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中国特色的商会应该在法治社会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


   [摘要]我国商会具有明显的中国特色:双重性质和双重职能。从性质上来说,商会既是人民团体,又是社会组织;从职能上来说:商会既是党和政府联系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桥梁纽带、政府管理和服务非公有制经济的助手,又是团结工商业者、资助工商业者、维护工商业者权益、规范商事行为、调解商事纠纷、服务福利社会、转变政府职能的社会组织。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我国的商会尽管有很大的发展,但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推进法治国家建设方面与时代的要求还有一定的距离,主要表现在商会组织法规缺失、商会的行政色彩太农、商会设置混乱职能重叠交叉、未能很好地发挥商事调解仲裁等职能。因此,必须抓紧制定商会法,以保障和规范商会的运行机制;并努力完善商会自身运行机制,以圆满实现肩负的双重职责;商会还必须发挥组织的专业特长,适度拓展服务社会职能;并要努力培育工商业群体崇尚法治精神、并践行法治事业。新时代具有中国特色的商会在法治国家建设中一定能发挥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关键词]商会;性质职能;法治社会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3541(2019)02-0033-05
  推进全面依法治国进程需要全体人民和各行各业坚持不懈的努力和奋斗。当然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进程中会产生关键群体和行业,这些关键群体和行业,相较于其他群体和行业肩负着更重要的法治建设责任,发挥着更重要的法治建设作用,如法治共同体群体以及法官、检察官行业等。建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础上的工商业群体及其组织——商會,是当前全面依法治国的关键群体和行业。因此,我们要健全完善我国的商会制度,使我国的商会在法治国家建设中发挥更积极和更重要的促进作用。
  一、商会是法治社会建设中的重要方面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国治国的基本方略,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报告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并指出依法治国,必须“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1](P_22)其中法治社会建设在我国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具有重要的作用。
  社会是人们以共同物质生产活动为基础,按照血缘关系,或者地域联系而结成的人与人之间生产和生活活动的有机系统。构成社会的基本要素是自然环境、人口和文化。人类社会可追溯几十万年的历史,可国家形态的出现才几千年的历史,在漫长的原始社会中,社会的运行和发展是靠社会自身进行的,是靠社会自身的组织对社会进行有效的管理。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社会管理事务日益繁杂,社会矛盾日益尖锐,原始的社会管理不能实现社会正常运行和发展,于是需要一个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公共机关,即国家来参与社会的管理。马克思说:“社会创立一个机关来保护自己的共同利益,免遭内部和外部的侵犯,这种机关就是国家政权。”[2](p"253)国家产生以后,社会组织对社会管理的大部分职能,作为公共管理机关的国家是不能取代的,也是取代不了的;社会管理的机制,即社会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发展的社会化管理机制,也是作为公共管理机关的国家不能取代的,也是取代不了的。例如,国家制定和认可的法律很多都来自社会的道德、风俗和习惯。因此,国家的管理可以凌驾于社会之上,但国家必须按照社会运行的规则进行,这样,社会的运行才能有条不紊地进行,国家才能长治久安。“政治统治到处都是以执行某种社会职能为基础,而且政治统治只有在它执行了它的这种社会职能时,才能持续下去”[3](p"522)。这是国家产生以后的几千年历史所证明的,无论是东方或西方都是如此。马克思说:“在人们的生产力发展的一定状况下,就会有一定的交换和消费形式。在生产、交换和消费发展的一定阶段上,就会有相应的社会制度、相应的家庭、等级或阶级组织,一句话,就会有相应的市民社会。有一定的市民社会,就会有不过是市民社会的正式表现的相应的政治国家。”[2](p532)“我的研究得出这样一个结果: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这种物质的生活关系的总和,黑格尔按照18世纪的英国人和法国人的先例,概括为‘市民社会’。”[4](11"252)“市民社会是全部历史的真正发源地和舞台。”[4](p"88)
  社会发展的历史以及马克思关于社会和国家关系的论断,都说明:社会是国家制度的基础,社会决定国家制度的性质和发展方向。不论你是否喜欢这个社会,社会是客观存在的,它按照其自身的规律产生和发展,它是国家制度产生和发展的基础。这就是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因此,我们要建成中国特色的法治国家,没有中国特色法治社会作为基础,法治国家仅是空中楼阁,是不可能建成的。
  而在法治社会建设进程中,商会的法治建设尤为直接和更为重要,它是法治社会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因为社会是由人们的生产活动和生活活动构成的,随着生产活动的日益发展和复杂,人们需要专门的社会组织依照一定的规则来调整人们的生产活动,这一专门的社会组织就叫作“商会”,“商会”是市场经济一个重要主体——工商业者自我管理、自我发展的自治组织;当然国家产生以后,随着生产活动的进一步发展和扩大,国家机关,包括政府对生产活动也予以管理和调控,但是商会的作用仍然没法替代,现代商会发挥着团结工商业者、资助工商业者、维护工商业者权益、规范商事行为、调解商事纠纷、服务福利社会、转变政府职能等作用。中国共产党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推进法治社会建设要求:“深人开展多层次多形式法治创建活动,深化基层组织和部门、行业依法治理,支持各类社会主体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发挥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在法治社会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建立健全社会组织参与社会事务、维护公共利益、救助困难群众、帮教特殊人群、预防违法犯罪的机制和制度化渠道。”还特别指出要“支持行业协会商会类社会组织发挥行业自律和专业服务功能。发挥社会组织对其成员的行为导引、规则约束、权益维护作用”[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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