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宗元论“秋冬行刑”失败之思考


  摘 要:秋冬行刑将封建司法神圣化,历朝封建统治者均将其制度化。唐代柳宗元对此持批判态度,认为“秋冬行刑”与天意无关,不利于提高统治效率、明确罪犯刑责、提高法律统一性与权威性。他的思想虽具有一定的先进性,但由于其与天人感应的封建大背景思想以及统治阶级加强维护统治秩序的需要相背离,故以失败告终。
  关键词:秋冬行刑;司法制度;柳宗元;统治秩序
  一、“秋冬行刑”之源起
  “秋冬行刑”是我国古代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春秋时就有“赏以春夏,刑以秋冬”之说。其后《礼记?月令》解释这个说法,认为春夏时节是万物滋养生长发育的时候,呈现出欣欣向荣的景象,而秋冬时节万物萧杀蛰伏,一片萧条,这是宇宙永恒的自然法则,因而应在秋冬时节行刑,符合万事万物春夏生、秋冬灭的规律。而后,董仲舒宣扬“天人感应”的神学目的论,把“秋冬行刑”说加以神化,认为秋冬行刑是符合神的旨意。
  后代封建统治者将“秋冬行刑”加以制度化。如唐、宋律规定,从立春到秋分,除犯恶逆以上及部曲(家仆)奴婢杀主的重刑之外,其他罪均不得奏决死刑,违者的一年徒刑。明律处杖八十。清代规定经朝审、秋审应处决的人犯也要在霜降后、冬至前始得正法。
  二、柳宗元对“秋冬行刑”之批判
  “秋冬行刑”说和与此相应的一套司法制度,虽然对封建统治者的恣情妄杀起到某种缓冲作用,但毕竟是迷信的产物,其本质是把封建司法神圣化。所以历代具有唯物主义思想的人物,如东汉桓谭、王充等都从自然界与人类社会无必然联系的角度出发批评这种说法。
  其中最突出的人物是唐代柳宗元。他写了《断刑论》来阐述自己的观点。柳宗元认为:
  首先,自然界的灾变、人类的祸福、国家的兴亡,都不是天意的支配,人类的善恶之行并不能招致福祸祥灾,因此,完全没有必要按照时令行赏施罚。
  其次,要提高统治效率,必须“赏罚务速”、“赏务速而后有功,罚务速而后有惩”。赏罚迅速的话对于功臣能起到激励作用,对于罪犯则能起到及时惩罚以及警示世人的作用,如果一个人秋冬做了好事要等到春夏才颁赏,一个人春夏做了坏事要等到秋冬才能罚,其结果是“为善者必怠,为不善者必懈”,不能达到治理天下的目的。
  再次,从监狱管理的角度来看,死囚罪状明白,供认不讳。“自春而穷其辞,欲死不可得,贯三木、加连锁,而致之狱吏。大暑数月,痒不得搔,痹不得摇,痛不得摩,饥不得时而食,渴不得时而饮,目不得瞑,支不得舒,怨号之声闻于千里”。罪犯从春天起罪行就已确定,知道自己的终了之日却求死不得,戴着枷锁忍受着夏日酷暑蚊虫,饥饿的时候不能吃上饭,不渴的时候却要喝水以防渴的时候没有水喝,寝不能安、夜不能寐,哀嚎的声音传遍千里。这样不仅增加监狱管理的负担,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而且对死囚来说无异于额外的酷刑,民怨众多。
  三、柳宗元批判“秋冬行刑”失败之缘由
  尽管柳宗元的批判有理有据,其中“赏罚务速”,在司法实践中也是有体现的,一旦形势处于紧急状态或遇到危及其根本利益的重大案件,统治阶级就不顾一切,而以“决不待时”加以处决,毕竟“秋后处决”不过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护其统治地位所作的一项规定。
  在当时天人感应封建法律思想的大背景下,尤其统治者所信奉的正统法律思想,要求统治者要服从顺应自然变化来行杀罚,他的批判并没有实质动摇秋冬行刑。具体而言,笔者觉得柳宗元批判秋冬行刑失败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首先,从秋冬行刑的历史起源来看,“秋冬行刑”的刑罚执行制度萌芽于奴隶社会的神权思想,是西周统治者“敬天保民”、“以德配天”理论的产物,历史根基稳固。经战国吕不韦《吕氏春秋》的解说阐述和西汉董仲舒《春秋决狱》的发论证,形成以“君权神授”,“天人感应”理论为依据的一项司法制度。西汉统治者为巩固君权,奴为民心,正式将这一司法制度写入汉律,即“王者生杀,宜顺时气。其定律:无以十一月,十二月报囚。”董仲舒认为,秋天霜降后,天地始肃,杀气正至,便可申严百刑,以示顺行诛。到了柳宗元时代,唯心主义的“君权神授”、“天人感应”思想更是有唐统治者用以维护封建统治,施政治国的理论根据。在司法实践中,“秋冬行刑”制便为唐律所承袭,是唐朝死刑执行的惯用制度。 这种神权思想自古以来始终占据着稳固的地位,秋冬行刑作为其表现的一个分支也起源甚早,在封建时期,人类的改造自然能力还大大受到约束时,对于自然的崇敬力量异常稳固,使得这种司法制度有着长久的思想基础,在千百年的传承中以各种巧合论证传承,与其他封建迷信制度构成了神权思想指导下的维护统治阶级的稳固体系。
  其次,封建时期人们认知能力有限,秋冬萧杀,认为此时行刑符合天意,更有利于维护以“神权思想”为指导思想的统治阶级秩序。由于古代科学文化的落后,人们不能正确解释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的某些现象,认为在人类和自然界万事万物之外存在着一个能支配万物的造世主。灾害、瘟疫、祥瑞、丰年都是上天赐予的,因而人们的一切行为都必须符合天意。设官、立制不仅要与天意相和谐,刑杀、赦免也不能与天意相违背。这其实萌芽于奴隶社会的神权思想,是西周统治者“敬天保民”、“以德配天”理论的产物。中国传统的秋季对应五行中的“金”,金的本性冰冷,同时秋季时期,除金旺、水相外,土休,火囚,木死。从五行中讲这时生命沉寂,一年四季中生命力最低,而且金代表用于砍伐的工具,是破坏的代表。春夏是万物滋育生长的季节,秋冬是肃杀蛰藏的季节,这是宇宙的秩序和法则,人间的司法也应当适应天意,顺乎四时。至此,作为唐朝统治者用以维护封建统治理论根基的唯心主义君权神授,天人感应法律思想,和柳宗元所持的唯物主义大相径庭,柳宗元主张主张完全没有必要按照时令行赏施罚。在统治者看来,应该是严重的违反天意,这样一来,在当时尚没有先进的科学技术知识发展来解释各种现象的条件下,就容易动摇社会稳定和政治统治,统治者是不会愿意为此冒险的。
  再次,秋冬时节为农闲时节,张贴告示在此时行刑有助于起到预防警示的作用。我国自古以农业为主,且是自给自足小农经济,农业生产丰收歉收对社会稳定与否有很大影响,而在当时科技各种条件都不发达的情况下,农业生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天时,取决于自然条件,人们的生产及其他社会活动很大程度上都受季节时令的影响。农民多在春夏播种,在秋冬断狱、行刑,不误农时。还有就是起到“示警”的作用。古代死刑犯被判死刑之后通常都会要求“秋后”集中处死,亦会事先公告。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考虑“示警”的作用。农民在秋冬二季较为空闲,方便前往观看,起到“示警”的作用。以此来震慑犯罪,树立法律的威严。
  四、结语
  柳宗元其批判秋冬行刑失败主要原因,来自于他的唯物主义思想,认为自然变化,国家兴亡,不受天意支配,源于自然规律,统治者行赏施罚也不应当按照时令,这与当时的正统法律思想是恰恰相反的,不利于维护统治者所倡导社会秩序,违背统治阶级的意志,不会被统治者采纳。对于其他的理由,比如要提高效率和便于监狱管理,相反这些都是不会动摇统治根基的,而且的确有相应的可取之处。所以,柳宗元批判秋冬行刑失败在于他与当时统治者的选择不同,而统治者的任何选择都是为了要巩固统治,秋冬行刑的实质也主要是封建统治者借天意之名,行杀罚之实,表示用刑是天命所定,不得违抗,让老百姓服从其指令,使其统治得以巩固。也正因如此,一旦形势处于紧急状态或危及其根本利益的重大案件,统治阶级就不顾一切,而以“斩立决”、“决不待时”加以处决。
  参考文献:
  [1]孙喆.略论汉代“秋冬行刑制”及其影响[J].史学月刊.2011(07):121.
  [2]毛杰.浅论柳宗元的法律思想[J].中国-东盟博览.2012(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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