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物业管理工作指导意见


  省住建厅出台的《加强和规范全省物业管理工作指导意见》提出,到2017年年底,各市县制定出台物业服务质量考核标准,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导街道、社区定期对辖区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质量情况进行考核;到2018年年底,各市县实现年度考核全覆盖;到2020年年底,设区城市住宅物业服务覆盖率达到90%以上,其他县(市)物业服务覆盖率達到85%以上。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业主共有房屋从事出租、停车、广告等经营的收益,属于全体业主,可以由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管理,并应当每半年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收益和使用情况;住宅物业需要使用共用部位进行增设电梯等二次开发、改造的,应当经本幢或本单元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符合规划、土地、建设、环保、消防管理等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并且依法办理相关批准手续。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配套建筑应当依法办理权属登记手续,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能够满足物业管理需求的物业管理用房,并无偿移交物业管理用房,业主委员会用房在物业管理用房中调剂,物业管理用房产权归全体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不得改变其用途;按照规划要求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套建设的幼儿园、休闲健身用房等,应当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归属,约定属于建设单位所有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供产权证明文件,并优先为业主提供服务。
  (消息来源:《黑龙江日报》;如欲了解详情,请进入本刊微信公众号,在对话栏输入关键词“物业管理”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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