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劳务、雇佣关系的定义、特征及法律适用


  社会发展过程中,物质财富增长是整个发展的关键,而物质增长的一个至关重要的因素是人类能通过自身劳动,将生产资料不断地变为产品,而不是靠战争、抢夺去完成物质增长。除了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阶段外,因生产资料掌握与劳动力分开,同时社会经济不断发展需要人与人相互配合才有可能完成一定的产品等原因,在当今社会下劳动已经不完全是个人为自己或其家庭生存进行简单劳作,多数情况下变成了一边是劳动成果的享有者而另一边是劳动力提供者的关系,双边关系必然产生很多茅盾纠纷,而在国家存在的前提下,法律必是解决这些纠纷手段。社会生产的复杂化,就这一双边关系下也存在着有着不同内涵、特征及法律适用的具体情况,就目前为止,我们把这种双边关系分别定义为劳动、劳务及雇佣关系,现就这几者的定义、特征及法律适用作浅析,以便于在司法实践中能更好的运用。
  一、劳动关系的内涵、特征及法律适用
  劳动关系是社会经济发展到资本主义阶段的产物,在以前的社会阶段中应当是没有的,劳动关系为什么会产生,那是因为一边是拥有大量生产资料的资本家,而另一边是仅有劳动力提供的劳动者,拥有了生产资料如果没有劳动力投入,生产资料不会变成产品,生产资料成为一堆废物,而作为劳动者则只能提供劳动以换取报酬,这两个条件具备的情况下,由此产生了劳动关系。
  (一)劳动关系的内涵
  劳动关系是生产资料拥有者(用人单位)与劳动力提供者(劳动者)之间形成的具有从属性且权利义务明确,劳动者提供其职业上之劳动而他方给付报酬的契约性关系。
  我国《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这一定义其实相当简陋,易使人将雇佣关系也作劳动关系理解。我国台湾著名法学家史尚宽先生对劳动契约的表述比较能准确地反映劳动关系的内容:“劳动法(亦称劳工法)上之劳工契约,谓当事人之一方对于他方在从属的关系下提供其职业上之劳动力,而他方给付报酬之契约乃为特种之雇佣契约,可称为从属性契约。
  (二)劳动关系的特征
  劳动关系系指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从属性劳动,提供职业之劳动力,并由此获取报酬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由此劳动关系具有以下特征:
  (1)劳动关系的主体双方由平等的民事主体成为不平等的从属性主体。劳动关系一方的劳动者和另一方的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建立前,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双方是否建立劳动关系及建立劳动关系的条件由双方按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确定。而劳动关系建立后,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职工,处于提供劳动力的被领导地位,用人单位则成为劳动力的使用者,处于管理劳动者的领导地位,双方由此形成领导与被领导的从属关系。劳动关系的这一特征既区别于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也不同于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民事法律关系主体自始至终平等,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则自始至终不平等。
  (2)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对外形成统一的整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后,就是用人单位的一员,对外一般以用人单位的名义从事活动,可以代表用人单位与外面的主体进行民事行为,同时对外称呼时在自己的名字前也冠上单位名称。这点和劳务关系雇佣关系都有所不同。
  (3)劳动关系国家干预较大,劳动关系作为创造物质财富的社会生产的重要方面,作这国家而言,为了保障社会的安全稳定,将其纳入管理是很必然的,这也是国家职能的一个重要方面,所以劳动关系不再是简单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就在资本主义国家也是如此,都用法律的方式确定劳动关系。我国建国以来,八十年代以前的观点认为劳动者是社会主义大家庭的劳动者,以长期以来形成的家庭观念教育管理劳动者,劳动者的付出就像是对家庭的付出,那怕是付出生命,家人悲伤一下即可,劳动过程中也是任劳任怨,不計报酬。即使如此,国家也是干预的,在国家层面上设置了人事劳动管理机构,只是没有上升到法律层面。但随着社会发展显然不能适应,于是先后颁布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人事劳动部门及有关国家机关对于劳动方面的法规、规章更是不少。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的劳动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否则无效。如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违约责任等都由法律进行规定。同时用人单位必须达到用人条件否则按非法用工处理,而作为劳动者也必须年满十六周岁,否则不能形成劳动关系。这些都是劳务及雇佣关系不要求的。
  (4)劳动关系是生产资料与劳动力相结合的产物。劳动关系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后,因生产资料相对集中同时又有一批缺乏生产资料的只能靠出卖劳动力生存劳动者的存在,两者相结合的产物。
  (三)劳动关系的法律适用
  劳动关系确立后,在适用法律上规定得很明确,在确立劳动关系双方权利义务方面有《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进行规定。在劳动者受到伤害后有《工伤保险条例》进行调整。
  在处理程序上,劳动关系也有不同于其它法律关系的处理程序。首先如果产生劳动合同纠纷,如用人单位不缴纳保险等不履约的可通过劳动仲裁解决,对劳动仲裁不服可以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进行救济等。产生了劳动者受到伤害的可到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并通过劳动仲裁及诉讼解决纠纷。总之,目前劳动关系适用法律从实体到程序都比较完善。
  二、劳务关系的内涵、特征及法律适用
  劳务是我们经常提到的一个词,法律方面没有解释,《劳动合同法》出台后,在该法第五章第二节专门就劳务合同有关事宜进行了规定。《劳动合同法》上的劳务工隶属于劳务公司,与劳务公司系劳动关系,而作为用人单位而言,劳动合同用工是主要用工方式,劳务用工只是补充方式。公允许在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法律这一规定笔者认为是在帮助用人单位逃避劳动关系责任。在现实中劳务派遣单位往往实力较差,很容易侵犯劳动者的利益。当然由此及相关其他法律的规定,我们可从中得出劳务关系的实质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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