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合与对立下的四重属性


  【摘要】国家利益是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中遭遇的“高频词”,讲清、讲明相关概念和特性对于大学生加深对“国家”的认识具有重要意义。国家利益包含全民性与阶级性、客观性与主观性、普遍性与特殊性、稳定性与变动性等四重“契合”而又“对立”的属性。
  【关键词】国家利益;基本属性;教学阐释
  一、国家利益概念的复杂性
  高校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形势与政策》以及《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等课程中都会讲授“国家利益”这一概念。讲清、讲明相关概念和特性对于大学生加深对“国家”的认识具有重要的意义。国家利益既是一国进行对外交往,发展国家间关系的基本动力,也是一国制定对外政策的基本依据与出发点,决定着国家的基本需求和具体的国家目标,是解释国际关系中国家对外政策行为的关键。
  “利益”一词从最基本的意义上讲可以概括为“好处”,国家利益即国家可获得的好处。对国家利益概念界定以及内容判断即指出国家的好处是什么,源于何处,哪些好处是国家最需要的。即要判断国家利益本身的内容是什么,这些内容来源何处以及如何对他们的轻重与否进行判断。如有观点主张用权力来界定国家利益,把权力视为目的,因此国家对权力的追求,维护与显示都被纳入国家利益的范畴。也有观点把权力视为一种可以使用的手段,认为安全是国家最根本的利益,权力的获取只是以为维护国家安全为目的。还有观点认为世界日益处于普遍联系中,一国的行为既对他国产生影响,同时也摆脱不了其他国家的制约,因此更强调国际法则与国际机制对获取国家利益的作用。另有学者把国家利益定义为国家—社会复合体的客观利益,它包括四种需要:生存、独立、经济财富与集体自尊。从各派争论我们可以看出,国家利益是一个十分复杂的概念,有着丰富的内涵。概念的模糊论与不确定性则源于国家利益特性的复杂性。对国家利益的特性进行一个全面与合理的认识能够为准确地判断国家利益以及制定合理的对外政策提供依据。
  二、国家利益的基本属性
  (一)国家利益的全民性与阶级性
  国家利益应包含双重概念:一是现代民族国家利益,对外表现为全民性;另一概念是政治国家利益,指的是政府利益或政府所代表的全国性利益,突出表现阶级性。有些学者认为国际政治范畴内的国家利益只能是民族国家利益,体现全民性,而不表现阶级性。实际上现实中的国家利益应为二者的统一,是两种国家利益的抽象提炼与综合。
  统治阶级的利益是国家利益的最主要组成部分,政府是国家利益的代表者,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实现工具。统治阶级是通过由其控制的政府来维护其阶级利益的。因此,政权利益即是阶级利益。在国际政治中,由统治阶级控制的政府代表着一个国家或民族的利益,决定着国家利益的界定与判断,支配着国家的对外政策与对外行为。
  另一方面,国家利益又体现出全民性特征。许多国家都经历了“亡朝而不亡国”的历史,在当今仍维持着与几千年前大致相同的民族构成与版图。这源于民众强烈的民族归属与文化认同。而近代以来,任何阶级的统治,都是在民族国家的范围内实施的,统治阶级的利益与民族、国家的命运密切联系在一起,民族国家一般都是该民族利益的代表,至少总是以民族利益的形式去追求自己的目标,以换取民众的支持和维护本阶级或集团的统治。政府也常常通过在国际上突出全民利益的形式来转移民众视线,缓和国内的阶级矛盾。因此,统治阶级作为国家的执政者,不能不对全民族的共同利益负起责任,在确定和谋求国家利益时,必然把民族利益纳入国家利益。现实中的国家利益越发体现出绝大多数居民的共同利益,如领土完整的保持、国家主权的独立、经济安全环境的维护等均是一国居住的公民的共同利益。
  (二)国家利益的客观性与主观性
  国家自其产生起,就有其赖以生存和延续的基本条件。无论是安全利益、经济利益、政治利益还是文化利益,都有其具体实在的物质表现形态,所有这些构成了国家利益的客观存在。国家利益是一个国家生存和发展的内在需求。国家的行为是以追求国家利益为转移的,每个国家都要在一定的客观条件下采取行动。国家利益是客观的,没有哪个国家的政府会无视国家利益,即使你不去正视它,也不等于它不存在。国家利益有其自然形成过程,不需人们寻找而自发表现出来。当人们对国家利益的主观认识产生错误时,它仍会以自身形式存在,并迫使人们在实践中对自己的错误进行修正,使其适应它的需要。同时,国家利益的物质基础即一国的实力的有限性是对一国对外行为的客观限制。国家利益的外部环境也具有不可选择性。一定时期特定的外部环境是当时历史条件下的产物,一国是无力改变的。
  国家利益虽是客观存在的,但是对国家利益的认识却是人们做出的主观判断,是人们对外部状况的反应,是以人们的主观意识形式存在的,表现为人们在一定社会生产力水平和特定国际环境下的产物。由于决策者的价值观念、民族属性、认识能力的不同,对国家利益的判断会有很大的差别。判断过程带有主观性,现实中各国政府出于特定的政治目的或者受意识形态的影响,对国家利益进行了一系列诠释,目的是为其推行的内外政策进行辩护,说明其政策的正当性与合法性,这种对国家利益的解释也带有浓厚的主观色彩。同时,其实现也带有一定的主观性,政府须对如何实现国家利益,确定实现手段进行决策,这也是一个主观判断的过程。
  (三)国家利益的普遍性与特殊性
  从国际范围来看,国家利益又具有特殊利益或普遍利益,或曰个性与共性的两重性。在当今世界,所有主权国家,不论其领土大小,人口多寡,社会制度如何,实力强弱,都有相似的国家利益,如主权独立、领土完整、政局稳定以及经济发展等,这是维系一国生存与发展的根本利益,具有普遍性。这里的普遍性包含两层含义:一是不可共享,带有排他性的根本利益,如一国主权的独立与领土完整等;另一种是共享利益或共同利益,如相互交往中的经济利益、世界和平、全球环境问题等。这种利益不是排他性的,在一國取得自己利益的同时,其他国家乃至全世界都获得了好处。这源于当今世界国家间联系的日益紧密及相互制约的敏感性与脆弱性。如托马斯·鲁滨逊在《国家利益》一文中所言,就国家而论,国家利益有三个层次的意义,其一为单个国家的利益,其二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共同利益,其三为世界各国的共同利益,即人类的共同利益。第一层次反映了国家利益的个性和特殊性,是核心,后两个层次都是第一层次的重叠和交叉点,表现为国家的共性和普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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