“公司”这一概念在许多情况下即是企业的代称。但在中国,公司制还在建立中,作为公司的企业还只是一部分。译为“公司的社会责任”容易误会为这一社会责任制只是针对公司制企业或跨国公司而言),是指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的责任除了为股东追求利润外,也应该考虑相关利益人,即影响和受影响于企业行为的各方的利益。其中企业劳动者是最主要的相关利益人,劳工权益是企业社会责任中的最直接和最主要的内容。
  企业的社会责任这一概念是在上世纪20年代,随着资本的不断扩张而引起一系列社会矛盾,诸如贫富分化、社会穷困,特别是劳工问题和劳资冲突等而提出的。企业社会责任在上个世纪80年代重提并作为一个全球性的社会运动,则是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推进以及所造成的以劳工问题为中心的新的社会经济问题而形成的。这一运动主要由两种社会力量所推动。
  一种力量是反对资本全球化的劳工运动。随着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的迅猛发展,社会问题和劳资矛盾也日益突出。富人成为全球化的受益者,而相当多的工人则陷于贫困之中。这些问题不仅在发展中国家普遍存在,而且开始蔓延到发达国家。经济全球化即资本全球化,资本在全球化的背景下获得了空前的发展和扩张。在这当中,跨国公司是全球化最主要的推动者和受益者。以跨国公司为代表的垄断资本已经发展为控制和影响全球经济甚至政治发展的主导力量。资本的扩张是在对劳动的压制和剥夺的基础上形成的。跨国公司在世界各地获取了惊人的超额利润,而世界各国工人在“工资和劳动条件向下竞争”的驱使下,就业日益困难,生活越来越贫困。经济全球化的同时又伴随着贫穷全球化。劳工权益保障成为一个世界性的社会问题。而这一问题的产生,与企业特别是跨国公司等大企业在全球范围内“只顾赚钱”行为直接有关。劳资冲突的加剧和劳工地位的下降,使得劳工组织强烈要求跨国公司在赢得巨大利润的同时,也必须承担社会责任的义务。主张在跨国公司的企业中推行和实施国际劳工标准,以达到保护劳工权利的目的。
  以跨国公司为主要对象的企业的社会责任问题,从80年代开始重提并逐步形成了“企业的社会责任运动”。这一运动与国际劳工运动、人权运动、消费者运动、环保运动互相联系应援,并得到了联合国的直接鼓励和促进。1999年联合国提出的《全球契约》(Global Compact),要求跨国公司重视劳工标准、人权和环境保护,以克服全球化进程带来的负面影响,并提出了包括尊重人权、支持结社自由和集体谈判权、禁用童工、反对强迫劳动、消除工作场所歧视以及发展与采用环保科技等内容的9项关于社会责任的原则和核心内容。(见周国银、张少标编著《社会责任国际标准实施指南》,海天出版社2002年4月版,第39页)《全球契约》行动计划,目前已经有包括中国在内的30多个国家的代表以及200多家著名大公司参与。
  推动企业社会责任的另一种社会力量是“劳工贸易壁垒”的推行。所谓“劳工贸易壁垒”,是指以出口商品生产厂家必须实施劳工标准为要求的贸易壁垒政策。由于发展中国家特别是东南亚国家介入经济全球化,这些国家以廉价劳动力和低档产品的价格优势,使其出口贸易迅速发展,构成了对发达国家市场和就业的冲击。欧美发达国家企图通过实行贸易保护和非关税壁垒的政策,来削弱发展中国家的相对优势。这一政策主张在国际贸易自由化的同时,应在贸易协议中制定出统一的国际劳工标准,并对达不到国际标准国家的贸易进行限制。
  与劳工关税壁垒直接相关的即是社会条款问题。所谓社会条款,即国际经济贸易协定中有关社会权利的条款,其内容主要包括劳工权利、环境保护、人权等,其中劳工权利是其基本的和核心的内容,或者说,社会条款问题主要是劳工标准问题。而社会条款之所以成为问题,关键在于是否应该将社会条款与国际贸易直接挂钩,即对违反社会条款者可以予以经济制裁。对于社会条款问题,出于不同的利益考虑,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形成明显的两派意见。
  在社会条款问题上,发达国家的劳工组织也是社会条款与国际贸易挂钩的积极鼓吹者,尽管发达国家的政府和劳工组织在这一问题上的出发点和目的有所差别。发达国家政府的目的是图谋通过社会条款来以非关税壁垒的手段实现贸易保护。劳工组织的目的则是希冀通过将两者挂钩来保护劳工利益,国际劳工组织还在1998年通过的《关于工作中基本原则和权利宣言》中明确提出,“不得将劳工标准用于贸易保护主义之目的,并且本《宣言》及其后续措施中的任何内容不得被援引或被以其他方式用于此种目的;此外,无论如何不得因本《宣言》及其后续措施而对任何国家的比较利益提出异议。”
  而发展中国家尽管不愿将社会条款和国际经济贸易直接联系,但对于实施国际劳工标准特别是核心标准则是普遍接受的。1996年12月,新加坡WTO首届部长级会议的宣言即明确宣称:我们再次承诺,遵守国际承认的核心劳工标准。国际劳工组织(ILO)是建立和处理这些标准的机构,我们确认我们支持其促进这些标准的工作。我们相信,通过增长和进一步的贸易自由化而促进的经济增长和发展有助于这些标准的改善。我们拒绝劳工标准作为保护主义目的作用,有比较优势的国家,尤其是低工资的发展中国家,绝不会成为这方面的问题。这一宣言实际上表明发展中国家承认了劳工标准是一个“问题”,并承诺应予解决。
  因而,社会责任问题的提出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这里既有国家和民族经济贸易的利益之争,也有阶级和劳资矛盾的社会力量抗衡。对此,我们必须进行具体分析。
  
  二、“生产守则运动”及其监察认证:企业社会责任的实施
  
  实施公司社会责任的直接形式或手段是所谓的企业“生产守则运动”,这一运动又称“企业行动规范运动”或“工厂守则运动”。该运动要求公司特别是跨国公司等企业,必须以国际劳工标准为依据来制定和实施工资、劳动时间、安全卫生等劳工标准。
  这一运动首先是由20世纪90年代初期美国劳工及人权组织针对成衣业和制鞋业所发动的“反血汗工厂运动”开始的。因利用“血汗工厂”制度生产产品的美国服装制造商Levi-Strauss被新闻媒体曝光后,为挽救其公众形象,制定了第一份公司生产守则。在劳工和人权组织等非政府组织(NGO)和消费者的压力下,许多知名品牌公司也都相继建立了有关企业内部劳工标准方面自律性规则。生产守则运动的实施,主要是通过作为第三者的社会监察和认证组织,按照以国际劳工标准为依据而制定的“工厂守则”或“生产守则”,对于企业的劳动标准实施状况进行监察并予以认证。这种监察认证其实是一种“对跨国企业施压来建立跨国劳动检查的制度。”(黄长玲:《全球化与国际劳动人权》,《欧美季刊》第15卷第一期)
  目前全球共有246个生产守则,其中除118个是由跨国公司自己制定的内部守则外,其余皆是由商贸协会或多边组织或国际机构制定的所谓“社会约束”的生产守则。这些生产守则主要分布于美国、英国、澳大利亚、加拿大、德国等国。其中比较有影响的生产守则制定和监察认证的组织有美国“公平劳工协会”(Fair labor Association,简称FLA)、“国际社会责任组织”(Social Accountability International,简称SAI)、荷兰的“洁净衣服运动”(Clean Clothes Campaign ,简称CCC)、英国的“道德贸易行动”(Ethical Trading Initiative 简称ETI)等。目前亚洲国家的日本、中国和韩国等国的劳动法学者及其组织,也正在研究制定亚洲标准的“生产守则”。
  由于中国在跨国公司的全球生产链中处于末端,自然成为社会责任运动的重要实施区域。90年代以来,中国的劳工问题开始被国际社会所关注。特别是1993年11月深圳致丽玩具厂火灾致使打工妹83人死亡,事故发生以后,海外的劳工组织和非政府组织(NGO)对于外资企业在中国违反劳工标准的行为进行了强烈的批评,并成立了“玩具安全生产联络会”,以促进劳工标准在这些企业的实施。(“玩具安全生产联络会”是由香港亚洲资讯中心(AMRC)、香港基督教工业委员会(CIC)等非政府组织(NGO)联合发起的。这一组织对于致丽火灾的受难女工进行了国际救援)一些劳工组织和跨国公司还针对中国的劳工问题,制定了专门的“工厂守则”,要求中国的出口加工企业遵守。如美国国际劳工权利基金(ILRF)、全球交流组织(Global Exchange)等21个劳工组织、消费者组织、人权组织联合起草,并有多家跨国公司签署了“中国商业原则”,该原则宣称:“我们要确保我们在中国的商业活动尊重国际劳工组织(ILO)制定的基本劳工标准、联合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约》规定的基本人权标准、中国政府签署的《公民和政治权利公约》以及中国法律。”(转引自周国银、张少标编著《社会责任国际标准实施指南》,海天出版社2002年4月版,第338页)
  此后,包括麦当劳、瑞步、耐克、迪斯尼、沃尔玛等公司在内,相继开始了旨在对中国供应商和分包商实施以劳工标准检查为内容的社会责任运动。这些公司普遍在中国公司内设立了相关的社会责任部门,自行或委托第三方的审核机构,对于中国的供应商和分包商的企业劳工标准执行状况进行监督审核。而从事企业社会责任认证的国际组织,也都相继在中国登陆。从90年代中期以来,中国沿海地区的数千家作为跨国公司供货商的企业,已经接受过跨国公司的社会责任检查。
  这种以促进企业劳工标准实施为主要内容的“工厂守则”运动,对于推进劳工标准和劳工权益保护的社会认知程度具有积极意义,但对于实施劳工标准和保护劳工权益的实际作用还是有限的。由于跨国公司实施工厂守则的直接目的是为了改善自己的企业形象,而工厂守则的监察认证又是一种商业行为,所以,在目前劳工标准的监察认证中,存在着严重的形式主义甚至弄虚作假的问题。部分企业为了通过检查认证而不惜编制假的工资单和工作时间记录,甚至威胁工人必须按照企业规定口径回答检查认证人员的询问等。(见谭深、刘开明主编《跨国公司的社会责任与中国社会》,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1月版,第103页)而一些监察认证机构出于商业目的也故意放任或纵容。
  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就社会条件说来,这一运动作为一种外来的运动,并未融入中国的劳资关系调节体系,在具体实施中既没有和国内的劳动执法和监督机构相结合,又没有其他的非盈利机构监督,结果,这一运动的操作和实施具有了更多的商业性质和商业目的——中国企业为了获得订单而应付,作为跨国公司为了维护自己的社会形象而实施监察认证。由此看来,对于社会责任在中国实施的性质和实施办法必须加以认真检讨,并采取相应的对策。否则,这一运动在中国或者只是走走过场,成为跨国公司和相关企业的“形象工程”;或者由于这种欺骗和压制工人的做法,更加激化劳资矛盾,反而影响企业和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三、将企业社会责任纳入劳动法治轨道:认识与对策
  
  企业社会责任作为经济全球化的伴生物,有其产生和实施的必然性。对此,我们应该采取一种更积极和务实的态度。
  首先需要认定的是,企业社会责任就其本质而言,是指企业的法律责任,或企业在劳动法律关系中的义务。之所以认定这一责任为公司的法律责任,是因为企业社会责任的基本内容是在企业实施劳工标准,特别是要实施1998年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关于工作中基本原则和权利宣言》提出的四个方面的“核心劳工标准”或称“工人的基本权利”,即:1.结社自由并有效承认集体谈判权利;2.消除一切形式的强迫劳动;3.有效废除童工;4.消除就业歧视。(见国际劳工组织:《关于工作中基本原则和权利宣言》(1998年)第二条)我国政府、雇主和工会的代表参加了这次大会并支持了这一宣言。这是这一运动的法律性质的国际法依据。同时,企业社会责任所涉及的内容,也是我国劳动法所规定的劳工标准和劳工权利。在我国实施以“工厂守则”为形式的社会责任运动,与在我国贯彻实施《劳动法》,其基本原则和精神都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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