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事仲裁强制性规则研究


  摘要:强制性规则是国际私法理论中非常重要的一项内容,起源是来自于罗马法时代,但是其真正发展起来是在二战之后,福利国家的风潮出现使这项理论得到了空前的发展。国际私法上所言的强制性规则,主要是指在特殊情况下,不需要冲突规范的指引,而是直接以其进行规范。我国相关法律明确了强制性规则在涉外民商事争议中直接适用的法律地位。本文所研究的强制性规则主要是在国际商事仲裁这一方面,与一般情况下的不完全相同,虽然二者有很多的相似点,但是前者相对来说更加广泛一些。
  关键词:国际商事仲裁;强制性规则;国际私法理论
  强制性理论的起源是在罗马时代,但是真正发展起来是在二战之后,在这以后,这一理论就在冲突法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在国际私法中,这一规则具体是指为了维护一个国家中重大公共利益时,不需要其余冲突规范的指引,可直接使用。本文所探讨的国际商事仲裁中适用的强制性规则,除了包含国际私法中所提到的内容,还包括一些程序性事件的强制性规则,因此说二者所包含的范围并不完全一致。
  一、国际商事仲裁中强制性规则的基本内涵
  1、国际私法中的强制性规则
  罗马有一句谚语叫做私人的契约不能改变公法,即纯私人之间的约定不可以违背有关国家公法利益的规则。这充分说明了强制性理论已经在罗马时期便已初具雏形,虽然契约自由是现代法治环境下所倡导的,但是国家为了大多数人的利益所制定的法律不能被个人利益所打破,二者表面看来有些矛盾,但是本质上并无区别。
  我国相关法律中首次明确,我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则可以直接适用。法律适用法中没有强制性规则的明确定义,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对这里的强制性规则的外延予以列举。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相对应,是法律规范的一种基本分类。强制性规范所包含的内容十分广泛,既包括国内也包括国外,既能调节私人之间的关系,也能调节国与国之间的关系,主要强调一种抑制的特性,将当事人自由选择的空间限制起来。本文所研究的强制性规则本质上属于强制性规范,但是范围上没有很广,主要针对国际商事仲裁方面,法律适用方法为直接适用。
  国际公法与私法所包含的强制性规则之间最大的不同在于,这二者所调整的法律关系不同,前一种侧重于国家之间,而后一种则侧重于调整私人之间的跨国民事事件,不涉及公共法律关系。相对于国内法律中民商争议这一类强制性规范,国际私法上的强制性规则所包含的范围要小一些。这类规范的特点在于,其调整的是涉外争议,可直接适用,而国内此类法律则是适用于本国人民或组织的,出了经过冲突规范的指引适用于涉外案件时,一般不会发生涉外效力。
  2、强制性规则与直接适用的法
  强制性规则是我国的称呼,国际上普遍的说法是“直接适用的法”。其实二者所蕴含的内容是基本一样的,我国之所以不用这一称呼,可能是因為,在国际私法领域内也存在着国际统一实体私法这类规范也可以直接适用,并不包含在我国学者所指的这类规则。我国国际私法学者对于强制性规则的研究与国外学者相比,是较少的,才会出现这种国内外称谓不同的现象,但是笔者认为,语言上的差异并不重要,关键是要在内涵与外延上予以明确的界定,这也是强制性理论发展过程中遇到的最大的困难。
  二、强制性规则在国际商事仲裁中适用分析
  1、国际商事仲裁中的法律适用问题
  国内仲裁在法律适用上和民事诉讼有着很多的相似点,仲裁裁决有很多时候是模仿法院的裁决,但是国际商事仲裁在法律适用上相对而言就有很大的灵活性,首先,从程序上分析,法院在处理涉外案件的时候,就必须遵从法院当地的程序法,但是在商事仲裁中,其所遵循的原则一般是由当事人所选择的,不一定会受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所限制,甚至当事人还可以使仲裁不受任何国家的仲裁法所限制,这就是所谓的国际商事仲裁的非仲裁地化。
  2、对国际仲裁的法律适用产生影响的强制性规则
  对于仲裁庭可能适用哪些国家或地区的强制性规则,有必要去进行一个详细的分类。本文探讨的对仲裁庭可能产生影响的强制性规则主要有:仲裁地与执行地国强制性规则、准据法国强制性规则以及第三国强制性规则。第三国强制性规则主要是区别于前两个而言,案件处理过程中可能会牵涉到某些第三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这个时候是否对强制性规则予以尊重,是亟待考虑的问题。
  三、结束语
  国际商事仲裁活动是一项法规约束不太明确,自由度很高但同时价值非同一般的纠纷解决方式。虽然说目前国际上通行的对国际商事仲裁的司法审查主要集中在程序层面,对实体内容的关注较少。但是,在研究国际商事仲裁中强制性规则的时候,在把握仲裁制度法律适用的核心点的同时,考虑裁决的有效和执行同相关国家的国家利益,具体对相关强制性规则加以分析,得出更为公正的处理结果。我国对于涉及国际商事仲裁的强制性规则的法律规范明显存在缺乏和不明确的问题。在今后的法律修改和司法实践中,应该重视,逐步进行完善,尤其应当明确我国法律中的强制性规则在涉外仲裁中的地位。我国的法院和仲裁机构能够在处理相关问题时,才能够经得起国际社会检验的处理结果。
  (作者单位:远东森林工业有限公司)

推荐访问:商事 仲裁 强制性 规则 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