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征收的经济法基础


  摘要:经济法的价值理念既是经济法形成的基础,同时也可以作为经济法的终极目标,掌握了经济法的价值理念就能够看到经济中最本质、最深层的东西。经济法一直在国家干预经济方面起到作用,作为一项有关于公民利益的基本法律,经济法的价值取向同时也作为其他行为的依据。我国房产税征收需要基于很多方面的基础,尤其有关于经济法基础,这既能代表社会整体效益的基本需求,也是在试点改革中核心价值观的体现。
  关键词:房产税;经济法;价值
  一、房产税概念
  房产税作用的主体就是房屋,在征收之前,首先就需要计算出房屋的计税余值或者租金收入,在将这一结果作为计税依据的条件下,凭借相关的法律条文,可以合法地向产权的所有人征收财产税。下面是考虑房产税的具体定义,首先,需要考虑到房产税的特点:(1)首先明确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无疑就是房屋,房产税的本质就是存在于各类财产税之中的个别财产税;(2)其次,需要明确房产税的征收范围,根据规定,只有在城镇经营性房屋才有义务缴纳房产税;(3)房产税的征收方法与房屋的经营使用方式有很大关联,如果征收的对象是出租的房屋,那么就需要按照租金来确定需要征收的数额。
  二、经济法价值于税收层面之体现
  首先,就需要明确经济法的核心价值,经济法与社会整体利益密切相关,与此同时,还需要考虑到,在涉及到社会整体和个体的发展时,应当充分结合各个部门的差异,合理利用分配他们的不同的宗旨和调整方式。经济法在调整经济管理发挥着巨大作用,还有助于维护公平竞争,促进社会有序进行,在商讨有关利益的问题方面更是起到了很好的协作作用,在维护遵守了法律规范的同时,还能够做到始终以社会整体利益作为最高的准则。从某一方面来讲,由于社会整体利益与国家利益以及个人利益的关系复杂,但是又可以做到相互独立,经济法产生和存在就更显得尤为重要。经济法有助于调整各种经济关系,有助于维持社会发展秩序,在施行经济法的过程中,首先必须要保证国家对经济的干预与市场机制的相互促进,相互发展,社会公共利益始终要放在较高的位置,不能够过度干预的适度,不能够对社会经济的良好的运行产生消极影响。
  三、税收的经济法之价值
  税收制度作为经济法律制度的必不可少的内容,与大众的利益密切相关,税收制度的建立必须要以经济法的核心价值为基础。国家在制定税收制度和政策方面也会做出相应的干预,但是这种干预必须要适度的进行,要合乎法律依据,合情合理,如果以扩大税收收入为目的,而选择各种不合理的税收,明显是不利于社会的健康运行的;对于企业和个人来说,同作为经济主体,纳税必不可免,但是这也必须要建立在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然后再行使自己的权利,一位过度追求自身的经济利益,忽视社会的利益,极有可能会做出损人利己,危害社会健康的事情;在保证经济整体平稳的发展环境时,对一切主体的活动都应当有合乎法律的要求,这些要求要建立在经济法的基础上,同时以社会整体利益为根本考虑依据。
  四、房产税之于社会整体利益的保护
  2002年之后的几年时间,由于国民经济的迅速发展,我国的房地产业发展过热,大批的人投入房地产的发展中,但是,随之就出现了房地产开发规模太大以及投资结构不完整的弊端,进而带来了一系列社会经济问题,例如商品房价格飞涨,更为严重的是,房地产投机买卖,造成大量的人无力买房,久而久之,就出现了市场混乱的情况。国家绝不容许这类事件持续发生,造成社会危机,不久,根据实际情况,出台的一系列调控政策,经过严格的把控和实施之后,见到了初步成效,大大减少了囤积房源、炒买炒卖的不法分子。由此可见,房产税试点改革尤为必要,至少在保障社会整体利益方面发挥的作用不可忽视。
  (一)注重消费环节抑制,各类房地产投机行为出现的主要原因就是人们对于房地产的需求与日俱增,涉及到房地产税费制度,如税种、计税的依据等等都有助于減少这类行为的发生,但是,由这一行为造成的消极影响就是削弱了政府宏观调控。征收房产税就意味着增加所有者的持有成本,与此同时,还要避免过多的投资投机行为的出现,以免造成社会的混乱,如果能够促进多套房屋所有者将房屋转让或出租,那么,这就意味着有更多的存量房可供筛选。总体来说,在消费环节减少房屋的需求量就能够在很大程度上避免炒房现象出现,保证社会整体利益不受损害。
  (二)从国家经济方面来看,房产税收入几乎可以作为地方财政的支柱,尤其是在当地的公共服务的建设方面,始终能够起着强大的作用。然而,分析了我国现行的房产税制度之后,房产税就不能够成为地方财政的重要资金来源。我国分税制改革之后,为维护房产交易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是,中央财政占据了总体的更多比例,这就意味着地方财政可能会有更少的资金支持。但是,由于房产税始终是地方财政的主要来源之一,只有在保证房产税作为主体税种的基础上才能进一步保证地方财政税收收入增长。只有在保证中央财政、地方财权分配的平衡的基础上,才能保证社会整体利益合理分配使用。
  五、结语
  一般来说,房产税的征收不仅仅局限于一个方面。不同的市场管理与活动主体也就决定了消费主体的不同,对这类主体所采取的规制也应当有所不同。“有形的手”在房地产界一直起着调节控制的作用,对于维持房地产在社会稳定运行具有不可取代的作用。现今,房地产界的发展过程中不免会出现一些盲目的投资又或者是滥占农业用地的情况,非常不利于环境社会的稳定发展。房产税的征收有助于形成一个完善而具体的税制结构,在深化社会的法制进程,促进法治社会的形成方面也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与此同时,也更有利于实现经济法的价值。
  参考文献:
  [1]笪可宁,张仕祺.我国征收房产税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沈阳建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15(01):61-64
  [2]贾小雷,刘媛.我国房产税征收管理中存在的法律问题[J].经济研究导刊,2007(0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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