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助学贷款官网登录【国家助学贷款高校风险防范惩治体系的构建】

  摘 要:“河南模式”是国家助学贷款的一项创新之举。为进一步完善“河南模式”,必须建立高校风险防范机制。高校风险防范机制包括对贷款学生的教育、管理、服务、惩治等环节,其中建立高校惩治体系是一个重要环节。高校惩治结果应包括计收罚息的经济惩罚、实施黑名单通报制度的声誉惩罚、个人征信系统黑名单的人生惩罚和法律黑名单的严厉制裁,以保障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顺利开展。
  关键词:助学贷款;河南模式;风险防范;惩治体系
  中图分类号:F830.58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17-0118-04
  为了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高等教育学业,中国从1999年开始国家助学贷款,实行银校合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由于在机制上没有解决银行的风险问题,影响了银行的积极性,造成了中国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举步维艰。2004年,国务院颁布文件,对助学贷款对银行的风险补偿问题进行推进。河南省教育厅和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积极合作,形成了国家助学贷款“河南模式”。 2006年,教育部将“河南模式”向全国高校推广。到2010年,全国已经有18个省市自治区实行了“河南模式”的国家助学贷款。
  “河南模式”是银行和高校“风险共担,责权利分明,奖惩激励机制健全,管理比较完备”的新助学贷款管理模式。其内容包括:第一,合理确定风险补偿金的比例,建立助学贷款风险补偿机制;第二,高校全面参与助学贷款管理,建立助学贷款的工作机制;第三,将风险补偿金的支付与高校管理工作的绩效挂钩,建立奖惩激励机制;第四,支付保公司参与到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的结算和管理中,成为国家开发银行向学生发放及回收贷款的惟一途径,实现了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网络化、现代化;第五,建立国家开发银行高校助学贷款信息系统,包括高校业务管理系统和学生在线服务系统,与国家个人信用系统实现对接,构建国家诚信信息管理机制。“河南模式”建立了对银行的风险补偿机制,解决了银行的贷款风险问题。
  在“河南模式”下,助学贷款工作绩效与高校利益直接挂钩,高校成为助学贷款管理的主体。在这种情况下,一些高校由于担心将来的风险,出现了“惜贷现象”;在部分高校仍存在着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贷款难”的问题。对此,我们课题组面向全省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人员做了调查:在关于2005年以来贵校是否完成省里下达的国家助学贷款的任务问卷中(A.超额完成;B.刚完成;C.未完成),有20.17%的选学校没有完成省里下达的国家助学贷款的任务。如图1所示。
  这实际上是高校怕承担贷款风险,不愿意按贫困生的比例组织学生贷款,这就是贷款工作中的“惜贷”现象。对于惜贷问题,在关于“您认为在国家助学贷款实际工作中是否存在惜贷现象?”的问卷中( A.不存在;B.有一点;C.存在;D.其他),答案是高校有21.42%存在着惜贷现象,有38.89%的学校存在有一些惜贷现象。如图2所示。关于惜贷的主要原因,在“您认为高校的国家助学贷款,从学生方面看造成惜贷现象的主要原因是什么?”的问卷中(A.贷款学生普遍诚信不够,本息难以催收,贷款风险大;B.学生对国家助学贷款的相关政策知识了解太少,造成工作被动;C.学生的困难程度难以鉴定,不困难的学生也要积极申请,造成贷款审核困难;D.困难学生申请贷款不积极),有36.84%的助学贷款工作人员认为“学生普遍诚信不够,本息难以催收,贷款风险大”是造成惜贷的主要原因。如图3所示。
  因此,建立高校“贷款风险防范机制”成为当务之急。高校风险防范机制包括对贷款学生的教育、管理、服务、惩治等环节,其中建立高校惩治体系是一个重要环节。
  一、计收罚息的经济惩罚
  发放贷款是一种商业行为,纳入银行正常的贷款业务管理。如果贷款人违约拖欠利息或贷款,都会给贷款银行带来直接的经济损失。所以,贷款银行在放出贷款时要考虑贷款人的信用、经济收入等实际情况。在“河南模式”下,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给在校的大学生办理国家助学贷款,则是建立在大学生诚实守信的基础上的商业信用贷款。由于没有任何经济担保或实物抵押,所以贷款银行承受的风险更大。所以,按照国家规定,对没有按照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归还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经办银行可对违约贷款金额计收罚息。这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
  对违约毕业生计收罚息是对违约行为的经济惩罚。学生在学校组织签订贷款合同时,放贷银行和贷款学生都会在合同中约定:借款学生如果未按照与银行签订的还款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偿还贷款,放贷银行应对其违约还款金额计收罚息。开行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规定,每年度的12月20日为贷款结息日。贷款学生作为借款人应于结息日3日前,将应付利息划入借款人在支付宝开设的存款账户。借款学生未按合同约定期限付息,则根据实际逾期利息金额和逾期天数,对借款学生计收罚息,执行利率为合同约定贷款利率的130%。
  二、黑名单通报制度的声誉惩罚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为了有效控制贷款风险,国家将对严重违反国家助学贷款协议的学生实行新闻媒体公示制度,即所谓的“黑名单”制度。这就有效解决了贷款毕业生因居住地址、联系方式变化而联系不上出现的追贷难问题。早在2006年6月10日,工行河南省分行在媒体上发布公告,对263名大学生的助学贷款进行催缴。2007年7月,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报道,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分行首次以“债务催收公告”的形式将1 200余名拖欠助学贷款的违约借款人的个人信息公布于众,本息总计37 151 890.96元。这些人中积欠本息最高的达到3万余元,最低的只有数百元,大多数欠款人拖欠了7 000元以上的贷款。网站显示,中国工商银行广州分行也已同样的方式贴出了催债公告,而且名单长度不亚于北京分行。
  2011年7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教育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发展的通知》(银发[2001]245号)明确规定,“为有效防范助学贷款风险,各经办银行应以学校为单位,在公开报刊等信息媒体上公布助学贷款违约情况,对不讲信用的借款人姓名、身份证号及违约行为公开曝光。对不主动与见证人和贷款银行联系、提供工作单位和通讯方式、不守信用的学生,也要记录在案,将来纳入全国个人信用信息系统。”文件还规定,要按期将连续拖欠超过一年且不与经办银行主动联系的借款学生姓名及公民身份号码、毕业学校、违约行为等按隶属关系报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并将经办银行提供的违约借款学生名单在新闻媒体及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学历查询系统网站公布。教育部全国学生贷款管理中心主任崔邦焱说:“制度实施后,严重违约学生的姓名、身份证号、毕业学校等信息将在新闻媒体及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学历查询系统网站公布。” 他强调,贷款学生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须明确载有当借款人发生严重违约时,同意将其有关信息在新闻媒体公布的承诺。   在国家助学贷款“河南模式”下,高等院校承担着学生的教育与管理的任务,承担着学生贷前、贷中和贷后管理,特别是贷款学生毕业后的贷后管理的任务。在具有“河南模式”管理特色的系统中,结合国家“黑名单”制度,采取三级“声誉黑名单”制度。
  “声誉黑名单”的启动(三级):对于贷款毕业生,在还贷前一个月,学校将贷款信息通知毕业生本人。学校的信息通知包括毕业生的基本信息、贷款本息、还款日期等。目的是通知毕业生还款,了解毕业生还贷款能力,帮助暂时还款困难的毕业生办理展期手续。对毕业生进行“声誉黑名单”的提醒服务。
  “声誉黑名单”的升级(二级):对于到期无故违约的毕业生,学校将违约信息在违约一周后通知其家长和工作单位,让家长或用人单位催促毕业生履行贷款合同。通过家长和用人单位提醒毕业生,在黑名单升级无效情况下,学校、省学生资助中心和银行将正式启动“声誉黑名单”媒体通报。
  “声誉黑名单”媒体曝光(一级):学校、省学生资助中心和银行在黑名单升级无效情况下,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不讲信用的借款人姓名、身份证号及违约信息在新闻媒体公开曝光;同时,对严重违约学生的姓名、身份证号、毕业学校等信息在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学历查询系统网站公布;将违约毕业生的违约信息记入全国个人信用信息系统。
  这种三级“声誉黑名单”制度是在高校负责对贷款学生管理的情况下,发挥高校的教育优势。也体现了高校教育管理“以学生为本”的思想。
  三、 个人征信系统黑名单的人生惩罚
  征信系统的建设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完善的征信系统对于了解个人的信用状况,鼓励个人诚实守信,惩处作假失信行为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中国征信系统的建立主要是以建立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为主。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是中国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基础设施,是在国务院领导下,由中国人民银行组织商业银行建立的个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该数据库采集、保存、整理个人信用信息,全面系统地记录个人信用活动,反映个人信用状况,为银行和本人提供信用报告查询服务。
  中国人民银行从1998年开始筹建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通过政府投资建立数据库,将全国银行贷款企业的信用信息纳入其中,并于2002年实现全国联网运行。2002年2月7日,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财政部联合下发《关于切实推进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38号),规定要“加强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建立风险防范机制”,“逐步建立普通高等院校学生个人信用征询系统”,“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要建立国家助学贷款学生的个人信用档案,将其纳入电子化系统管理,逐步实现系统内、银行间及与学校的联网,便于相互查询,防范贷款风险。”《通知》还要求公安部门加快换发中国第二代公民身份证工作,并且首先为全国普通高等院校学生换发,实现身份证号码终身唯一化,确保公民个人信息与个人征信系统无缝对接。5月31日,教育部办公厅下发《关于高等学校切实配合经办银行做好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通知》(教财厅〔2002)2号),规定要利用高等教育学历证书查询系统,在公安部门为高等学校学生更换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时,对个人信息查询系统进行扩充和功能升级,建立高等学校学生信用征询系统。
  2004年12月,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进入试运行阶段。2005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2005年第3号令发布《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10月1日正式实施。2006年1月,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正式在全国联网运行。
  第一,国家应该成立信用管理行政机构(国家信用局),实行对单位和个人的信用管理。建立、健全国家征信管理的法律法规。到目前为止,中国还没有一部全国性的征信管理法律法规,民间征信系统力量也依然薄弱。2011年10月20日,《法制日报》对国务院关于部署制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的常务会议进行了报道。会议指出要把诚信建设摆在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加快征信立法和制度建设,建立覆盖全国的征信系统.。会议对制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作了重点部署,“十二五”(2011—2015年)期间要以社会成员信用信息的记录、整合和应用为重点,建立健全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会议提出要加快征信立法和制度建设,抓紧制定《征信管理条例》及相关配套制度和实施细则,制定信用信息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异议处理、投诉办理和侵权责任追究制度,同时,建设覆盖全国的征信系统;推进行业、部门和地方信用建设,各地区要对本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的信用信息进行整合,形成统一平台,实现对失信行为的协同监管。这必将有力推进中国征信系统的不断完善,从而为加强对贷款学生的约束、降低国家助学贷款风险产生强大的推动作用。
  第二,鼓励在银行系统和社会上建立对消费者信用评估机构,实行市场化运作,对单位和个人实施“信誉评估”。银行对贷款学生的“信誉评估”分为三级,即对利息违约者定为三级,对于贷款本金违约者定为二级,对于贷款本息违约者定为一级。银行会将已毕业学生的个人基本信息和还款情况录入中国人民银行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供全国各金融机构依法查询。通过贷款学生的信用档案,如实记录学生的借、还款等信息,通过制度约束提高广大学生的信用意识,促使其诚实守信,按照合同约定偿还贷款,以此来有效防范国家助学贷款业务中的信用风险,保障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顺利实施。一旦出现违反合同约定不按时还息还贷的情况,这些不良的信用记录都将第一时间被录入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从而给违约学生带来诸多麻烦。
  第三,个人征信系统黑名单的人生惩罚。对于定位一级的、本息均违约的毕业生作为“黑名单”列入国家征信系统,银行将对上黑名单的违约毕业生在办理银行卡、银行贷款、消费等方面实行限制。
  “通过社会信用制度的确立,形成了全社会性的信用文化以及大众诚实守信的道德规范,健全了市场运行的规范和秩序,是信用成为整个市场经济运行中的通行证。”
  四、实行法律黑名单的严厉制裁
  大学生的教育消费信贷是以契约的形式来实施,而契约具有明显的法律效力,因此,大学生的国家助学贷款失信将意味着对法律的挑战。   2007年06月16日,《京华时报》报道,因毕业后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国家助学贷款,刘某等北京林业大学11名毕业生被中国农业银行北京海东支行告上法庭。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原告海东支行要求11名欠贷学生立即偿还本金、利息及逾期利息共计20多万元。在此之前,曾有复旦大学、浙江大学、山西师范大学等高校的毕业生也以同样原因被银行起诉。2008年8月27日,大河网报道了河南省建设银行郑州金水支行工作人员起诉31名欠贷大学生的新闻。这是河南首家通过司法途径追讨助学贷款的银行。类似这样的案例,由于证据确凿,银行基本都能赢得诉讼的成功。因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还贷的毕业生,一旦被放贷银行起诉,将面临严厉的法律制裁。
  在“河南模式”下,省学生资助中心联合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高校统一对贷款违约的毕业生向法院起诉,通过法律的渠道追讨助学贷款。
  第一,学校对助学贷款合同到期违约的毕业生实行“告知”制度。在违约毕业生违约后一个月内尚未主动联系学校,或者没有说明合理理由,并拒绝办理展期手续的,学校可定性为“恶意违约”。对于“恶意违约”的毕业生,学校通知毕业生及家长;省学生资助中心将联合国家开发银行、高校统一对恶意违约毕业生向法院起诉,实行告知。
  第二,学校在告知无效情况下,按统一规定的时间上报省学生资助中心。省学生资助中心将联合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及省内有关高校统一向法院起诉“恶意违约”的毕业生,由法院强制执行,并由拖欠者负担审判费、律师费等。
  司法惩戒是失信惩戒的最后一道防线,是一种“事后救济”。司法惩戒强制性和威慑力使失信者明确失信所要付出的人生自由或经济制裁等严重后果。
  参考文献:
  [1] 赵社民.国家助学贷款中“河南模式”解读[J].中国高等教育,2009,(22).
  [2] 王海圣.银行掀起清欠风暴大学生违约凸现三大成本[J].经济视点报,2006,(6):22.
  [3] 曲邵卫,潘建军.美国大学生贷款信用保障机制探析[J].比较教育研究,2006,(10).
  Construction of the college risk prevention and punishment system of the national student loans
  ——Taking the "Henan mode" as an example
  ZHAO She-min
  (Luoyang normal college,Luoyang 471022,China)
  Abstract:"Henan mode" is one of the innovations of the national student loan. To further improve "mode in Henan", College risk prevention mechanism must be established. Risk prevention mechanisms, including education for students in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management, service and checking links and so on, which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establishing the punishment system. University officers and Han results should include financial penalties to charge penalty interest, reputation for implementation of the Bulletin of the blacklist system punishment, punishment and legal life of personal credit system blacklist blacklist of tough sanctions, to ensure the smooth conduct of the work of national student loan.
  Key words:student loans; Henan mode; risk management; punishing system
  [责任编辑 王 莉]
  收稿日期:2012-03-08
  基金项目:全国教育科学“十一五”规划2010年度单位资助教育部规划课题分项成果(FFB108061)
  作者简介:赵社民(1961-),男,陕西西安人,副教授,从事学生资助工作与教学工作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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