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活就业与劳动保障工作的关系


  【摘要】灵活就业也叫非正规就业,是近几年我国新出现的多种就业方式的总称。灵活就业已经成为我国重要的就业方式,对我们整个劳动保障工作也产生了巨大的影响,成为开展劳动保障工作不可回避且必须面对的一个重要话题。
  【关键词】灵活就业,劳动保障
  灵活就业也叫非正规就业,是近几年我国新出现的多种就业方式的总称。关于灵活就业,目前还没有一个统一的解释。比较通常的说法是指在劳动时间、收入报酬、工作场地、保险福利、劳动关系等方面不同于或不完全同于建立在工业化和现代工厂制度基础上的、传统的、正规的各种就业形式的总称。目前国内外存在的灵活就业主要有非全日制就业、临时性就业、季节性就业、派遣就业、远程就业、自由就业、自雇就业、自谋职业、家庭就业等形式。
  灵活就业相对正规就业而言,具有自身明显的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劳动者自主性较强,进退自由度较大。一些灵活就业形式,如自雇经营、自主就业等,劳动者往往处于自主的地位,具有较大的自由度,这与当前供求就业机制中劳动者处于被选择地位有较大的区别;二是门槛低、包容性大,对劳动者的技能、文化、年龄、投入的资金等要求不高,更易于被就业困难群体如下岗、大龄失业人员、外出打工人员等所选择;三是门类繁杂,种类众多,具有较强的就业弹性。许多行业、部门都可以开发出灵活就业岗位,吸纳就业的能力相对于正规就业更强,被称为吸纳就业的“海绵”;四是稳定性、保障性较差,如:季节性就业、临时性就业等,且大多不签订劳动合同、不缴纳劳动保险,相对正规就业而言,一般拖欠职工工资问题也较为严重。五是许多灵活就业方式还具有较强的隐性就业的特点,如:家庭就业、自雇就业等,从表面上看好象处于失业状态,实际上他们已经实现灵活就业。
  目前,灵活就业已经成为我国重要的就业方式,对我们整个劳动保障工作也产生了巨大的影响,成为开展劳动保障工作不可回避且必须面对的一个重要话题。其影响主要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灵活就业的不断发展与灵活就业有关法律法规的滞后,使许多灵活就业方式出现无法可依的局面。目前,我国维护市场就业运行机制、调节劳资关系、保护供求双方合法权益的基本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劳动法》颁布实施至今已经10多年了。在这10多年的发展过程中,我国的就业形势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而《劳动法》没有变,以至于在某些方面已经滞后于就业形势的发展。一些灵活就业方式,如派遣就业、非全日制就业、临时性就业等,《劳动法》都没有提到,以至于许多现实工作问题,都无法按照《劳动法》来进行调控和解释,造成执行法律与现实工作相脱节,法律的严肃性与现实的灵活性相冲突。如派遣就业,目前已经成为一种很重要的就业方式,尤其是在沿海一些偏南地区。许多用人单位用人不管人,不直接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而是通过一些中介公司,如劳动输出组织、人力资源公司以及劳务代理公司等来为其提供劳动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岗位责任书,劳务公司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务公司与用人单位签订派遣合同,形成三角连环关系。这种关系,按照现行《劳动法》的规定,应该是非法的,因为现行《劳动法》有一个基本规定就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双方合同关系,是不允许第三者插足其间的。再如,目前许多临时性就业、非全日制就业,这种就业方式也极其普遍,而《劳动法》推行的基本劳动标准如劳动时间、劳动合同的签订等都与其相矛盾。致使现实工作中的多种灵活就业方式,不是有法不依,而是无法可依,给劳动保障工作带来许多困难和不便。
  二、灵活就业的特点与劳动力市场相融合,较好地缓解了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的压力,同时又使劳动力市场变得更加丰富和活跃
  我们知道,当前我国的就业方针是“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这个方针的核心是“双自就业”,即劳动者自主择业,用人单位自主用人。从机制上看,二者应是对等的,但实际并非如此。因为我国整体上劳动力是供大于求的,在供求双方相互选择时,用人单位往往主导着劳动力市场,劳动者大多处于被选择的地位。发展灵活就业,一方面,各级政府通过开发一些公益性岗位,如各类协管员岗位、保洁保绿岗位等,并对就业困难群体进行送岗服务,这样许多就业困难群体勿需通过劳动力市场就可实现就业,退出了劳动力市场;另一方面,在灵活就业优势的诱导下,许多求职人员主动放弃市场就业的机会,通过灵活就业方式实现就业,这样就减少了供方的基数,使劳动力市场相对处于供求平衡的局面。灵活就业的大力发展,甚至在一定范围内还造成劳动力供不应求的局面。目前我国东部沿海许多地区的劳动力市场出现较为严重的缺工问题,除受劳动力市场价格因素的影响外,劳动力供给不足也是一个重要的原因。
  虽然,灵活就业使一部分求职人员退出了劳动力市场,但她并没有制约和冲击劳动力市场,反而使劳动力市场变的更加活跃。一方面,灵活就业是不稳定的就业形式,既不是计划就业体制下的“一企定终身”, 也不是市场就业体制下的全员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比较自由地选择用人单位,且工作时间较短,这就使劳动者参与市场活动的频率比较频繁,周期较短,次数较多,虽然从整体上看参与市场活动的人数减少了,但次数和频率增加了,因此供方市场也更加活跃了;另一方面,原来,用人单位通过市场招收人员,管理部门对单位用工形式、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等都有明确的要求,影响了用人单位参与市场活动的积极性。随着灵活就业方式的日趋普遍和发展,许多用人单位摆脱了掩掩盖盖的局面,他们通过市场也可选择相对灵活的用工形式,就增加了用人单位参与市场活动的积极性,使求方市场更加活跃。劳动力市场供求主体的广泛参与和参与因素的日趋活跃,不仅促进了劳动力市场的发展,使市场内容更加丰富和活跃,还有力地促进了市场就业机制的深化和完善。
  三、灵活就业与正规就业相结合,极大地扩大了就业规模,缓解了就业压力和供求矛盾,有力地促进了国有企业改革和城市化进程。大家知道:就业问题是世界各国政府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也是各国政府最为头疼的问题。尤其是在中国,因为中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人力资源最丰富、就业压力最大的国家。从总量上讲,中国的人力资源有7-8亿,劳动力供大于求的矛盾很突出,且还会长期存在。在目前的经济发展状况下,我们还不能创造足够多的正规就业岗位,总有一部分人对正规就业求之不得。在这种背景下,大力发展灵活就业,一方面,可从整体上扩大就业规模和容量,缓解就业压力和劳动力供大于求的矛盾,使劳动力供求趋于平衡,促进劳动力市场的良性发展;另一方面,可使一部分劳动者获得一定的劳动报酬,解决生活问题,满足他们对经济文化生活的追求,促进社会稳定。目前,我国的灵活就业发展时间虽然不长,但却表现出了强大的生命力,使中国就业格局发生了重大的变化。早在2003年底,原国家劳动保障部副部长王东进就表示:目前,中国城镇从业人员为二点五六亿,据初步估计,灵活就业人员占百分之四十左右,总数在一亿以上。而在东部沿海一些较为发达地区,有的灵活就业规模已经超过正规就业规模,成为地方政府解决就业问题的重要渠道。灵活就业的发展,对国有企业改革和经济结构调整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有力地促进了下岗、失业职工出中心和再就业工作的开展。在我国国有、集体企业改革过程中,出现了数千万的下岗、失业职工,这些职工如果得不到较好的分流,将会成为影响我国社会稳定的“炸弹”。而这批人从正规岗位上走下来,由于社会发展、结构调整以及本人技能、文化等因素,全部转移到正规就业岗位几乎是不可能的,同时,政府对他们的保障也只是暂时的。这样,势必有相当一部分下岗、失业人员要通过其它方式解决生计问题。灵活就业便可有效地解决这个问题。通过发展灵活就业,可使一部分就业困难群体顺利找到工作,使他们顺利地从国有、集体企业中剥离出来,有效地推动下岗、失业职工分流、安置工作,促进国有、集体企业改革、改制工作的顺利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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