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壁垒及其对国际私法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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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国家间的私法冲突一直存在,最根本的原因在于:因国家权力的自源性、独立运行与权威性而形成的国家壁垒。国家壁垒既是国家间私法冲突产生的根本原因,也是国际私法冲突难以获得有效解决的原因所在。即使各国为解决国际私法冲突进行不懈努力,还专门成立了“海牙国际私法会议”这样的专门组织,但通过分析该组织的成果,我们依旧发现国家壁垒还是国际私法发展中的主要阻碍因素。
  关键词:国家权力;国家壁垒;法律冲突;海牙国际私法会议
  中图分类号:D9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1-862X(2016)02-0109-007
  与世界经济的飞速国际化相比,国际私法总体上的发展是滞后的。这种滞后状态有很多原因,如法律、政治、乃至文化上的差异,但是,最根本的原因还在于因国家权力的自源性、独立运作与权威性而形成的国家壁垒。
  一、国家权力的特殊性及其壁垒
  (一)国家权力的特殊性
  所有组织都具有权力的特征[1]63,无论组织规模大小,其科层结构决定有人负责决策、有人负责执行。在环环相扣的“决策—执行”体系中,决策者对执行者拥有权力,执行者对被执行者拥有权力。个体成员加入组织是为了某种利益,但为了共同的利益必须从事共同的行为,因此成员的行动及其意志将服从于组织的共同意志。这就意味着组织以一种权威影响其成员,成员则处于这种权威之下。这种权威以正式制度为前提,组织的内部制度确定了组织对其成员的权威。因此,组织具有典型的权力特征。
  国家的权力特征是非常明显的,人们通常以国家权力为原型,来理解其他社会组织的权力结构。然而,国家权力具有特殊性,与其他组织的权力有着本质区别。
  首先,在起源上,国家权力具有自源性。虽然很多西方理论用“社会契约”来解释国家的起源及其合法性,但是与其他组织不同,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组织,国家的成立,是没有明确“契约”的。而通常的社会组织,总是通过成员之间的协议来建构组织体。在当代,几乎所有的正式组织都有“章程”就是最好的说明。这种基于成员同意而缔结的协议,构成了组织体内部权力的来源。然而在国家这个组织中,这种协议实际上是不存在的。人们很难将现代宪法理解为成员之间的协定。毕竟宪法的颁布并非基于每个人意志的统一,甚至在形式上都不存在这种统一意志。历史唯物主义认为国家权力本身就是统治阶级的统治力量,其来源实则为暴力。也就是说国家权力并不是来源于理想的社会契约,而是在社会自发的暴力过程中产生的。在实证上国家权力不以其他权力或权利为前提或依据,是自源的。这种权力来源上的自源性,是其他社会组织的权力所没有的。
  其次,国家权力在运行中的独立性。国家权力在来源上的自源性,决定了其运行中不依赖其他权力或权利。国家权力最终是依赖其自身的暴力与权威性,而在社会中发挥作用的。这一点与其他社会组织的权力运行有着本质区别。其他社会组织的运行,最终依赖于国家权力。即使其他社会组织的权力可以来源于其组织成员的同意,但是在运行过程中也不能与国家权力相左。而且,当它们的权力运行遇到障碍时,最终需要国家权力的支持。
  最后,在各种权力关系上,国家权力具有最高的权威性。国家权力处于权力金字塔的顶端,构成对其他权力的权威,并成为其他权力合法性的依据和基础。国家权力之外的权力存在与运行是以国家认可与支持为基础的,或者说,其他组织的权力及其运行必须建立在与国家合作的基础之上。这样的权力关系是因为相对于其他权力,国家权力具有绝对权威性,它以自己的暴力为基础,而不以任何权力或权利为基础。
  (二)国家权力形成的壁垒
  国家权力的自源性、独立性与最高权威性,决定了国家壁垒的形成。国家壁垒使得当代国家具有主权,在制度上普遍具有对内最高管辖和对外独立性。
  首先,国家权力的独立性决定国家间的以邻为壑。在立法上,国家在自己的管辖范围内,独立、排他地颁布法律、法令。即使意识到与其他国家之间会发生法律冲突,在法律的选择适用上也是自主、独立的。在行政管理上,国家权力的独立性与权威性,决定了行政机关不可能适用其他国家的行政法规或行政命令。
  其次,国家权力的最高权威性,决定了国家林立这一基本政治法律现状。每个国家的国家权力是最高的权威,相互之间不隶属,也不隶属于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众多国家权力的并存是客观现实。国家权力之间的对立导致国家之间不可避免产生矛盾与冲突,这就需要在这些最高权威之间进行协调。国际私法就是在这种背景下诞生的。
  最后,国家权力的自源性为国家林立与独自管理提供了事实依据和正当性基础,也为国家壁垒的形成准备了充足的条件。国家权力的自源性、独立性与最高权威性,使得国家在其国内管理以及与其他国家的交往中,足以保持充分的权力独立,在世界范围内,形成国家权力以邻为壑的政治法律现状。尽管国家间有合作,但是国家权力本质决定了国家利益至上,因而合作是有限的。
  国家权力的这些特殊性及其产生的国家壁垒,是我们了解国际私法及其发展的最基本的要素,离开这个基础,我们对国际私法产生与发展的认识难免是片面的。
  二、权力壁垒对国际私法影响的历史分析
  现代意义上的国际私法产生于欧洲,简单回顾国际私法的历史,不难发现,国际私法在总体上经历了从“区际私法”到“国际私法”的发展。权力及其壁垒对这一过程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一)基督教世界国家对国际私法产生的消极影响
  在欧洲,罗马帝国及其之后的中世纪,都沉浸在一种世界主权的政治情怀之中。拥有世界主权的是教会,教会在精神与世俗世界两个层面,始终扩张自己的权力。到了教皇格里高利七世之后,罗马教会具备了近代国家的绝大部分的特征。[2]136此时,欧洲基本上形成了以教会权力为核心的世界国家。
  罗马教会具有国家性,而世俗政权仅仅是教会治下的“地方政权”。尽管事实上存在大量的世俗政权,然而,制度意义上的世俗主权国家并不存在。虽然世俗政权拥有权力,也具备权威,但是与罗马帝国、罗马教会强大的权力完全不一样,地方世俗政权的权力与权威都是有限的,不能形成有效的权力壁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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