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寿保险真能避债避税吗?


  摘要:本文通过对债务风险、财富传承风险的分析,并梳理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法院判例,得出人寿保险可以作为财富管理和税收筹划的一部分,但不能作为避债避税的主要工具。保险姓保不仅仅是从投资向保障回归,更是保险由不规范走向规范的过程。
  关键词:人寿保险 法律 避债 避税
  一、引言
  2017年,贝恩公司发布的《中国私人财富报告》显示:2016年中国个人可投资资产1000万元以上的高净值人群规模已达到158万人,高净值人数持续快速增长。随着个人财富的大量积累,高净值人群将财富管理的目标更多地由财富增长向财富保值转变。事实上,不仅高净值人群需要财富管理,中产阶级也同样有财富保值的需求。然而,财富保值并非易事,风险无处不在,其中债务风险和财富传承风险是财富管理的重点之一。人寿保险作为财富管理的重要工具,除了分散风险外,是否真如部分群体所说的具有强大的避债避税功能?
  二、债务风险与财富传承风险
  (一)债务风险
  家庭财产未与企业财产相分离,容易产生无限责任,部分企业性质也决定了企业主或股东可能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小微企业作为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由于财务制度和财务意识的匮乏,没有或无能力将企业资产与家庭资产相分离,因此会产生了一系列弊病或风险,如资产所有权界限模糊,债务追偿时往往被迫承担无限责任,使得家庭缺乏保障;私人资产缺乏稳定性和合理规划,不利于家庭财富管理。此外,《合伙企業法》第二条规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除了企业经营可能带来无限责任外,家庭变故也可能带来极大的债务风险。
  有限责任公司名为有限,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股东也会承担无限责任,即是说不存在绝对意义的“有限责任”。如《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如果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财富传承风险
  财富传承风险主要包括财富传承中的债务风险和税收负担,其中税收主要为遗产税。成功的财富传承应当具有以下特点:一是指定分配,即将财富分配到指定的人手里;二是保密性强,避免家庭成员产生财产纠纷;三是约束力强,保有对资产的控制力和约束,避免老年时子女不孝等困境;四是低成本,即尽量避免税务和债务带来的“漏损”。对于前三个特征,其他一些财富管理方法也能够做到,但第四个特征,人寿保险有其独特优势。
  尽管遗产税在我国还未开征,但是否增收似乎只是时间问题。遗产税是否征收主要有效率与公平之争、法理之争。支持征收遗产税观点主要包括:有利于调节社会贫富差距、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促进代际公平、有利于激励劳动致富、有利于壮大慈善公益事业、有利于刺激消费、有利于增加财政收入、完善税制结构、维护我国的税收权益。支持以上部分观点的有林国建(2011)[1]、张清立(2014)[2]、刘荣和刘植才(2013)[3]等。赵伟、周小付(2014)更是强调了遗产税是“矫正第三部门失灵”和对“传家行为的负外部性”收费[4]。西蒙·库兹涅茨提出人均财富增长与个人财富差距呈倒U型曲线,刘荣和刘植才(2013)认为在倒U型曲线的左边快速上升阶段征收遗产税较为合适,而在右边下降区域则可逐渐减少或放弃遗产税的征收[3]。从部分国外征收遗产税的经验来看,新兴工业国家征收得多,而发达国家则逐渐放弃遗产税的征收。当然,除了考虑收入差距和经济发展阶段外,财政状况、经济周期、选票等都是影响遗产税是否征收的依据,如美国遗产税长期存在“存”与“废”之争。张永忠(2013)认为贫富差距大和社会心理失衡需要遗产税这个社会不可或缺的“排气孔”,即社会心理疏导功能,并且遗产税的征收应当是先开征,后逐渐完善制度,不应当等所有条件成熟才开始征收[5]。从国外遗产税征收实践来看,OECD和金砖四国共38个国家中有36国征收遗产税或类似税种,只有瑞典和斯洛伐克停止征收[6]。国外的征收经验表明,遗产税是个人所得税等直接税的有益补充,可以发挥公平分配的积极作用。反对征收遗产税的观点主要包括:征收条件不成熟,如纳税意识低、征管成本高、财产不明晰、征收遗产税会降低市场效率、部分国家已经取消遗产税、资金外流等。在遗产税制度设计方面,部分学者建议税收法定、设置高额度的免征额、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对于征收方式主要有三种:总遗产税制、分遗产税制、总分遗产税制,而我国在征收遗产税初期更适合总遗产税制。关于遗产税的征收时机,主要有基尼系数说和慈善失灵说,此外,也有从征管条件和征管成本方面进行考虑的。
  从我国的遗产税征收实践看,在民国时期,国民政府为了筹集战时的财政收入,短暂征收过遗产税。在2004年和2010年出台和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遗产税暂行条例(草案)》,但遗产税一直没有征收。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贫富差距拉大,收入分配问题日益凸显。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 “保护合法收入,调节过高收入,清理规范隐性收入,取缔非法收入,增加低收入者收入,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努力缩小城乡、区域、行业收入分配差距,逐步形成橄榄型分配格局。”国务院出台的《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明确加快健全以税收、社会保障、转移支付为主要手段的再分配调节机制。
  综上,无论从国内外遗产税征收实践还是我国经济发展阶段来看,遗产税征收只是时间问题。当前未征收,一是征收遗产税的外在紧迫性不够;二是政府出于多元目标考虑,或者说在当前仍然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毫无疑问,一旦遗产税开征,高净值人群将面临更大的财富传承风险。
  三、人寿保险在财富管理和税收筹划中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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