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入世过渡期后中国快递业的政府制度设计


  摘要:根据入世承诺,五年过渡期满的中国快递业已完全对外资开放,国际快递巨头纷纷加快在华网络扩张,中国快递业面临着激烈的市场竞争。不同于普遍服务,快递属于竞争性商业服务;但由于行政垄断性和自然垄断性,快递业又表现出极强的垄断特点。入世过渡期满后,中国政府应该积极引入竞争机制,打破邮政垄断,寻找垄断和竞争的最佳结合点,来加快邮政改革和民营快递企业的健康发展,以增强民族快递业的国际竞争力。
  关键词:快递业;政府;制度设计
  中图分类号:F6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0892(2007)09-0095-04
  
  根据中国政府的入世承诺,至2005年12月11日过渡期满,中国的国际、国内快递(除邮政专营部分外)已完全对外资开放。以UPS,FedEx,DHL和TNT为首的国际快递巨头纷纷通过并购、独资化等方式加快在华的网络扩张,中国的民族快递业面临着严酷的竞争局面。如何通过制度设计尽快增强民族快递业的竞争力,是中国政府和民族快递业急需思考的重要课题。
  
  一、政府在快递业中的制度设计
  
  目前中国的民族快递业仍处于较低水平,快递业竞争力还没有形成自我强化的良性循环,国际竞争力非常弱。此外,在中国经济转型过程中,由于受到部门利益的影响,邮政部门滥用行政权力干预经济过程的超经济垄断现象进一步加剧了快递业的市场垄断程度,导致中国邮政政企不分、效率低下、缺乏竞争力等弊端难以得到根本解决,同时也破坏了公平竞争原则。中国政府应该通过怎样的制度设计,才能尽快促进民族快递业(尤其是民营快递业)的发展和国际竞争力的增强?下面通过模型来分析一下:1R(α)表示国有垄断快递(以EMS为代表)的收益率,其中。表示垄断程度,0<a<1,真1Rα>0,1Rα>0 ,1Rα α<0;2R(1-α)表示民营快递的收益率,2Rα<0,2Rαα>0;3R(1-α)表示外资快递的收益率,3Rα<0,3Rα α<0;R表示国家从邮政行业获得的收益率,R=τ(1R(α)+2R(1-α)+3R(1-α)+α(α)1R(α))。其中τ表示税率,这里假定对所有性质的快递企业统一对待,没有超国民待遇;a(α)真1R(α)表示作为国有邮政的所有者所获得的所有者收益,0<a(α)<1。那么,分别是A点、B点和C点。其中A点和C点是收敛点,B点是发散点。也就是说,如果政府对快递行业垄断过多,那么处于C点状态,这时政府收益主要来自于作为国有快递所有者的收益;相反,如果政府对快递行业垄断不多,处于相当程度的竞争状态,那么将收敛于A点,政府的收益主要来自于税收。同时,如果按照常识假定:1R(α)<2R(α)<3R(α)那么政府处于C点的收益将小于处于A点的收益,即RR<AR。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结论:作为最大多数人利益的代表,政府的最佳制度设计应该是引入竞争(处于A点状态)。也就是说,政府应该通过积极引入包括外资、民营在内的外部竞争者,使快递业保持极大的竞争性,从而打破垄断状态;同时又可以保持适度垄断来维护国家安全需要。而且,在税率不变的情况下,通过扩大税基(即该行业的产出),又可以达到税收最大化。虽然税收不是政府的唯一政策目标,但是在竞争性行业中,税收也是政府的一个较为重要的目标,而且,通过引入竞争机制和外部竞争者,不仅税收增加,还可以加快国有快递改革。增加就业,提高民族快递业的竞争能力,从而达到政府多重政策目标的实现。
  
  基于快递属于竞争性商业服务的界定前提,笔者认为政府在快递业中的角色不应是参与竞争的选手,而应是如何构建和维护高效率、充满竞争活力的体制环境的制度设计者。也就是说政府应该为国内外快递企业(尤其是中资民营快递企业)构建公平、公正、有利于竞争的市场平台,通过良性竞争来维持该行业的高效率,并推动快递企业和整个快递业国际竞争力的增强。
  但是,基于快递业自然垄断特征以及部分领域邮政专营权的存在,事实上政府对快递业又具有极大影响,甚至规定了快递业竞争的范围。如何通过制度设计来调节垄断和竞争的平衡以达到A点状态,是政府必须考虑的重要问题。
  
  二、快递业中政府制度设计的国际比较
  
  市场创新与行业垄断,是各国快递业发展中都曾面临的重大问题。为了提高快递业的运营效率,各国政府纷纷围绕扩大开放、促进竞争大做文章,以促进快递业健康快速发展。
  (一)发达国家
  快递业发展的实践表明,在快递市场居于领先地位的国家,都在市场开放和邮政改革中先行一步。以美国、瑞典、德国、荷兰等为代表的发达国家政府,不断削减甚至取消邮政专营权,以促进快递业竞争。即使存在邮政专营权,也往往通过重量和费率双重杠杆将其限制在较小范围内,以不影响公平和效率。同时很多发达国家通过产权制度改革,对邮政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以提高邮政的营运效率和竞争力。
  扩大开放、鼓励竞争的体制环境,推动了发达国家快递企业的快速发展,全球四大快递巨头分别来自美国(UPS,FedEx)、德国(DHL)和荷兰(TNT)就是很好的例证。
  (二)中国
  根据人世承诺,中国政府严格履行了快递业开放时间表,至2005年12月11日,中国国际、国内快递(除邮政专营部分外)已完全对外资开放。(见表1)
  但是也应看到,在快递业整体开放的同时,中国政府对于快递业制度设计仍存在很多问题:
  1、管理职责不明确,不利于对快递业有效监管。
  自1980年以来,除私人信函外的国际快递业务一直由外经贸部(现商务部)审批设立,而2002年国家邮政总局单方面发布64号文后,从事国际快递业务又需经国家邮政局委托。由于《邮政法》及其实施细则与商务部《国际货运管理办法》内容有冲突;同时国家邮政局既是运动员又当裁判员,政企不分,在政策制定上过于偏向邮政自身利益,非邮快递企业对此非议很多。
  
  政出多门,不仅使很多快递企业身份不清,极大影响了包括邮政快递在内的快递企业的健康发展,也造成该行业鱼龙混杂的混战局面。
  2、普遍服务与竞争性服务的范围争执不清。
  《服务贸易总协定》规定,WTO成员因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有权确定其实行专营和管理的服务贸易“产品”种类和范围。我国在加入WTO的议定书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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