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全球化与国际经济法之间的关系


  摘 要 国际经济法调整的对象是国家、国际组织、自然人和法人,主要的调整形式就是他们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各种关系,国际经济法是国内法规范和国际法规范的总称。经济全球化的加速,深深的影响了国际经济法的发展,同时也出现了很多我们未曾遇到的新问题和新变化。自从加入世贸组织,我国的经济就与世界经济变得密切了起来,同时我国的发展也牵动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
  关键词 经济全球化 国际经济法 国内法
  中图分类号:D9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2-102-01
  
  一、引言
  国际经济法有着十分广泛的调整范围,国际贸易关系、国际投资关系、国际货币金融关系、国际税收关系等等都是国际经济法的调整范围。与此同时,国际经济法可以分为以下几大类,国际贸易法、国际货币金融法、国际投资法、国际税法、国际经济主体法等等。每一类还可分为更小的种类,比如:国际贸易法还可分为国际货物贸易法、国际货物运输及保险法、国际技术贸易法、国际服务贸易法等等。
  人们关注的热点始终是经济全球化与国家间的关系。国家是处在当今国际经济关系中最重要的主体地位。经济快速发展,在经济全球化这个大背景下,国家对国际经济起着重要的协调和合作的作用,国家间的合作与协调得不到发展,全球化也不能得到发展,在现如今的国际经济关系中,可以说国家仍然是处于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主体。国家在经济全球化的影响下,其在国际经济关系的协调和合作中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如果没有国家之间的合作与协调,就不会发展如今的经济全球化。但是经济全球化使国家主权行使范围及参与国际事务的主体发生了改变。然而,成员国在处理经济事务的自主权也要受到国际经济组织的限制,如果国际经济组织涉及的事务范围越大,对国家政策的约束越大,那么其成员国就会越受限制或被削弱。国家的主权必须防止主权绝对化和主权淡化。事实上比较大的国家的主权和利益都不会被淡化和忽视,只有比较小的相对比较弱的国家的主权和利益才会被忽视和淡化。
  二、分析国际经济组织
  (一)国际经济组织的概念
  国际经济组织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或民间团体为了实现共同的经济目标,通过缔结国际条约或协议建立的具有常设组织机构和经济职能的国家或组织。国际经济组织具体可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来说,国际经济组织又可分为政府间和非政府间的国际组织两种类型,其中政府间的国际经济组织是国家的联合,非政府间的国际经济组织是由若干国家的民间团体组成。狭义的国际经济组织就是指政府间的国际经济组织。国际经济组织是国际经济活动沟通的桥梁,在促进和提高国际经济的发展和国际经济法的建立与完善中起到了重要且有效的作用。
  (二)国际经济组织的法律人格
  国际经济组织要想成为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就必须有一定的法律人格,才能在职权范围内开展活动。重要的国际经济组织,在实现其宗旨的时候,就已经有了法律人格。当一个国际经济组织有了法律人格,在有关规定的一定范围内就不受到任何国家权力管制,此时便有了国际法和国内法上符合其宗旨和职能的法律能力。
  (三)国际经济组织的特权
  国际经济组织有着一定的特权。这也是成员给予的授权。成员国给予某国际经济组织特权,其一是有着职能必要说,其二有着代表性说。职能必要说认为国际经济组织拥有特权是为了更好的履行职能,代表性说认为国际经济组织为了实现成员国的愿望和利益以国家为代表拥有外交特权。国际经济组织拥有的特权根据其性质和职能有所不同。国际经济组织的特权常常根据其执行职能的范围,有着不同的内容比如财产和资产免受搜查、征用、没收或其他形式的扣押等。
  三、国际经济法的实体规范
  第一,以前的国际法规范涉及的领域很有限,它对国际经济关系的影响和所处的地位都不是很明显。但是经济的全球化和世贸组织的建立,国际经济法中的国际法与国内法的之间也产生了一些变化。
  第二,国际经济法各部门间的联系也更为密切。经济的全球化与自由化使得各种经济交易、经济活动之间有了新的影响和作用。当对一经济活动的应用措施进行调整时对其他经济活动也会有一定的影响。世贸组织在贸易拓展、金融投资、知识产权等经济领域很好的处理可持续发展与贸易自由化的关系。
  四、我国与国际经济组织的关系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实行对外开放政策之后,我国与国际经济组织的关系非常深入和密切。但是即使这样,我国在与国际经济组织的交往中还是要有需要注意的事项。
  (一)我国与国际经济组织的联系仍需扩大
  虽然我国已是联合国全部专门机构的成员国,但其他一些与我国有关的国际经济组织我国也要加入,便于为民族经济的发展争取更好的因素。
  (二)坚持独立自主、平等互利、推进合作的方针
  我国加入国际经济组织并参加其活动后,既要考虑在组织中不违背我国的基本制度的情况下获得利益,又要积极进行我国国内的经济体制改革,在我国与各组织其他成员国之间及与国际经济组织之间发展平等互利的合作。
  (三)努力改变组织中的不合理现状
  在国际经济组织中,我国要致力于改变组织的不合理现状,全力支持广大发展中国家,对其要求改变不公平的国际经济秩序的立场,共同对抗国际经济关系领域中的霸权主义。
  
  参考文献:
  [1]余劲松.经济全球化与国际经济法.法学家.2003(3).
  [2]王跃先,曲坤.经济全球化对国际经济法学的影响.法学与实践.2006(1).
  [3]尹正萍.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中国经济安全问题.当代财经.20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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