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会计准则对房地产行业盈余管理行为的影响


  提要本文分析我国房地产行业盈余管理现状,阐述新会计准则的变化对房地产行业盈余管理行为的影响,期望对房地产行业盈余管理行为分析能起到一定的借鉴作用。
  关键词:新会计准则;盈余管理;房地产行业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房地产行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主导产业,在现代社会经济生活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适时分析房地产行业的盈余管理现状以及新准则对房地产行业盈余管理行为的影响显得十分必要与重要。
  
  一、我国房地产行业盈余管理现状
  
  (一)房地产公司的特点。房地产行业是典型的资金密集型行业,具有投资大、风险高、周期长、供应链长、地域性强的特点。中国上市房地产公司具有十分明显的区别于一般行业公司的特殊之处。
  1、房地产公司的销售收入主要来自于房屋的预售收入,并通过“预收账款”科目进行结转。我国1994年确立的房地产预售制度是一直以来房地产公司获得开发资金以及进行资金周转的最重要渠道之一,同时该制度也为房地产公司进行盈余管理创造了机会:一方面为了达到少缴纳或者推迟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目的,房地产公司通常将收到的房屋预售款记入“预收账款”科目并想方设法拖延将该科目的资金结转为销售收入的时间;房地产公司利用同时开发多个楼盘的机会,积累大量的开发成本和相关费用来减少账面利润;另一方面上市房地产公司利用预收账款作为利润的“蓄水池”,通过该科目进行相应的盈余管理调节来达到应对证券市场监管要求的目的。
  2、房地产项目大多数是分期开发的,并且在项目彻底完工后方才结转销售收入。纵观房地产上市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其项目开发大都会涉及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会计期间。由于收益的结算只能等到项目彻底完工才能实现,这一特点给予了房地产上市公司进行盈余管理的空间。
  (二)房地产行业盈余管理方法与手段。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财务核算和销售款项的收回有其自身的特点,同时也给其进行盈余管理提供了一般企业所没有的条件。
  1、通过延迟收入确认的时间以及隐匿收入来进行盈余管理
  (1)延迟收入确认时间。新《企业会计准则》对于房地产开发公司商品房销售收入的确认原则与一般商品销售收入的确认原则是一致的,即企业已经将房屋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房屋购买者。我国房地产开发公司一般采用预收款的方式售房,公司在拿到售房款时并不能确认相关的销售收入,而是要等到房屋竣工验收完毕、与购房者办妥相关手续之后才确认相应的销售收入。实际上,房地产开发公司通常会采取诸如拖延房屋的竣工时间、拖延办理相关手续等手段来推迟收入的确认时间,这样就能减少当期销售收入的确认,进而减少当期税款的支付,从而达到盈余管理的目的。
  (2)隐匿收入。除了开发房屋对外销售之外,房地产公司还可能会经营诸如将自有的商品房对外出租、承建其他单位的楼盘、将待售商品房出租等业务,而这些业务所得通常会被隐瞒不入账,从而减少当期的销售收入、减少当期的应纳所得税额。
  2、通过成本费用支出的调节来进行盈余管理
  (1)根据需要分配房地产开发成本。我们知道楼盘的开发一般要两年左右,房地产公司在同一会计期间内经常存在着多期楼盘同时开发的现象,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当期完工结转的楼盘的成本应与其销售收入相配比计入当期损益。而实际上,我国房地产开发公司往往是根据公司自身的需要来任意分配当期完工楼盘应当承担的成本:如果当前经营业绩不够好需要调高利润,则会把部分当期完工楼盘应该承担的成本滚动到未完工的楼盘项目上;相反,如果当前利润过高需要进行调低处理的话,则会把未完工楼盘的部分成本支出结转到当期己完工的楼盘项目上。
  (2)根据需要进行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前面提到房地产开发是典型的资金密集型行业,资金需要量非常庞大,这使得即使是资金雄厚的房地产开发公司也需要通过外部融资渠道来进行融资,所以正常经营的房地产开发公司一般都会有巨额借款。《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对借款费用的资本化作出了如下规定,“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构建或者生产的,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其他借款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实际上,房地产公司一般都会进行人为的操作来按照公司的需要分配借款费用的资本化金额,从而达到调节具体会计期间的利润及所需缴纳的税金的目的。
  (3)根据需要分配其他成本费用支出。利润高了,所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也会随着增加,为了达到少缴税金的目的,房地产开发公司经常会将其他的成本费用支出,如房屋开发过程中的公用建筑物成本支出分摊到营业成本中。另外,房地产开发公司不区分所开发房屋的种类,平均分摊成本费用或者是根据公司的需要来分摊成本费用,这么做会导致当期财务报表的盈余数字非常不准确,同时也为公司借此进行盈余管理提供了机会。
  
  二、新企业会计准则对房地产行业盈余管理行为的影响
  
  (一)新准则对房地产行业盈余管理行为的遏制
  1、存货发出计价方法的限制对房地产行业盈余管理行为的遏制。当存货的市场价格经常波动时,选择不同的存货发出计价方法会对当期盈余造成很大的影响。
  新的存货准则取消了存货发出的后进先出法计价,规定企业只能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包括移动加权平均法)和个别计价法对发出存货计价。此外,新的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取消了存货发出的移动加权平均法,若房地产公司采用移动加权平均法对发出存货计价,缴税时就需要进行纳税调整,准则和税法的这点差异很可能会限制移动加权平均法的使用。在物价持续上涨的今天,后进先出法的“取消”以及移动加权平均法的“限制使用”大大缩小了房地产公司进行盈余管理的空间,有效地遏制了其盈余管理行为。
  2、编制合并报表范围的限制对房地产行业盈余管理行为的遏制。旧准则对企业合并范围的界定主要是以股权比例作为衡量标准的,即“母公司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表决权资本就应将其纳入合并范围”。而新准则明确规定“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母公司应当将其全部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新准则的这一改变使得某些房地产上市公司无法在业绩不佳的年份通过收购业绩优良公司的股权或者减持业绩不佳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份额来达到盈余管理的目的。只要是受本公司控制的子公司,包括小规模子公司、业务性质特殊的子公司以及所有者权益为负数的子公司,就应该纳入合并范围。合并财务报表准则这一新变化有效地遏制了房地产上市公司盈余管理行为。
  3、其他方面的限制对房地产行业盈余管理行为的遏制。除了以上两点之外,新企业会计准则对公允价值谨慎应用的规定、对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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