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研究


  摘 要 信用证是目前国际贸易中最主要、最常用的一种结算方式,是由银行依照客户的要求和指示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虽说信用证能为买卖双方带来很多便捷,但是其自身也隐藏着很多问题。本文通过介绍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和相关法律法规,以期为有效遏制信用证欺诈现象,维护国际贸易秩序有所助益。
  关键词 国际贸易 信用证 欺诈
  作者简介:毕波,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2.28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7.331
  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最重要的支付工具,是国际贸易双方交易的信用媒介。通过信用证的有效利用,既可以使买方利用银行的信用使卖方放心发货,并在银行的帮助下取得符合要求的单据尤其是提单,又可以使卖方减少顾虑并尽早取得货款。可以说,信用证为买卖双方都提供了有效的信用担保,降低了因远隔重洋的买卖双方对彼此的不信任产生的交易成本,提高了国际贸易中交易的效率。
  然而,信用证支付制度并非无懈可击。在国际贸易的实务中利用信用证进行诈骗,骗取货款的案件时有发生。其发案率之高、涉及金额之大对国际贸易的正常秩序造成了严重破坏。因此,有必要通过相关制度的建立对信用证欺诈予以防范。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就是遏制信用证欺诈现象,维护国际贸易秩序的制度之一。
  一、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产生的背景
  信用证作为国际贸易中最重要的支付工具,其最具生命力的特性莫过于坚持了独立抽象性原则。然而,于此相对应的是,国际贸易中发生的信用证欺诈案件大多是利用了信用证的独立抽象性原则的固有缺陷才得以得逞。
  信用证的独立抽象性可谓是信用证的灵魂。首先,他使得国际贸易中以银行信用为中介的信用服务变得切实可行。实际上,没有哪家银行具备对每笔交易进行实质上的跟踪审查的能力。这不仅要求银行具备全面的与审查的交易相关的专业知识,而且要求其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这无疑是不现实的。其次,如果将信用证与基础合同挂钩,容易造成对是否符合付款条件认定的混乱。实际中的交易活动是复杂多样的,对于交付的货物是否符合买方要求,很难形成统一的认定标准,难免失之偏颇。否定信用证的独立抽象性会加大卖方取得货款的难度,增加交易的不确定性,与信用证的设计初衷相背离。
  然而,信用证的独立抽象性原则极易被不法分子利用。信用证的独立抽象性原则意味着银行在对卖家付款的过程中并不对实体交易进行审查,只要卖方交付了符合要求的单据,开证行就应当承担付款的义务。不法分子往往做出虚假的发货行为、甚至不发货即可骗得货款。通过伪造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即可取得信用证项下的货款,这种诈骗方式与其获得的巨额利润相比违法成本极低。而且此种行为一旦得逞,基于国际贸易的跨国性,追惩难度很大。
  因此,实践中各国针对信用证独立抽象性原则的不足发展出了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此处的“例外”即指对于信用证独立抽象性原则的例外。即如果存在欺诈现象,那么作为信用证一般原则的独立抽象性原则将被排除适用。
  二、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适用条件
  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是指,即使受益人交付的单据表面上严格与信用证相符,一旦银行或开证申请人具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受益人在交易中欺诈或提供了伪造的单据,银行有权不对欺诈性单据付款,开证申请人有权请求法院颁发禁令或其他措施禁止银行对受益人付款或付款后仍有追索权。
  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是信用证独立抽象性原则的补充,基于其与信用证独立抽象性原则的敏感关系,如果适用不当将会造成对信用证制度的破坏,削弱信用证制度的生命力。因此必须严格界定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适用条件。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适用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一)必须满足信用证欺诈范围的要求
  关于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适用范围存在狭义说和广义说。狭义说认为信用证欺诈只应包含信用证交易本身的欺诈,主要是伪造单据。 广义说认为信用证欺诈不仅包含信用证交易本身的欺诈,还应包含基础合同交易的欺诈。个人认为,基础交易合同的欺诈与信用证交易本身的欺诈是密不可分的,基础交易合同的欺诈往往是信用证交易本身欺诈的诱因,信用证交易本身的欺诈是基础交易合同欺诈的手段。
  (二)必须符合信用证欺诈主体的要求
  关于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主体要件,也存在狭义说和广义说两种学说。狭义说认为信用证欺诈的主体只能是受益人,而广义说认为信用证欺诈的主体不仅包括受益人还包括受益人之外的主体。我国对于信用证欺诈的主体没有做出明确的要求,但司法实践中存在体现狭义说的案例,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连云港口福食品有限公司诉韩国中小企业银行、中国银行连云港市核电站支行信用证纠纷案”。
  (三)必须具有欺诈的故意
  这是适用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主观标准。即信用证当事人存在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使相对方产生认识错误的主观恶意,从而达到骗取信用证项下的款项的目的。通过主观标准,可以对信用证欺诈行为与违约行为作出区分。在当事人违约的情形下,并不具有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骗取财物的故意。
  (四)必须存在实质性欺诈
  实质性欺诈标准是区分信用证欺诈行为与违约行为的又一工具,是信用证独立抽象性原则与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角力的结果。基于信用证的独立抽象性原则,司法机关及相关银行不能基于一般的违约行为而启动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只有受益人的行为严重违背整个交易安排,导致对方的根本合同目的或主要目的的落空,才构成“实质性欺诈”。
  三、我国关于信用证欺詐例外原则的相关法规
  我国目前在实体法和程序法方面并没有关于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明确规定,在处理信用证欺诈问题的司法实务中引用的条文散见于各部门法中。如《民法通则》与《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民事诉讼法》中的诉讼保全制度。这些规定或者过于原则,或者缺乏针对性,不能为司法实务中出现的信用证欺诈法律问题提供有效指导。

推荐访问:信用证 欺诈 例外 原则 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