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销后发现遗漏债权_论公司注销后遗漏债权的处理

  摘 要:遗漏债权在实践中往往因为申报不及时,清算债权人利益得不到法律保护,现行《公司法》在这方面并没有很好地平衡股东、公司、债权人三者的利益。本文试图结合公司法相关制度,提出完善建议。
  关键词:遗漏债权 清算 过错
  一、前言
  公司解散是使公司消灭的法律行为, 是导致公司注销登记的一个起因。而公司注销作为公司解散、清算的后续步骤, 是对公司主体法人资格的消灭予以确认。公司由于存续期间存在大量的债权债务关系, 因此公司注销必然涉及公司原所有债权债务关系的终结。就目前我国公司立法而言, 公司法以专章对公司解散和清算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及制度安排, 但公司注销后出现的遗漏债权债务如何处理,现行《公司法》并没有明确,本文试图对这些问题进行探析。
  二、遗漏债权的清偿可能性
  遗漏债权,主要包括公司在解散后没有通知的债权、债权人因没有收到公司解散通知或没有看到公司解散公告等原因而未及时申报的债权等。①该类债权由于没有及时申报,在程序上有瑕疵,能否纳入清算范围呢?
  遗漏债权是否纳入清算范围,现行《公司法》没有规定,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出台的《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三条规定:"债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报债权,在公司清算程序终结前补充申报的,清算组应予登记。公司清算程序终结,是指清算报告精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完毕。"第十四条规定:"债权人补充申报的债权,可以在公司尚未分配的财产中依法清偿,公司尚未分配财产不能全额清偿,债权人主张股东以其在剩余财产分配中已经取得的财产予以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债权人因重大过错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的除外";此两条规定针对的是在清算结束前申报的债权,依法可以在公司尚未分配财产或股东在剩余财产分配中已经取得的财产中获得清偿,可见我国清算范围内的遗漏债权,仅限于在清算程序终结前补充申报的,未在清算结束前申报的债权是否能获得清偿,并没有规定。
  笔者认为,否定未在清算程序结束前申报的遗漏债权的清偿可能性是不合理的,原因如下:
  (一)债务人主体资格的消灭不代表债的消灭,除非是人身性质的债权债务。我国民法关于债的消灭原因大致有四类:1、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消灭,如免除、解除;2、基于债的目的达到而消灭,如清偿、混同;3、基于债的目的不能达到而消灭,如给付不能;4、基于法律规定,其中并没有规定债务人主体资格的消灭作为债消灭的原因,仅仅在债务人死亡时,具有人身性质的债务由于给付不能而消灭,比如说演出合同中如演出合同中的演出行为, 只有该合同规定的演员才能实际全面地履行、其它任何演员是代替不了的,如果该演员在演出之前死亡, 该演出义务即告消灭。
  (二)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债务清偿主体不限于债务人,对于自然人,我国有遗产分割后未清偿债务的清偿规定②;对于法人,我国规定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因此,债务人的死亡或主体资格消灭不会导致给付不能。
  3. 债权能否及时行使,又很多主客观原因,为了确保债权的及时行使,我国已经规定了诉讼时效制度,如果再在清算制度中对债权的实现做出过多的限制,将使债权人处于不利的位置,交易安全得不到保障。
  三、遗漏债权如何清偿
  (一)清偿义务人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注销登记, 公司终止。"在我国,公司注销后,公司的法律人格已经消灭,公司自身自然无法清偿债权债务。那么,其债权债务是否可以有股东承担呢?
  笔者认为,在股东分得剩余财产时,遗漏债务可以由股东承担。我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一起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这种责任承担是没有前提的,并不以公司是否存续为前提条件。另外,《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还规定:"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可见,股东从公司分得剩余财产,必须以公司债务的清偿为前提,公司人格独立于股东,并不代表股东对公司债务可以置之不理,否则,股东可能会滥用公司法律人格,通过隐瞒公司债权债务关系来谋取私益。
  那么,股东之外的其他人,是否应该承担责任?为了促进清算义务人忠实履行职责,确保清算程序依法进行,笔者认为,我们可以建立清算组责任制度,我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了清算组成员的义务与责任,第二款指出:"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对赔偿责任缺乏定量性规定,为了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赔偿责任应该与债权人未获清偿的债权相适应。
  (二)遗漏债权的受偿限额
  对于遗漏债权的受偿限额,应该视遗漏原因不同而设置不同的受偿制度。如果遗漏债权是由于清算组未履行通知义务或在公告过程中存在过错造成的,在遗漏债权应获清偿的同时清算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限额应为债权人的债权额。如果清算组对遗漏债权不存在过错,笔者认为,债权人仅就公司剩余财产有清偿请求权,当公司剩余财产不足以清偿时,债权人有权主张股东以其在剩余财产分配中已经取得的财产予以清偿,超出该范围清偿将违背公司人格的独立性和股东责任的有限性原则。
  (三)公司注销后遗漏债权的清偿规则
  我国《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目前也有关于公司注销后遗漏债权的处理规定,《解释二》第二十条:"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但是我国公司法没有明确什么情况下未经依法清算可以注销公司,使得该规定中的依法清算难以界定,其适用前提较为模糊,另外,注销登记前股东的债务承担承诺在什么情况下有效,在哪些范围内有效,也没有做出进一步说明,因而《解释二》第二十条在司法实践中不具有操作性。
  笔者认为,遗漏债权清偿规则的设置,必须平衡股东、债权人和公司三者的利益,兼顾效率与公平。我们可以按照过错原则,公平同时应促使清算组积极履行通知义务和股东积极履行债权申报义务。具体规则可设置如下:
  1. 如果在清算程序中由于清算组未履行通知义务或在公告程序中存在过错导致遗漏债权在清算届满方出现, 则遗漏债权对应的原公司债权人在股东清算受益范围内优先受偿, 不足部分由清算组成员承担连带责任, 责任以遗漏债权对应债权人本应分配在清算程序中分配的财产额度为限。
  2. 如果清算程序中清算组履行了通知义务且在公告程序中不存在过错, 则遗漏债权对应的原公司债权人在股东清算受益范围内优先受偿, 不足部分自行承担。
  四、结语
  笔者认为, 在处置遗漏债权问题上较为理想的解决办法,是在今后修订《公司法》时增加处置遗漏债权方面的规定,强化清算组的管理人责任意识,平衡股东、公司、债权人三者的利益。
  注 释:
  ①王红一:《公司解散后悬疑债权处笠研究》 , 载于《法商研究》2006年第6期。
  ②最高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2条规定:"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
  作者简介:谢春晖(1988-)男,中山大学2011级经济法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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