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秩序中寻求室内设计的变化研究】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

  摘 要:如果人对秩序感的需求是一种本能,那么对变化的需求则是另一种本能。多样统一是差异面与对立面有规律有秩序的结合,割裂这二者的关系只能走入唯心主义的狭隘。   关键词:秩序 变化 室内设计
  
  一、对比与微差
  
  此处的对比和微差是被置于视觉上有关形式美的概念中而言的,也就是图形、形体在空间形态中的对比;质地、肌理方面的对比色彩方面的对比;虚与实的对比;动态与静态的对比等等。对比是“指差异明显强烈的视觉造型因素,甚至互相处于相反关系即对立关系的视觉造型因素的并置。对比美具有强烈醒豁的特征,容易成为视觉的中心点,起到使造型活跃的作用”[1]。没有对比,事物就无法呈现出它自身的特性,所谓“红花还需绿叶配”,没有绿叶的衬托,红花的美也只能“孤芳自赏”。要展现事物的独特之处,就要将它置身于矛盾和冲突之中,视觉上获得一种张力,打破了呆板、单调的格局,设计也因此富有生气和活力。对比是以牺牲秩序为代价的,是建立在矛盾另一方的“痛苦”之上的,如果矛盾的双方各不认输,势均力敌,最终导致的是“鱼死网破”、“两败俱伤”。如同室内设计中如果将所有墙面都装饰得过分华丽、繁琐,那么在视觉上就会因为目光无法集中,不知道该看哪个,其结果是无所适从、不知所措。过分强调对比,会破坏和谐统一的格局,只能导致无秩序和混乱。
  微差是建立在整体统一的秩序环境下小范围的对比。当对比双方在量上有着巨大差异,但作为被突出的一方,虽然量小却有着非常明显和强劲的优势,能迅速成为注意的中心。微差给人以惊奇感,是室内设计中克服单调、乏味格局的最为有效的方式、手段,它于细微中显变化,于统一中现美感。当然,无论是对比和微差都是指对同一性质之间的比较,如大小、曲直等形状差别,色彩、材质、虚实等不同。
  
  二、秩序与变化的辩证关系
  
  秩序和变化的存在造就了一对矛盾,作为矛盾的两个方面,它们似乎不能共存,一方的势力的增长总是以另一方的衰减为代价[2]。然而这却是事物发展的普遍规律,任何事物都具有它的两面性,对立统一是事物的普遍联系,在室内设计中对形式美的获取离不开秩序和变化的共同作用。人在追求秩序的同时也在追求着变化,它们共生共灭,谁也离不开谁。秩序是相对于杂乱无章而言,变化则是相对单调而言,它们共同的目的是创造和谐、统一。
  秩序从本质上来讲,它是变化的落脚点,变化需要建立在秩序之上,所谓“万变不离其宗”,说的就是这个道理。在室内设计中,我们会要求在形式上具有变化,达到与众不同的感觉,具有“个性”,这也是作为艺术的立足之本,独特的风格,鲜明的个性是它富有生命力、感染力的根本。但却不代表可以毫无章法的求新、求异,变化需要遵循一定的规范和合理性,只有在这种前提之下的变化才具有活力,才能获得美的感受。有了秩序感,变化才有了它的意义。另一方面,变化的目的也是为了证明秩序感的存在,我们通过变化去感受秩序。这也说明,有时候,我们设计中寻求变化的目的,不一定是为了展示变化带给我们的欢快、动感,或许仅仅是为了去感受秩序带来的恬静、祥和。
  秩序的出发点是把握各要素之间的普遍联系,将室内环境中的各组成部分融洽、协调地组织在一起,创造出一种整体感。秩序也是制约各要素发展变化的保障,如同人对自由的追求是要建立在一定的道德要求和法律制约之下的。打个比方,在一个以简约、大方为主题的室内设计中,如果放置一个雕琢繁复的红木家具,就会显得格格不入。即使家具本身再有美感、再昂贵,但跨越了本应存在的秩序范围,那么也只能令空间显得格格不入。
  
  三、秩序感的创新
  
  秩序感的创新是指我们对原有秩序的突破和否定,这种否定是带有条件的,是对那些不适应当前社会的落后事物的淘汰,然而否定也不是对旧事物的丢弃,而是在吸收精华之后的一种扬弃[3]。这是辩证法对事物发展的普遍规律,用这种观点可以探讨我们在室内设计中的一些相关问题。
  就发展的观点来看,秩序感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室内设计的发展史也验证了这样一个道理。从古希腊时期庄重典雅装饰风格,到罗可可风格的华丽、繁琐,再到现代主义的实用、简洁,以及到后现代主义对装饰再次强化,经历了一条曲折的发展路线,似乎是一条从简单到繁琐,再由繁琐到简单的变化规律。实际上,每一次变革都不是单纯的反复,我们绝不会认为后现代主义的繁琐和罗可可时期的繁琐是相同的。这种螺旋上升的方式正是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
  室内设计是个更新速度很快的行业,伴随着时尚和流行趋势的变更,两年前的室内设计作品在今天看来就已经显得落后、陈旧。更新有着两个层面的含义:一种是潮流,一种是新的理念。喜新厌旧成了我们这个时代的某种特征,人们要求不断地翻新来带给他们新奇的感受。这是一种在变化中寻求变化,不是设计的普遍原则。而新的理念代表着一种新的思考,是对旧秩序中不符合时代特征、科技发展、文化内涵的否定,它不一定是全新的事物,更有可能是对传统的提炼和改进。也只有第二种含义才是我们设计人员应该真正关注的。对于一个新的秩序的产生,我们首先抱有的是一种肯定态度,随着时代的发展,我们开始怀疑,并逐渐否定这种秩序,之后我们又会在原否定的基础上进行新的否定。所以没有那一种设计和理念是一成不变的,也因此没有那一种设计是能够适应任何时代的发展而“永葆青春”,所存在的只是对过去辉煌的怀念,我们只能说那是永恒的“经典”,而不是永远的“恰当”。
  
  四、对视觉中心的思考
  
  在室内设计中,我们经常会用到“视觉中心”这个概念,并认为这是整个环境中最为突出、悦目之处,被看作是精华所在和设计形式上的高潮点。对于这两个词在概念上是有所不同的。“视觉显著点”指的是引起知觉注意的中断位置,强调的是“显著”。而“视觉中心”则指的是在视觉上最为吸引人的地方,它最为重要,并占据“中心”位置。对于这两个概念的区分,我认为是很有必要的,这可以防止设计界对“视觉中心”这个词的滥用。
  我们常常听到某些设计师在解释他的方案时,在对同一个空间内,多次使用“视觉中心”这个词,凡是具有变化的,能引起注意的部位,都被灌以“中心”的含义,这似乎是不合逻辑的。对于“中心”这个词,本身就包含着一种唯一性,比如在中学时期我们学习写作文时,老师会叫我们归纳中心思想,而且我们也很清楚,一篇好文章不会有两个中心思想。
  此外,由于“视觉显著点”是由秩序上对连续的中断所引起的,那么我还要反驳一种设计界常用的设计方法。有不少设计师在设计时过分强调亮点,他首先进行了简单一些功能安排之后,立即去寻找在这个空间有那几个部位是通常设计中需要强化的,如居室设计中的电视机背景墙,客厅与餐厅的转折处,沙发背景等,于是在这几处大做文章,拼命挖掘他的奇思妙想,并认为一个空间中只要有几个亮点便是成功的设计。当然,他也有可能创造出一个美观、舒适的居室环境,但我要反驳的是这种设计思想,它忽视了秩序的重要性,于变化中寻求变化,犹如在绘画中我们先从细部着手,把眼睛和鼻子刻画得很精细、漂亮,但我们就可以因此而不顾嘴巴、耳朵了吗?对于“视觉显著点”或“视觉中心”位置的选择,完全应该是在对整体的秩序有了先期的把握和统一规划后,才选择那些令人感到单调乏味的部位,并在中断后容易引起注意的地方进行深入刻画。
  
  参考文献:
  [1]章利国.造型艺术美学导论[M].河北:河北美术出版社,1998年76页.
  [2]成晓鹏.室内设计中的秩序感[D].东南大学,2006年35页.
  [3]朱杰栋.对称与均衡在室内设计中的应用[D].东南大学,2005年5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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