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党内选举制度的历史回顾与思考_2018回顾党的光辉历程

  摘要:党内选举是党内民主的基础和关键。中国共产党建党90年来,党内选举制度经历了初步探索、曲折发展、日益健全与完善三个阶段。进一步完善党内选举制度要求我们:党管干部的内容应与时俱进;坚持选举的公平竞争性原则,避免选举的形式化;逐步扩大选举的范围和层次;进一步规范差额选举制度,适当扩大差额选举的比例和范围;建立与选举制度相配套的弹劾罢免制度。
  
  关键词:中国共产党;党内选举;党内民主
  
  中图分类号:D262.1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0751(2011)06―0026―06
  一、新中国成立前我党对党内选举制度的初步探索
  
  中国共产党是按照马列主义建党原则建立起来的有严密组织、有严格纪律、能够实行坚强领导的党。从党的一大开始就规定了党内的选举制度。一大不仅选举产生了中央局,而且在大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一个纲领》中首次规定了党内选举的方式,指出,凡党员“超过30人的,应由委员会的成员中选出一个执行委员会”①。二大制定的第一部党章规定:经中央执行委员会之许可,各区有两个地方委员会以上,可召集区代表会,“推举五人组织该区执行委员会,并推举候补委员三人”;“中央执行委员会由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五人组织之,并选举候补委员三人”。②党内选举工作开展的状况总是同党所处的历史环境、党所面临的斗争任务、党的指导思想和政治路线以及党内的思想状况等因素紧紧联系在一起的。即使在“左”倾机会主义路线给党的建设造成极大危害的情况下,中央仍然对选举工作比较关注。如1931年5月通过的《中央关于苏维埃区域党的组织决议案》中指出:“从支部到省委,都应在国际与中央的路线下,定期召集支部全体会议及区委、县委、省委代表大会,选举新的各级党委。”③
  
  抗日战争时期,我们党在总结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期间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对党内选举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明确了党内选举的一些规则性东西。1938年,党的六届六中全会制定了《关于中央委员会工作规则与纪律的决定》、《关于各级党委暂行组织机构的决定》、《关于各级党部工作规则与纪律的决定》等党内法规。其中,《关于各级党部工作规则与纪律的决定》明确了有关的具体选举规则,要求在党取得合法地位之后,党的领导组织应普遍通过选举来构成。“凡各地党部已经取得合法的地位,并能召集党员大会、党的代表会者,应依照党章召集各级代表会及党员大会,并在各级代表会或党员大会上选举各该级党的领导机关――党的委员会。有监察委员会之党委,监察委员会亦须由代表会选举。”④但由于这一时期,我们党一直处于残酷的斗争环境当中,所以更强调集中统一。在党内选举上,主要实行上级直接委派与投票选举相结合的方式。1945年党的七大选举中央委员时,按照毛泽东关于选举方针的指示,762名代表按地区分8个代表团、50多个小组活动。先由各代表团小组提出初步名单,再由主席团以此为基础提出预选的候选名单,交各代表团讨论后举行无记名投票,作为预选;然后主席团以预选结果为基础提出正式候选名单,选举时允许投票者另行提出名单及自由改变名单。采用这种比较民主的选举方式,在党的历史上还是第一次。七大党章首次规定了党员的权利和义务,明确规定党员在党内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而且还对以往关于党内选举的规定作了进一步的细化:“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凡能进行选举的地方,均须由选举产生之”;“选举党的各级委员会,须按候选人名单进行无记名投票或表决,并保障选举人有批评与调换每一个候选人的权利”。⑤解放战争时期,我们党在解放区广泛开展党内选举工作。
  
  1948年9月,中央通过了《关于召开党的各级代表大会和代表会议的决议》。《决议》下发后,各解放区相继召开了党的代表会议,一些县和军队党组织还召开了代表大会。通过召开党的各级代表大会和代表会议,选举和补选党的各级委员会,不仅健全了民主集中制,而且改变了过去主要靠委派制任命干部的状况,普遍建立起了更有群众基础的各级领导机关。
  
  二、新中国成立后前30年党内选举制度的曲折发展
  
  建国后,我们党成为一个在全国范围内执政的党。党中央在党内选举制度上进行了许多新的探索,取得了一系列的成就。在1951年第一次全国组织工作会议上,刘少奇提出,由于我们党员对党内的选举缺少经验,为使党员有更多的练习选举的机会,党内一般可以每年进行一次选举,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也应尽可能地经过适当的选举产生。有关报告显示,1954年至1955年一季度,全国有3个省、20个大中城市和290多个县、市召开了党的代表大会,县以上党组织召开代表会议的为数更多。1956年党的八大召开。八大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坚持民主原则,对党内选举制度进行了新的创新与实践。首先,八大新党章对党内选举的具体制度和程序作了更为详尽的规定:“党的选举必须能够充分表现选举人的意志。党的组织和选举人所提出的候选人名单,应当经过选举人的讨论。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并且必须切实保障选举人有批评、不选和调换每一个候选人的权利。”“党的基层组织的选举,在不可能采用投票方式的时候,可以采用举手表决的方式;在这种情形下,应当采取按照候选人名单逐个表决的办法,禁止采取全名单一次表决的办法。党的选举单位对于被选举到党的代表大会和党的委员会的成员,有权在他的任期内加以撤换。”⑥这些重要规定,使党内民主选举制度具备了更强的可操作性。同时,也是对党员的批评权、否决权、罢免权等基本民主权利的肯定。其次,八大创新了党内选举方式。在选举中央委员时,选举方式与以往有了很大的不同。它改变了原来自上而下产生候选人名单的旧方式,在党的历史上第一次采用了先由参加会议的各代表团提出候选人名单(中央不提名),由个人自己提,想提什么人就提什么人。然后中央集合起来由政治局同各代表团团长、副团长制定一个预选名单,再发下去,由各代表团进行预选。最后再由政治局集合起来,制定一个向大会提交的正式候选人名单。概括起来讲就是先由下而上,然后由上而下,再由下而上,最后提出正式候选人名单的方式。这种自下而上的民主选举方式更能体现党内民主,更充分保障了党员选举权的真实行使,有利于调动广大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选举方式的变革及选举程序的完善是八大对党内民主制度建设的有益贡献。从八大后到1957年底,整个党内选举工作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从1958年开始,由于“左”倾思想的影响,党内民主开始呈现正确与错误两种倾向,这种状态一直持续到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
  
  “文化大革命”期间,党和国家的政治生活极不正常,党的领导体制和组织原则受到严重践踏,选举制度被当做“资产阶级民主”加以批判和否定,党内选举制度受到严重冲击和破坏。九大和十大通过的党章,公然将以往党章中包括党员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在内的各项权利全部删除。九大代表不是由各级党组织逐级选举产生,而是在所谓“民主协商”、“听取群众意见”后由少数人“推选”出来的。十大在“左”的理论指导下继续了九大的错误。1973年5月召开中央工作会议筹备十大。十大代表的选举,先是召开省、市、自治区党委全体会议或扩大会议,经过“民主协商”提出候选人名单,然后分别征求所在单位、本地区党内外群众意见,再在省、市、自治区党委扩大会议上选举产生正式代表。在筹备召开十大的过程中,以中央工作会议取代本应召开的九届三中全会,以省市区党委扩大会议取代党的代表大会,这是很不正常的。1976年“文化大革命”结束后,党和国家的工作虽然有所前进,但个别领导人又提出了“两个凡是”的错误方针,继续肯定“文化大革命”的“左”倾理论,在“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框架内“抓纲治国”,结果导致在前进道路上出现徘徊局面。十一大通过的党章虽然对十大通过的党章作过不少的修改,但并未从根本上否定九大、十大党章中的“左”倾错误,一直到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
  
  三、新的历史时期党内选举制度的日益健全与完善
  
  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后,党内选举制度得到逐步的恢复、发展和完善。1980年2月,党的十一届五中全会通过《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总结了我们党以往在党内政治生活中的经验教训,在党的历史上首次提出了差额选举,成为党内选举制度的一个重大突破。其中第8条规定:“选举要充分发扬民主,真正体现选举人的意志,候选人名单要由党员或代表通过充分酝酿讨论提出。选举应实行候选人多于应选人的差额选举办法,或者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产生候选人作为预选,然后进行正式选举”;“选举一律用无记名投票”。⑦这指明了党内选举制度改革的方向和趋势,对后来党内选举制度的发展有着决定性的影响。此外,为了加强对地方党委选举工作的指导,1980年中央还印发了中组部起草的《关于开好县、市、州党代表大会的几点意见》和《关于地方各级党代表大会有关选举若干问题的暂行办法》,这实际上起到了党内选举工作条例的作用。这些规定否定了领导干部职务终身制,恢复了党内选举制度,为党内选举制度的发展奠定了基础。十二大前后,党内选举制度建设的重点转移到探索如何提高党内选举质量、扩大党内民主等方面。十二大通过的党章对党内选举制度作了一定的改进:一是规定在正式选举之前“可以经过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二是规定不经过预选的,应“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办法进行选举”。⑧
  
  1987年10月党的十三大召开。在此之前的1986年末和1987年初,中共中央连续发出通知,要求中央一级党政机关,各省、市、自治区及各大军区、省军区等单位选举党的十三大代表时,代表人选的酝酿提名、代表候选人预备名单的确定以及代表的选举产生,都要充分发扬党内民主。结果,本着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十三大代表的产生一律实行差额选举,并规定了差额的比率,从而改变了过去实际存在的等额选举现象。十三大在人事安排方面也坚持了民主集中制原则。中央委员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顾问委员会候选人的建议名单,先后经过了民主推荐、组织考察、中央书记处讨论、中央政治局审定,最后经过十二届七中全会充分酝酿后,提交十三大讨论。为了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在中央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以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预选中实行了差额选举,这在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上还是第一次。在这次选举中,中央委员的差额是5%,中央候补委员的差额是12%。⑨值得注意是,第十二届党中央若干重要领导人在这次差额选举中落选了。从党的十三大开始到党的十七大上,常有一些重要官员在中央委员会的选举中被“差”掉,这是党内选举的重大突破。十三大首次用党章的形式把实行差额选举的办法肯定下来,成为全党必须遵照执行的法规。十三大党章对差额选举作了进一步的规定,指出:“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可以把差额选举的范围首先扩大到各级党代会代表,基层党组织委员、书记,地方各级党委委员、常委和中央委员会委员。”⑩在此后不到8年的时间里,中央又先后颁发了三个有关党内选举制度的办法和条例。包括1988年3月颁发的《关于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代表大会实行差额选举的暂行办法》、1990年6月颁发的《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和1994年1月颁发的《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经过几十年的不懈探索和努力,我们党在党内选举制度建设上积累了相当丰富的理论和实践经验,选举制度建设也取得了实质性的进展。这三个办法和条例分别就差额选举,省、地、县党的代表大会及其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的选举工作等作了进一步具体说明和规范。例如,《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规定,党的各级地方代表大会代表,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实行差额选举。选举可以采取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具体的差额比例是:各级代表大会代表的差额比例,不少于20%。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的差额比例,不少于10%。党的各级地方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候选人数,应分别多于应选人数1至2人。这样,从党的中央组织到地方组织、基层组织,全部实行了差额选举,而且有章可循。在此基础上,十四大、十五大又对差额选举作了进一步的改进与发展,党内民主选举进入稳定发展时期。
  
  进入新世纪,面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出现的大量新情况、新问题,2002年7月,中共中央颁布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根据时代发展的要求,赋予了干部选拔任用原则、标准、程序、方法和纪律等方面新的内涵;促进了党内民主的发展,保障了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通过程序的完善,推进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创造性地提出了干部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任前公示、试用期制度,完善了任职、免职、辞职和降职等制度,促进了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并且解决了干部能上能下的问题;确立了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责任制,使监督管理机制更加科学和完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颁布使党内选举开始向全面化、程序化、制度化和规范化的方向迈进。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大召开。在十六大代表的提名方面,坚持代表的先进性和代表性,自下而上,上下结合,反复酝酿,逐级遴选。在“两委”人选推荐、考察、酝酿、提名方面,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深入听取意见,严格履行程序。2004年9月,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提出,要“完善党内选举制度,改进候选人提名方式,适当扩大差额推荐和差额选举的范围和比例”,并要求“逐步扩大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直接选举的范围”,使党内选举制度有了新的突破。在2007年进行的地方四级党委领导班子换届中,普遍采取了差额推荐、差额考察的办法。一些地方还在此基础上探索实行差额表决,使换届的过程成为扩大党内民主、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的过程。2007年10月党的十七大召开。在选举十七大代表时,按照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逐步推进党务公开,增强党组织工作的透明度”的要求,适时通过新闻媒体公布选举工作的安排部署、程序方法及有关要求。不仅公开了党代表条件、选举产生程序等重要内容,而且公开了代表名额如何分配、选举单位如何划分、代表构成比例和差额比例等基层党员关注的细节。十七大代表选举工作是一次充分发扬党内民主、走群众路线的成功实践。在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共同努力下,中央提出的扩大党内民主的各项措施和要求,都得到了切实的贯彻落实,产生了良好的效果。主要表现在:(1)各选举单位召开党代表大会或党代表会议选举十七大代表时,差额比例一般都超过了15%,比十六大时增加了5个百分点,扩大了选举人的选择范围,有利于好中选优。在推荐提名阶段也普遍做到了差额推荐。(2)县(市)、地(市)两级党委上报的代表候选人推荐人选,均由过去的常委会讨论决定改为由常委会提名、全委会讨论决定,扩大了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推荐环节的民主,有利于更好地反映各级党组织和党员的意愿。(3)各选举单位均对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在本选举单位范围内以适当方式进行了公示,更加广泛地听取党员群众的意见,接受党员群众的监督。(4)省区市在召开全委会确定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之前,普遍向省级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作了通报并听取意见。党外同志反映,这种做法在以前是没有过的,充分体现了中国共产党的胸怀和诚意,展示了中国共产党自信成熟的形象。十七大报告总结党内选举试点改革的经验,明确提出:“改革党内选举制度,改进候选人提名制度和选举方式。”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要求“推广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由党员和群众公开推荐与上级党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办法,逐步扩大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直接选举范围,探索扩大党内基层民主多种实现形式”。这就明确肯定非党员群众具有参与推荐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候选人的权利。十七大报告对党内选举制度的新表述,是在总结研究地方党内选举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提出的,是对扩大基层直接选举的新的制度安排,为寻求党内选举的新路径、进一步指导和推进党内选举奠定了思想和理论基础。2009年9月,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完善党代表大会制度和党内选举制度方面又出台了很多细化的规定。包括:在完善党内选举办法方面,改进和规范选举程序和投票方式,改进候选人介绍办法;推广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由党员和群众公开推荐与上级党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办法,逐步扩大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直接选举范围;在党代表大会代表中提高基层一线代表比例,扩大党代表大会代表对提名推荐候选人的参与,改进候选人提名方式。这为今后党内选举制度的发展与完善指明了方向。
  
  四、对进一步完善党内选举制度的几点思考
  
  选举权、被选举权是党员的一项基本权利。这项权利的有效运用,将强化党员在党内的决策权、管理权和监督权。从这一意义上说,党内选举远远超出了其本身的意义,而成为党内民主发展的基础。当前党内选举制度的基本框架已经确立,至关重要的是要对这一制度不断完善,使之更加科学、合理、有效。
  
  1.党管干部的内容应与时俱进
  
  在基层选举中,候选人提名方式有三种:个人自荐、组织推荐、群众联名举荐。既然有不同提名方式,就产生了竞争,就有人会选上,有人会落选。在这种背景下,如果认为组织推荐的人选落选就是党管干部的失败,那么,选举制度的改革,干部人事制度的整体改革,就无法继续下去。这就产生了对党管干部的理解问题。所谓党管干部,在选举工作中主要包括界定候选人资格,设置合理的科学的程序,对会场局面的控制(防止舞弊、混乱等),对选举工作的引导、监督等。在今天的条件下,党管干部的做法需要有新内容。一是进一步改进候选人提名方式。党组织需要在选举中发挥引导作用,但“引导”应以党内提名过程公开化、民主化为基础,把基层选举中出现的党员个人自荐、组织推荐、群众联名举荐等方式,在更大范围内、更高层次上推广。二是由党代表大会科学规定各级领导班子的权限、责任,按照权力与责任相对应的原则,实行真正的责任制,加强对领导班子成员的管理。三是领导班子成员的配备科学化。一个领导班子是由人数不等的成员组成的,同样都是选举产生的,但由于个体素质的差异,未必能够精诚合作。为了解决这一问题,需要根据不同行业的特点,按照干部的德才能绩来配备领导班子,使民主选拔任用干部机制合理化、科学化。
  
  2.坚持选举的公平竞争原则,避免选举的形式化
  
  竞争性选举是民主的标志,发展党内民主首先要建立体现党员意志的竞争性选举制度。党内竞争是党内民主的基本内容和表现形式。在党内选举中实行公平竞争,对于保证党员主体地位、发挥党的创造活力以及增强党内民主意识等方面都有积极作用。在不允许竞争的情况下,竞争往往在背后运作(即所谓“做工作”),反而形成无规则的竞争,有时甚至会产生不公正、扭曲民意的结果。从这个层面上来看,在党内选举中引入竞争机制是非常必要的。建立和完善党内选举的竞争机制,在制度建设上可以在党内设立竞选管理委员会,合理安排党内竞选的时间,确立党内竞选方式,建立党内竞选监察制度等。要真正构建一个健康、有效的党内竞选机制,关键在于能否使竞争公开并制度化。既然我们一直在改革和完善选举制度,而选举又离不开竞争,那么,我们不妨使竞争公开化,允许候选人采用发表施政演说、拜访党员或者利用报刊、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媒体进行宣传,赋予候选人利用各种合法合理的途径和运用合法的方式进行公开拉票的空间。
  
  3.逐步扩大选举的范围和层次
  
  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都是选举不可缺少的重要形式。我们这样一个拥有8000万党员的大党,直接选举在相当长时期内不可能占有很大的比重。但是,逐步扩大直接选举的范围却是很有必要的,也是有可能的。(1)逐步扩大直接选举的范围和层次。至少在那些党员人数不是太多而又不太分散的基层党委,原则上都可以实行直接选举。特别是各部门机关党委的产生,更有充分的条件实行直接选举。应从基层开始,逐步扩大基层党组织的直选范围,使支部委员会、总支委员会、基层委员会以及书记、副书记和上级党代会的代表等都由党员直选产生。当前,应积极探索试点县、乡两级党委书记、副书记的直选工作。(2)逐步扩大各级干部的选举范围。明确划分选举类干部与非选举类干部的界限,以免相互混淆。特别是要作出强制性规定,不准把选举变成任命或变相任命。我们虽不能实现“所有领导人员”、“一切职务”都由选举产生,但尽可能逐步扩大选举范围,相应地缩小任命范围,却是十分必要、也是完全可能的。至少对党章已经规定选举产生的领导人员――党的各级各类委员会的委员包括书记和副书记,从现在起就应作出具体规定。如无特殊情况,在任期内不得任免、调动和委派,以杜绝以任命制冲击、损害和代替选举制现象的发生。并在此基础上,根据具体情况逐步扩大选举的范围。
  
  4.进一步规范差额选举制度,适当扩大差额选举的比例和范围
  
  差额选举是选举人充分表达民主意志的重要形式。扩大差额选举的比例和范围,一方面,差额选举不能仅仅停留在预选差额的水准,应当直接在正式选举中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方法。另一方面,要逐步推行书记、副书记差额选举,实现差额推荐、差额考察、差额提名和差额选举。同时,应适当扩大各级党代会代表候选人的差额比例和党委委员、常委候选人的差额人数,为选举人投票表达自己的意志提供选择空间,以有效防范党内选举过程中的各种神秘旨意和“暗箱操作”现象,从而既保证优胜劣汰、选贤任能,又能避免党内形成不同的派系。具体来说,就是各级党代会代表候选人的差额比例可扩大到40%,党的基层委员会委员及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差额比例应该扩大到30%以上,党的地方组织“两委”选举的差额比例应不低于20%,常委会委员候选人差额应该扩大到2人以上。区县以下的书记、副书记应该实行差额选举,副书记的差额人数为2人,书记差额人数为1人。
  
  5.建立与选举制度相配套的弹劾罢免制度
  
  弹劾罢免制是选举制的自然延伸,是选举制度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选举的过程是授权的过程,选举者和当选者是授权和被授权的关系。因此,选举者与当选者之间有一种最根本的契约原则,即当选者必须最大限度地代表和维护选举人的意愿和利益。而实践一再证明,仅仅有民主选举的过程,往往并不能保证选举的目的得以实现。由于本质往往与现象不能完全吻合,因情况不明等原因造成选举不准的情况也往往是难以避免的。而且,事物总是在不断发展变化着的。当选者在当选后,其周边环境发生了变化,其待人做事的态度也难保一成不变。在选举时,有的人为了能当选,往往口是心非,欺骗群众,而在当选后,就会利用手中的权力损公肥私,甚至为非作歹;有的人虽然初衷良好,但是当他们手中握有一定权力之后,由于失去了选民对他的约束力,往往因为各种诱因走向腐化堕落。所以,要保证选举目的的实现,还必须有弹劾罢免制。当选举人发现当选者违背他们之间的契约原则时,选举人完全有权检举揭发当选者的失职、蜕化变质、不履行其竞选承诺的行径,并可按照法定程序,以弹劾罢免的形式,随时警戒当选者或解除当选者手中的权力。这就像给孙行者的头上安了一个紧箍咒,使当选者在任职期间始终兢兢业业、如履薄冰,心中始终装着群众。在目前党章和党内选举的有关条例中,只有党员罢免权的原则性规定,并没有明确的实施细则,因而党内罢免在实践中很难得到有效运作。于是出现这样一种情况:党内选举人往往只有选举权,把人“送”上去,却难有罢免权,把人“请”下来。这是造成某些当选人只对上负责、不对下负责的重要原因。党内选举有关条例中必须将罢免制度当做选举制度的一部分,作出详细的可操作性的规定。比如可以规定,有1/3以上的党员群众就可以联名提出罢免由他们选出的不能尽职尽责的党员代表的议案,有10名以上党代表就可以联名提出罢免由他们选出的党委委员的议案,有10名以上的党委委员就可以联名提出罢免由他们选出的党的干部的议案,等等。
  
  
  注释
  
  ①②⑤⑥《中国共产党党章汇编》,人民出版社,1979年,第3、6、53、156-157页。
  ③中央档案馆编:《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7册,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年,第271页。
  ④中央档案馆编:《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11册,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年,第766页。
  ⑦⑧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的历次全国代表大会中央全会重要文件选编》上,中央文献出版社,1997年,第118、295页。
  ⑨金圣基:《人民大会堂见闻录》,中共党史出版社,1998年,第932页。
  ⑩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十三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51页。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33、36、36页。
  中共中央宣传部理论局:《理论热点面对面・2008》,学习出版社、人民出版社,2008年,第239页。
  胡锦涛:《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52页。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国方正出版社,2009年,第17页。
  颜杰峰:《改革和完善党内选举制度的前瞻性思考》,《理论探讨》2006年第2期。
  
  责任编辑:浩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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