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第三条道路理论”中的公民社会与国家关系


  摘要本文仔细梳理了第三条道路理论中关于公民社会思想的内容,进而阐述该理论中的公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问题。提出虽然该理论力图要建立一个合作包容型的公民社会与国家关系,但是以国家与公民社会的相互制衡为基础来倡导两者间的良性互动,本身就存在着内在的矛盾性。
  关键词第三条道路 公民社会 国家
  中图分类号:D0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6-178-01
  
  在经历了从上世纪70年代以来的一系列经济问题后,二战后曾辉煌一时的凯恩斯主义和撒切尔主义在面对冷战结束后的全球化时代已不能给予新的解释,新保守主义的退隐迎来了欧洲民主社会主义的复兴。冷战的结束给民主社会主义带来了两种极为相左的情绪,一种是狂喜于对于社会主义建设的科学解释终于落在了民主社会主义手中,另一个是第一个也是世界上最大的以实体存在的共产主义实现的破灭,给他们对于未来共产主义的信念带来了致命的打击,在没有了苏联这一意识形态的压力,民主社会主义在面对自由主义思潮显得十分的无力,自己的终极目标取向——实现共产主义随着冷战的结束,也越来越失去了原有的吸引力。而现实的国民生产中,传统产业所占的比重在逐步下降,新兴产业即以信息技术为核心的第三产业逐渐兴起,成为各发达国家的支柱产业和新的经济增长点。对世界各国家经济发展而言,哪个国家掌握了核心技术,便在市场竞争中占有利的地位。
  在国际市场上,国家间的竞争不可避免的发生在了信息领域。各国家要想立于不败之地,必须要调整产业结构,以此来创造良好的环境便于信息技术的发展。在调整产业结构的过程中,必然会减少对一、二产业的关注,在一定程度上冲击了一、二产业在国家产业中的地位。但是以信息技术为核心的第三产业运用科技可以反过来提高一、二产业的生产能力。美国的罗伯特·赖克认为未来的社会权利将掌握在新兴的“符号制造者”手中,而所谓的“符号制造者”便是掌握信息的技术人员。
  与力量不断增强的信息产业技术工人相对的是那些传统产业工人经济地位的下降,使他们处于失业和半失业状态。传统上的就业方式被临时的、自由职业者所替代。面对这一局面,传统的救济方法已不能完全解决这一问题,也不能不负责任的把失业者完全推给市场,这样只能加剧矛盾的演化,因此,新的制度形式必然要建立。
  “第三条道路”作为继承了民主社会主义传统而发展出的新理论,就是在这样的一种背景下提出来的。其中关于国家与公民关系的具体内容包括如下两点:
  1.建立合作包容型的国家与公民社会关系。上世纪80年代的新自由主义的改革过分强调了个人、资本和市场,大幅度的消减福利将更多的人推到了贫困线以下,同时降低了社会共同体和国家的地位,削弱了国家的经济管理能力。“第三条道路”针对社会的过渡原子化状态,提出要建立合作包容型的新社会关系,使每个人、每个团体都参与到社会之中,培养共同体精神。在尊重个人价值的基础上,倡导建立共同体意识,个人要积极参加生活的社群的公共生活,为社群服务。
  当吉登斯看到福利国家模式失败的局面后,认为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对福利制度的重大改革。外界环境已经发生变化,一成不变的制度只能淘汰。面对新的生存环境就要创建新的制度来维护,因为吉登斯要把贝弗里奇时代“消极福利观”(negativewelfare)转变为积极福利观(positivewelfare)。吉登斯认为要确立“没有责任就没有权利”的原则,通过这个方向的改革,原来的福利国家将被改革为“社会投资国家”(socialinvestmentstate),社会上也会建立起良性的风险——安全关系和个人责任——集体责任关系。
  为打破雇佣关系中一直存在的矛盾,第三条道路理论延续了福利国家合作主义模式,主张协调资本与劳工的关系,提倡双方建立共担风险、共享利益的关系。将“权利人”(stakeholders)公司理论,引入自己的理论体系中,期望建设权利人经济(stakeholdereconomy)。在这种经济中,政府要利用激励和控制手段来支持公司的发展,创造一种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企业模式。由此可以看出,公民价值和公民社会被用来阐明共同体对个人的重要意义,个人应为此承担起相应的义务,在否定了新自由主义削弱国家职能的同时,提倡公民社会的扩大,以一种社群主义的方式来构建国家与公民社会的良性关系。
  2.以治理理论来重新定位国家与公民社会关系。在之前执政的新自由主义政党那里,限制国家行动的范围,保护社会免受国家的任意干预自主性、独立性和自我管理的多元主义公民社会理论中,一个生机勃勃的、多元的公民社会的存在被视为民主的社会基础,公民社会的最主要功能就是“以社会制约权力”,公民社会作为与政治国家相对的民间领域,对政治力量有制衡作用。此理论可以追溯到托克维尔对于公民社会与国家关系的思考上。
  第三条道路的倡导者依次提出要在实践上避免国家与公民社会的二元对立误区,少一些管理,多一些治理,政府要成为行动的引导者而不是包办人。治理这一词语描述了在政治力量和公民社会之间建立合作互动的良性关系,让“国家和公民社会应当开展合作,每一方都应当同时充当另一方的协作者和监督者”,至此,民主在公民社会与国家层面上得以了表述,治理理论为化解公民社会与国家对立关系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
  通过上面的论述可以看出,第三条道路理论国家和公民社会关系定位的目的在于通过软化意识形态,以一种多元化主义来增强自身的包容度,进而争取中间力量,主动迎合西方社会传统文化、价值认知和基本制度,以更加灵活的多元方法扩大选民范围,使政治行为更加实用化。之前的坚持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变成了宽泛的社会合作;平等被定义为机会平等而不是之前过于粗泛的分配平等,但形式上的变化并不像其所言更能接近平等社会的实质。但是整个公民社会实质上受制于新自由主义所建构的平台,以国家与公民社会的相互制衡为基础来倡导两者间的良性互动,本身就存在着内在的矛盾性。
  
  参考文献:
  [1]安东尼·吉登斯.左派瘫痪之后.新政治家.19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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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殷叙彝.施罗德、吉登斯谈公民社会与国家的互动关系.国外理论动态.20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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