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封驳制度研究综述


  摘 要:封驳,即封还皇帝失宜诏令,驳正臣下奏章违误。《宋代给事中封驳制度的变革》中学者祝总斌对封驳的概括:在很长一个时期内,皇帝颁下诏书差不多都以制诏二字开端,反映经过前述简单程序,即成正式语书,交宰相机构执行,毋需再经什么部门审核。而从东晋初年开始,诏书开端逐渐改用门下两字,意思是在形成正式诏书、实行之前,要先交门下省审署,门下省有权对内容提出异议,请皇帝重新考虑是否修改或取消这一诏书,这就是后来习惯称呼的封驳权。中国古代封驳制度历史悠久,宋初并无专门的封驳机构,门下省也无封驳之任。宋太宗淳化四年之后开始发展。
  关键词:宋代;封驳制度;研究综述
  学术界关于宋代封驳制度的研究大多附于政治制度史或监察制度史之内,通史中有庞海云、张辉主编的《中国政治制度史》[1],白钢、朱瑞熙主编的《中国政治制度通史》[2],粟时勇、李忠昊主编的《中国历代文官制度文官之监察》[3],张晋藩的《中国古代检察制度史》[4],但都并不细致。贾玉英的《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发展史》[5]第四章较为系统地阐述了宋代的封驳机构和封驳官的演变、封驳官的职能和选任制度,封驳制度的作用和局限性。断代史贾玉英的《宋代监察制度》[6]第五章“宋代封驳制度”中就详细介绍了宋代封驳的机构、职能,封驳官的选任方式、宋代封驳官的避法、宋代封驳官的资格资序和文化修养、封驳制度的作用和局限性。苗书梅、葛金芳的《南宋全史》[7]对于北宋时期的封驳制度则简要概述为封驳机构和封驳官复杂多变,主要介绍了南宋封驳制度的状况。研究宋代封驳制度的论文也有不少,金圆《宋代封驳制度考》[8]就对宋代封驳制度的沿革做了概述.陈秋云的《中国古代言谏文化与制度研究》[9]把封驳纳入言谏系统里,阐述其在整个皇权社会中的发展史。贾玉英、赵文东的《唐宋中央监察制度变迁初探》[10]则从唐宋两个历史时期作为行文对象,文章从御史制度之变迁、谏官制度之变迁、封驳制度之变迁三个方面进行论述,让我们比较完整地看到封驳制度由唐至宋的演变过程。李全德《封驳制度与北宋政治》[11]《通进银台司与宋代的文书运行》[12]、孟宪玉《北宋通进银台封驳司研究》[13]、何非的《宋代给事中封驳制度的变革研究》[14]都从封驳制度的某些方面进行了具体的研究。本文搜集近年来关于宋代封驳方面的文章,试对封驳制度进行一些探讨。
  一、封驳制度产生时间
  金圆的《宋代封驳制度考》[15]中,对封驳制度的产生时间进行了思考,认为封还诏书的现象早在汉代就已经存在。封还诏书和不肯平署的谏诤行为后来演化为封驳制度,封驳制度随着三省鼎力制度的形成而萌发,随着三省鼎力制度是发展而发展。北齐时,门下省已有审覆诏敕的职权,但执行情况并不清楚。隋朝似乎没有审覆诏敕的职权。唐朝,门下省成为检察中书省的最高审复机关。封驳成为制度始于唐朝。贾玉英《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发展史》[16]中,指出我国古代封驳出现在汉代。李福君在《明代皇帝文书研究》一书中认为封驳制是在秦汉谏议顾问制度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到了隋唐封驳制度进入发展完善阶段。许苏民在《顾炎武》[17]则写到:顾炎武从唐朝的历史中发现了将封驳制度化的证据。即唐代实行三省六部制度,门下省给事中担负着“驳正违失”的职责,有权“涂窜诏敕之不便”,也有权将皇帝的诏令驳回。皇帝的诏令不经过门下省的认可,是不得称之为“敕”的,“不经凤阁鸾台,何为敕”也在朝野流行。《中国历史廉政监察研究》中则认为门下省封驳制度在东晋时初步形成。作者同金圆的观点相同,即封驳在汉代出现,成为制度化在唐朝。
  二、宋代封驳制度的机构设置及官员称谓及其职能
  贾玉英在《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发展史》[18]和《唐宋中央监察制度初探》[19]中,详细介绍了宋代封驳制度的机构设置状况。宋初,封驳制度遭到破坏。淳化四年(994)恢复了封驳制度。同年八月,宋太宗下诏“停发给事中封驳公事”,封驳之职由银台、通进司兼领。真宗时将“通进、银台司封驳司”改名为“通进银、台封驳司兼门下封驳司”。元丰五年(1082)六月,神宗罢“银台封驳房”。仁宗初期,朝廷诏令多从中书门下出,封驳机构虽然存在,但形同虚设。直到嘉祐四年(1059)四月,吏部郎中天章阁待制何郯同知通进银台司兼门下封驳事,上疏宋仁宗请求“诏令并由银台司”,通进银台封驳司又成为封驳机构。南宋建炎三年(1129)四月,“始合三省为一”,门下后省“专主封驳书读”,以给事中为长官。绍兴年间,给事中主封驳。李全德在《封驳制度与北宋政治》[20]中也很详细介绍了宋代封驳的机构,观点同贾玉英基本相同,但在首请封驳的人员上,他提出应该是太平兴国九年(984)时任右补阙、知睦州的田锡。内容是:“日陛下有朝令夕改之事,由制敕所行时有未当,而无人封驳者,给事中之过也。给事中若任得其人,制敕若许之封驳,则所下之敕无不当,所行之事无不精。”[21]只是当时太宗并没有采纳田锡的建议,等到魏羽再次复请已是淳化四年(994)。庞海云、张辉主编的《中国政治通史》[22]、粟时勇、李忠昊《中国历代文官制度文官之监察》[23]都简单介绍了封驳机构从宋初、元丰改制、南宋时期的变化,但都是简要提及,并无具体史料。金圆的《宋代封驳制度考》[24]也并未专门介绍宋代封驳的机构,但在第二部分“宋代封驳制承袭唐制”中,提到有专管封驳的机构封驳房、通进银台司。
  关于宋代封驳官的称谓,贾玉英的《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发展史》[25]将之大致分为三个阶段。(一)北宋前期 1.太宗淳化四年六月—九月:同知给事中;2.太宗淳化四年九月—真宗咸平四年五月:兼通进银台封驳司知、同知、勾当通进银台封驳公事;3.真宗咸平四年五月—神宗元丰三年八月:兼门下封驳事或同知门下封驳事(二)北宋后期 给事中、中书舍人由寄禄官变为职事官,中书舍人的封驳权扩大,封驳官数量减少。(三)南宋时期 门下省不主封驳,门下后省专主封驳。给事中地位提高,职能增多。书中脉络清晰,可以让读者直观地看到宋代封驳官称谓的不同。何非的《宋代给事中封驳制度的变革研究》[26]从给事中在宋以前的沿革、宋代给事中封驳职权的变迁及其封驳职权恢复后屡屡废兴原因、元丰改制前后给事中封驳制度的具体史料分析,变革中宋代给事中封闭制度具体操作之共性及其原因几个方面进行论述,第二章宋代给事中封驳职权的变迁及其原因就从知给事中时期、门下封驳司(封驳事)时期、给事中时期以及元丰改制后中书舍人、南宋三省合一时期分别分析了他们的主要职能,虽然对封驳官是直接说明,但从分期看与贾玉英的看法大致相同。吴晓萍的《宋代中央行政监督制度与宋代社会》[27]从行政管理学分析宋代的中央行政监督制度并不完备,但文章第一部分给舍封驳中提及封驳官的称谓,门下给事中、中书舍人、知制诰等,但并不以时间为界,重点讨论官员职事权力的变迁。金圆《宋代封驳制度考》同样涉及到给事中、中书舍人、同知给事中等封駁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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