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俱乐部与职业运动员关系性质分析


  摘要:近年来,体育俱乐部与职业运动员之间纠纷不断,而发生纠纷时,界定其二者之间的关系性质以及选择适用何种法律又常是案件争议的焦点。在体育俱乐部改制后的今天,作为享有独立法人主体地位的体育俱乐部与职业运动员这类特殊的劳动者之间应当是劳动关系,应受《劳动法》以及《劳动合同法》的调整。
  关键词:俱乐部;运动员;劳动关系;聘用关系
  中图分类号:
  F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3)03.0100.02
  1张琦奥神事件
  2004年12月6日,奥神职业篮球俱乐部有限公司与张琦签订了《运动员服役合同书》,约定张琦在奥神俱乐部服役16年,期间,俱乐部每月支付张琦3000元工资,张琦应按照俱乐部的安排参加训练、活动等,未经俱乐部同意,张琦不得代表第三方参加任何性质的活动,若违反,要向俱乐部支付1500万美元作为违约金。2007年11月23日,奥神俱乐部称,张琦擅自离开俱乐部,且拒不归队,离队期间,张琦还违反约定代表北京体育大学等单位参加了全国性质的体育院校篮球比赛,为此,俱乐部要求张琦支付违约金。张琦称,当天他遭到俱乐部负责人的训斥,并被强制离队,多次联系要求归队,均遭拒绝,此期间,俱乐部既不安排其工作也不与其解除合同,且拒付其工资。
  2009年4月8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张琦与奥神之间因解除合同而发生的纠纷。张琦一方要求解除与俱乐部的劳动关系,并支付其经济补偿金、拖欠工资66000元,并补缴合同期间的社会保险;奥神一方要求张琦支付1500万美元违约金,并继续履行合同。审理中,张琦代理人认为双方之间关系受《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而奥神方面认为二者之间属于聘用关系,应当适用《运动员聘用暂行办法》。案件审理的焦点是:运动员与俱乐部之间是劳动关系还是商业聘用关系。要解决这个问题,关键是看运动员的身份属性、俱乐部的法律属性以及二者之间有无从属关系。
  2职业运动员的身份属性
  国际上,以运动员是否参与商业运作为标准,将运动员划分为两种:一种是业余运动员,一种是职业运动员。我国的体育制度,经历了计划经济体制和市场经济体制两个阶段,1992年,国家体委发布了《关于深化体育改革的决定》,1994年我国正式举办全国职业足球俱乐部联赛,表明我国体育制度开始变革,标志着我国职业体育的诞生。在现行市场经济体制下,我国的运动员分为两种:一种是由国家统一培训、统一管理、统一发放工资、奖金的专业运动员,比如我们常听到的国家队、省队等;另一种是由商业俱乐部进行管理,把所从事的运动作为职业,以此维持生计的职业运动员,在我国职业化程度比较高的是足球、篮球运动。
  什么叫做职业运动员?薛红卫在其《中国职业运动员权利问题及其博弈分析》一文中给职业运动员下的定义是:与某一职业俱乐部签订工作合同,经过相关项目管理中心(协会)批准注册,以从事某项竞技体育运动为主要谋生手段,通过出售自己的竞技能力,换取劳务报酬的特殊职业群体。还有学者将其定义为:职业运动员是指以体育运动为职业,依据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体育竞技以获取薪金的运动员。按照《现代汉语词典》的定义,职业是指个人在社会中所从事的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工作。通过以上定义结合我国职业运动员的现状,我们可以分析出职业运动员的特性:(1)以从事某项体育运动为职业;(2)通过提供体育竞技获取报酬;(3)在相关项目的管理中心进行注册;(4)要与某一职业俱乐部签订合同。
  我国《劳动法》上的劳动者是指达到一定年龄,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但对于特殊领域,比如,从事体育、文艺等特种行业的自然人可以不受上诉年龄的限制。职业运动员从事的是体育行业,所以可以不受劳动法年龄的限制,可见,职业运动员满足我国《劳动法》上劳动者的要件。
  3体育俱乐部的法律属性
  在西方国家,体育俱乐部是市场经济的产物,通过市场这双无形的手来实现其商业价值和文化价值,政府的干预很少。职业体育就是遵循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以职业俱乐部和职业联盟为经营实体,以职业运动员的竞技能力和比赛为基本商品,以获取最大经济利益为目标的商业化和企业化经营体系。
  我国的职业体育起步比较晚,从1999年起,我国的足球俱乐部纷纷改制,改制后,俱乐部均采用“股份制”和“有限公司”两种形式。当前,我国的职业体育俱乐部必须是独立的法人实体,实行公司制。比如,采用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山东、四川、大连、深圳等,采用股份制公司形式的申花、辽宁、沈阳、重庆等。
  体育俱乐部以获取最大经济利益为目的,通常的收入途径有门票、广告、电视转播、商业比赛、标志产品销售等。虽然,现在我国的许多体育俱乐部都还没有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独立,在很多方面仍然受到投资人和行政部门的干预,但这是其管理体制上的不足,并不能改变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独立法人实体这个事实。上诉案例中的奥神俱乐部成立于1997年,是中国第一支完全私营的篮球俱乐部,他不挂靠任何体育机构,属于民营企业,是一个独立的法人实体。
  依照我国现行《劳动法》以及《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均是我国劳动法上所称的用人单位,由此可见,我国的体育俱乐部满足劳动法上关于用人单位的要求。
  4劳动关系和聘用关系的区别与联系
  劳动关系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可以说是由最早的简单的雇佣关系发展而来,最早的作坊经过规模的不断扩大,逐渐具有了产业性、经营性和组织性,产生了劳资纠纷,进而工人们通过各种方式不断争取自己的权益,最后,形成了现代劳动关系,产生了劳动法律、法规。因而,劳动关系相较于简单的雇佣关系,具有较强的产业性、经营性、组织性,以及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从属性。其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这种从属关系,正是劳动关系与商业聘用关系的根本不同点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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