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利益让渡:乡村振兴的一个理论命题


  摘要:“城市利益让渡”是城乡关系调整的一个理论命题,它在“乡村振兴”的国家战略中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从人类的发展进程来看,从公民权利让渡到国家主权让渡,再到企业的价值让渡,再到社会利益让渡,这是有其内在的历史逻辑与现实依据的。社会利益让渡作为社会利益的一种调节手段,它存在的可能性具有三个社会基础,即互惠利他主义的人性基础、人的共生共在的社会状态,以及社会合作行为及理论确认。“城市利益让渡”是缘于中国城市中心主义社会发展模式的困境;起于“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国家发展方略;也是“乡村振兴”战略与“城乡融合”发展模式的出路之一。
  关键词:让渡;利益让渡;城市利益让渡;乡村振兴;理论辩护
  中图分类号:F3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0257-5833(2018)05-0003-10
  关于“利益让渡”,学术界的相关研究还比较薄弱,在这一方面,目前仅有的文献是中央党校社会学教研室王道勇教授提出的“社会合作需要利益让渡”这一命题①。王道勇教授提出,“利益是所有社会成员都极为关注的焦点问题,能否顺利地实现成员间的利益让渡是判断一个社会文明发达程度的重要标志。当前,我国已经进入了全面深化改革新时期,无论是增量改革还是存量改革都急需利益让渡的配合”②。
  在现代化的发展进程中,由于受“城市中心主义”思维的深刻影响,中国的社会现代化是伴随着城乡差距的扩大而展开的。有研究表明,“目前中国的城乡差距已经超过警戒线,是国际上城乡差距最大的国家之一。当下中国所暴露的诸多重大社会问题都与城乡差距有关。从这个意义上讲,城乡关系是中国现代化道路上最大的‘中国命题’”③。因此,如何思考与再造中国的城乡关系?在实践的层面,我们已进行了一系列的探索,也取得了不俗的成果,比如“资源三下乡”、“项目制”等制度设计为城市援助乡村、缩小城乡差距起到了重要的作用。顺着这样的思路,笔者认为,无论是“城市援助乡村”,还是“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政策措施与行动,其背后都隐含着“城市利益让渡”的真实命题。因此,在实施“乡村振兴”的国家战略中,我们需要为“城市利益让渡”进行理论辩护。
  一、从“权利让渡”到“利益让渡”的历史逻辑
  1.政府从何而来:社会契约论关于“权利让渡”的理论
  政府从何而来?这一问题是人們思考的一个终极性问题。对此,西方近代的启蒙思想家如卢梭、孟德斯鸠、洛克等人提出的“社会契约论”,在理论上给出了一个明确的答案,即政府的权力来源于公民权利的让渡,这就是古老的“公民权利让渡”的理论源头。
  第一,为了避免“自然状态”需要每个个体让渡部分权利。社会契约论是伴随西方近代资本主义民主政治的确立而兴起的一种政治学理论,它通过社会契约论的理论假设,合理地解释了国家与政府权力来源的基础。在社会契约论中,它设想了一种原初的社会状态,即国家或政府产生之前的“自然状态”,这一自然状态是社会契约论的逻辑起点。社会契约论认为,在自然状态下,每一个人都是独立、平等和自由的。其间,人们遵守丛林法则,享受各种自然权利。但是,在人人享受自然权利的同时,人人的权利都遭受到了侵害。为此,人们愿意通过契约的方式,自愿放弃自己在自然状态下无力行使的部分权利,并愿意把它让渡给某个政治共同体来执行。比如,洛克就认为,为了克服自然状态的缺陷,防止外来的侵犯,人们便订立契约,建立国家,并自愿把一部分权利让渡予它。“这便是立法和行政权力的原始权利或这两者之所以产生的缘由,政府与社会本身的起源也在于此。”[英] 洛克:《政府论》,叶启芳等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128页。
  第二,国家或政府是权利的集合器。公民的个人权利让渡后,便产生三个方面的结果,即自然法转变为实在法、自然状态过渡到社会状态、国家权力诞生刘光大:《个人权利的让渡与有限政府——洛克<政府论>(下篇)中关于个人权利与国家权力关系思想浅探》,《开放时代》1998年第6期。。因此,从社会契约论的理论逻辑来看,国家就变成了权利的集合器,并通过自身的政治体系,将公民让渡的权利变成只有国家或政府才能享有的权力,并实现了公民权利向公共权力的转换。基于已达成的社会契约,政治共同体已经享有了人民让渡出来的权力,这时,政治共同体就需要组建一个适当的代理机构,并通过授予它行政权力把公共力量结合起来加以行使。这个代理机构就是政府,它是“介于臣民和主权者之间使这两者互相沟通的中间体”[法] 卢梭:《社会契约论》,李平沤译,商务印书馆2012年版,第64页。,并由政府这一机构“负责法律的执行和保障公民与政治的自由”[法] 卢梭:《社会契约论》,李平沤译,商务印书馆2012年版,第173页。。
  第三,人们订立社会契约是为了达致更大的利益。从社会契约论的理论内核来看,达成个体不能实现的更大利益,是公民让渡部分权利给予政治共同体的目的所在,正如卢梭所言,这是“以一种不稳定的和不可靠的生活方式去换取一种更美好的和更可靠的生活方式,以天然的独立去换取社会的自由”[法] 卢梭:《社会契约论》,李平沤译,商务印书馆2012年版,第37-38页。。换言之,社会契约要解决的核心问题仍然是“利益”问题,一如卢梭所言,缔约的“双方都要相互帮助,要想方设法在这种双重关系下把所有一切从这种关系中产生的利益结合在一起”[法] 卢梭:《社会契约论》,李平沤译,商务印书馆2012年版,第22页。。这一理论观点也得到了后世思想家的支持,比如,在密尔看来,政府行使权威的限度在于,“一个人的行为的任何部分一到有害地影响到他人的利益的时候,社会对它就有了裁判权”[英] 密尔:《论自由》,程崇化译,商务印书馆2006年版,第90页。。马克思主义的经典作家也对社会契约论的理论逻辑予以了充分的肯定,他们同样认为,契约的目的就是“社会创立一个机关来保护自己的共同利益,免遭内部和外部的侵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5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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