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队作战,满载而归】满载而归

  在一年一度的4月26日世界知识产权日之际,最高人民法院按照惯例公布了2011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在此次公布的十大案件中,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共7件,行政案件2件,刑事案件1件。 2011年的十大案例较往年相比,与互联网相关的案件已注定成为焦点,几乎占据了“半壁江山”。四起案件分别是:淘宝网商标侵权纠纷案、百度MP3搜索著作权纠纷案、“3Q”之争引发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和“开心网”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涉及商标权、著作权、不正当竞争等多个领域。 除了网络案件成为此次最高院公布的十大案例的焦点外,在十大案例中占两席之位的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集佳)同样备受关注。 两案件入选十大案件 在此次公布的2011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中,集佳可谓是满载而归。由集佳代理的“拉菲”商标纠纷案及“大运”与“江淮”汽车商标纠纷案同时入选十大案件,且都是代理方主要意见得到支持,使得我们在关注案件的同时,也不得不对集佳的代理团队产生了兴趣! “拉菲”商标纠纷案 【案情摘要】尚杜?拉菲特罗兹施德民用公司(简称尚杜公司)系第1122916号“LAFITE”和第G764270号“ _______ ”两商标的注册人,分别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含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第33类“以原产地取名的酒”。深圳市金鸿德贸易有限公司(简称金鸿德公司)在其葡萄酒产品、网站和宣传手册中使用“Lafite Family”、“拉菲世族”及“________”标识,对其历史渊源的介绍与尚杜公司历史部分相同。湖南生物医药集团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简称生物医药公司)销售了被控侵权产品。尚杜公司提起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诉讼。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金鸿德公司和生物医药公司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判决金鸿德公司停止在葡萄酒产品、网站及宣传资料中使用“LAFITE FAMILY”及“_______”标识、“拉菲世族”文字、停止虚假宣传、注销“lafitefamily.省略”侵犯了尚杜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拉菲”应认定为LAFITE葡萄酒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金鸿德公司在其葡萄酒商品上突出使用“拉菲世族”文字构成对尚杜公司的不正当竞争,同时其虚假宣传行为也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维持了一审判决。 【典型意义】仿冒问题是广为社会关注的问题,本案体现了法院对于遏制仿冒行为的努力和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力度。法国尚杜公司所生产的LAFITE葡萄酒在国际上享有盛誉,其在我国销售时使用“拉菲”标识进行识别,但“拉菲”并非其注册商标。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尚杜公司生产的LAFITE葡萄酒在我国葡萄酒市场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应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指的知名商品,“拉菲”系LAFITE葡萄酒知名商品唯一对应的中文名称,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性,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应认定其为LAFITE葡萄酒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从而对该“拉菲”中文标识予以保护,有效地制止了“搭车”、“傍名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本案中明确了对于外国商品的特有名称的保护,应以在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所知悉为必要,其知名度通常系由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从事其他经营活动而产生,但该商品在国外已知名的事实可以作为认定其在中国境内知名度的参考因素。 “大运”与“江淮”汽车商标纠纷案 【案情摘要】安徽江淮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江淮集团)、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江淮股份)从2005年以来在其生产的汽车上使用_______标识,并进行大量持续不断的宣传,具有一定知名度。该标识于2005年申请注册,但没有被核准,为未注册商标。广州红太阳机动车配件有限公司(简称红太阳公司)于2007年被核准注册_______和_______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2类汽车上。2010年红太阳公司及相关企业开始在媒体上大规模宣传该注册商标。2010年3月26日,红太阳公司向江淮股份发出《律师函》,敦促其尊重红太阳公司的知识产权,不得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江淮集团收到律师函后于2010年4月15日向一审法院提起确认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诉讼。一审法院以双方商标不构成近似为由判决江淮集团与江淮股份不侵犯红太阳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红太阳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红太阳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因涉及多起关联民事、行政纠纷案件及行政争议,最高人民法院三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和解工作,并专赴山西太原与当地政府和法院协调当事人进行调解工作,经过长达半年多的坚持不懈的努力,双方当事人终于达成一揽子和解协议,各自撤回了在最高人民法院的两个再审申请、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诉讼以及在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多起争议,而且还就后续的商标注册和使用进行了约定。至此,双方多年的多起诉讼以及争议圆满解决。 【典型意义】本案体现了人民法院对“案结事了”目标的追求以及努力。本案主要涉及商标近似等问题的判断,案情本身并不复杂,但因涉及两个大型汽车企业,双方之间有多起关联案件,既有民事纠纷,也有行政纠纷,社会影响力较大,对本案判决结案并不能彻底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纷争,而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有利于各自企业的发展和合作。基于这种认识,最高人民法院在充分释明的基础上,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各自撤回了多起诉讼。本案的审查处理说明对于此类双方之间有多起关联诉讼和争议、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力的案件,要坚持司法为民理念,正确运用“调解优先、判调结合”的办案原则,妥善处理纠纷,力争彻底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实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 律师之感——要打有准备之战 在得到此消息时,本刊记者约访了集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永波,时隔一段时间,提及有两个案件入选十大案件,李律师的兴奋之情溢于言表。“当最高院正式公布2011十大案件时,知道我们有两起案件入选还是感到有些意外。我们预先试想的是,十大案件中我们能入选其中一项就已经觉得很好了。” 在此之前,集佳代理的“宝马”案件也曾入选过2010年的最高院十大案例。 据了解,入选十大案例的“大运”与“江淮”汽车商标纠纷案,集佳代理江淮汽车做的是不侵权之诉,因为“江淮”汽车商标纠纷案造成的影响比较大,涉及到民事侵权、不侵权之诉、商标行政撤销争议、商标行政诉讼等总共有近10起案件。李律师表示:“为能妥善解决两企业之间的纠纷,有利于双方的合作与发展,经过最高院知识产权庭多方努力,将双方企业的董事长请到北京进行调解,共主持了三次调解会,其中双方董事长有两次出席,最后达成了和解的一致意见,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入选的另外一起案件是红酒“拉菲”商标案,在2011年,集佳协助法国拉菲公司做了近80起工商、质检等行政查处,3个民事侵权诉讼。“这起案件当时影响比较大的一个原因是,拉菲当时在中国注册中文商标没有成功,很早注册成功的是法文商标。但其中文商标在市场中使用也较多,所以大家约定俗成的也就将它的法文商标和中文“拉菲”联系在一起了。由于拉菲的产量比较小,如果把他联系到《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保护的话,《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认定知名商品的一些要求,例如广告、市场占有率、销售量等方面都没有办法收集,但拉菲作为红酒领域的最顶尖的品牌,确实是众所周知的事实。针对这些情况,代理律师主张对于这种众所周知的品牌,在证据方面要求就不会从严格意义上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规定一一比对。当时湖南高院的法官之间也产生了不同的见解,但经过集佳律师团队的论证,得到合议庭的认可。这起案件也是国内第一起国外企业在中国对未注册商标以反不正当竞争法来进行成功保护的案例。”李永波说。 当十大案件公布后,我们看到的只是百余字的介绍,而了解每个案件背后,才知道企业和律师为今日的结果付出了怎样的努力。“在接到案子的时候,我们就会做大量的分析,会考虑到我们的观点能否被法院接受,这样我们就会做很多前期的工作,例如证据的收集、法律上的分析。前期工作如果做得不够扎实,可能在法院诉讼的过程中就会遇到很多问题,而且也会造成很多漏洞。”李永波举例说:“‘江淮’这个案子,因为我们之前做过关于不侵权诉讼的成功案例,“江淮”企业了解后找到了我们,鉴于江淮企业是在汽车行业占有重要的地位,我们如果接受委托,就一定要不辱使命,不然对江淮品牌声誉也会有所影响。我们组成强有力的诉讼团队,针对案情进行分析,三赴合肥与企业商讨案情。但在诉讼的过程中还是出现过一些问题——不侵权之诉诉状是江淮自己递交到法院的,我们发现,广州红太阳公司给江淮股份发送了律师函,而诉讼是以江淮集团的名义提起的诉讼,江淮股份是在商标局申请商标的主体,而江淮集团类似于一个集团公司。因此,对方就认为主体资格不符,所以才在山西提起侵权诉讼。在关于不侵权诉讼是否必需要向江淮股份提起,我们的代理律认为:针对这种律师函,如果接受律师函一方认为对他的权益造成损害的话,其可以提起诉讼,如果相关利害关系人认为权益可能受到损害的话,也是可以提起不侵权诉讼的,后来这种观点还是被接受了。” 除此之外,前期做足够的分析工作,在法庭上应对自如也是十分重要的。李永波说,法官在审理案件的时候,可能会直奔主题,会问事情的来龙去脉,如果准备的不够充分,在法庭上场面就会非常不好看。法官对证据的准备是非常在意的,如果证据的准备非常充分,而且在当庭对证据的法律条款运用的非常娴熟的话,法官对代理人也是非常尊重的。李永波强调说:“一个优秀的代理律师,对所代理的案件应该是烂熟于胸,在法庭上发挥游刃有余,才能得到法官的尊重和认可。” 团队力量无穷 在采访过程中,李永波多次提到集佳的律师团队,他认为,能够取得如此好的成绩,主要功劳是这个充满朝气的团队! 提及到集佳团队的优势,李永波骄傲地说,我们的律师团队是非常专业的,专门做专利诉讼的律师中有很多人员都有理工科背景,这样对于一些问题的理解便存在一定的优势,同时,集佳一百余人的专利代理人团队也给了我们强有力的支持,涉及到专利的技术性专业问题时,相关领域的专利代理人也会加入到诉讼中来。另外,某些情况也会聘请专家和专业机构来进行协助。当然,其他事务所也会聘请专家和专业机构,但是依托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我们在配合方面会更便捷一些,因为我们有自己的专业代理人团队。 据了解,集佳的律师团队现在有70多人,平均年龄不到35岁,富有朝气和热情,极具作战的能力。每年代理的知识产权案件约两百件,主要以商标和专利为主,作为原告的胜诉率大概达到90%,作为被告的胜诉率大概是75%。 具体到此次入选十大案例的两个案件,李永波介绍说:“我们这个律师团队的专业性和大家互相协作的团队精神是值得骄傲的。团队的成员也代理过不少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在诉讼过程中非常专注、专业和认真,对于法律的掌握和利用还是非常好的。如我们今年刚结得一个专利侵权和商业秘密的案件,为国外的当事人取得2200万元人民币的赔偿,该案很好地体现了我们诉讼团队的实力和能力。对于“拉菲”案,则更多地体现了我们在所内如何进行配合,多个部门的密切协作,积极地把证据和素材利用起来。而“江淮”案在商标无效阶段和商标行政诉讼阶段、侵权阶段、不侵权诉讼阶段由主办律师来做主导,商标争议部分我们也会请公司的法律部门参与进来。” 除了团队的种种优势,李永波也谈到了集佳这个年轻团队需要进步的地方。他认为:我们这个团队平均年龄还不到35岁,团队年轻在诉讼过程中可能就会面临一些不足,比如沟通。包括和客户的沟通、法官的沟通以及和诉讼代理人之间的沟通,都是非常重要的。这种沟通有时候会成为一个案件的关键,能够有效地让别人理解你的想法,这对年轻人来说可能会有一些欠缺,所以需要他们从其他方面来进行弥补,比如证据方面做得更扎实一些。但年轻也有其优势,可以使他们在诉讼过程中想到很多切入点。与年轻律师相比,相对经验丰富的中年律师则在与法官沟通方面做得比较好,这也是案件中比较关键的一点。对于整个诉讼过程,我们要站在不同的角度去考虑,如客户的角度、对方的角度、法官的角度去考虑每个问题,从而达到有效的沟通。 优秀的律师团队能真正帮助客户解决难题,急客户之所急,真正为客户服务!集佳的团队自信能做到这一点,以往的优秀案例也证明了这一点。李永波表示:我们一直都会为成为知识产权诉讼专家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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