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为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护航


  国务院近期通过的《关于推进上海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的意见》中。将上海建成国际金融中心的国家战略被明确提出。
  打造国际化金融中心,无疑需要司法的保障维护。日前,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制定了《关于上海检察机关为加快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服务的指导意见》,并提出检察机关服务国际金融中心的举措。随即于8月下旬召开的“金融犯罪的惩治与防范研讨会”上,来自上海市金融、政法、高校等部门的专家、教授、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的二百余人,对时下上海乃至全国金融业发展中出现的违法犯罪问题进行梳理总结,并纷纷提出应对方案。上海在建设国际化金融中心的过程中,应该如何打击金融犯罪,维护规范的金融秩序,尤其成为与会人士热议的话题。此次会议由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市社会科学院、市金融法制研究会、市犯罪学会联合主办。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陈旭在研讨会上表示,上海作为我国重要的金融中心,在我国经济建设中的作用举足轻重,但上海因此也是非法金融机构和不法分子从事金融犯罪的重要区域。如何切实有效地打击和防范金融犯罪,对于建设上海国际金融中心,促进上海乃至全国的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此次会议的意义不仅在于精彩的专题发言为我们日后开展工作提供了启示,也搭建了,一个很好的平台,让来自与金融犯罪紧密相关的立法、司法、金融监管、金融企业以及科研部门等各单位的领导、专家、高级管理人员坐在一起,相互交流,共同研商,分析解决与惩治防范金融犯罪相关的各种问题。而这个交流研商的平台应该也不仅止于此次会议。会议致辞中,陈旭检察长提出:“检察机关要与金融主管部门建立层面较高、关系密切、务实有效的经常性协调工作机制。加强检察机关与金融主管部门的信息沟通,对金融犯罪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新型金融犯罪进行研究,同时,借助法学会、社科院、金融法制研讨会等专业平台。”从这个意义上讲,此次会议也应该是这种合作沟通平台机制化、长效化发端的一个讯号。
  
  “建设金融中心,要首先建设法制,没有法制就没有金融中心。”
  
  诚如上海市金融法制研究会会长倪维尧所言,建设国际化金融中心,既需要有硬件的投入,也要有软环境的建设,后者往往比前者更加重要。营造良好的金融法制环境,是金融软环境建设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内容,改善金融法制环境,不仅需要国家法律法规,同时也离不开行政保障。这也是此次研讨会上,与会专家的共识。
  “金融中心的建设与国家法制建设有着内在的一致性。金融的本质就是诚信,没有诚信就没有金融,所以要建设金融中心,要首先建设法制,没有法制就没有金融中心。”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副所长谢鹏程在此次研讨会上说。“上海的国际金融中心建设与伦敦、纽约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模式有所区别。有一种观点认为,作为全球的金融中心城市,伦敦属第一代,纽约是第二代,上海则是第三代。第一代的特点是以票据信贷为主要内容;第二代在此基础上又发展了证券业;上海作为第三代,在前两代的基础上,还要创造出第三种主要形态,这可能就是风险投资和项目交易。当然,目前这还只是一种展望和预测。”
  谢鹏程认为,有效地打击金融犯罪,维护金融秩序是金融制度建设和金融立法发展的必要基础。要明确的一点是,国际金融中心的建设与乡镇企业的发展大相径庭。中国改革开放初期,很多地方乡镇企业发展的特征之一是破坏或突破法律政策,而金融中心的建设发展与之大相径庭,它不是在破坏中发展,而是制度先行、秩序先行,在建设中发展起来的。我们现在金融业的发展已经不是改革开放初期小打小闹的模式,而是国际化、大规模,以金融为核心的发展模式。在这方面我们应该秉持以建设为重心的理念意识。
  而就目前的现状来看,虽然上海乃至全国在打击金融犯罪方面取得了相当的成绩,却仍面临着若干问题和挑战。
  “金融的本质是诚信”,而当下我国社会诚信体系的不健全,社会诚信意识不足也恰恰是金融犯罪惩防的瓶颈之一。一些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犯罪,证券咨询类非法经营犯罪等,犯罪嫌疑人就是使用了知名网站、知名纸质媒体等方式刊登广告,引人上钩。另外,我国到目前仍没有建立起包括银行贷款、合同履行、租赁、信用消费等内容在内的征信体系,对金融活动的异常情况也没有形成动态记录,企业或个人的金融信用信息很难及时、便捷地被查询到。为此,企业以及个人的金融失信记录欠缺,社会的失信约束方式有限,很难在全社会养成信用意识,形成良好的诚信环境。
  “金融刑事法律尚不完善,金融犯罪的认定缺少可操作依据。这是司法机关惩治金融犯罪面临的另一个问题。”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徐燕平说。金融活动形式多变,但刑事法律具有相对稳定性,因此,金融刑事立法不可避免地存在滞后性。当前金融诈骗犯罪,涉金融类非法经营犯罪等金融犯罪,从公安立案侦查、检察机关起诉到法院审判阶段,牵扯的人力、物力和财力都很大,但金融犯罪的类型往往层出不穷,手段复杂,法律依据相对模糊,可操作性不强,这就增加了司法的难度。比如,目前的法律对于金融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的界限不是很明确:行政违法与刑事违法的认定不明确。拿涉金融类非法经营犯罪来说,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要件,主要适用依据是各项行政法规。但是,行政法规的变动性比较强,有些内容欠缺协调,这就导致行政监管主体不明确,增加了认定的难度。另外,民事违法与刑事违法的界限也不清晰。比如信用卡透支,透支5000元经催讨不归还构成犯罪,这一规定已经不符合社会经济发展现状,需要及时修改,才可以避免对大量透支超过5000元的信用卡纠纷仍旧依银行选择移民事诉讼程序处理。
  
  “犯罪率高的原因之一是潜在的犯罪人对受罚率的预期比较低”
  
  为更好地服务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近期对近年来上海检察机关办理金融案件的情况进行专题调研,结论之一是金融案件数量增幅明显,涉案人数及涉案金额近年呈上升趋势。而产生这一问题的原因,白建军在此次研讨会上的一段发言发人深省。
  白建军是北京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副主任,他说,金融犯罪近年来不断攀升,原因之一是金融犯罪的发现率、证实率比较低,导致潜在的犯罪人对受罚率的预期比较低。出现这种状况一方面是法律对于金融诈骗类犯罪的构成规定过于严格,对证据的要求非常高。而且传统犯罪,比如杀人放火,办案人员只要找到锤子,找到血迹,就是很确凿的证据了,这些证据都比较容易确认和获取,而金融犯罪经常会遇到缺少确定的被害人和明确的物证,这些都给案件的侦破和指证带来一定难度。此外,金融犯罪的主体往往是白领,专业化、智能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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