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腐倡廉党课讲稿(结合案例)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反腐倡廉党课讲稿(结合案例),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写作有帮助!

反腐倡廉党课讲稿(结合案例)

反腐倡廉党课讲稿(结合案例)4篇

【篇1】反腐倡廉党课讲稿(结合案例)

《廉政准则》再学习、再认识

——反腐倡廉教育党课讲稿

同志们:

大家好!今天的反腐倡廉教育党课主要讲两个方面的问题:第一,深读《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以下简称《廉政准则》);
第二,就学习贯彻《廉政准则》,谈谈个人的几点想法,供大家参考。

下面,讲第一个问题。

一、《廉政准则》是规范党员领导干部从政行为的重要基础性党内法规

1、《廉政准则》的形成过程

我们党历来高度重视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不断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方面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也不断健全完善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规范。改革开放之初,邓小平同志明确指出,党内存在不正之风和腐败风气,强调“要解决思想问题,也要解决制度问题”,中央还下发了《关于解决当前机关作风中几个严重问题的通知》等一系列加强党风建设的文件。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后,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提出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的要求,明确提出要依靠发展民主、健全法制来预防和治理腐败,把制度建设作为一项全局性、基础性工作来抓,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进程明显加快。从1993年至1997年1月,经党中央批准,中央纪委先后对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重申和提出了“31个不准”,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重申和提出了“8个不准”。为把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逐步纳入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1997年3月,中央制定了《廉政准则(试行)》,1998年至十六大召开之前,经党中央批准,中央纪委还就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从业限制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党的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对反腐倡廉建设提出了一系列新思想新要求新举措,强调“要在严厉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随着新时期党建工作特别是反腐倡廉建设的不断深入,为适应现实需要,中央决定修订《廉政准则(试行)》。2007年初,中央纪委即着手开展修订工作。修订工作的主要思路是,一要全面吸收中央和中央纪委关于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新要求。二要吸收借鉴实践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做到制度建设的与时俱进和创新发展。三要做到与其他党内法规更好的衔接。四要充实完善实施与监督制度。经过近两年的不断修改、完善,形成了修订送审稿。2009年1月,中央纪委书记办公会议审议并原则同意。根据中央纪委书记办公会议的决定,将文稿普发各省(区、市)征求意见。同时,征求了中央组织部、中央政策研究室等8个中直单位的意见。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召开后,在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全会精神的基础上,修改形成了新的修订送审稿,2009年11月,中央纪委常委会议审议并原则同意,决定呈报中央审议。修订送审稿先后经中央党建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审议同意,最后经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中央于2010年1月18日印发《廉政准则》。

2、《廉政准则》的主要内容

《廉政准则》分为总则、廉洁从政行为规范、实施与监督和附则等4个部分,共18条。

总则部分,强调了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重要意义,对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从正面提出了必须坚持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必须在党员和人民群众中发挥表率作用、必须模范遵守党纪国法、必须弘扬党的优良作风等原则性要求,同时也明确了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必须坚持的原则。

第一章“廉洁从政行为规范”部分,分别从“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等8个方面提出了52个“不准”。这些要求与《廉政准则(试行)》相比,一是保留了《廉政准则(试行)》中目前仍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且不与新要求存在交叉的5个“不准”;二是对于规范内容相近或者类似、存在交叉的,进行了归纳、合并,有的还借鉴了地方和部门的做法,形成了19个“不准”;三是对于与《廉政准则(试行)》规定内容不存在交叉的,加以吸收,新增形成28个“不准”;四是考虑到有些要求提出时具有很强的针对性,但随着社会发展和相关管理制度的完善,这些方面的不廉洁行为已无产生蔓延的土壤,再写入廉政准则意义不大,作了删除。

第二章“实施与监督”部分,作了进一步充实完善,重申和明确了各级党委(党组)和纪检机关贯彻落实《廉政准则》的责任,并分别从教育、监督、考核、责任追究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第三章“附则”部分,明确了《廉政准则》的适用对象,并对有关地区部门单位依据《廉政准则》制定具体规定提出了要求。

总的来看,《廉政准则》贯彻了党中央和中央纪委近年来对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要求,体现了反腐倡廉建设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的新进展,反映了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实际需要,是一部比较全面、系统规范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的基础性法规。

3、《廉政准则》的地位和作用

贯彻实施《廉政准则》、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是新形势下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教育、管理、监督的现实需要;
是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举措;
是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的重要保证。贺国强同志的讲话已经充分说明了《廉政准则》的重要作用。《廉政准则》在党内法规体系中居于重要的地位,主要表现在以下三点:一是效力等级高。二是适用对象重要。三是内容比较全面、系统。《廉政准则》的内容和贯彻实施涉及许多重要的党内法规。为此,《廉政准则》注意与《党纪处分条例》、《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法规保持协调。比如:在处理与《党纪处分条例》的关系上,《廉政准则》定位于对党员领导干部提出廉洁从政要求,而《党纪处分条例》提供了违反廉洁从政要求行为的定性量纪标准。作为规范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的基础性法规,《廉政准则》的作用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

(一)《廉政准则》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提供了明确的自律标准。面对新形势新任务,要保证党员领导干部廉洁奉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一方面,要进一步加强党员领导干部的理想信念教育,强化思想道德防线,增强领导干部抵御廉政风险的能力;
另一方面,要制定较为全面的行为规范,明确哪些行为是可以做的,哪些行为是不能做的,使党员领导干部在涉及到具体廉洁从政问题时有所遵循。《廉政准则》从8个方面对党员领导干部提出了52个“不准”的要求。这些“不准”,进一步明确了有关新情况新问题的政策界限、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和更严的要求,为党员领导干部严格自律提供了明确的法规依据和执行标准。

(二)《廉政准则》为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提供了有效的监督途径和措施。针对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方面存在的“教育不扎实、制度不完善、监督不得力、惩治不到位”问题,一方面,《廉政准则》关于行为规范的规定,为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群众提供了监督的标尺和依据,使各种监督主体在监督、评价党员领导干部的行为时能够“心中有数”。另一方面,《廉政准则》贯彻中央关于加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充实了实施与监督措施,从而使党组织对党员领导干部加强教育、管理、监督的思路和方向更加明确;
使实施主体和监督主体增强责任意识,形成领导有力、监督有效的工作机制;
使廉洁从政行为规范与相关的教育、管理、监督制度的关系更加协调。

(三)《廉政准则》为进一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提供了有力的工作抓手。贺国强同志在全国电视电话会议上指出,《廉政准则》作为规范党员领导干部从政行为的基础性法规,是建立健全教育、监督、预防、惩治等方面制度的重要基础。从这个意义上讲,《廉政准则》的具体实施,既是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又直接影响到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其他重要工作。比如:开展以《廉政准则》为主要内容的廉洁从政教育,可以进一步丰富反腐倡廉教育的形式和内容;
围绕提高《廉政准则》的可操作性和执行力建章立制,可以进一步拓宽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视野和领域;
对照《廉政准则》提出的各项要求,检查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存在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加强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可以有力地促进预防腐败工作的深入开展;
以贯彻实施《廉政准则》为契机,深挖细查一批案件,可以进一步加大惩治工作力度等。

(四)《廉政准则》有利于进一步树立党和国家的廉洁形象。

《廉政准则》的规定,标准很高、要求很严,鲜明地表达了我们党廉政建设的主张,清楚地表明了我们党提倡什么、反对什么,彰显了我们党和国家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绝不容忍腐败的决心和态度。通过宣传教育,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能够从《廉政准则》中了解和认识到我们的党不仅不允许领导干部有特殊利益,而且对他们有更多的约束和限制;
有利于在全社会发挥示范和带动作用,培养人们廉洁、守纪、公正的思想观念,促进各行各业形成风清气正的廉政文化氛围和廉洁从业环境。同时,《廉政准则》的颁布实施还有利于在国际社会进一步树立我们党和国家清正廉洁的形象,促进反腐败国际交流与合作的深入开展。

4、《廉政准则》的主要特征

首先,《廉政准则》的首要特征是“转正”了。由过去的试行性质转为正式的党规党法,这本身就是一种突破。近代法律思想强调,对于社会的各个领域,法律通过制定而运行是优于将法律自身进行完善的首要因素。脍炙人口的“约法三章”的故事就说明了这一点,(《史记.高祖本纪》:“与父老约,法三章;
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汉书.刑法志》:“高祖初入关,约法三章”)正是因为刘邦通过与老百姓进行简明而必要的三章约法才取得了稳定关中的成效。腐败治理,属于国家社会制度化治理的领域,在制度方面由试行而“转正”,必将大大提高《廉政准则》的规范程度和公信程度。过去的试行准则虽然也具有重要的制度意义,但毕竟是“试行”,而“试行”的东西无论从心理还是实践上看,大概都是能具有回旋余地的。正式的准则则不同,从条文上看,《廉政准则》从总则到分章论述,尤其是将八个方面的准则进一步列为52种具体的“不准”,有主线,成系统,内涵大大丰富,原来的试行准则是无法与其比肩的。这样,在具体的实践中,《廉政准则》必然会时时起到一种提醒的标示性警戒作用,在此基础上成为党以制度治理腐败的有力依据。 

其次,《廉政准则》的突出特色在于与时俱进,全面深入。《廉政准则》治理经济腐败的条和条下面的目,大都紧贴当今改革开放经济建设的实际,点面结合,具有内在的逻辑性和统一性。比如《廉政准则》第一章第二条规定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在具体的条目中就针对经营企业、持有股份或证券、金融投资、境内外经济事务、兼职中介以及党员领导干部退休前后几个方面规定了六个“不准”。这六个不准正是从当前的改革开放经济建设的实际情况出发作出的规定。对经营企业、持有公司的有价证券和金融投资的不准,是针对具体的实业和金融两个主要经济领域作出的规定;对境内外经济事务方面作出的不准,则是对空间上经济活动的规定;兼职和退休前后行为的一些不准,则在党员领导干部个人职业生涯的时间方面进行了规定。这六个规定,有效而全面地涵盖了当前党员领导干部有可能取得不法收入的主要渠道和形式,并从个人主体经营开始,从时间和空间两个纬度全面进行了规约。必须承认,这种规定,是具有很高法规制定水准和实施针对性的。在实践中,这样的条目也必然会收到以制度治理腐败心理上和实践上的双重实效。 

最后,《廉政准则》的深刻内涵在于对“炫耀性”腐败和“身边人”腐败的治理。“炫耀性”腐败是指个别不法领导干部利用公款为个人求排场、摆阔气的腐败行为;“身边人”腐败顾名思义,是指个别不法领导干部利用手中权力,为自己身边的工作人员、亲属等关系密切的“身边人”谋求非法利益的腐败行为。《廉政准则》除了上述的首要特征和突出特色之外,其深刻内涵就是全面详细地对“炫耀性”腐败和“身边人”腐败进行治理和规约。比如说《廉政准则》第一章第六条就明确规定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在具体的条目中,从公款报销、楼堂兴建、公款住宿、公款行车以及庆典活动五个方面进行了具体规约;在第八条中,《廉政准则》还对“政绩工程”、“形象工程”以及弄虚作假行为进行规定。这样,就基本上涵盖了党员领导干部有可能进行“炫耀性”腐败的主要途径,为有效治理“炫耀性”腐败准备了党内治理依据。对于“身边人”腐败,《廉政准则》在第一章第五条中予以明确界定,从提拔干部、公费资助、接受调查、私人谋利和经济活动等几个方面进行了八个不准的规定。这样,就深入到了党员领导干部的“身边人”层次,将腐败治理的制度化落到了实处。 

总之,《廉政准则》的出台,标志着依靠党内制度治理腐败进入到新阶段。在充分肯定这种意义的同时,也要看到在实施中有两点需要注意:第一,《廉政准则》在实际运行过程中的执行力度和监督设计需要从中观和微观层次落实。《廉政准则》第二章与第三章对这一点进行了宏观的有效规定,而具体分管机构、实行程序、处理方式以及监督设计等方面的明确界定也是必要的,所以后续的具体的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不同行业相关的中观和微观规定仍需要进一步跟进;第二,《廉政准则》从本质上说属于党规党法范围,如何界定《廉政准则》和相关国家法律法规的关系和比照,是关系到落实《廉政准则》精神,更加有效地威慑惩治腐败分子的关键点。

下面,讲第二个问题,就学习贯彻《廉政准则》,谈谈个人的几点想法:

二、守信念 守准则 守清廉 切实把准则要求转化为行动指南

1、充分认识中央颁布《廉政准则》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学习贯彻的自觉性

坚决反对腐败是党必须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全党必须深刻认识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坚定不移地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推向前进。由于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和条件在短期内难以消除,特别是一些领域的体制机制制度还不健全,反腐倡廉建设任务仍然艰巨。我们决不可掉以轻心,要更加增强忧患意识,更加居安思危。充分认识中央颁发《廉政准则》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发扬涌兴党建和反腐倡廉工作的传统优势,自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部署要求上来,切实把学习贯彻《廉政准则》的各项任务抓紧抓好。

2、严格按照《廉政准则》提出的要求和规定,着力解决涉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突出问题

《廉政准则》是党的纪律,是党员领导干部必须遵守的规矩,不可超越的界限。《廉政准则》设立的8条禁止规定和52个不准,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现实性。我们要结合涌兴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在此我着重谈谈党员干部作风方面的问题。党员干部的作风,关系党的形象,关系党和人民事业的成败。习近平同志明确指出,近些年来干部队伍作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是:有些干部宗旨意识不强,一事当前首先考虑个人利益,对群众的疾苦和诉求漠不关心、麻木不仁;
有些干部事业心和责任心不强,对工作不负责任,饱食终日、无所用心、得过且过;
有些干部心浮气躁,工作浮在面上,拈轻怕重,好大喜功,急于求成、急功近利;
有些干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严重,热衷于做表面文章,热衷于作秀;
有些干部表里不一、言行不一,台上台下两个形象,人前人后两种表现;
有些干部贪图享受,铺张浪费,有的甚至沉溺于灯红酒绿、吃喝玩乐,见利忘义、以权谋私,等等。省委书记罗清泉同志在省纪委九届六次全会上在讲到党员干部作风问题时指出:少数干部奢侈浪费、贪图享乐,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办事推诿拖拉,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问题依然比较突出。

3、学习贯彻《廉政准则》,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干部管理工作

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关键是从严抓好班子、带好队伍、管好干部。干部的健康成长,既要靠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又要靠组织的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各级组织要切实履行好从严管理干部的职责,坚持原则,敢抓敢管,加强经常性教育,健全干部日常管理机制,不断提高干部管理水平和效果。

4、学习贯彻《廉政准则》,抓好腐败风险预警防控体系建设

我们要从实际出发,加强岗位廉政风险防范,重点查找岗位职责、业务流程、制度机制、外部环境等四类廉政风险,根据风险发生几率或危害损失程度确定风险等级,有针对性地制定防控措施制度,着力形成以岗位为点、程序为线、制度为面的岗位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堵住权力滥用的漏洞,确保权力阳光运行。

5、学习贯彻《廉政准则》,领导干部要率先垂范,带头做到廉洁自律

(1)不踩红线 坚守底线 筑牢防线

《廉政准则》恰如一把反腐利剑、一剂拒腐猛药,给广大党员领导干部敲醒了警钟,划定了雷区,促使广大党员领导干部严格自律、洁身自好,始终做到防患于未然。

《廉政准则》划出了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红线”。无以规矩,不成方圆。《廉政准则》从8个方面,作出了52个“不准”。

这52个“不准”可以看作是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52条不可逾越的“红线”,时刻警醒党员干部坚持用准则规范自己的从政行为,在任何环境、任何情况、任何时候都必须严于律己,廉洁奉公,决不“开口子”、“留空子”,决不踩红线。

《廉政准则》规定了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底线”。水滴石穿非一时之能,绳锯木断非一日之功。同样道理,党员领导干部从廉洁到不廉洁也不是一天两天就形成的,它是一个日积月累的过程,是一种量变到质变的演进。从已经查处的一些腐败分子来看,他们第一次“伸手”,往往是从一些小事开始。可喜的是,52个“不准”中有很多管的都是小事,这些“不准”给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作出了最准确、最明白、最清晰的规定,是党员领导干部工作生活必须坚守的底线。

《廉政准则》筑牢了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防线”。为政之初,每个党员领导干部都想为人民做点事,做一个有益于社会的人。然而生存于现实生活中的党员领导干部,面对社会上形形色色的诱惑,能够始终慎独慎微慎友、自觉抵制腐败侵蚀固然是好,借助外力告诫自己、提醒他人防止犯错亦为不错。《廉政准则》正是党员领导干部滑向腐败深渊的一道坚固“防线”,为党员领导干部提供了“护身符”,以此来严格要求自己及身边人,以此来抵制各种拉拢和腐蚀。坚决贯彻《廉政准则》,切实做到预防为先、关口前移、筑牢防线。

(2)让坚守《廉政准则》成为一种习惯

古人云:“不受曰廉,不污曰洁。”(东汉时期王逸给屈原的《楚辞》作注说)廉与洁不可分割。党的干部要率先垂范,为政以廉,洁身自好。为政之要,贵在廉洁。无数事实表明,廉洁既是一种品德,更是一种能力。

需提醒的是,坚守《廉政准则》的习惯关键在养成,需要始终保持从善弃恶的观念,保持对良好品德的不懈追求,亦如一廉政格言所说,“纵贪欲如落水,不用吹灰之力,终成灭顶之灾;
保清廉似上山,定需步步用力,方能攀上巅峰。”,千万不能半途而废,前功尽弃。

(3)贯彻《廉政准则》要在真信真学真用上下工夫

真信。多年以来,为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中央出台了多项法规制度,可谓是苦口婆心,用心良苦。绝大多数党员领导干部能够按照中央要求,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但也有一些党员领导干部漠视法规制度,认为制度不过就是“牛栏关猫”、“高压线不带电”,加之一些党委(党组)和纪检监察机关对法规制度执行的情况监督乏力,造成党员领导干部我行我素,不以为然。党员领导干部要明白执行《廉政准则》是党的性质和宗旨的基本要求,是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重要保障,也是正确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的重要基础。每名党员领导干部务必真心实意把《廉政准则》学习好、贯彻好、落实好,做到真信。

真学。《廉政准则》提出了“八条禁止”、“52个不准”,这不仅是党中央给党员领导干部戴上的“紧箍咒”,更是“安全网”。党员领导干部须在真学上下工夫,务必学深学懂学透。要创造良好的学习环境。要克服三种不良学习倾向:一是“不学”,把学习《廉政准则》当成额外负担,缺少学习的兴趣和热情,不愿学习。党内那些腐败分子被抓时常说的话就是:平时不学习,放松了世界观、人生观的改造。话虽有推托之意,但也不完全是假,腐败分子的确不把学习放在心上。党员领导干部务必引以为戒;
二是“空学”,学习《廉政准则》不注重联系思想和工作实际,纸上谈兵;
三是“假学”,摆样子、走过场,甚至言行不一,说一套、做一套。要采取多种形式学习,特别是要加强自学。党员领导干部要对照自身廉洁自律方面的问题来学习,改正不足,净化心灵,真正使《廉政准则》入脑入心,成为党员领导干部的行为准则,做到真学。

真用。真信是前提,真学是基础,真用才是目的。学习全是为了应用。贺国强同志指出,贯彻《廉政准则》,促进廉洁从政,贵在身体力行,重在狠抓落实。我们毎位领导干部要做到真用。

(4)贯彻《廉政准则》要管自己 服人管 管他人

思想决定行动。各级党员干部要把学习贯彻《廉政准则》作为加强党性修养的必修课,作为增强党性锻炼的重要任务,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党员要做群众的表率,干部要做党员的表率,领导干部要做一般干部的表率。反腐倡廉制度约束的重点是权力运行,而掌握和行使权力的主要是领导干部。因此,领导干部要做到三个“经得起”(经得起问、经得起查、经得起历史的考验),严以律己,为人表率。现在社会上有一些居心不良的人,挖空心思与领导干部套近乎,把掌有实权的干部当作“资源”来经营,把表现优秀的年轻干部当作“潜力股”来投资。我们一定要提高警惕,始终绷紧反腐倡廉这根弦,时时处处用党纪国法严格要求自己,切实做到不为私心所扰,不为名利所累,不为物欲所惑。

党员领导干部要履行好“一岗双责”的责任,除模范遵守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外,还应管好分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同时还要管好身边的工作人员和家庭成员。

6、强化工作措施,确保学习贯彻《廉政准则》取得实效

制定一份好的文件不容易,把文件落到实处更不容易。我们要紧密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实施方案,强化措施要求,确保《廉政准则》得到有效执行。当前,大家要集中一段时间,以党员领导干部为重点,认真组织学习,掌握《廉政准则》的新内容、新要求。要把《廉政准则》的执行情况和党员领导干部参加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对照检查,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干部考核等方面的重要内容,认真加以监督检查,切实做到预防在先、关口前移。确保《廉政准则》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谢谢大家!

【篇2】反腐倡廉党课讲稿(结合案例)

反腐倡廉建设党课讲稿

  反腐倡廉建设党课讲稿

  扎实开展反腐倡廉建设 为**管理处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坚强政治保证

  (***书记在**管理处反腐倡廉建设党课上的讲话)

同志们:

  根据厅党组“廉政交通三做起”和“情系民生、勤政廉政”宣传教育月活动的要求和处党委的安排,今天我就充分认识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性,进一步抓好**管理处的反腐倡廉建设,谈一些个人的学习体会和认识,和大家一起讨论,有些观点不一定准确,供大家在实际工作中参考。我想讲三个问题:

  一、充分认识反腐倡廉建设的重大意义。

  反腐倡廉建设关系到党的生死存亡,关系到国家的长治久安。抓好反腐倡廉建设对保证党和国家事业健康发展、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和保持党的先进性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对其重要性有很多全面、系统的论述,今天我想从历史的和现实的两个侧面来谈谈我的体会。

  1、反腐倡廉建设对人类社会的发展起着十分重要的推动作用。

  从历史看,“廉”和“廉政”的概念自古有之、历史悠远,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有着不同的内涵。早在4000多年前的氏族社会,当时的黄帝就设置了实施监督的官员,其中一项任务就是对管辖的属国行使监察权。夏商周时期,就有了称之为“方伯”的监察官员,他“受命于王”,对各路诸侯进行监察。秦始皇改“方伯”为监御史和监察史,从中央到地方组成了一个较为严密的相对独立巡视系统。西汉中期,由于对监察官员实行了分级负责,多数监察官员职位变低,但权力越来越大,对贪赃枉法者可以举奏弹劾,甚至可以直接拘捕。到了唐朝,任务是“掌以刑法典章纠正百官之罪恶”,与其他重权机构平行。明朝的监察巡视制度则更加完善。朝廷派遣得力干将充任巡按者,代天子巡狩,权力更崇重。清初的统治者也深知以廉政为主要目的的监察对于维护封建政权的重要性,为了“察吏安民、澄清吏治”,专门建立了巡按制度,设立了巡道机构,并给予相当高的地位和权力,被称为“天子之耳目、朝廷之心腹”。以上可以看出历朝历代的统治者对反腐倡廉建设都非常的重视,反腐倡廉建设在不断的历史借鉴中发展和完善。

  当然,按照唯物史观和阶级分析的观点,历代统治阶级重视廉政,是为了维护他们的封建统治地位,从而更加有效的盘剥和压榨劳动人民。但从客观上看,统治者实施反腐倡廉措施,调整了生产关系中不和谐的因素,适应并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健康发展,因而对社会的协调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翻开几千年的中国历史,“廉则兴,贪则败;
廉则盛,贪则衰”是一条不变的真理。中国历史上几个黄金时期,从成康之治、文景之治,到贞观之治、康乾盛世,之所以能成为我国历史上几个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得到较好较快发展的“治平之世”,就是由于当时的当权者遏制了贪赃枉法势头,整个社会保持一种比较清廉的风气。其中就诞生了狄仁杰、包拯和海瑞等一些名垂千古的清官廉吏。反之,每个朝代的灭亡,基本原因都是由于其统治阶级的腐朽、贪污成性,使小人得志、贤臣良将深受迫害,可以说是腐败使之灭亡成为历史的必然。众所周知,蒋家王朝之所以很快地为历史所淘汰,重要的原因就是当时的“蒋宋孔陈”四大家族不择手段、刮取不义之财,使国民党最终失去了民心,也就失去了其执政的基础,因而反腐倡廉也就成为一个政府、一个政党一刻也不能松懈的重点工作,是保持政党执政地位的一个关键因素。

  2、反腐倡廉建设是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坚强保障

  从现实看,今天我们党走过了87年的光辉历程,纵观我们党的历史,既是一步部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奋斗史,又是一部反腐倡廉,不断纯洁队伍,提高战斗力的斗争史。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从1978年12月至1989年6月,在不搞群众运动的前提下,通过打击经济领域严重犯罪和全面整党,探索了在工作重点转移,实行改革开放的条件下如何开展反腐倡廉工作。1989年6月至1992年10月,面对1989年春夏之交出现的严峻负责的形势,邓小平同志作出的政治交代,第一件事就是反腐败,并从人民群众最关心的问题抓起,反腐倡廉工作发挥了稳定人心、稳定大局的作用。1992年10月至20xx年12月,面对体制转轨过程中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态势,我们党采取坚决的态度和有力的措施,开展了深入持久的反腐败斗争,特别事查处了成克杰、陈希同、胡长清等一批腐败分子,突破了厦门、湛江特大走私案等一批有重大影响的大案要案,在国内外都引起了很大反响。20xx年12月至今,反腐败斗争进入到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重大战略思想,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深入推进反腐倡廉的新阶段。特别是胡锦涛为总书记的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以人为本”,为民、务实、清廉,同时严肃查处了王怀忠、刘方仁、田凤山、张恩照等案件,受到了全党、全国人民的认可。反腐倡廉实践说明,我们党惩治腐败的态度是坚决的,作出的重大决策和战略部署是非常正确的,成效是十分明显的。

  党的十七大对新时期的反腐倡廉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反腐倡廉建设”是十七大对党风反腐倡廉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新概括。过去通常的提法,是党风廉政建设、反腐败斗争、反腐倡廉工作。“反腐倡廉建设”的提法,更符合反腐败斗争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的特点和经常化、制度化、法制化的路子;
更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总体布局,有利于更好地把反腐倡廉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之中,拓展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工作领域;
有利于更好地整合反腐倡廉力量,把坚决惩治腐败和有效预防腐败有机地结合起来、统一起来,做到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十七大报告把反腐倡廉建设纳入党的建设的总体布局,向全党全社会发出了一个明确的信号,“把反腐倡廉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提升了反腐倡廉建设的地位和作用,进一步明确了反腐倡廉建设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同时,强调“一个坚决、三个更加”,这就是,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

  以上事实说明,我们党历来高度重视反腐倡廉建设,特别是在革命建设、改革的重大历史关头和关键发展阶段,更是高度自觉的把反腐倡廉建设摆在非常重要的位置。因此,我们一定要从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战略高度出发,深刻认识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二、及时掌握腐败问题的发展趋势,防止错误心理。

  我们党执政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社会发展和经济环境发生了深刻而复杂的变化,反腐倡廉建设不断面临新情况、新问题、新趋势。前些年,“高官”腐败案件、党政“一把手”违法违纪问题比较突出,利用干部人事权、司法权和行政审批权违法违纪案件,资金高度密集领域、垄断行业、经济热点部位的腐败案件频发,腐败分子往往集政治上蜕变、经济上贪婪、生活上腐化于一身。近两年,腐败问题又出现了一些新的发展趋势。根据有关资料显示,主要有以下几种趋势:

  一是腐败“低职化”。20xx年,国家反腐败查处的干部总数是13929人,其中省部级和局级干部合计为965人。可见,随着国家高级干部腐败案件被关注程度的不断加大,“低职务”腐败比例在加大。因此,总听到有人说“我们这些芝麻粒儿大的官,谈不上什么廉洁不廉洁的。”其实,涉及票据管理、用品采购、招待费管理等一些具体工作,大都是靠职务低的人去落实的。这本身就有个能否秉公办事、正确用权、会不会吃了人家的嘴短、拿了人家的手软的廉洁问题。往往出现在工程招标领域,规定领导干部不得参与,党政一把手不得打招呼后,而具体实施的一般工作人员往往容易出现腐败问题,这要引起我们的注意。

  二是腐败“年轻化”。过去常见的“59岁现象”不再突出,随着干部的年轻化,腐败案件中的70、80现象也逐渐显现。35岁左右的干部目前已经成为职务腐败的高发群体。原广东省交通厅副厅长李向雷,复旦大学毕业的研究生,不到33岁就担任广东省公路局副局长,当时是全国最年轻的省公路局副局长。但这名年轻有前途的干部被眼前的成功自我陶醉,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从担任局长职务第二年便开始收受贿赂,最终走上犯罪道路,让人惋惜;

  三是腐败“日常化”。或者称为“潜规则化”,它是指在特定领域内按照默认的某种行为方式行事的潜在的游戏规则,具有秘密、潜在、默契、未作正式规定却心照不宣等特点。医生开刀拿红包,采购人员拿回扣等等,甚至教育系统不断提高的赞助费都成为大家司空见惯的事情。这次厅直个别单位的腐败问题,起因就是当事人将款项存入银行后,为了表示感谢,银行按照“惯例”按照比例为当事人提成。这种看似“潜规则化”带来了惨痛的教训。

  四是腐败“合法化”。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多元化,一些腐败案件的作案手段更加隐蔽,案情更加复杂。腐败分子通过一些表面上看似合法的经济活动形式来掩盖其非法谋利的实质。有的借国有企业重组改制或国有土地出让的机会,将国有资产或资源贱卖给亲戚朋友;
有的本人或通过家属以低价购买、借用、不过户等方式从不法商人那里获取住房、小汽车等,进行权钱交易;
有的通过洗钱将赃款转移境外后出逃,有的通过操作股票、期货来达到受贿行贿的目的。

  五是腐败“家族化”。越来越多的“窝案”、“串案”,表明很多腐败分子越来越注重拉帮结派,经济上相互牵连,结成了利益同盟和具有紧密人身依附性质的关系网,往往案前有预谋有计划、案中有分工有组织,案后有攻守有同盟。腐败的群体中,配偶、子女、亲属、秘书、司机等担任着十分重要的角色。现在还有一种说法,就是“每个贪官背后都有一个二奶。中央查处的震惊全国的“陈良宇案”就是典型的一例,其牵扯的涉案人员之多,身份之全令人咂舌。

  党中央高度重视党风反腐倡廉建设,各级党组织也把反腐倡廉建设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但仍然无法杜绝腐败案件发生。纠其原因,在腐败分子的利益驱使、飞蛾扑火的同时,也和我们少数同志在抓党风反腐倡廉建设中存在的一些心理影响密不可分。

  一是“见怪不怪”的心理。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这种心理普遍存在,即认为“腐败是发展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出现腐败案件没有什么大惊小怪的”。的确,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确出现了腐败问题,但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是推崇“金钱至上”的拜金主义,让人不择手段地追求物质享受;
也不是鼓励大家无原则的市场竞争,让人弄虚作假、争名逐利、损人利已;
更不能把等价交换原则用于权钱交易。所谓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腐败不容存在,也不应存在。“见怪不怪”必然成为腐败滋生的土壤。

  二是“与己无关”的心理。我们有一些干部自身素质是过硬的,但却满足于洁身自好,对腐败问题睁只眼,闭只眼。这种情况,我们本来无可厚非,但认真想一想,如果大家都不愿、不敢、也不会和腐败现象作斗争的话,腐败分子和小偷一样,会更加肆无忌惮、变本加厉,总有一天从偷变成抢。还有一种认识认为自己一不管钱,二不管物,三不管人,廉洁与我无关。殊不知,我们从一个领导干部到一个普通职工,手里往往拥有一些自身估计不到的大小权力,问题就出现在你最不经意的时候。

  三是“重大轻小”的心理。关于腐败的大案要案,我们了解很多。但是有“亚腐败”的现象正悄然蔓延。所谓“亚腐败”就是介于腐败和不腐败之间的状态。对于这种状态,我们一些干部不会过问,因为说他腐败,他没有贪污受贿,也没有腐化堕落;
说他不腐败,他却习惯性地接受宴请、公款吃喝、搞“政绩工程”、打打“业务牌”等等,在工作和生活中坚守“吃点喝点不要紧,只要不拿就行”的信条,其实常在河边走、那有不湿鞋的道理。过去说红线不要碰,其实黄线也不能经常碰。

  四是“下不为例”的心理。主要表现在对违法案件的处理上,往往认为“培养一个干部不容易,腐败现象往往一念之差,得饶人处且绕人”。主要表现在:在形式上,以人治带法治,某某领导说了话就避重就轻、从宽处理;
从表现上,宽严不一,处理起来没有说服力,经不起推敲;
从结果上,以罚代之、一罚了之,给予经济处罚,谓之“创收”。这些就导致执法执纪没有真正落实,存在失之于软,失之于宽现象。对腐败现象的惩治只触肌肤,不伤筋骨,无法产生强大的威慑力量。

  五是“一片黑暗”的心理。对于当前出现的腐败问题,不去冷静分析,反而把不廉洁现象看得过于严重,对为政清廉的许多积极因素和先进典型,看不到、听不进,对党风反腐倡廉建设缺乏信心,产生一种悲观失望的心理,导致对腐败行为不敢抓,不敢管,更不敢斗争。这几年,我们交通系统连续出现腐败案件,对交通形象产生了极其恶劣的影响。但我们必须看到,绝大多数交通人是好的,我们还有着陈刚毅、王静等一大批勤政廉政的交通楷模,腐败分子永远只是海中一粟。

  以上谈到的腐败问题的发展趋势,是我们在反腐倡廉建设中必须引起重视的,几种错误心理,是必须高度警惕,努力克服的。

  三、不断加大反腐倡廉建设的落实力度。

  胡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强调:“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要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这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反腐倡廉建设总的指导思想,我们必须认真学习和领会。反腐倡廉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我们不断地在实践中发展、在发展中深化、在深化中提高,不断加大各项工作的落实力度。党风反腐倡廉建设既不是一、两个领导的事,也不是一、两个部门的事,而是全体干部职工的事。必须全员参与,把反腐倡廉建设和我们的工作、学习、生活紧密结合,才能保证各项工作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

  根据厅党组的统一要求,全省交通系统今年开展了“廉政交通三做起”主题实践活动,处党委对这一活动已经做了全面的动员和部署,各支部、各单位都组织开展了一系列活动,借这个机会,我想再提几点原则性要求:

  一是要与时俱进,提高工作的预见性。比如:随着“绿色通道”等优惠政策的实施,一方面确实为支农惠农带来了实实在在的好处,但另一方面钻政策的空子逃费的现象日渐增多,对我们的征费人员来说,私放人情车、违规减免甚至相互串通、谋取私利的情况就有可能发生。还有最近的油料紧张的问题,就出现了加油站人员利用加油服务索要“小费”的现象。诸如此类,我们都要及时预见问题的发生,及时制订相应的检查和监督的办法,把工作做在前,事后补救往往于事无补。

  二是要加强学习,提高工作的自觉性。准确的讲,就要通过党风反腐倡廉建设的理论、讲话、法规以及党章的学习,通过重温入党誓词,观看历史教育影片,参观革命纪念馆等活动,使广大党员干部自觉把群众利益放在首位,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自觉地提高综合素质,用好的知识充实自己,让自己有更高的境界、更好的修养。同时加强警示教育,经常性地用反面典型,引导党员干部自觉地净化社交圈、纯洁生活圈、规范工作圈,敲响廉政警钟。

  三是要把握重点,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强化对大中修工程项目的检查监督,继续做好治理交通建设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设计变更、材料设备采购、资金拨付等重点环节的监督,严肃查处党员干部干预插手招投标等以权谋私的行为。全面落实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竣工决算审计以及廉政合同制等管理制度,推进施工单位履约情况通报工作制度化,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廉政共建运作模式和机制。

  四是要加大监督,提高工作的参与性。要坚持和完善六公开的政务公开制度,给大家一个明白,还自己一个清白,增强工作的透明度。以后要把这项工作作为日常检查的一个重点督促落实。要吸引社会监督,比如这次荆宜支部广泛地聘请行风监督员,在社会上造成了积极的影响。有必要推广这种做法,并定期走访寻求意见和建议,让群众监督、让群众说话,形成各级部门接受监督的自觉习惯,从源头上杜绝公路“三乱”的发生,形成全社会参与的共建氛围。

  五是从我做起,提高工作的实效性。目前开展的效能建设和“两个讨论”、“两个活动”,都是抓住了党风反腐倡廉建设的关键环节。关键是各级党员干部能否以身作则、率先垂范。重点是要提高政治敏锐性,比如当前的维稳问题,必须对突发事件有清醒的认识,比如对老河口所发生的被盗案件,必须举一反三,坚决杜绝。其二是带头增强责任意识,提高管理水平,积极思考本职工作,努力创造好的经验做法,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

  同志们,反腐倡廉建设任重而道远,我们大家一定要进一步振奋精神,扎实工作,积极探索预防腐败的新机制、新方法、新举措,深入推进我处的反腐倡廉建设,为实现**管理处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坚强的政治保障。

  以上体会和认识不到之处,请大家批评指正。谢谢大家!

  二0xx年五月二十三日

           

【篇3】反腐倡廉党课讲稿(结合案例)

反腐倡廉建设党课讲稿

扎实开展反腐倡廉建设 为**管理处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坚强政治保证

(***书记在**管理处反腐倡廉建设党课上的讲话)

同志们:

根据厅党组“廉政交通三做起”和“情系民生、勤政廉政”宣传教育月活动的要求和处党委的安排,今天我就充分认识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性,进一步抓好**管理处的反腐倡廉建设,谈一些个人的学习体会和认识,和大家一起讨论,有些观点不一定准确,供大家在实际工作中参考。我想讲三个问题:

一、充分认识反腐倡廉建设的重大意义。

反腐倡廉建设关系到党的生死存亡,关系到国家的长治久安。抓好反腐倡廉建设对保证党和国家事业健康发展、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和保持党的先进性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对其重要性有很多全面、系统的论述,今天我想从历史的和现实的两个侧面来谈谈我的体会。

1、反腐倡廉建设对人类社会的发展起着十分重要的推动作用。

从历史看,“廉”和“廉政”的概念自古有之、历史悠远,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有着不同的内涵。早在4000多年前的氏族社会,当时的黄帝就设置了实施监督的官员,其中一项任务就是对管辖的属国行使监察权。夏商周时期,就有了称之为“方伯”的监察官员,他“受命于王”,对各路诸侯进行监察。秦始皇改“方伯”为监御史和监察史,从中央到地方组成了一个较为严密的相对独立巡视系统。西汉中期,由于对监察官员实行了分级负责,多数监察官员职位变低,但权力越来越大,对贪赃枉法者可以举奏弹劾,甚至可以直接拘捕。到了唐朝,任务是“掌以刑法典章纠正百官之罪恶”,与其他重权机构平行。明朝的监察巡视制度则更加完善。朝廷派遣得力干将充任巡按者,代天子巡狩,权力更崇重。清初的统治者也深知以廉政为主要目的的监察对于维护封建政权的重要性,为了“察吏安民、澄清吏治”,专门建立了巡按制度,设立了巡道机构,并给予相当高的地位和权力,被称为“天子之耳目、朝廷之心腹”。以上可以看出历朝历代的统治者对反腐倡廉建设都非常的重视,反腐倡廉建设在不断的历史借鉴中发展和完善。

当然,按照唯物史观和阶级分析的观点,历代统治阶级重视廉政,是为了维护他们的封建统治地位,从而更加有效的盘剥和压榨劳动人民。但从客观上看,统治者实施反腐倡廉措施,调整了生产关系中不和谐的因素,适应并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健康发展,因而对社会的协调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翻开几千年的中国历史,“廉则兴,贪则败;
廉则盛,贪则衰”是一条不变的真理。中国历史上几个黄金时期,从成康之治、文景之治,到贞观之治、康乾盛世,之所以能成为我国历史上几个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得到较好较快发展的“治平之世”,就是由于当时的当权者遏制了贪赃枉法势头,整个社会保持一种比较清廉的风气。其中就诞生了狄仁杰、包拯和海瑞等一些名垂千古的清官廉吏。反之,每个朝代的灭亡,基本原因都是由于其统治阶级的腐朽、贪污成性,使小人得志、贤臣良将深受迫害,可以说是腐败使之灭亡成为历史的必然。众所周知,蒋家王朝之所以很快地为历史所淘汰,重要的原因就是当时的“蒋宋孔陈”四大家族不择手段、刮取不义之财,使国民党最终失去了民心,也就失去了其执政的基础,因而反腐倡廉也就成为一个政府、一个政党一刻也不能松懈的重点工作,是保持政党执政地位的一个关键因素。

2、反腐倡廉建设是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坚强保障

从现实看,今天我们党走过了87年的光辉历程,纵观我们党的历史,既是一步部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奋斗史,又是一部反腐倡廉,不断纯洁队伍,提高战斗力的斗争史。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从1978年12月至1989年6月,在不搞群众运动的前提下,通过打击经济领域严重犯罪和全面整党,探索了在工作重点转移,实行改革开放的条件下如何开展反腐倡廉工作。1989年6月至1992年10月,面对1989年春夏之交出现的严峻负责的形势,邓小平同志作出的政治交代,第一件事就是反腐败,并从人民群众最关心的问题抓起,反腐倡廉工作发挥了稳定人心、稳定大局的作用。1992年10月至2002年12月,面对体制转轨过程中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态势,我们党采取坚决的态度和有力的措施,开展了深入持久的反腐败斗争,特别事查处了成克杰、陈希同、胡长清等一批腐败分子,突破了厦门、湛江特大走私案等一批有重大影响的大案要案,在国内外都引起了很大反响。2002年12月至今,反腐败斗争进入到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重大战略思想,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深入推进反腐倡廉的新阶段。特别是胡锦涛为总书记的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以人为本”,为民、务实、清廉,同时严肃查处了王怀忠、刘方仁、田凤山、张恩照等案件,受到了全党、全国人民的认可。反腐倡廉实践说明,我们党惩治腐败的态度是坚决的,作出的重大决策和战略部署是非常正确的,成效是十分明显的。

党的十七大对新时期的反腐倡廉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反腐倡廉建设”是十七大对党风反腐倡廉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新概括。过去通常的提法,是党风廉政建设、反腐败斗争、反腐倡廉工作。“反腐倡廉建设”的提法,更符合反腐败斗争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的特点和经常化、制度化、法制化的路子;
更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总体布局,有利于更好地把反腐倡廉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之中,拓展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工作领域;
有利于更好地整合反腐倡廉力量,把坚决惩治腐败和有效预防腐败有机地结合起来、统一起来,做到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十七大报告把反腐倡廉建设纳入党的建设的总体布局,向全党全社会发出了一个明确的信号,“把反腐倡廉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提升了反腐倡廉建设的地位和作用,进一步明确了反腐倡廉建设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同时,强调“一个坚决、三个更加”,这就是,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

以上事实说明,我们党历来高度重视反腐倡廉建设,特别是在革命建设、改革的重大历史关头和关键发展阶段,更是高度自觉的把反腐倡廉建设摆在非常重要的位置。因此,我们一定要从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战略高度出发,深刻认识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二、及时掌握腐败问题的发展趋势,防止错误心理。

我们党执政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社会发展和经济环境发生了深刻而复杂的变化,反腐倡廉建设不断面临新情况、新问题、新趋势。前些年,“高官”腐败案件、党政“一把手”违法违纪问题比较突出,利用干部人事权、司法权和行政审批权违法违纪案件,资金高度密集领域、垄断行业、经济热点部位的腐败案件频发,腐败分子往往集政治上蜕变、经济上贪婪、生活上腐化于一身。近两年,腐败问题又出现了一些新的发展趋势。根据有关资料显示,主要有以下几种趋势:

【篇4】反腐倡廉党课讲稿(结合案例)

反腐倡廉案例

一、解放前毛泽东与5件腐败大案

战争时期,毛泽东就对反腐败工作倾注了极大的精力与心血。特别是他对谢步升案、左祥云案、瑞金贪污腐败窝案、黄克功案及肖玉壁案等五大腐败案的亲自过问与关注,就足以证明我党惩治腐败执政为民的坚定决心。

1.谢步升案:我党反腐败历史上枪毙的第一个“贪官”

  1932年5月9日下午3时,经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最高法庭二审终判决,叶坪村苏维埃政府主席谢步升在江西瑞金伏法。

谢步升,瑞金九区叶坪乡人,共产党员,原任叶坪村苏维埃主席。谢步升家境贫穷,1929年参加工农武装暴动,任云集暴动队队长。1930年参加中国共产党,并任叶坪村苏维埃政府主席。虽然这个官职不大,但随着苏维埃临时政府的建立,他的声望陡然增高,思想作风逐渐变质。他利用职权贪污打土豪所得财物,偷盖苏维埃临时中央政府管理科公章,伪造通行证私自贩运物资到白区出售,谋取私利。他为了谋妇夺妻掠取钱财,秘密杀害干部和红军军医。他生活腐化堕落,诱逼奸淫妇女。事发后,查办案件遇到一定阻力。毛泽东知道这件事后指示说:“腐败不清除,苏维埃旗帜就打不下去,共产党就会失去威望和民心!与贪污腐化作斗争,是我们共产党人的天职,谁也阻挡不了!”1932年5月5日,瑞金县苏维埃裁判部对谢步生进行公审判决,判处谢步升死刑。谢步升不服,向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最高法庭提出上诉。1932年5月9日,以梁柏台为主审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最高法庭二审开庭,经审理,否绝了谢步升的上诉,维持原判,判决:“把谢步升处以枪决,在3点钟的时间内执行,并没收谢步升个人的一切财产”。当日下午,红都瑞金响起了苏维埃临时中央政府成立后第一声惩治腐败分子的枪声。

  2.左祥云案 这是我党历史上对因贪污等腐败

  问题而判处死刑执行枪决的较高级别的干部中央苏区时期,为筹建中央政府大礼堂和修建红军烈士纪念塔、红军检阅台、博生堡、公略厅等纪念物设立了“全苏大会工程处”。

  中央政府总务厅任命左祥云为主任。这在当时是重大工程。中央政府为解决经费、材料等问题,采取发动群众购买公债、鼓励捐献、厉行节约、支援建设等一切措施,集中了10万元的资金和物资。整个工程于1933年8月动工。11月就有人举报左祥云与总务厅事务股长管永才联手贪污工程款,经常大吃大喝,还强迫群众拆房,随意砍伐群众树木。中央人民委员会即令中央工农检察部、中央总务厅抓紧审查,结果发现左祥云在任职期间有勾结反动分子、贪污公款246.7元、并盗窃公章企图逃跑等行为,犯有严重罪行。据此,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政府主席毛泽东亲自下令总务厅扣押左祥云听候处理。然而,总务厅管理处长徐毅却私自放走了左犯。事情发生后,毛泽东责令中央工农检察委员会一定要将民愤极大的左祥云一案查个水落石出。左祥云被捉回,中央总务厅的腐败问题暴露无疑。1933年12月28日,毛泽东同志亲自主持人民委员会会议,讨论了左祥云及总务厅腐败案件。1934年1月4日中央人民委员会公布了对“中央总务厅长赵宝成撤职,管理处长徐毅拘押讯办”的决定。1934年2月13日,最高法院在中央大礼堂开庭公开审判左祥云及有关人员。审判历时近五个小时。法庭认定:“左祥云贪污公款大洋246元7角。勾结徐毅打介绍信到下肖区,准备有计划的逃跑,勾结反动分子刘良芹、刘良棉买卖路条(刘良芹卖给左犯路条一张花10元,刘良棉送左犯逃跑至江口给了5元)。盗窃我们的军事秘密图去献给白军,并企图逃到湖南组织蒋介石的游击队来进攻苏维埃,又私偷公章和介绍信到雩都参加主席团会议,企图做反革命的活动”。判决左祥云死刑,执行枪决。同时,对其他有关人员做了相应判决。1934年2月18日,对左祥云执行了枪决。

3.瑞金贪污腐败案的查处,在当时引起很大轰动,推动了在苏区开展的反腐败斗争的深入 

  1933年夏的一天,中央工农检察部收到一封匿名举报。部长何叔衡同志认为,举报信没有署名盖章,更说明里面问题的复杂性的严重性,更应该引起重视:我们强调举报信要签名盖章,主要是为方便调查核实,不能因此随便轻易处理群众来信。并当即部署力量进行调查。先后派出两个调查组进行调查。在进展不大的情况下,又派员到群众家里住下,进行明查暗访,初步查实瑞金县苏维埃浪费现象异常严重,可能还隐藏更多更为严重的问题。对此,以工农检察部的名义报告中央政府,并于1933年12月11日在《红色中华》报上予以公布。苏维埃中央政府指令加紧调查对瑞金县苏维埃的检举。因此,工农检察部与苏区工会、少共中央取得联系,从中抽调力量组成“轻骑队”,在何叔衡部长的亲自领导下开展了调查。“轻骑队”从12月15日开始工作,侦查工作步履维艰,经过轻骑队员的努力,县苏维埃贪污浪费的事实大部分被检查出来。取得结果后,中央工农检察部在瑞金县城召开苏维埃工作人员大会,通报工作经过和检查结果,并以《轻骑队通讯》为题在1933年12月26日《红色中华》报第138期予以公布。1933年12月28日,毛泽东同志主持中央政府人民委员会会议,听取中央工农检察部关于瑞金县苏贪污案的汇报。会议决定,瑞金县财政部长蓝文勋撤职查办,会计科长唐达仁交法庭处以极刑,并给予县苏主席杨世珠以警告处分。1934年1月4日《红色中华》报140期公布了这一处分决定。称唐达仁吞蚀各军政机关交来的余款,群众退回公债、谷票等款,变卖公家物件和谷子,及隐瞒地主罚款等共34项,合计大洋2000余元,决定将唐仁达交法庭处以极刑,并没收其本人的财产;
蓝文勋对于瑞金财政的收支全未理会,唐的贪污他是知道的,但不检举,直至中央工农检察部审查时,才说出曾查出唐贪污土豪刘绳仪罚款20余元。蓝文勋隐瞒唐的贪污案件,有放纵犯罪的重大嫌疑,予以撤职查办。

  4.黄克功案

  1937年10月,老红军担任旅长(红军时期的团长)的黄克功对陕北公学一女学生刘茜逼婚未遂开枪将她打死在延河边。有人提出国难当头,人才难得,可让他戴罪杀敌。经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审判,黄克功被处以死刑。黄克功给党中央、中央军委写信,要求从轻处理,戴罪立功。时任中央军委主席的毛泽东接信后给边区法院院长雷经天写信,支持法院判决,并要求在公审大会上,当着群众和黄克功的面公布这封信的内容。全文是:

雷经天同志:

黄克功过去斗争是光荣的。今天处以极刑,我及党中央的同志是为之惋惜的。但他犯了不容赦免的大罪,以一个共产党员红军干部而有如此卑鄙的、残忍的,失掉党的立场的、失掉革命立场的、失掉人的立场的行为,如为赦免,便无以教育做一个普通人,因此,中央与军委便不得不根据他的罪恶行为,根据党和红军的纪律,处他以极刑。正因为黄克功不同于一个普通人,正因为他是一个多年的共产党员,是一个多年的红军,所以,不能不这样办。共产党与红军,对于自己的党员和红军成员,不能不执行比较一般平民更加严厉的纪律。如此国家危急、革命紧张之时,黄克功卑鄙无耻残忍自私至如此程度,他之处死,是他自己的行为决定的。一切共产党员,一切红军指导员,一切革命分子都要以黄克功为前车之鉴。


                                                         毛泽东 
              1937年10月10日

  在公审会上被宣判了死刑的黄克功心服口服。临服刑前,当黄克功听说中 央已安排对他的家人进行安抚时,霎时痛哭流涕:“我对不起党,对不起红军……我给党和红军的脸抹了黑……我死有余辜……来生之世,我一定要将功补过,重塑红军形象。”

  5.肖玉壁案

1940年,是陕甘宁边区经济最困难的年头,连毛主席都穿着打补丁的衣服,十分消瘦,广大战士普遍生活很苦。秋初的一天,毛主席去医院看望住院的干部和战士,当他看见老战士肖玉壁病得皮包骨头,很是心痛。便问医生,肖玉壁究竟患了什么病?医生告诉毛主席:“外表看,肖玉壁百病缠身,其实非常好治,只要给他吃一个月饱饭就行了!”毛主席听了心情很沉重。便当场决定把中央特批给他的每天1斤牛奶的取奶证送给肖玉壁,还嘱咐医生每天清早到中央机关管理处取奶,这样一来,肖玉壁很快恢复了健康。

肖玉壁出院以后,上级安排他到清涧县张家畔税务所当主任。肖玉壁打过多次仗,仅身上留下的伤疤就有90多处,可谓战功赫赫。他认为,当个小小的主任是大材小用,便找毛主席解开衣扣对毛主席说:“你数数我身上有多少伤疤!”毛主席一听就火了,厉声对他说:“我不识数!”

  肖玉壁不得已上任后,仍以功臣自居。不久,就贪污受贿,同时利用职权,私人做生意,甚至把根据地奇缺的食油、面粉卖给国民党军队,影响极坏。案发后,边区政府依法判处他死刑。他不服,向毛主席求情。

  毛主席问:“肖玉壁贪污了多少钱?”林伯渠答:“3000元。他给您写了一封信,要求看在他过去作战有功的情分上,让他上前线,战死在战场上。”毛主席没有看信,沉思了一阵,他想起了黄克功案件。毛主席对林伯渠说:“你还记得我怎样对待黄克功吧?”林伯渠说:“忘不了!”毛主席接着说:“那么,这次和那次一样,我完全拥护法院判决。”就这样,贪污犯肖玉壁被依法执行枪决。

二、贪800余万安徽原副省长一审判死缓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法院12月27日依法对安徽省原副省长何闽旭受贿案一审宣判,以受贿罪判处何闽旭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受理了此案。

  法院审理查明,1991年至2006年5月期间,何闽旭利用担任浙江省劳动厅副厅长,浙江省丽水地委副书记、书记,安徽省池州地(市)委书记,安徽省副省长等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或者非法收受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841万余元。

  法院认为,何闽旭犯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并具有索贿情节,犯罪情节特别严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 鉴于其被审查期间主动交代罪行,故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记者张立)

三、新加坡独立反腐机构“权比天大”

  权力与腐败就像孪生兄弟,总是相生并行。新加坡前总理李光耀就曾说:“没有任何政府能对腐败免疫”。在半个多世纪以前,新加坡也曾经历过腐败肆虐的日子,但如今的新加坡却能在国际组织的清廉排名中经常名列前茅,廉政建设世界闻名。该国能在与“腐败怪圈”作斗争的过程中成效显著,独立且“大权在握”的反贪污调查局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李光耀树起强势反腐大旗
  “让腐败者在政治上身败名裂,让腐败者在经济上倾家荡产!”这是新加坡反腐掷地有声的口号。


  上个世纪40年代和50年代,新加坡和许多其他东南亚国家一样,贪污腐败横行无忌。李光耀回忆说:“腐化到处盛行,从官僚政权的最高级到最低级!
腐化已成为当权人物的一种生活方式。”一直到1952年之前,新加坡的所有腐败案都是由警察局的一个很小的部门———反贪污小组负责查处。可以想象,在人手不够和腐败横行的情况下,这个部门就像风雨里的小船,根本无法驾驭腐败的狂风怒涛。 1952年,新加坡政府成立了反贪污调查局,局徽章是一朵荷花正中间穿出一把利剑。荷花象征“出淤泥而不染”,利剑表示“威严与公正”。但是,反贪局创建初期,由于民众怀疑,担心遭到报复,再加上缺乏配套的法律制度,贪污调查局并没有发挥很大功用。 

  1959年,新加坡人民行动党成为执政党,总理李光耀誓言与腐败决裂,并授予反贪污调查局莫大权力,这才真正让反贪局成为新加坡反腐利剑。

四、宁波政协原副主席造成国家上亿损失

2007年9月4日上午9点30分,由浙江省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立案侦查的宁波市政协原副主席励奎铭滥用职权、受贿案在杭州市中级法院一审宣判。法院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受贿所得赃款人民币41.68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官刚宣读完判决书,励奎铭就对判决认定的滥用职权罪表示不能接受。这位原正厅级领导干部至今仍认为自己的行为“只是工作上的失误,不应该为国家上亿元的损失负责”。急于引资不经招投标埋下隐患 1997年9月,时年50岁的浙江省余姚市市长励奎铭被任命为宁波市交通委员会主任、党工委书记。2001年12月,宁波市交通委员会改为宁波市交通局,励奎铭任局长、党工委书记。

  到交通系统上任不久,励奎铭就忙于甬金高速公路宁波段的准备工作。2000年2月,预算总投资达19.3亿余元(合2.3亿美元)的甬金高速公路宁波段工程经交通部批准立项后,因缺少资金,宁波市交通委员会决定引进外资。同年年初,宁波市交通委员会下属的宁波市交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下称“交投公司”)总经理虞某、副总经理林某等人与奥地利人大力斯经多次谈判,签订了意向书,外方表示愿意投资甬金高速公路宁波段,条件是工程要由外商总承包建设。

  虞某等人向励奎铭汇报,励奎铭明知我国招投标法律规定总承包需要招投标,却因引进外资心切,擅自答应了外方的要求。

  “其实,从引进外资开始,励奎铭就为自己犯罪埋下了伏笔。明知国家法律要求工程实行招投标,但为了急于引进外资,他一错再错,在犯罪的道路上越走越远。”浙江省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副局长兼侦查处处长郑武洪告诉记者。

五、“中国第一贪纪委书记”开庭受审

2008年4月23日,因涉案金额之巨而被称为“中国第一贪纪委书记”的原湖南郴州市委副书记、市纪委书记曾锦春涉嫌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在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被告人曾锦春,男,一九四七年八月出生,汉族,湖南汝城县人,本科文化。原系中共湖南省郴州市委常委、市委副书记、市纪委书记(副厅级)。

  曾锦春在郴州有“曾矿长”之称,独揽该市采矿权审批,同时是郴州煤矿整顿小组组长。因涉嫌受贿罪,经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决定,二00六年十二月被长沙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十二月十四日被逮捕。

  长沙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曾锦春自一九九七年下半年至二00六年九月担任郴州市委常委、市委副书记、市纪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矿产承包、纠纷处理、工程招投标、职务升迁、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办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其妻唐国菊、其子曾峰、其女曾云悉(均另案处理)等共同收受首某等四十五人贿赂共计人民币三千一百一十一点四万元、美元四点二五万元、港币六万元,折合人民币共计三千一百五十二万元。

  此外,被告人曾锦春被指控犯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其家庭财产和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共计有折合九百六十点七五万元人民币巨额财产,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另有违法犯罪所得孳息一千九百二十六点九三万元。(傅煜 梁建军 曾妍)

六、纪检监察拥护支持中央对陈良宇的处理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坚决拥护和支持中央对陈良宇严重违纪问题的处理决定中共中央对陈良宇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的决定公布以来,得到了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纪检监察干部的一致拥护和坚决支持。广大纪检监察干部一致表示,党中央对陈良宇严重违纪问题的查处不仅是非常正确的,而且是非常必要的,充分表明党中央严惩腐败的信心和决心,表示要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以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锐意进取、扎实努力,以反腐倡廉的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七大胜利召开。

  广大纪检监察干部一致认为,中央的决定英明果断,顺党心、合民意。陈良宇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党纪政纪,完全背离了一名共产党员应有的党性原则和理想信念,给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给党的形象带来严重损害,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受到严厉惩处完全是咎由自取,罪有应得。中央对陈良宇严重违纪问题的查处,是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坚决反对腐败的有力体现,进一步表明了我们党坚决惩治腐败、决不容许腐败分子在党内有藏身之地的鲜明态度,进一步表明了我们党有信心有能力解决自身存在问题,确保党的先进性。

  我们党高度重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始终把反腐败斗争放到关系党的事业兴衰成败和党的生死存亡的位置来抓。改革开放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坚强有力的领导下,经过全党全国人民的共同努力,反腐倡廉建设在继承中发展,在改革中创新,取得了巨大成绩。通过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严肃党的纪律,惩治了一批腐败分子,维护了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对陈良宇严重违纪问题的查处,彰显了党中央从严治党、严惩腐败的决心和勇气,极大地鼓舞了全党全国人民与腐败分子作斗争的斗志和士气,进一步增强了干部群众对党的信任。

  查处陈良宇严重违纪问题对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有着极大的震慑和警示作用。广大纪检监察干部都表示一定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的要求,以陈良宇严重违纪案件为反面教材,认真吸取教训,严格自律,廉洁从政,从严执政。要认真开展警示教育,以案明纪、以案说法,查找问题、堵塞漏洞,防微杜渐,警钟长鸣。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学习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党校的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努力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自觉弘扬新风正气,抵制歪风邪气,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始终保持共产党人的政治本色,经受住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改革开放条件下长期执政的考验。

  我国已进入改革发展关键时期,面临的发展机遇前所未有,面对的挑战也前所未有。对当前的腐败问题,必须保持清醒的认识。陈良宇问题的发生,提醒我们要深刻认识反腐败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更加自觉地把反腐倡廉建设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始终旗帜鲜明、毫不动摇地反对腐败。要进一步抓好反腐倡廉思想教育,在领导干部中大力倡导八个方面的良好风气。要把开展反腐倡廉教育作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一项基础性工作,贯穿于领导干部的培养、选拔、管理、使用等各个方面。要进一步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着力形成有效制约权力运行的制度体系,建立健全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最大程度地减少权钱交易的机会。要进一步强化对领导干部的监督,促使领导干部真正做到廉洁从政。要认真落实党内监督条例,着力加强对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要加强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全方位、全过程监督,使他们切实做到依法用权、有限用权、公正用权,有效防范权力失控。要进一步加大对腐败行为的惩治力度,努力把腐败现象降到最低程度。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努力完成反腐倡廉各项任务,不断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推向深入,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提供坚强的政治保证。

七、“京城商业贿赂第一案”揭秘

  2007年9月11日上午,原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分行科技处处长、北京金信思创有限公司负责人温梦杰,被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执行死刑。作为"京城商业贿赂第一案"主角的温梦杰,是北京市重拳打击商业贿赂犯罪以来,第一个被法院依法判处并执行死刑的官员,而此案也是北京市检察系统迄今为止直接立案侦查并经审判认定受贿犯罪数额最大的案件。

  9月26日下午,负责侦查温梦杰案件的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反贪局检察官王耕耘做客正义网,讲述了侦查这一案件许多不为人知的秘密。

  匿名举报信牵出千万大案

  2004年6月下旬,北京市检察院反贪局张副局长将一封匿名举报信转交到一分院反贪局的杨局长手中。


这封匿名举报信很简单,仅仅写了"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分行科技处处长温梦杰用巨款购买房屋,明显超过他的收入"几行字。但领导对这个案子高度重视,一方面这是银行系统的案件,又发生在银行科技处这样有一定实权又相对独立的部门。而如果说举报的线索属实的话,很可能是一个大案子。经过对举报线索进行的价值评估,一分院反贪局领导研究后很快把这个案子交给了王耕耘办案组。

  接到任务后,办案组马上制定了初查计划。根据安排,他们一方面暗中摸查温梦杰的有关情况,另一方面到房地产公司调查。通过初步摸查,证实在北京分行确有温梦杰这个人,是科技处处长。而从房地产公司的调查显示,温梦杰在2002年11月以其妻子的名字购买了建外SOHO上千平方米、价值三千万余元的三套预售商品铺面房,而购房款项却来源不一,除了银行贷款、少量现金之外,还有大量支票付款及境外汇款。一个国有银行的处长哪来这么多钱,而且买房为什么要用他妻子的名字?

  带着疑问,侦查员针对一笔以"吴某"名字还贷一百余万元的款项,到银行查证。从银行的监控录像中,侦查员们看到一个戴着眼镜、手拿装满现金的手提包的中年男人就是温梦杰!"吴某"是谁?温梦杰还贷款为什么要用别人的名字?

  听取办案组关于温梦杰种种异常情况的汇报后,反贪局领导决定密切注意温的行踪。

  行踪反常的温梦杰被刑拘经过一段时间的摸查,侦查员们发现温梦杰的行踪很反常。"基本不按正点上下班,活动完全没有规律。有时开着车,突然就停下了,好像是等人,或者是看周围有没有人跟着他。"王耕耘说。

  几天后,还发生了一件让检察官们担心不已的事情:温梦杰突然消失了三天。办案组担心,因为温梦杰持有护照,外围调查稍有不慎,都可能导致其串供、毁证甚至出逃。随机,院领导决定对温梦杰立即实施抓捕。

  接到领导的命令后,反贪局对温梦杰实施监控。过了两天,温梦杰的车突然出现了,检察官们从早晨一直等到中午, 温梦杰才进入侦查员的视线。在他打开车门准备启动汽车的一刹那,侦查员迅速出现在车的两旁并拉开两侧的车门,攥住了温梦杰握着方向盘的手。

  到温梦杰被检察机关逮捕后,侦查员们才得知,原来在侦查员立案侦查之前,农行北京分行领导也曾收到内容相同的举报信,分行领导曾找温梦杰谈过话,由于其矢口否认,银行也没有什么证据,这件事情就不了了之了。虽然没被查出来什么,但这件事情却给温梦杰提了个醒,让他此后办事更小心,总是想法保护自己。

2004年7月11日,温梦杰因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刑事拘留。


第一次询问陷入僵局

  被带到检察院后,检察官们与温梦杰进行了面对面的第一次交锋。

  提起自己的经历,温梦杰讲述着自己过去的辉煌:"我八十年代就是北京工商银行科技处的副处长,1989年去澳大利亚留学经商。1992年回国后和妻子一起经商。1994年农行北京分行引进科技人才请我当科技处总工程师,1998年当上正处长。"

  王耕耘说,当我们问他是否承认自己有犯罪行为时,温梦杰表示自己"没干过违法的事,现在脑子一片空白,记不起什么事来,如果有什么事别问我,你们提个醒",然后头一低,好像是想事,不再回答问题了。


  对温梦杰的第一次询问就这样进入僵局,侦查员们感到了沉重的压力。

  经过研究后,检察官们决定改变询问方式。接下来的讯问,侦查员与温梦杰"聊起了家常",温提及了他家资产等情况,唯独不提建外SOHO的房子。就在温梦杰轻松回答时,侦查员突然问了一句:"你搞计算机的,脑子这么好,连自己购买过什么固定资产都记不清,不至于吧!"

  听到这个话,温梦杰一下头就抬起来了。王耕耘说,当时温梦杰呼吸很急促,将近有10分钟一句话没说出来,后来才抬起头来,表示听说过妻子在建外SOHO买了房。过了一会儿,他又改口说,这是他跟妻子一块去房地产公司办的购房手续,但这个房子款大部分都是他妻子出的,他只是少部分,还有一些朋友的投资,再往下就封口了。

  "这个时候,虽然案件还没有突破,已经取得了一些进展,也更确定了对他的判断。"王耕耘还介绍了一个情况,这次是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对温梦杰进行立案侦查,这对他们来说还是第一次使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只是一个表象,这要求侦查员不能依赖口供,而必须对温梦杰购买建外SOHO房子的经济来源进行彻查,查找到犯罪的直接证据。并非零口供 检察官走访百家单位找到突破口侦查员采取了"双管齐下"的侦查策略。他们一方面到北京农行查找、调取科技处自1998年以来签订的合同资料,归类分析,查微析疑;
同时追查数十笔房款来源,将合同业务单位与付款方进行比对分析,寻找突破口。

  查证工作远比当初的预想困难得多。农行科技处软件开发科技含量高、设备采购时效性强,价格波动大,合同的签订审批手续完备,使侦查员查找疑点困难重重;
而对支付房款项的初步查证更是出人意料:支票付款单位中只有一两笔付款方与业务单位名称吻合,当侦查员按照工商执照找到地址却发现已人去楼空。

  但是最终侦查员们的努力没有白费,在用去上百张介绍信和查询手续、找了近百家单位和知情人之后,温梦杰受贿贪污的犯罪事实、证据逐一被查出;
而温梦杰也陆续交待了自己收取业务单位回扣、截留农行货款的犯罪经过。

  在这个过程中,王耕耘还向记者纠正了一个此前在媒体上广为流传的说法。"之前,有很多媒体说检察机关是通过零口供侦破此案的,这个说法不准确。温梦杰这个人确实是比较狡猾,没有说实话,但是他也是很明智的。在侦查机关取得证据、再也瞒不住的时候,他也会如实供出来,他也觉得这些事是瞒不住的,最后他还是如实承认了自己1500多万的贪污受贿事实。灰色"掘金史" 1999年初,刚刚当上科技处处长的温梦杰在北京农行与某公司签订开发合同后不久,就迫不及待地向该公司索要了40万元好处费,这是他的"第一桶金"。温梦杰从此一发不可收拾。一些大的设备采购、软件开发交易,他都要染指:1999年2月至2000年12月,他利用采购设备之机,向某商务公司索贿五笔共计255.5万元(含前面的40万);
2000年7月至2002年9月,他借农行与某技术公司签订采购软件技术开发合同之机,索贿四笔共计279.8万元;
2000年11月至2003年11月,他如法炮制向另一计算机公司索贿四笔共计300.5万元;
2003年10月至2004年初,他又向某信息公司索贿二笔共计237.78万元。就这样,6年间,温梦杰通过向多家单位索贿15笔,金额高达1073万。不仅如此,温梦杰借助职务之便,在北京农行购买进口ATM机设备的业务中,在明知供货商底价、国内代理经销商不收取代理经销费用的情况下,采取欺骗手段让农行多付货款,后分数次将多付的钱款432万元打到了自己控制的公司及其他账户并据为己有。有人计算过,温梦杰受贿贪污数额竟占了北京农行与这些公司所签订合同总额的八分之一!  判处死刑是罪刑相当2005年5月,温梦杰一案的侦查工作画上了圆满的句号,同年9月,市检一分院以涉嫌受贿、贪污罪将温梦杰起诉至市一中院。2005年12月20日,温梦杰被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以贪污、受贿两罪并罚,判处死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06年7月10日,北京市高级法院终审裁定驳回其上诉,维持一审死刑判决。 对于判处温梦杰死刑,一时有很多人不理解。有的人认为,温梦杰是个不可多得的电脑技术人才,虽然其贪污数额巨大,但他并没有拿国家的一分钱,而且最后法院没收了其个人全部财产,甚至于当时他购买的房产因为商品房价格的飞涨而价值翻了几番。

  对此,王耕耘指出,贿赂犯罪历来是我国打击刑事犯罪的重点。首先它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败坏了国家机关和企业的形象;
其次,它严重侵害了社会主义市场公平竞争的正常规则,成为贪腐的重要源头,任其发展,会阻碍整个国家建设的健康发展,其危害性是难以估计的。我国刑法明确规定,受贿10万元以上的,可判处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乃至死刑,温梦杰6年间多次向多家企业索取贿赂上千万、贪污数百万,性质特别恶劣,情节特别严重,法院判处其死刑,因此,"判处温梦杰死刑是罪刑适当的"。

  四大因素成就"京城商业贿赂第一案" 

  对于"京城商业贿赂第一案"这样的称呼,王耕耘说,这个称呼不是检察机关叫出来的。在被审查起诉以后,这一案件陆续在网上有报道。2006年7月左右,中央电视台经济半小时对侦破过程进行采访时,将这起案件称之为"北京市反商业贿赂第一案"。从那以后,报纸、评论都这么叫了。

  为什么会有这样的称呼,王耕耘觉得有以下四个方面的因素:第一,对北京市而言,它是北京市检察机关自行侦查并经判决认定受贿数额最大的案件;
第二,它是判处刑罚最重的商业贿赂案件,一审、二审都判处死刑,最高法裁定,现在已经执行了;
第三,它是影响巨大的案件,这个案件在2006年的时候,被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列为全国治理商业贿赂的典型案例,北京仅此一例,可以说影响巨大,而且温梦杰侦查终结后,我们给银行发送检察建议,引起银行高度重视,银监局也专门发通报,多家金融机构整章建制,案件曝光出来以后,包括电台、电视台,各大网站都争相报道,反响很大。


  最后一个因素是,法院完全采纳了侦查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性质和数额,对这个案件的质量给予了高度评价,案件质量高。


2007年9月11日,这个千万巨贪走到了自己人生的尽头。

八、上海社保基金大案

  2006年8月9日,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原局长祝均一在上海市人大十二届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被正式免去局长职务。祝均一落马问题涉及到老百姓的保命钱:违规拆借32亿元社保基金,给民营企业家张荣坤旗下的福禧投资公司用于收购沪杭高速公路的权益。在此次会上,上海市市长韩正透露,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保基金监管处原处长陆祺伟、上海电气集团原副总裁韩国璋也在接受调查。

  8月24日,据新华社发布电文称:“有关部门在对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违规使用社保资金问题进行核查中发现,上海市宝山区原区委副书记、区长秦裕涉嫌严重违纪。”

  9月24日,上海市原市委书记陈良宇因涉及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违规使用社保资金、为一些不法企业主谋取利益、袒护有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身边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亲属谋取不正当利益等严重违纪问题被免职。10月20日,张荣坤担任董事长的福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发布公告称,“接到有关司法机关的通知,张荣坤董事长已被依法逮捕”。

  10月19日,国家统计局新闻发言人李晓超说,有关部门在调查上海社保资金案中,发现国家统计局原局长邱晓华涉嫌严重违纪,中央纪委正在对其进行审查。

九、安徽原省委副书记王昭耀腐败案

  2006年11月29日,安徽省原省委副书记、省政协副主席王昭耀涉嫌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在山东省济南市中级法院开庭。对于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王昭耀供认不讳。检察机关指控,王昭耀在1990年至2005年春节,在担任安徽省阜阳地委书记、安徽省副省长、安徽省委副书记期间,非法收受44人或单位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704万余元。另外还有810万余元的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而且不能说明合法来源。据统计,在王昭耀被指控的44笔受贿事实中,大多数涉及帮助他人职务晋升,受贿总额300万元左右。

  王昭耀,1989年2月任安徽省阜阳地委书记,1993年2月任安徽省副省长,1993年9月任安徽省委常委、副省长,1998年12月任安徽省委副书记,2005年1月任安徽省政协副主席,是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第十届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2005年8月19日被依法罢免人大代表职务。因涉嫌受贿犯罪,王昭耀于2005年9月17日依法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

十、四川原副省长李达昌滥用职权案

  2006年4月4日,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对四川省原副省长李达昌滥用职权案公开宣判,以滥用职权罪一审判处李达昌有期徒刑七年。

  经审理查明,李达昌在担任四川省政府副省长期间,受四川省委、省政府指派,担任为处理乌干达欧文电站承包工程合同纠纷而成立的领导小组组长,具体负责管理专门用于解决欧文电站索赔问题的专项资金及相关善后工作。1999年12月至2000年1月,李达昌的女儿李某、学生贾某等人受丛钢、安国胜(均另案处理)的委托,请求李达昌帮助中川国际公司动用解决欧文电站索赔问题的专项资金。为此,李达昌违背国务院确定的专项资金使用原则,违反四川省委、省政府作出的专项资金划入专户储存并不得动用的决定,无视省财政厅等单位和部门提出的反对动用专项资金的意见,以解决企业困难为由,隐瞒真实情况,影响其他省领导同意动用专项资金429万余美元,致使其中384万余美元被丛钢、安国胜等人挪用后损失。案发后,已追缴11.9万余美元。

十一、国家药监局原司长郝和平受贿案

  2006年11月28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司原司长郝和平被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以受贿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万元。郝和平之妻、国药集团联合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原行政部主任付玉清,因共同受贿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郝和平是“药监局腐败窝案”首名被告人。

  根据法院确认的事实,2002年9月至2004年9月间,郝和平利用职务便利,为浙江苏嘉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微创医疗器械(上海)有限公司、陕西秦明医学仪器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慧有限公司申请的医疗器械产品获得批准生产提供帮助,先后收受上述四公司给予的5万元人民币、一辆价值25万余元人民币的广州本田雅阁牌轿车和三张价值50万余元人民币的高尔夫俱乐部旅游会籍卡、会员卡。此外,2004年5月间,郝和平与付玉清一起,曾以装修房子为名,向一家公司负责人索要贿赂款20万元人民币。另外,郝和平被立案侦查期间,检方人员在其住所内发现5支近距离对人体具有杀伤力的气手枪。

十二、郴州腐败窝案

  在不长的时间内,湖南省郴州市连爆腐败案,包括原副市长雷渊利、原市委书记李大伦、原市委宣传部长樊甲生、原市纪委书记曾锦春在内的一批人落马。

  郴州市原副市长雷渊利是由郴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原主任李树彪(2005年8月24日因贪污、挪用上亿元公积金被法院判处死刑)案牵出来的。这个玩钱、玩权和玩女人的“三玩干部”因受贿721万余元、挪用公款2650万元于2006年9月6日一审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雷渊利曾说自己不是郴州最贪的官员,如果排位,他只能排到“第12位”。

  这一说法在李大伦等人腐败案浮出水面后得到部分的印证。据李大伦夫妇初步交代,近年他们收受贿赂共计折合人民币1325万元:收受各级党政人员以拜节、贺寿、出国、子女留学等名义送的600多万元人民币、12.2万元美元、2000元欧元和8000元加元。此外,还有600多件贵重物品被调查组扣压。目前该案已移送检察机关立案侦查。

  郴州一批干部也因李案“拔出萝卜带出泥”。其中原市委常委、宣传部长樊甲生,郴州市国土局原党委书记杨秀善,郴州市郴汽集团原董事长黄兆林被审查。李、樊的相继“落马”,又牵出了158名党政干部和民营企业法定代表人。

十三、广东疾控中心罗耀星受贿案

  罗耀星,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免疫规划所原所长。在他的头上,有不少耀眼的光环:在2003年抗击“非典”工作中,他率先提出了“防非典必先防流感”的有效措施,并向全国推广,他因此被广东省政府授予抗击“非典”先进个人三等功。他还曾多次被卫生部、广东省卫生厅授予先进个人等称号。

  据检察机关调查和法院审理认定,2001年7月至2006年4月间,罗耀星利用其负责全面工作和主管全省疫苗的推广、订购、审核疫苗款的支付、参与决定全省所需疫苗的种类和价格等职务上的便利,收受疫苗经销商所送的贿赂共计1118.5万元。2006年9月1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罗耀星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50万元。

  据悉,该案只是广东省疾控中心受贿“窝案”中的第一宗,这一腐败窝案涉案10件10人,涉案金额高达2242万元。涉案人还有疫苗组原组长蔡汉港(12月8日因受贿罪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疫苗组原副组长彭志红、计财科原科长张振雄和原会计黎玉华,所涉罪名均为受贿。此外,罗耀星案件还带出了广州市疾控中心计划免疫科原科长梁建华等人受贿案。

十四、杭州首例旅游受贿案

  国家工作人员因接受出国旅游好处会不会构成犯罪?2006年,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检察院办理的一起案件作出了回答。萧山区检察院在查办该区技工学校原校长任某涉嫌贪污案的过程中发现,任某为提高学校的收费标准曾向萧山区物价部门工作人员王雅萍行贿,并两次邀请其携夫出国旅游,费用由学校财务支出,数额较大。

  经过秘密初查,检察机关在获取了相关证据后迅速进入侦查程序,从而揭开了这起旅游受贿案。2004年至2005年,王雅萍利用负责教育部门收费管理工作的便利,为该区技工学校提高收费标准提供便利和帮助,两次接受该校提供的出国旅游,并有接受其他财物的行为,共计价值人民币46580元。2006年9月,王雅萍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在许多情况下,某些非财产性的利益比财产性的利益更具腐蚀性,更能够达到行贿者的目的。从这个角度而言,受贿罪的贿赂范围,不能仅限于直接的财物,应当也包括财产性利益和非财产性利益。因此,此案的判决意义非同寻常。

十五、全国首例不良债权贪污案

  由国家审计署南京特派员办事处移送,并由江苏省如东县检察院立案查办的全国首例金融不良债权处置过程中的特大贪污案,2006年7月7日由如东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吉宜军、陈力因犯贪污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和八年,并分别被处没收财产10万元,同时没收非法所得上缴国库。陈力不服判决,提出上诉。2006年9月,南通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刑期,将两人贪污所得赃款改判返还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陈力和吉宜军的最终获罪标志着我国司法实践对以“债权”为侵犯对象的犯罪行为的惩治破冰。

  经法院审理查明,吉宜军原是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南京办事处助理经理,陈力原是南通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自2002年至2003年间,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南京办事处将南通粮油公司的2470万元企业不良贷款债权及抵押物进行打包处置。后在对该资产进行评估时,陈力利用职务便利,对资产进行瞒报,吉宜军明知此事仍默认评估结果。2003年9月至2004年12月,吉宜军、陈力与李蓉 另案处理 一起,将被瞒报而低评、漏评的公共财产389万余元通过设立公司、串通拍卖的手法非法占有。

十六、山西原省委副书记侯伍杰受贿案

  2006年9月18日,山西省原省委副书记侯伍杰因犯受贿罪被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查明,侯伍杰在担任山西省委常委兼太原市委书记期间,接受时任山西省太原市公安局副局长邵建伟(因犯受贿罪一审被判有期徒刑九年)希望晋任太原市公安局局长的请托,于2000年9月至11月期间,在其办公室分三次收受邵建伟给予的美元10万元和价值港币5万余元的手表一块,以上款物折合人民币共计88万余元。案发后,侯伍杰坦白交代了上述受贿事实,并退出了全部赃款、赃物。

  法院认为,侯伍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款物计人民币88万余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侯伍杰能坦白全部犯罪事实,认罪悔罪,并退出全部赃款、赃物,依法可对其酌予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以受贿罪判处侯伍杰有期徒刑十一年。

十七、宿州原组织部副部长杨哲信受贿案

  2006年6月7日,安徽省宿州市委组织部原副部长杨哲信因犯受贿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被宿州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依法追缴其非法所得96.8万元。

  宿州市中级法院审理查明,杨哲信在担任砀山县委组织部副部长、灵璧县委常委、组织部长,宿州市委组织部副部长等领导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96.8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杨哲信还为他人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提供便利条件并指使他人私刻印章,其行为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从检察机关指控的情况看,在其收受的贿赂中,大部分钱款都是一些干部为了买官所送。在发生行受贿行为后,经杨哲信之手提拔的大小干部竟有69人之多。

  一审宣判后,杨哲信表示不服,当庭提出上诉。2006年9月7日,安徽省高级法院作出终审宣判,杨哲信的刑期由一审判决的十四年减至十二年零六个月。

十八、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王有杰受审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法院2006年12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王有杰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王有杰,男,汉族,1941年5月生于河南,1961年7月参加工作。1994年任漯河市委书记,1995年底任河南省委常委、郑州市委书记,2001年7月任河南省委常委、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在20日的庭审中,检察机关指控王有杰涉嫌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涉案金额近1500万元,其中受贿金额600多万元。王有杰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表示将不上诉。

十九、建行原董事长张恩照受贿案

  2006年11月3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张恩照因犯受贿罪,被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0年至2004年间,张恩照利用其担任中国建设银行副行长、行长,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款物共计人民币419万元。案发后,赃款、赃物已全部退缴。

二十、大明公司原副董事长李荣兴受贿案

  近年来,一些国有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改革之机,大搞“国有变私有”,造成了国有资产严重流失,有的引发职工集体上访。中国石化胜利油田大明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原副董事长、总裁李荣兴受贿案是其中的典型案例。

  2006年5月26日,山东省泰安市中级法院依法对李荣兴特大贪污、受贿案作出一审宣判。李荣兴因贪污3698万余元、受贿483万余元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法院经审理查明,1994年4月至2003年12月,李荣兴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他人采取收入不记账、侵吞等手段,两次贪污公款计人民币3698万余元。1994年10月至2004年3月,李荣兴先后收受17个单位和个人所送现金、银行储蓄卡、美元、港币、高级组合音响等折合人民币483万余元。

二十一、财政部金融司原司长徐放鸣受贿案

  2006年9月15日,财政部金融司原司长徐放鸣被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徐放鸣在任期间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利,并受贿214万余元。

  徐放鸣于1997年至1998年,接受北京诚奥达商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负责人韩冰的请托,利用其主管金融工作的职务便利,向农发行推荐中国电子租赁有限公司承揽业务,使中电子获得农发行4亿余元的汽车租赁业务,而诚奥达公司也从中电子获得700余万元的中介费用。此后,在农发行深圳分行购买办公用房时,徐放鸣又向农发行推荐韩冰介绍的房屋,使韩冰从中获得200余万元。韩冰为感谢徐放鸣的帮助,分4次给予徐放鸣20万元人民币和10.8万美元的贿赂,折合人民币总计109万余元。

  此外,徐放鸣还于1999年至2000年,利用主管金融工作的便利,为另一公司谋求利益,并分3次收受贿赂12.8万美元,折合人民币105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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