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石油工人罢工看哥伦比亚劳工法律


  罢工,是工人为了表示抗议,而集体拒绝工作的行为。在石油开采行业中,石油工人通常采用封锁油田道路、关停生产设备等手段进行罢工,能够迫使油田停产,给企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并从而能够迅速得到雇主的重视,迫使雇主满足工人的条件。2010年,在国家支持中资企业“走出去”战略的指导下,中国石化集团通过资产收购在哥伦比亚设立了N能源公司,主要经营在哥伦比亚境内的石油勘探开发业务。自进入哥伦比亚市场以来,以石油工人罢工为代表的劳资纠纷一直困扰着N公司的正常经营,妨碍着公司的业务发展,因而亟需对哥伦比亚劳工法律进行研究,创建妥善应对罢工的措施,为公司的生产运行保驾护航。
  一、中国石化哥伦比亚N公司劳工管理情况
  截至2015年底,N公司共有正式雇员约90名。此外,根据哥伦比亚油气行业法律的强制性要求,油公司必须要给临近作业油田的周边社区提供就业机会,因此N公司还通过劳务派遣方式聘用了公司所属油田周边的居民社区推荐的约100名临时雇员。
  这些社区临时雇员教育和文化程度都较低,几乎未参加过石油专业技能培训,只能承担技术含量较低的工种,而且纪律意识较为淡薄,经常发生不遵守操作流程、不听从公司管理、缺勤或是员工内部产生矛盾的情况。另一方面,在对该类员工进行招聘时,N公司的招聘渠道受到了当地社区的极大限制,公司不能自由招聘符合岗位基本要求、素质过关的员工,而只能从社区委员会主席制定的名单中按照规定顺序选取,不能自行组织招聘工作。这样就使得公司无法完全掌控用工的进入门槛,而且该部分员工在接受公司管理的同时,还会受到来自社区利益诉求的巨大影响。这些都为公司的劳工管理以及罢工事件的发生埋下了隐患,构成了公司生产运行的不稳定因素,大大地增加了公司的管理成本和难度。截止目前,N公司共经历过两起较为严重的罢工事件,都是由来自于社区的临时雇员发起,分别发生于2012年7月和2013年2月。
  (一)2012年7月罢工事件
  N公司所属的D、L油田生产及运输的唯一通道是途径CC社区的一条全长约136公里的砾石路。该路段为国有公路,本应由政府负责管理,但实际由N公司等三家油公司共同使用和维护,2012年的维护工作由N公司具体牵头组织实施。自2012年5月之后,因雨季超强降雨以及2012年该区域通行车辆急增,个别路段开始毁损严重,来自CC社区的部分临时雇员便以此为借口,在7月26日宣布罢工,并在社区委员会的组织策划下,同社区群众一起封锁了进出D、L油田的道路,提出了加高路基、修建沥青路等高等级公路的要求。
  事件发生后,N公司与CC社区进行了耐心细致的沟通,并经过7天的艰难谈判,最终与CC社区达成了协议,结束了此次罢工。受此次罢工事件影响,N公司北部D、L油田所有进出车辆受阻,原油运输停滞,油田被迫先后减产、停产7天,共影响N公司原油生产数万桶,经济损失上百万美元。经事后了解,本次罢工背后的主要原因与来自社区的利益诉求直接相关,大致有:1.个别CC社区的农场主妄图通过胁迫油公司加高路基、修建高等级公路,提高其所拥有的农场地价;2.个别CC社区的承包商企图承揽工程;3.部分CC社区无职业群众起哄参与。
  (二) 2013年2月罢工事件
  根据哥伦比亚劳工法律规定,每年年末,哥伦比亚总统都将参考哥伦比亚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的上涨幅度签署并颁布下一年度哥伦比亚法定最低工资涨幅方面的法令,哥伦比亚各行业所有企业都必须按照不小于该法定最低工资涨幅的标准为员工涨薪。
  2013年2月起,N公司与所属D、L油田附近的CG社区就2013年社区临时雇员的工资涨幅开始进行谈判。谈判中,CG社区始终坚持日工资标准上涨30%的无理要求,拒绝N公司提出的日工资增长4.02%的条件(2013年哥伦比亚法定最低工资涨幅),双方分歧巨大,迟迟无法达成一致。2月9日,来自CG社区的30余名临时雇员宣布罢工,并封锁了D、L油田的进出道路。事件发生后,N公司与CG社区共进行了为期9天的艰苦谈判,最终达成协议,结束罢工,解除了道路封锁。受此次罢工事件影响,N公司北部D、L油田所有车辆无法进出,油田生产被迫全面停顿9天,影响N公司原油生产数万桶,经济损失数百万美元。事后发现,此次罢工除有CG社区在背后支持外,还有当地市政府官员出于换届选举的需要在进行推波助澜。
  二、哥伦比亚法律体系对于罢工权利的规定
  知己知彼,加强对哥伦比亚法律体系中关于罢工权利的研究,方能百战不殆。哥伦比亚法律体系对于罢工权利的规定分为保障和制约两个方面。
  (一) 哥伦比亚法律体系对于罢工权利的保障
  1. 哥伦比亚宪法第39条规定,工人拥有组建工会或组建其他组织的结社权,政府不得干预;惟有司法系统有权取消或者中止工会的法人地位。
  2. 哥伦比亚宪法第93条规定,经由哥伦比亚议会批准的与人权有关的国际多边条约,其法律地位高于国内一般法。因此,已经过哥伦比亚议会批准的赋予工人自由组建和参加工会、集体谈判、罢工、禁止劳动歧视等权利的国际劳工组织第87号和第97号条约,地位高于哥伦比亚国内一般法。
  3. 哥伦比亚2011年第1453号法令(即《公民安全法》)规定,任何阻止或扰乱正当集会等行使劳动法所赋予权利的行为,或者报复合法罢工、集会和结社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并将对违法者处以一至两年的有期徒刑和相当于100-600个法定月最低工资的罚金。
  综上所述,根据哥伦比亚宪法精神和相关法律规定,罢工权、结社权等上述权利属于具有最高宪法地位的基本权利,政府不但不得干预和阻扰,而且应采取必要和合适的措施保障工人依法享有上述权利。
  (二)哥伦比亚法律体系对于罢工权利的制约
  哥伦比亚宪法除赋予工人罢工权、结社权等具有最高宪法地位的基本权利之外,也规定了其他具有同等地位的基本权利,包括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享受医疗服务的权利、享受环境卫生的权利、劳动培训权、集体谈判和劳动纠纷调解权、私有财产权、公共教育权等。当不同基本权利之间产生冲突时,一般适用合理性原则。在罢工权方面,哥伦比亚法律体系对于工人行使罢工权利的制约主要有:

推荐访问:哥伦比亚 劳工 罢工 工人 石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