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安全发展历史回顾(一)


  
  1949年新中国的成立,宣告了旧时代的结束与新时代的开始,多少志士仁人为之浴血奋斗的愿望——解放劳动者,从此有了实现的可能。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以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从此成为国家经济建设的一项基本政策。在新中国建立以来的半个多世纪的发展历程中,我国在安全生产与劳动保护方面的进步令世人瞩目,但是如何正确处理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同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如何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也曾有过曲折与坎坷。如何科学地进行社会主义建设和发展,始终是我们党在实践中探索与思考的中心课题。
  
  新中国成立初期
  毛泽东主席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
  新中国成立之初阶段(1949~1952年),我国在胜利完成社会改革任务和进行伟大的抗美援朝、保家卫国战争的同时,迅速恢复了在旧中国遭到严重破坏的国民经济,全国工农业生产总值1952年底已经达到历史的最高水平。与此同时,毛泽东主席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并作出了关于“……必须注意职工的安全……”的著名批示。
  新中国一成立,中央人民政府就成立了劳动部。劳动部下设劳动保护司,各地劳动部门设劳动保护处、科,作为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专管机构,政府明确要求由劳动部负责“管理劳动保护工作,监督检查国民经济各部门的劳动保护、安全技术和工业卫生工作,领导劳动保护监督机构的工作,检查企业中的重大事故并且提出结论性的处理意见”。政府许多产业部相继在部内的生产或人事部门设立了专管劳动保护的机构。中华全国总工会在各级工会中设立了劳动保护部,工会基层组织一般设立了劳动保护委员会,以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的监督。在厂矿企业中,东北各国营厂矿都在厂长或生产副厂长领导下建立了技术保安科(股),较小的厂配备了保安负责人;在车间中,由车间主任担任保安主任,下设专职或兼职的保安员;在职工群众中,也成立了保安小组。在全国其他地区、较大的国营厂矿都建立了相应的安全生产专管机构,配备了专职干部。全国初步建立起由劳动部门综合监管、行业部门具体管理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框架体制。
  1949年11月,燃料工业部召开第一次全国煤矿工作会议,提出了“煤矿生产,安全第一”。1950年2月27日,河南新豫煤矿公司宜洛煤矿发生特别重大瓦斯爆炸,死亡174人,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土法开采、风流不畅、瓦斯积聚,工人点火吸烟引起;当时的中央人民监察委员会对此特别重大事故作了严肃处理,河南省人民政府主席吴芝圃等6人分别受到警告、记过、撤职或送司法机关惩办等处分,这是新中国成立后因生产安全事故受行政处分的第一位省部级高级领导干部。
  1950年5月3日,政务院财经委员会发布了《全国公私营厂矿职工伤亡报告办法》,该办法规定:发生重伤事故,厂矿行政须立即直接报告当地劳动局;重大事故(重伤5名以上或有死亡),厂矿行政负责人应于获悉后半小时内将事故概要先以电话或电报报告。全国各地厂矿行政应于每月3日以前,将上月3日以前职工伤亡情况直接造表报当地劳动局。1950年5月31日,劳动部公布试行《工厂安全卫生暂行条例(草案)》。
  
  1951年9月3日至15日,劳动部在北京召开第一次全国劳动保护工作会议,会议总结了经验,研究了《工厂安全卫生暂行条例》《限制工厂矿场加班加点实行办法》《保护女工暂行条例》等草案,并在会后修改试行。1952年12月23日至31日,劳动部在北京召开了第二次全国劳动保护工作会议。这次会议着重传达、讨论了毛泽东主席对劳动部《三年来劳动保护工作总结与今后方针任务》的批示,即:“在实行增产节约的同时,必须注意职工的安全、健康和必不可少的福利事业;如果只注意前一方面,忘记或稍加忽视后一方面,那是错误的。”当时的劳动部部长李立三根据这一批示,提出了“安全与生产是统一的,也必须统一;管生产的要管安全,安全与生产要同时搞好”的指导思想。会议根据这个指示,全面总结了国民经济恢复时期的劳动保护工作,进一步阐明了“安全为了生产,生产必须安全”的安全生产方针。会议还提出了要从思想上、设备上、制度上和组织上加强劳动保护工作,达到劳动保护工作的计划化、制度化、群众化和纪律化的目标和任务,会议还拟定了《加强劳动保护工作的决定》《工厂安全卫生条例》《保护女工暂行条例》《工时休假条例》等文件草案。
  
  “一五”计划阶段
  《宪法》确定国家加强劳动保护的基本政策
  “一五”计划阶段(1953~1957年),《宪法》把改善劳动条件作为国家加强劳动保护的基本政策确定下来。1952年,党中央按照毛泽东同志的建议,提出了过渡时期的总路线:要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逐步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并逐步实现国家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这个总路线反映了历史的必然性。历史证明,党提出的过渡时期总路线是完全正确的。
  我国从1953年起,开始执行国家建设的第一个五年计划,进入大规模的经济建设,与此同时开始强化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监管工作。1953年,政务院财经委员会提出了各产业部门所属企业在编制生产技术财务计划的同时,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要求;随后,劳动部和全国总工会也发布了编制与执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通知,制定了《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项目总名称表》,较大的企业每年都把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列入生产技术财务计划,作为生产任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来完成。1953年4月3日,劳动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共同决定定期出版《劳动保护通讯》(即现在的《劳动保护》杂志)。这是我国历史上创刊最早的一本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指导性杂志。
  
  1954年9月15日至28日,我国第一部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通过。宪法把改善劳动条件作为国家加强劳动保护的基本政策确定下来。1954年11月18日,劳动部发出《关于厂矿企业编制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通知》,对编制计划的项目范围、职责、程序、经费开支等提出明确要求。在此期间,劳动部、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召开了劳动保护座谈会,明确了各级企业领导人员必须贯彻“管生产的管安全”原则,要求企业负责人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各企业开始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1955年4月25日,天津国棉一厂发生水管锅炉爆炸事故,死伤77人。鉴于这种情况,国务院于同年6月批准在劳动部设立国家锅炉检查总局,于1956年1月开始工作。从1956年起,各省市劳动部门相继建立了锅炉和压力容器监察机构,并配备了专业人员,开展专项监察。1956年4月,毛泽东同志发表《论十大关系》的讲话,初步总结了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经验,提出了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社会主义建设道路的任务。1956年5月25日,国务院发布经第29次全体会议通过的、周恩来总理亲自主持制定的著名三大安全规程:《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以及《国务院关于防止厂、矿企业中矽尘危害的决定》。1956年9月15日至27日,中国共产党在北京举行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在这次大会上,周恩来总理作了《关于发展国民经济的第二个五年计划的建设的报告》,并根据毛泽东主席的《论十大关系》的精神,制定了一系列重要的经济政策。1957年10月5日,周恩来总理在民航局《关于中缅航线通航情况的报告》上作了“保证安全第一,改善服务工作,争取飞行正常”的重要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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