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原因论及其启示


  摘 要:关于职务犯罪原因,国外思想家提出了权力作恶与分权制衡学说、自由主义理论、寻租理论、性恶论等不同主张,而国内学者却提出了经济根源说、体制根源说、思想根源说等不同观点。通过比较可以发现,西方学者有关职务犯罪预防理论在深刻性上是值得我们借鉴的,而我国学者在论述这一理论时的系统性更加突出。因此,如果将两者的长处加以吸收也许可以探寻出一条有效预防职务犯罪的道路。其实,职务犯罪行为的发生,既有行为人个人方面的原因,也有社会制度和体制方面的原因。要预防职务犯罪,除了加强公务员思想道德教育,使其不想犯罪外,更重要的是加强公共政策研究和制度建设,转变政府职能,合理规制政府行为,以减少公务员心理失衡的诱惑源和可能犯罪的机会,使其不能和不敢犯罪。
  关键词: 职务犯罪;原因;预防机制;完善建议
  中图分类号:DF637
  文献标识码:A
  
  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不尽职责,滥用职权,贪污受贿,侵害国家机关的管理活动,侵害职务行为的廉洁性,致使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1]。在我国刑法中,职务犯罪主要包括贪污贿赂犯罪和渎职犯罪,其中,贪污贿赂等贪利型职务犯罪占了相当大的比重,这类犯罪被形象地称为“腐败”。从这个角度讲,预防职务犯罪在很大程度上就是预防腐败。虽然腐败现象在任何一个国家的任何一个历史阶段都是客观存在的,但由于腐败现象总是受到一定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影响,因而总是表现出不同的特征和严重程度。就当今世界而言,腐败问题犹如生长着的毒瘤,威胁着世界各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与民主法治。我国正处于社会变革时期,新旧体制交替过程中形成的某种失衡和缺陷导致腐败现象泛滥成灾。反腐倡廉不仅是一个政治问题,而且更是一个社会问题。如何有效地预防职务犯罪,既是司法实践中面临的难题,也是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理论问题。本文拟对中外有关职务犯罪原因的理论学说及其对我们预防职务犯罪的启示予以分析,以期对我国的反腐败工作有所裨益。
  
  一、国外职务犯罪原因论述评
  
  (一)权力作恶与分权制衡学说
  国家权力是一国的统治阶级为了实现和维护自身利益而拥有的对社会和权力客体的制约能力。从性质上说,权力具有扩张性。权力作为一种支配力量,本质上是一种意志的强加。由于国家权力对强制力的垄断性和组织性,使它具有了强制他人服从自己意志的强大能力,这种能力决定了它具有无限扩张的倾向和滥用的危险,这一点早已成为人们的共识。权力倾向于腐败,绝对的权力倾向于绝对的腐败。孟德斯鸠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很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遇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不受制约的权力必将走向腐败。”[2]法国现代学者莫阿罗也指出:“腐化是与人类天性同等古老的一种罪恶。”[3]一般而言,权力的使用有两种可能性:一是为社会扬善避恶提供有效手段;二是为人们追逐私利提供条件。即权力既可以行善,也可以作恶。权力的天然作恶倾向如得不到抑制和监督,必然导致权力滥用,职务犯罪即是权力滥用的表现。
  为了防止权力滥用,以预防职务犯罪和腐败现象,一些西方学者进一步提出了分权制衡学说。实际上,分权理论与权力制衡的思想起源于古希腊,从亚里士多德提出著名的“政体三要素”(议事、行政、审判)到波利比安(罗马时期)“权力制衡”的观点,在此基础上,洛克(1632-1704)首倡立法权、行政权与外交权三权分立、制衡的主张(其实质只是立法权与行政权的两权分立)。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系统阐述了“三权分立”思想,他说:“每一个国家有三种权力:立法权力;有关国际法事项的行政权力;有关民政法规事项的行政权力。”[2]156这三种权力应当彼此分离、相互制衡。其后,美国的汉密尔顿、潘恩、杰斐逊等人进一步发展与完善了这一理论,提出了层次分权的模式,最终完成了西方现代意义上的分权制衡理论。
  权力作恶论注意到了权力的作恶倾向,无疑是正确的。但将职务犯罪一概推至权力本身,则过于消极与悲观。分权制衡学说认为,权力作恶或滥用现象产生的原因是未能形成权力制衡系统。因此,分权制衡学说提出了以权力制衡权力的职务犯罪预防理论。以权力制衡权力无疑是法学理论界的一个创举,但历史的发展也证明单纯地依靠权力制衡权力并不尽如人意。
  
  (二)自由主义理论
  一般认为,自由主义起源于欧洲大陆,以洛克、卢梭和潘恩等人的“天赋权利论”(或称自然秩序理论)和边沁的“最大快乐原则”为代表。边沁之后,则出现了科布登学派。而从19世纪中期起,英国自由主义史上出现了几个著名人物,如格莱斯顿、密尔、霍布豪斯等。英国学者霍布豪斯在《自由主义》一书中写道,“自由的根本重要性在于‘利益’本身的性质,无论我们是考虑社会的利益,还是考虑个人的利益。利益是一种由于发展个性的各种基本因素而获得的东西,这种发展是通过扩大观念、激发想象力、发挥感情和激情、加强和扩大理性控制而进行的。”[4]霍布豪斯的自由主义,更多地强调了社会利益,并试图把它和个人利益有机结合起来,使社会和谐发展,这是对自由的经典表述。
  自由主义理论认为,权力的滥用和腐败现象的产生是政府过多干涉社会生活的结果(当然,它并不否认政府对社会生活适当调节的重要性),为了避免此类现象的出现,政府应尽量少地干涉私人经济,给企业竞争留下必要的自由空间,即使政府干涉也只应该出于扩大自由的目的。对社会经济的主要调节方式,不是由政府进行,而是应当由市场来实施。
  从一定意义上说,该理论有其合理之处。但历史的发展证明:绝对的自由只是一种理想状态,现实中是不可能存在的。而社会经济中单纯的依靠市场进行调节也已经被现代经济学证明是有缺陷的。政府对社会生活的干预是必要的,那么什么时候政府对社会生活的干预才是适当的?如何能使政府干预社会生活的方式适当?这是该理论没有提到的,因而该理论存在不足。
  
  (三)寻租理论
  寻租,是上世纪70年代才发展起来的政治经济学概念。寻租理论产生于美国,最早萌芽于20世纪60年代,确立于20世纪70年代,成为现代经济学一个重要的分支学说。把寻租作为一个经济学范畴正式提出的是美国经济学家克鲁格,他在1974年公开发表的《寻租的政治经济学》一文中深入研究了由于政府对外贸的管制而产生的对租金的争夺,并设计了数学模型对其进行计算和讨论,后来这篇文章被经济学界视为寻租理论的一个里程碑,克鲁格也被视为寻租理论的鼻祖。
  在现代寻租理论中,所谓“租金”是泛指政府干预或管制市场竞争而形成的级差收入。国家要对经济进行干预,如进口配额,生产许可证的发放、物价管制或特定行业从业人员的限制等,这种管制一定程度地抑制了竞争,扩大了供求差额,从而形成差价收入。理论上认为,一切商品经济中的行政管制,都会创造出这种差价收入,即创造出租金,而一切利用行政权力大发横财的行为统称“寻租活动”。寻租活动的特点,就是利用合法与非法的手段(如游说、疏通、走后门、找后台等),得到占有租金的特权。而得到租金的官员和企业力求保持原有租金制度和设立新的租金制度,扩大租金的规模,贪污腐败由此进入一个有因果联系的循环圈,其最典型的事例就是所谓“印度病”。在印度,尼赫鲁时代奉行国家对经济进行全面的干预。企业面临政治上花样繁多的控制,企业不是靠技术、质量和提高劳动生产率来获得利润,而是把注意力集中到寻求租金上。所以,政府对市场进行管制,市场的经济刺激被扭曲,权力转化为金钱,官员贪污腐败滋长蔓延。广为社会关注的国家药监局原局长郑筱萸受贿案以及全国药监系统的腐败窝案就是一种典型的权力寻租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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