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解决自然人国籍消极冲突之方法和主张


  【摘 要】自然人国籍冲突问题由来已久,国际社会在长期的实践中形成了一定的规则,但是仍然有空白地带。在涉外民商事交流日趋频繁的今天,多国籍、无国籍人越来越多地参与到了各种法律关系中。当我国当事人与其发生纠纷时,对于如何确定其国籍,适用哪国法律确定彼此的权利义务关系问题上,作为属人法重要的连结因素的国籍研究显得尤为重要。在国际私法的视野下研究自然人国籍的冲突仍然具有重大的现实和理论意义。
  【关键词】国际私法;自然人;国籍;消极冲突;方法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经济的快速发展,中国对外交往日益频繁,我国的国际地位和国际形象也不断提升。与此同时,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也日趋复杂化,理论上包括我国的当事人、外国人、多国籍人和无国籍人。在他们之间发生民商事法律纠纷时,就涉及到如何依据当事人的属人法来确定彼此的权利与义务的问题。那么,作为属人法重要的连结因素的国籍研究显得尤为重要。遗憾的是,从目前各国关于解决自然人国籍冲突的立法和实践,乃至理论研究都有真空地带未涉及:当自然人无国籍也无住所时是否可以其父母的国籍作为其国籍,或者以其父母住所所在国的国籍作为其国籍,并以该国法作为该自然人的准据法;当一个自然人同时具有两个以上的国籍中,有一个是内国国籍,其余为外国国籍的情形下,一律以内国国籍优先是否可能违背当代国际私法所追求的判决结果公正这一目标的问题……。这些问题亟待解决,碍于篇幅限制,本文从仅从分析自然人国籍消极冲突的原因和表现形式入手,对解决自然人国籍消极冲突的传统方法加以概括评析,进而提出笔者对于解决自然人国籍消极冲突的办法之见解。目前而言,这些研究仍然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理论价值。
  一、自然人国籍消极冲突的原因和表现
  所谓自然人国籍的消极冲突,是指一个自然人没有任何国家的国籍。与之相对的概念是自然人国籍的积极冲突,它是指一个自然人同时具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籍的情况。两种情况构成了自然人国籍冲突的全部内容。本文主要研究自然人国籍的消极冲突,即讨论由于世界各国国籍法关于自然人取得、丧失和恢复国籍所确立的原则或者采取的主义不同造成了一个自然人没有任何一个国家的国籍时,如何确认该自然人的国籍问题。自然人国籍的消极冲突理论上可以包括自然人生来就没有国籍(生来国籍的消极冲突或者固有的国籍消极冲突)和自然人出生以后由于种种原因,如婚姻、归化、被剥夺国籍、收养等,而没有国籍(传来国籍的消极冲突)。造成一个自然人没有任何国籍的原因,究其根本,是因为各国国籍法关于自然人取得、丧失和恢复国籍所确立的原则或者采取的主义不同,其具体原因及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具体阐述如下:
  (一)基于出生而发生的国籍消极冲突
  基于出生发生的无国籍现象,主要是因为各国采用不同的国籍主义而产生的消极冲突。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采取血统主义的国家之间的国籍消极冲突。如果当事国双方均采用血统主义,如罗马尼亚和德国的国籍法都绝对地采取血统主义,但罗马尼亚的国籍法规定:“本国人非经本国政府许可,担任外国公职者,即丧失本国国籍。”若一对在德国机关服务的罗马尼亚夫妻,在去德国机关服务时,没有经过罗马尼亚政府同意,因此被取消了罗马尼亚的国籍,在去德国服务前又没有取得新的国家的国籍,因此该夫妻成为无国籍人。如果该夫妻在德国生下子女,因德国国籍法采取绝对血统主义,所以该子女不能取得德国国籍,因此该子女自出生起就成为无国籍人。此外,还包括采取出生地主义的国家之间的国籍消极冲突、采用出生地主义与采用血统主义的国家之间的国籍消极冲突、采取血统主义的国家与兼采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的国家之间的生来国籍消极冲突等。
  (二)基于婚姻发生的国籍消极冲突
  如一美国男子与一日本女子结婚,美国的法律规定,妇女并不能因其与本国国民结婚而取得本国国籍,同时,日本的法律规定本国妇女一旦与外国男子结婚便丧失本国国籍,这样,该女子便会因婚姻而成为无国籍人。
  (三)基于收养发生的国籍消极冲突
  “如果某收养人所在国的法律规定。被收养人并不因被收养而当然获得收养人所在国的国籍,而被收养人所在国的法律规定,一旦被收养人被外国人收养,便丧失本国国籍,在此情况下,被收养人就有可能成为无国籍的人。”
  (四)基于归化发生的国籍消极冲突
  如果一个人长期定居国外,其本国法规定在外国定居超过一定年限就自动丧失本国国籍,而其定居的国家规定要取得该国国籍必须具备法定的一些条件,而此人在该外国定居的年限超过其本国规定丧失国籍的年限,同时他又不满足定居地规定取得国籍的法定条件,那么此时就产生了传来国籍之消极冲突。
  (五)基于剥夺国籍发生的国籍消极冲突
  例如,意大利法律规定,凡是意大利人在外非经本国政府许可担任外国文武公职者,即剥夺国籍那么今有一意大利人A,在外国B任武官,依意大利法律规定,必然剥夺意大利国籍,而A又没有取得外国B的国籍,则A成了无国籍的人。即产生了传来国籍的消极冲突。
  (六)基于认领发生的国籍消极冲突
  例如某一个被认领人的国家的法律规定,该人因被外国人所认领而当然丧失其原有的国籍,而认领人的国家法律则又规定该人并不因其认领而当然取得认领人国家的国籍,在这种情况下就形成了无国籍现象。
  实践中自然人国籍的消极冲突的原因和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理论上的列举无法穷尽,在此不逐一列举。
  二、解决自然人国籍消极冲突的传统办法及其评析
  目前,实践中主要存在两种解决自然人国籍消极冲突的立法例,具体阐述如下:
  (一)区分说
  此种观点在解决国籍的消极冲突时,区分传来国籍的消极冲突和生来的国籍消极冲突。此观点认为,解决传来冲突应当以当事人原有国籍为其国籍,而生来冲突的无国籍状态不存在前后国籍之分,因此,一般认为应当以当事人现在居住地为其本国,住所地法为其本国法。这种学说可以依据“最密切联系”原则找到适用当事人的国籍,但是,不能回答为何只能以当事人原有国籍国法为本国法,而不能以未取得国籍国法为本国法的问题。也不能解决对于当事人没有原来国籍,或者住所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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