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聘用合同适用劳动合同法吗 事业单位与劳动合同法适用浅析

  摘 要: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它的施行对事业单位及人员会产生什么影响或者说是不是都适用?本文根据《劳动法》、《公务员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阐述了事业单位人员依其在单位中所具有的身份不同分别适用、适用但有例外、完全适用劳动合同法的三种情形。
  关键词:事业单位 人员 劳动合同法 适用
  
  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合同法》是自《劳动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制建设中的又一个里程碑。《劳动合同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在完善劳动保障法律体系方面迈出了重要的一步。劳动合同法的施行对事业单位会产生什么影响,或者说事业单位是否适用《劳动合同法》,是本文拟讨论的问题。
  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国家通过编制管理实现对事业单位人员的配置和调控。现有的事业单位按照职责可分为三类:一是直接承担政府行政职能,为政府服务,主要从事监管、资质认证等活动;二是承担公共事业发展职能、为社会服务,主要从事科教文卫、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等活动;三是承担中介沟通职能、为市场和企业服务,主要从事咨询、协调等活动。上述三类事业单位中的人员,根据《劳动法》、《公务员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依其在事业单位中所具有的身份不同分别为不适用、适用但有例外、完全适用劳动合同法三种情形。
  
  一、不适用劳动合同法
  
  在事业单位中适用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不适用劳动合同法。事业单位中适用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本身具有公务员身份,经国家机关委任到事业单位的人员。这部分人虽然在事业单位工作,但其行政编制、工资、福利仍然没有变,根据公务员法第2条规定仍属公务员。二是比照公务员制度来管理的人员,主要是一些由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人员。公务员法第106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本法进行管理。”因此,根据《公务员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上述两类人员适用公务法,不适用劳动合同法。
  
  二、适用劳动合同法但有例外
  
  劳动合同法与1994年颁布的劳动法相比,对人的适用范围上有所扩大,其中包括把事业单位的大部分人纳入到了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劳动合同法》第96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按此规定事业单位中通过聘用方式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适用劳动合同法,但有例外。
  事业单位聘用制是指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双方聘用关系,明确双方责任、权利、义务的一种人事管理制度。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迫切要求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建立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用人制度。为此,2002年起国家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以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提高队伍整体素质、增强事业单位活力。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也是一种双向选择的用人制度,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等行为也需要依法规范,在打破“能进不能出”僵化用人制度的同时也需要维护其劳动者的就业稳定。而且,从建立统一的劳动力市场的角度考虑,也需要将除公务员以外的其他单位劳动者纳入同一用人制度。因此,劳动合同法将实行聘用制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纳入了规范之列。根据国务院的规定,事业单位中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以及已实行劳动合同制管理的人员外,都要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全国实行聘用制的事业单位达到65万个,签订聘用合同的人员达到了1700万人,这部分人员曾经一度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进行保护,他们处在法律保护的一种空白状态。这次《劳动合同法》专门针对这个问题,把这部分群体纳入到《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使他们的权益能够在法律上得到一种有效的保护。
  劳动合同法不仅将事业单位中实行聘用制的人员纳入规范之列,而且允许其优先适用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这一规定,切合事业单位的改革。在劳动合同法起草过程中,是否把事业单位聘用关系纳入调整范围存在较大争议。基于我国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正处于改革之中,事业单位的经费来源、编制管理、工资福利、社会保障等各方面体制并未理顺,因此事业单位适用《劳动合同法》需要较大的灵活性。所以,法律法规定实行聘用制人员适用,但允许其例外。另外,也符合聘用合同的特点。劳动合同有广义和狭义。广义的劳动合同是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的协议。这里所称的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狭义的劳动合同仅指目前适用于企业的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是广义上劳动合同的一种特殊形式,具有劳动合同的基本特征,其基本制度与劳动合同相一致。但是,由于事业单位的特点以及目前国家对事业单位的管理在一些方面仍有别于企业,所以又与狭义劳动合同(企业劳动合同)有一定的区别。如,两者适用范围不同、政府干预的程度不同、管理监督部门不同、聘用合同的具体制度体现事业单位的性质和特点。因此,实行聘用制的人员适用劳动合同法时,法律允许其例外。
  
  三、完全适用劳动合同法
  
  《劳动法》第2条第2款规定:“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劳动合同法》第2条第2款也明确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也就是说在事业单位中除适用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以及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外,其他人员在与事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时,均适用劳动合同法。这类人员主要有三种情形:一是适用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或实行聘用制事业单位中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工勤人员,二是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中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三是事业单位向社会招聘的无编制(编外)人员。
  总之,事业单位上述人员中,第一类是比照公务员法来管理,这类人员由公务员法调整,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第二类是正在实行聘用制的以科、教、文、卫系统为代表的事业单位。由于聘用制度与一般劳动合同制度有一定的区别,所以这类人员在适用劳动合同法时,允许其优先适用特别规定;第三类是事业单位中除适用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以及实行聘用制的人员外的其他人员,完全适用劳动合同法。
  
  参考文献:
  [1]法制生活编辑部.解读劳动合同法[J].法制生活,2007,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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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贾俊玲.劳动法学[M].北京: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2003,1:24,75.
  [5]国办发[2002]35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
  [6]川办发[2002]40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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