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股份有限公司”到“无限公司”:认识中国近现代政府组织形式的新视角


  关键词: 政府组织形式;“股份有限”;“无限责任股东”;国民党;中国共产党
  
  摘要: 借助公司原理去理解政府组织形式,有助于拓展思路,开阔视野。晚清以降的政治发展表明,中国政府组织形式渐从“股份有限”转向“无限公司”。但国民党的“无限责任股东”不合格,只有具备卓越素质的中国共产党方能领导中国人民取得西方“股份有限公司”式政府无法实现的巨大建设成效。
  中图分类号: D092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 1001-2435(2019)02-0079-06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取得的巨大成就,有其深刻的理论内涵,党建、党史以及宣传领域的专家学者已有大量成果问世,进行了相应的阐述与解析,厥功甚伟。2016年5月17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上发表重要讲话指出,“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需要不断在实践和理论上进行探索、用发展着的理论指导发展着的实践”,给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进行理论探索与创新提供了强大的动力。笔者不避浅陋之嫌,拟为“跨界”之思,以公司机理进行政治分析,提出近代以降中国政府组织形式从“股份有限公司”向“无限公司”过渡的拙见,尚祈识者教正为感。
  一、“股权”与“民权”
  股权与民权各有所指,不应混淆。股权是一个经济学名称,民权是一个政治学概念,本不搭界,但既然均为一种权益,就不乏共同性与可比性。其实,在总体权力制约机制中个体应享权益的方面,股权与民权的可比之处还不在少数。
  所谓股权,就是股东的权利。股东是个人投资之后的当然身份,股权就是股东基于投资而在公司之中应该获享的各种权益。所谓民权,则是基于公民资格而应当享有的合法权利。股权与民权虽然生成机制与表现形式有别,但都有资格限制,享有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履行必要的义务。股权与民权还有一个共性,就是个体无差异性。也就是说,单一的股权是均等的,亦即所谓的股权平等;在法律面前,每个公民的应享权益也是平等的。
  但如果落实到权利享有者身上,股权与民权有一个重大区别,即股东可以根据投资多寡,形成所谓的“大股东”与“小股东”,而公民则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无稍差异,没有“大公民”与“小公民”之分。
  股权机制在现代股份有限公司之内得到较为充分的展现。股东在股权平等原则之下,通过股东会等程序实现对公司重大经营决策的参与和监督,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会与监事会,分别负责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决策与监察,与管理层共同构成公司的组织架构,颇似现代民主制度的三权分立机制。
  股权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股东对于投资权益均一性与平等性的追求,这对近代国人关于独立意识和民主权利的领悟,不无某种类推与比附作用,股权机制在一定程度上溢出公司边界,产生某些政治与文化效应。政、学各界,常有用公司制度比拟现代民主制度的论说。例如梁启超早在清季末年就直言:“大抵股份公司之为物,与立宪政体之国家最相类,公司律则譬犹宪法也,职员则譬犹政府官吏也,股东则譬犹全体国民也。”[1]116著名报人杨荫杭在1922年4月9日为《申报》撰写的评论中,直接将政府与公司进行类比:“政府,一大公司也;公司,一小政府也。”[2]566孙中山1923年在欢迎海军“永翔”与“楚豫”两舰的演说中也指出:“民国犹之公司然,凡属国民,皆为股东也。”[3]110即使普通民众也认为“股东会与国会同一性质”,“董事性质,譬之参议院议员”[4];“董事议事之权系股东所托付,照法律解释近于代议士”[5]。
  可见,在近代中国语境中,以“股权”比附“民权”、以“股份有限公司”比附“共和国家”的言论不在少数。有别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承担有限责任,无限公司的投资者因对于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故对于公司经营决策拥有较大权力。同“股份有限公司”一样,“无限公司”无疑也可以比附另一种政府组织。经济方面,两种公司机制各有优长,作为政府组织形式的“公司制”也是如此,但在近代中国语境中,“股份有限公司”逐渐让位于“无限公司”。
  二、政府组织形式从“股份有限公司”向“无限公司”的过渡
  
  清末民初,西方民主共和制度受到国人普遍追捧,被视为中国政治改革的不二法门。辛亥革命之后,体现西方民主原则的议会制成为中国政治变革的主要目标。但是,议会制除了漂亮的名号之外,其实际运行则乏善可陈。尤其是议院混乱,会多议少,效率低下,舞弊成风,民主共和政治越来越成为军事强权争夺和掌控国家法统的工具,内阁成为各实力派角逐权势与禄位的舞台。民主政治的失真与变形反过来又伤害了民主政治本身的社会信用。杨荫杭如此评论:“选举,美法也,自买票之法行,而选举为恶法矣。代议,美名也,自收买之法行,而代议为丑名矣。所谓讨厌者如是。”[2]31还有人干脆直言:“共和之名常存,而共和之实早灭”[6];“专制,弊政也,共和成立,而政弊反甚于专制”[7]。甚至认为北洋时期的“共和政治”对中国的危害,胜过清季百倍,“假共和不如真专制,已成为国民之一般信念”[8]。不少人“都以为共和是不祥之物,还不如满清专制的好”[9]112。正因为民主共和政体没有给中国带来实实在在的好处,所以未能赢得民众认同,“人民没有取得政体改革后的利益,也怪不得对于政体不生浓厚的感情”[10]。
  北洋政治史表明,中国对西方议会政治但学其形似,未学其神似。以议会制为主的民主共和政治在中国因变形走样,又不断失去人心。于是,中国对于高效政治越来越需求,俾集中资源,团结力量,挽救国家危难。凡此二者均对中国政治道路的选择产生了重要影响,其突出表现就是中国政治不得不由“民主”向“集中”过渡;中国政府组织形式也由“股份有限公司”向“無限责任公司制”转变。
  与经济领域一样,政治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制度可体现民主决策原则,如果运行得当,可充分调动参与者的责任心与积极性,以收凝心聚力、众擎易举之效。但如果运行失当,则无疑会出现一国三公、纷争不休,导致国家重大决策当断不断,贻误重要的发展机遇,增加国家建设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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