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初期我国海外护侨工作及其启示


  摘 要:针对建国初期东南亚地区频繁发生的排华事件,新中国政府曾以政治抗议、外交交涉、停止经济援助、武力还击等方式予以回应,以维护华侨的合法权益。由于此期中国整体实力有限且缺乏护侨经验,加之受国内外环境的种种限制,新中国政府的种种护侨努力成效不大,但却给我们留下了若干启示。
  关键词:东南亚排华;海外护侨;华侨合法权益
  中图分类号:D634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6-1398(2014)02-0041-09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一直到20世纪70年代(以下简称“建国初期”),海外排华事件不断发生,然而由于国力有限,以及受当时国内外局势及主观认识上的影响,新中国政府的海外护侨政策较少,甚至有学者认为这一时期中国政府的护侨政策处于近乎停顿状态。[1]308然而,这一时期的护侨工作到底是如何开展的?成效如何?学术界对此研究甚少。本文试图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对这些问题进行初步探讨。鉴于这一时期排华事件和相应的护侨努力主要在东南亚地区进行,因此本文仅以东南亚地区为例来进行分析。
   一 建国初期的排华事件
   新中国成立伊始,由于意识形态的分歧,以及由于当地民族独立运动的陆续开展,东南亚地区排华事件不断发生。如其时马来亚英国殖民当局借口对付马来亚共产党,实行紧急法令驱逐当地华侨。据马来亚官方统计,从1948年到1953年4月,被驱逐出境的华侨达24万人以上。[2]250其时,泰国也不断有华侨被驱回,南越、菲律宾、印尼、缅甸也时有迫害华侨事件发生。
   从1954年开始,尽管新中国政府为改善国际处境作了一系列努力,但排华事件仍持续上演。南越吴庭艳政府在制造了一系列侵害华侨正当权益的事件后,1956年8月又立法强制华侨改变国籍。之后,为配合法令,又从经济、文化上欺压华侨,不少华侨被迫离境。印尼虽在1955年与中国签订了国籍条约,但印尼政府却无意为华侨入籍打开大门。1959年,印尼政府颁布《监督外侨居住地方及施行条例》和《实施监督外侨居住和旅行条例》,强迫华侨迁移到某些指定的地区,数十万华侨流离失所,无以为生。印尼华侨的劫难尚未完结,印度华侨又遭厄运。早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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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稿日期:2013-10-10基金项目:华侨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专项资金资助(JB-SK1205)
  作者简介:张赛群(1975-),女,历史学博士,教授,主要从事侨务政策研究。1959年,印度尼赫鲁政府就借口边界纠纷传讯、逮捕以至驱逐华侨。1962年10月中印边境战争爆发后,印度议会人民院通过了针对华侨的“加强监视外侨法令”。之后,又在阿萨姆和西孟加拉等邦大肆拘捕华侨,并将之投入集中营。
   这之后,1965年印尼爆发了“九•三〇”事件,由于印尼军方一直把中国视为印尼共产党的支持者和经济援助者,于是诬称中国与此次事件有关,印尼右派势力趁机掀起了新一轮排华风潮。在发生了多次袭击中国驻印尼使领馆的暴行后,两国关系降到冰点,印尼当局并于1967年10月单方面中断与中国的外交关系。在两国关系恶化的同时,印尼军方对无辜的华侨华人肆意迫害,仅被印尼军政府投入监狱以至杀害的华侨华人就达数万人之多。
   20世纪70年代,印支三国(越南、老挝、柬埔寨)政治动荡,为了转嫁危机,三国政府不仅从经济上掠夺华侨华人,还肆意迫害和驱逐华侨,印支华侨华人经历了一场空前的浩劫。据学者估计,印支三国排华形成了160万人口的印支难民潮,其中华裔人口约60%。[3]498
   上述排华事件发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反共思潮、边境冲突、转嫁国内矛盾、民族矛盾、经济利益等都渗入其中,还经常和国家关系交织在一起,令事件更显复杂。事件的发生也不是孤立的,在大多数时间里并呈现出连锁反应的态势。一些国家的排华反华浪潮还此起彼伏,频繁发生。这些事件严重影响到华侨在海外的生存和发展,对中外关系也造成恶劣影响。
   二 中国政府的应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央人民政府在要求海外华侨热爱和拥护新中国的同时,也承诺保护他们的正当权利和利益。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尽力保护国外华侨的正当权益和利益”。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也明确规定“保护国外华侨的正当权利和利益”。
   针对某些国家迫害华侨的行径,1950年中国外交部拟定《关于华侨受排斥及迫害问题处理意见》和《关于在兄弟国家中华侨问题的初步意见》,试图从政治、外交等途径保护海外华侨的权益。前者的要点是:华侨受排斥及迫害时,对无外交关系国家,以抗议或声明等方式在政治上还击,并可托请兄弟国家使领馆代为照护华侨的合法利益,或于可能范围内从侧面予以援助;对有外交关系之国家,除以抗议或声明等方式在政治上还击外,并循外交途径交涉之;华侨被迫回国者,中国华侨事务委员会设法收容安置。后者的要点是:教育华侨遵守当地政府法令;与当地政府发生冲突时,我国外交代表机关应先调查实际情况。处理时应尊重兄弟国家法令力求用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4]10-11这两个文件是建国初期我国政府颁布的应对排华问题的正式文件,也是此期我国处理排华问题的总方针。从中可见,建国初期对待各国排华行径,我国政府是根据敌友状况及是否建交等情形予以区别对待的。当然,由于颁布时间较早,文件对之后排华形势的严峻性也存在估计不足的问题。
   在上述总方针下,针对建国初期各国的排华行径,新中国政府也尽其所能地进行了政治、外交、经济乃至军事上的种种抗争。
   (一)政治抗议或声明。这种方式最为常用。新中国成立后,但凡有迫害华侨事件发生,外交部、中侨委都会发表抗议或声明。如1950年1月26日,外交部副部长李克农就泰国政府非法拘押、虐待和杀害华侨问题向泰国外交部提出严重抗议;同年9月30日,中侨委主任何香凝就马来亚英国殖民当局查封侨报、逮捕办报侨胞发表抗议讲话。12月29日,外交部发言人也针对马来亚当局迫害和驱赶华侨发表声明。上述两个国家均是20世纪70年代中期与中国建交的,因此此时还属于未建交国家。对于印度、越南等已建交国家,中国政府也频繁运用政治抗争方式。如针对1962年底印度政府大肆拘捕华侨的事件,外交部在1962年11月8日、11月24日,12月18日分别提出严重和最严重抗议;1978年6月9日,中方就越南驱赶华侨问题发表外交部声明。这种声明或抗议,传达了中国政府的护侨立场和中方对排华事件的处理意见。
   此外,中方还通过答记者问等媒体宣传方式,让外界了解事实真相,争取舆论上的同情,同时向对方施压。如1978年5月24日,国侨办发言人就越南驱赶华侨回国问题向新华社记者发表讲话;同年8月18日,中越副外长级谈判中国政府代表团团长仲曦东就滞留边境华侨问题答新华社记者问。这种宣传实质上也是一种政治斗争,并曾获得一定的国际舆论同情。
   (二)外交斗争。在有外交关系的国家,中国政府总是试图以外交方式来解决排华事件,外交照会和谈判是其中较常用的方法。典型如对印尼和越南的外交交涉。1959年印尼排华事件发生后,1959年12月9日、12月24日、1960年3月15日,陈毅外长三次致信印尼外长苏班德里约,提出两国立即交换关于双重国籍问题条约的批准书、立即指派代表进行谈判、印尼政府对中方接侨工作予以协助等建议。[5]363由于陈毅外长的不懈争取,印尼方面也有所表态。1965年底到次年中期,中国外交部和中国驻印尼大使馆又多次因印尼排华向印尼政府发出抗议照会;1977年越南排华时,当年6月中越两国领导人就此进行了会谈。同年10月至1978年3月,广西和云南省外事部门分别多次向越南驻南宁、昆明总领事馆交涉。在此期间,中国外交部也数次同越南驻华大使馆交涉。[6]1402-1403为了接侨,1978年6-7月中越双方代表在河内举行了20次会谈。在中方建议下,1978年8-9月中越双方在河内就华侨问题还举行了8次副外长级谈判。可见,这种外交交涉不仅频繁开展,而且涉及到不同层次不同级别,充分说明了中方以和平外交方式解决排华问题的诚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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