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型社会财税法教学改革路径探索


  摘 要:中国正在建设法治社会,财税法治上升为治国之道。转型社会的背景要求财税法学人以控权和保障纳税人权利为职业理念,具备多元化的知识结构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目前,财税法本科教学面临区域发展水平相差较大,课程定位偏低、师资专业化不足、教学内容枯燥落后等问题。明确财税法教学改革的宗旨,构建财税法差异化教学模式,以期培养高质量财税法人才。
  关键词:财税法治;财税法教学;改革;差异化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5)05-0126-03
  “夫合天下之众者财,理天下之财者法。” ①财税是社会文明的晴雨表,是隐藏在大部分重大历史事件——国家的繁荣与贫穷、起义与革命、自由与奴役,以及大部分战争—背后的自明之理[1]8。1997年,中共十五大作出“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决策;2008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2014年,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提出依法治国总目标。我国在打通改革瓶颈,探索国家治理方式转型中,逐步将“理财”(即对公共财产依法、民主、高效地进行筹集、管理和使用)作为“治国”的基本途径,财税法治成为构建法治社会的突破口,成为强国的必要之举[2]3。
  经济社会发展与教育应当是一种相互适应、相互促进、协调发展的关系,教育的使命及时代任务主要取决于时代发展的主题[3]。顺应时代要求,改革财税法教学,提升教学水平,培养高质量的财税法律人才是当前法学高等教育的第一要务。
  一、财税法治对“财税法学人”的要求
  (一)以控权和保障纳税人权利为职业理念
  现代国家是税收国家。财税制度意味着社会整体财富和资源在国家与市场、政府与纳税人、私主体与私主体间的分配,不仅直接影响国家的财政收入水平和公共建设能力,还在另一面上影响了民众的税负痛感和财产持有量。财税法治根本上是为了保障纳税人基本权利、严格控制公共财产转化的各个过程,实质上体现了权力监督、保障人权、以纳税人为本的现代法治理念。财税法治要求财税法学人抛弃国家利益至上的理念,坚持财税法的精神内核:控权与保障纳税人权利[4]21-43。
  (二)多元化的知识结构
  美国第一位犹太人大法官布兰代斯指出:“一个法律工作者如果不研究经济学与社会学,那么他就极容易成为一个社会公敌。”财税法不仅是“理财之法”,更是“治国之方”。财税法学人以其具体的行为对税收法制进程产生深刻的影响,推进国家法治的发展。现代法治国家要求财税法学人必须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接受过法理学及部门法学方面的专门训练,学习过经济学、社会学、管理学等领域知识,具备考察经济运行和社会管理所需的知识广度。
  (三)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
  财税法律关系本身具有综合性和复杂性,市场经济越发达,财税法律风险越突出。财税法学人面临的是风云变幻的经济生活和大数据时代,只有具备可持续发展的能力,才能理解日趋多元化的经济社会关系和财政实务活动。
  二、财税法本科教学的现状
  (一)区域发展水平相差较大
  市场需求诱发供给。就业市场信号决定高校资源配置,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决定着本地高校法学院内部的资源配置。一般认为,法学教育的目的有两个,一个是为提高整个社会的法治水平和公众法律素质,如大陆法系之教育目的;二是为社会运转培养专业的法律服务人员,如英美法系之教育目的[5]。我国高校改革的成果就是教学改革决策的主体由政府逐渐为高校自身,虽然学术界还是有批判“以市场为导向进行专业设置”的声音,但实际上,就业率早就实际上成为了法学专业设置的最关键的参考项,尤其是20世纪90年代后,地方与高校则逐渐拥有了在专业设置、变更和取消方面的部分自主权,各地高校纷纷以开设“就业好”的热门专业[6]。日益繁荣的市场经济和法治社会发展,使各地高校法学院纷纷开设财税法专业方向,但因区域经济发展水平不同,东西部高校对财税法教学的定位和投入有差距。
  我国在教育资源划拨制度有211、985体系背景,因此,调研对象仅选取地方普通高校,以期充分说明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对财税法专业发展影响的明显性。选择开设财税法方向的四所高校(均为教学型,甘肃、江苏省各两所)法学院财税法学的教学投入为调研对象。
  分析上述数据结果、四所学校的培养计划及座谈会资料,江苏省两所学校的财税法课程的教学投入明显大于西北两所高校,尤其是设备和实践投入。分析原因,主要是江苏地区经济发达,财税人才就业市场广、实践机会多,更有证券、信托、四大①等联合培养所提供的大量社会资金,还有市场繁荣,强调法治,教学投入多,培养质量高,会获得更多的投入,形成了良好的循环。西北经济不发达,财税法必须与其他课程共分一杯羹,财税法需要更多实践和其他授课形式的条件无法实现,课程质量下降。
  (二)课程定位偏低
  财税法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基石,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保证”、“国家长治久安的制度保障”[7],但是财税法课程的重要性一直被忽视,课程定位偏低。首先体现在课程设置方面。1999年以前财税法为经济法专业必修课,教育部本科专业目录调整后,仅是法学专业的选修课,甚至部分院校取消财税法的单独设课,仅在其他专业课中进行基础知识的简述[8],例如,南京航天航空大学法律系就因为缺少师资直接取消了这门课程。其次体现在授课时数上。笔者所在的政法类的专业院校,财税法的授课时候也仅是3课时;武汉大学的本科人才培养计划中,财税法课程属于专业选修课2课时。在过去相当长的一段时期里,财税法学科应有的地位与功能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法治建设的实际需要并不相称,整个社会对财税法的极端重要性缺乏足够的认识。
  (三)师资专业化不足
  财税法学课程是一门跨学科、专业技术性较强的课程,要求丰富的实务经验和继续学习能力。目前,法学院财税法课程的师资大部分只具有传统学术训练背景,没有实务经验,面临经济学及财税知识的短缺问题;经济学或者管理学教师又缺乏法理学及部门法学方面的专门训练,不能理解财税法中的法学问题。财税法教师的知识结构不合理,不能满足财税法课程多样化设置的要求,也难以实现学生提高自身专业技能的期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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