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三十年中国政府法治建设的演进


  摘 要: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国政府法治建设走过了从恢复重建到全面展开,从注重实体到注重程序,从控制行政权到控制行政权与保护公民权并重的发展历程。中国政府法治建设取得了辉煌成就,也正朝着法治政府的理想状态迈进。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完善行政法律体系,加强政府依法行政的能力仍然是我国政府法治建设的重点。
  关键词:改革开放;三十年;政府法治
  中图分类号:D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7168(2008)04-0052-05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的经济与社会、民主与法制建设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在这个历史进程中,党中央国务院始终坚持不懈地推进依法行政,努力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政府。从1978年到2008年,中国法治政府的建设伴随着行政体制改革走过了三十年的历程,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成就。
  梳理中国政府法制的发展历程,我们不难发现,中国政府法治建设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恢复到全面发展的逐步完善的过程。笔者力图从我国改革开放三十年政府法治建设的演进历程中,分析整理出不同时期的特点并进行论证,以展示我国政府法治建设三十年的丰硕成果。
  
  一、我国政府法治建设恢复时期(1978-1989)
  
  1978年12月18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在北京举行。这次全会彻底否定“两个凡是”的方针,重新确立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指导思想,实现了思想路线的拨乱反正,恢复党的民主集中制的优良传统。尤其是第一次提出了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重要任务。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党中央提出了“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目标,确定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十六字方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成为中国改革和法治进程的里程碑,从此以后,中国的政府法治建设伴随着中国的改革开放和法治建设进程不断走向深入。
  1982年9月1日至11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北京胜利召开。大会提出了党在新的历史时期的总任务,提出了我国经济建设的战略目标、战略重点、战略步骤,同时提出了努力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社会主义民主的建设必须同社会主义法制的建设紧密地结合起来,使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同年12月4日,宪法修改委员会在广泛征求并认真研究各方面意见基础上,提出宪法修改讨论稿,经过全民讨论,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公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82年的宪法是建国以来最好的一部宪法,它确认了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所取得的一系列光辉成就,是中国共产党在新时期的总政策、总路线、总任务的条文化、法律化。
  1982年宪法颁布以后,为了进一步落实该宪法的精神,同年12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该组织法具体规定了国务院的组成、任期、命令的发布、领导体制、领导职数等具体问题,尤其是明确规定了国务院工作制度、会议制度以及决策制度,这对于行政体制内的民主法制建设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
  为加强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1986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该条例共五章,四十五条,重点规定了各种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行为,并把这些行为分为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犯公私财产、妨碍社会管理秩序、违反消防管理、违反户口或者居民身份证管理等行政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于维护国家稳定、保证行政权力的正常行使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并决定自1990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通过和正式实施标志着行政诉讼制度由试验阶段转入正式的全面运作阶段。正是因为行政诉讼法的颁布,1989年也是我国政府法治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年。从此以后,普通公民、企业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为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就可以随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政府的行为也随时受到社会和司法的监督。更为重要的是,对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不仅仅停留在理论和政策上,而是以单行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行政诉讼制度正式建立之后,案件数量直线上升;政府的行政行为,受到来自民间的司法监督,“民告官”很快不再成为新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次提出了行政机关必须依法办事,行政行为必须有事实依据、有法律根据、符合法定程序。应该说,我国当代法治政府的建设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事件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颁布与实施。
  
  二、我国政府法治建设的全面展开时期(1990-1995)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颁布以后,中国的法治政府进入了全面建设时期。这一时期,有关监督政府、规范行政权行使的法律、法规和各种规章相继出台。
  1990年2月18日,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加强对法规、规章的监督和管理,国务院发布了《法规规章备案规定》。本规定明确了法规和规章的定义和范围,并明确指出:地方性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地方人民政府规章,都应当报国务院备案;地方性法规按法律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国务院备案;国务院部门规章,由本部门报国务院备案;几个部门联合制定的规章,由主办部门负责报国务院备案;地方人民政府规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一报国务院备案。这样就从立法源头上遏制了行政权的滥用,保证了政府法治的统一、协调和规范。
  为了加强行政监察,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促进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廉洁奉公,遵纪守法,1990年11月23日,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监察条例从监察机关和机关工作人员范围、监察机关职权、监察程序及罚则等方面规定了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开始了以公务员个体为监督对象的政府法治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的颁行开启了由专门的监察机关控制行政权被滥用的政府法治的进程。
  1990年12月24日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条例》第一条明确规定了该条例的目的,即“为了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和便民的原则,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和适当进行审查。
  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该法共分六章、三十五条,分别规定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赔偿的范围、程序、标准等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颁布也就意味着我国行政赔偿制度法制化的确立。国家赔偿制度的有无和国家赔偿标准的高低是衡量一个国家和地区文明发展程度的标志。国家赔偿法不仅是对政府依法行政和司法机关依法办案的一种制约和鞭策,而且还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保护自己的重要保障。这无疑是我国实行依法治国方略和建设法制政府的重要标志,是我国加强人权保障的重大法治进步。
  1995年10月28日,《信访条例》由国务院发布。该《信访条例》共分五章、四十四条,对于信访人、信访受理、信访接待、信访的奖励与处罚等问题做出规定。《信访条例》的颁布实施使得人民群众上访、投诉有了行政法规上的依据,同时也使得人民群众监督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了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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