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非婚生子女的法律与社会问题


  摘要随着我国的改革开放,人们的思想观念随之开放,加上责任意识的淡薄,使得非婚生子女的出生率一直处于上升趋势,越来越多的孩子出生后,他们的父母却没有确定的婚姻关系。在现实生活中,非婚生子女的地位和待遇与婚生子女相比是天壤之别,他们的合法权益常常得不到保障,并且引出户口、入学、就业等一系列社会问题。本文论述了我国现行法律对非婚生子女保护的现状,以及非婚生子女面临的社会问题,探讨了我国法律在保护非婚生子女方面的不足之处,并提出建议以求通过具体的法律措施对非婚生子女进行保护。
  關键词非婚生子女 法律保护 社会问题合法权利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4-208-01
  
  非婚生子女是现实生活中不可回避的社会问题,他们由于出身的原因而在权益上受到诸多侵害。随着社会发展和西方文化思想观念的不断渗入,这个群体的数量在日渐增加,对非婚生子女权益的保护问题也日益显得重要起来。因此,应当完善我国相应的立法措施,使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是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保护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也体现了社会更人性化的进步。
  长期以来,非婚生子女一直处于弱势地位,整个社会及法律对其都存在着歧视和偏见,使得他们一直处于一种不健康的成长环境中。虽然当今社会法律和人们的思想观念对非婚生子女有所改变,但是,这种歧视还存在于社会的大环境里,他们的合法权利和社会地位仍然得不到保障。所以,只有通过法律的手段,才能使他们的合法权利得到有效的保护。
  一、我国现行法律对非婚生子女保护的现状
  在保护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和合法权益方面,我国最新修改并在2001年4月28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只有第二十五条中有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这一条款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他们之间的等级或地位是一样的,都同处于一个起跑线上。我国《继承法》中也明确规定了婚生子与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同为子女,具有相同的权利义务关系,享有平等的继承权,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家庭和个人对非婚生子女还是另眼相看,从抚养到财产继承的实际操作过程中,非婚生子女的权利和利益根本得不到切实的保障。
  二、非婚生子女面临的社会问题
  非婚生子女的入户难、上学难、就业难、出行难等一系列社会问题已涌现出来,但现在政府并没有一个积极处理的方案,使得一大部分非婚生子女至今仍是黑户口。据调查,广州某些非婚生子女最大的已有十八岁,因为是黑户,所以连身份证和户口本都没有,没有身份证和户口本在社会上会面临很多实际问题,找工作企业不敢要,出行住宿旅馆不敢留宿,坐飞机、出国更不可能,这给非婚生子女的正常生活带来了极大困难。
  三、完善我国对非婚生子女的法律保护
  我国现行法律对非婚生子女的保护虽然做了相关规定,但仍有很多不够完善的地方。婚姻法虽然规定了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有同等的权利,但在现实当中,除了生父母结婚可使非婚生子女被社会视为婚生子女外,非婚生子女始终为非婚生子女,而且他们的生父甚至是生母故意遗弃他们的现象时有发生,而法律又没有一种强制规定来令其承担抚养义务,结果使得非婚生子女在生活中往往处于不利的地位。尽管法理上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的权利地位一样,但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一定难度。以申报户口为例,非婚生子女可能因为出生材料不齐备或者户主的反对等因素而无法成功申报,出现黑户现象。基于这种情况,本人认为,在证明亲子关系的前提下,政府可出台一些相关的政策,从而保障这类特殊人群的权益。还有一些非婚生子女与母亲一起生活,因为各种原因生活比较贫困,可以通过社会保障进行救济,而不要单单依靠司法救济这一种途径。
  (一)建立适应我国国情的认领制度
  很多情况下,非婚生子女的父母都是以否认和他们之间有血缘关系而拒绝承担抚养责任的,而我国婚姻法又没有准正、认领制度,特别是强制认领的规定,从而使得非婚生子女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因此,建立适应我国国情的认领制度就显得尤为重要。通过认领和准正,使非婚生子女在法律上获得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和身份的前提下,再按照婚生子女权益的保护方式进行保护。
  (二)消除“非婚生子女”这一称谓
  虽然我国现行婚姻法中已经明确规定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都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但是仍然将子女以“婚生”与“非婚生”来划分,这种划分很大程度上说明了我国在婚姻法在非婚生子女的保护问题上仍然处于落后状态。世界上已经有很多国家摒弃了“非婚生子女”这一称谓,而统称为亲生子女。所以,我国法律应该尽快将“非婚生子女”一词摒弃,不妨学习其他国家,将其统称为“亲生子女”,以便该类群体在社会中正常健康的生活。
  总之,非婚生子女的出身是无奈的,他们无法选择自己所出生的家庭有婚姻关系,无论父母有何过错,也无论父母的生活境况如何,孩子一出生就是国家的公民,社会应该对非婚生子女的生活现状给予关注,舆论也应该对这些特殊的弱势群体予以同情,而不是歧视。只有法律的不断完善,不断借鉴国外先进的经验,我们整个社会的发展才能跟得上时代的步伐,对弱势群体的关心和保护才能更加有成效,对他们的健康成长和整个社会的安定和谐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王洪.婚姻家庭继承法精要与依据指引.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
  [2]蒋月.婚姻家庭法.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08.
  [3]胡兰玲.非婚生子女的法律保护.科学·经济·社会.2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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