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金融安全监管与预警系统运行机制


  建构区域金融安全预警系统有助于监管区域金融安全,对稳定国家金融安全至关重要。金融安全预警系统的运行是一项艰巨的系统工程,通过对西藏金融预警系统框架的设计,为系统的有效运行奠定基础,并对系统运行机制提出建议。
  金融安全预警系统运行机制
  1建构区域金融安全预警系统的重要性
  金融安全预警系统是运用计量方法预测一个国家、地区或金融机构在一段时间内可能发生金融危机的程度,是在宏观上进行预警的金融体系监测系统。其本身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受到不同预警对象、金融市场环境、政府政策等多种因素的交互影响。
  区域金融风险与国家金融风险是两个既有联系又存在区别的概念。区域金融风险的产生和蔓延会造成国家金融风险,维护区域金融安全是确保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条件。区域金融风险是国家金融风险的一个子系统,影响国家金融体系风险的宏观经济现象同样会影响区域金融风险体系,然而区域金融体系受到地方金融市场影响更巨。故区域金融安全会受到国家金融安全体系中宏观经济影响,也会受到区域宏观经济、金融机构的运行和金融生态环境的影响,其呈现出不同于国家金融风险的特征。
  有效的金融安全预警系统,能做好识别风险、监测风险、风险管理,事先掌握风险制定相应的管理机制和因应对策,降低金融危机。地区存在金融风险、产生金融危机,将严重危害国家金融安全;建构符合地区金融市场的金融安全预警系统是必要的,防范未然,维护地区金融市场稳定。
  2西藏金融安全预警系统的设想
  (1)金融安全预警系统的框架
  金融安全预警系统分四个子系统:国家宏观经济安全预警子系统、区域宏观经济安全预警子系统、区域金融机构安全预警子系统、区域金融环境安全预警子系统。每一子系统各有其任务,彼此间相互联系。国家宏观经济安全预警子系统关注国家层面的宏观经济、货币风险等因素;区域宏观经济安全预警子系统是对地区经济发展动态和效率的监测,反映地区宏观经济运行情况;区域金融机构安全预警子系统主要监测银行金融机构的经营状况;区域金融环境安全预警子系统是用来衡量地区企业经营和信用状况,其影响金融机构稳定性。系统的构成考虑地区本身经济和金融生态环境,同时考虑外部经济环境的影响,监测危及金融安全的影响因素。
  (2)金融安全预警系统的运作程序
  金融安全预警系统由许多要素构成,系统运作程序包含建立预警指标体系、确定临界值、综合评价金融安全状况、显示预警灯号、根据预警指示选择因应对策等。建构金融安全预警系统,首先要建立金融安全预警指标体系,通过选择宏观经济、金融机构和金融环境等指标,反映金融市场动态变化,侦测可能金融险情。其次,要确定指标临界值,衡量指标在不同区间显示的安全性,判断正常运行或出现警情,根据区间对应的警情分值,映射每一指标的分值;最终,对指标赋权,加权计算综合评价分数,以此判断区域金融安全现况。金融安全预警的警度用预警灯号警示,警情分为四个类型灯号:绿灯是区域金融在安全状态;黄灯是区域金融在基本安全状况,许多指标逼近警戒值,金融安全状态在可接受范围内;蓝灯是区域金融出现险情,处于警戒或存在不安全状态;红灯是区域金融不安全,出现区域金融危机。监测机构可随时监测预警灯号的变化,并对不同预警灯号采取因应对策。
  3完善西藏金融安全预警运行机制
  金融安全预警系统由预警指标体系、模型、制度和信息系统等要素组成,是一个“人机系统”,系统要运行有效,在考虑软硬件系统之外,更需有相应的运行和管理机制,方能体现其系统价值,避免金融险情扩大,导致区域金融危机,危及国家金融安全。长期以来金融危机的正反经验都揭示出,放任自流的市场制度只会造成金融市场的动荡和危机,有效的金融监管对维护金融安全发挥着基础性的作用。
  (1)加强金融信息监测机制的运行
  金融信息监测机制存在问题有,一是制度流于形式,二是监管机构各自为政,不能对收集总汇的信息,有效的整理,三是数据不公开或较晚公开,均影响金融安全的客观评价。可借鉴其它发达国家的做法,如:建立金融机构数据库、建立有效的金融信息分析机制、建立畅通信息传递机制、建立预警信息搜集协调机制,跨领域多部门合作发挥系统作用。
  (2)改进西藏的金融监管制度
  金融监管是政府建立金融安全网的第一道线。金融监管有利于克服市场失灵,维护金融安全与稳定,有利于保护公众利益、提高金融体系效率。目前金融监管逐步走向依法监管的轨道,建立和完善了金融监管组织体系。对于当前存在的金融法规不足、监管主体分散、欠缺风险等级考核制度等问题,应采取相应的防范和化解措施,在资本监管、存款保险制度、监督检查、预警信息披露制度等方面加以改进。
  (3)加强金融安全预警制度的建立
  金融市场的有序运行必须依靠法制环境,金融方面的法律制度早在1995年已初步形成,有从宪法层面、法律层面、金融法规层面、金融行政规章的层面。与金融安全预警制度有关的则分散在各法律法规中,缺乏以金融安全预警为重点的法条及其相关规则。从法制的层面看,金融预警系统作为预防和化解金融危机的有效手段,要从制度上加以保障,使能起到危机防范作用。目前未出台金融安全预警法,立法滞后带来的问题日益凸显。在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采用制定地方性法规或部门规章形式,把金融安全预警系统的建立和实施制度化。通过立法的形式将金融风险分析制度规范化,使系统能够正常运行,实现对信息提供和分析部门的监督。预警机制的责任主体不仅要承担及时对风险指标的跟踪监测,同时要将预警信号向相应的机构传递反馈,敦促采取相应措施,遏止并化解可能的金融风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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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项目: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2010GXS5D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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