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号互动论视野下青少年网络犯罪的预防


  (362400 1.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 2.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检察院 福建 泉州)
  一、引言
  据《光明日报》的报导,目前我国青少年中,患上网瘾的比例达到26%,另有12%的青少年存在着网瘾倾向,其中13-17岁青少年网瘾比例最高,为30.5%;其次为18-23岁青少年网民,网瘾比例为26.6%,且主要是沉迷于网络游戏。[1]这一系列的数据,既包含了互联网普及程度提高的喜悦,也有对沉迷网络给青少年带来的伤害甚至引发犯罪情况的担忧。
  二、符号互动视野下的青少年网络犯罪诱因
  (一)符号互动论简述
  符号作为能代表其他事物的事物,代表一定意义的意象,如文字、语言、图形、图像、姿态、表情,甚至文化、思想等等。符号互动理论又称象征互动论,该种观点认为应该从个体互动着的日常自然环境去研究人类群体性生活。
  人对情境的定义过程,也是一种符号互动;在个体面对面的互动中有待于协商的中心对象是身份和身份的意义,个人和他人并不存在于人自身之中,而是存在于互动本身之中。[2]
  (二)青少年网络犯罪诱因
  关于青少年网络犯罪的诱因,从不同角度已有较完整地论述,也有把家庭、学校、网吧、社会、政府放在一起综合论述青少年网络犯罪的诱因。但是我们必须重视的是“符号”和“互动”的问题,特别是当外界传输给青少年符号时,青少年的“主我”和“客我”互动的问题。
  (三)青少年网络犯罪诱因中外界各类符号的传递
  第一,青少年网络犯罪诱因中传统符号的传递。青少年网络犯罪的首要问题是如何接触网络、熟悉网络。第二,青少年网络犯罪诱因中网络符号的传递。
  (四)青少年网络犯罪诱因中各类符号的互动
  前文已经论述了符号的传递问题,这样的互动是失败的,没有让青少年很好地形成社会化的“自我”。“主我”通过对符号信息的摄入,来决定自己的行为,对“客我”产生妥协或者对“客我”视而不见,我行我素。[3]因此,一些青少年在“主我”与“客我”互动中,与“客我”对抗,从而选择了网络。
  三、青少年犯罪预防理论的新路径:犯罪断念
  (一)断念及犯罪断念
  断念(Desistence)的含义,理论上普遍认为是指行为主体对某种模式的兴趣有所降低,直至发生实质性变化。将断念运用到青少年犯罪学的领域,犯罪断念就是指青少年违法犯罪者在一段相对稳定的时间内对犯罪的明确拒绝。[4]在我国青少年犯罪预防理论界,传统的做法是分析、总结青少年犯罪原因,再根据犯罪原因制定出相应的预防措施。
  (二)犯罪断念是预防青少年犯罪更为积极的路径
  探究犯罪断念的发展谱系作用于犯罪预防措施的计划与实施,能够产生简洁明快的实用效果:一方面,犯罪断念的研究具有导向效果。犯罪预防实践只有面向控制断念的特定元素的特定征兆,进行特定的刑事政策编排与程序努力,才能针对不同年龄阶段的青少年,增加其参与正当活动的机会,缩减其从事危险性征兆行为[5]的时间耗费与空间便利。另一方面,犯罪断念的研究具有定位效果。掌握业已形成犯罪断念的青少年行为规律与心理模式有助于辨识人身危险性较高的青少年人群,准确定位刑事政策积极介入的作用对象。
  (三)塑成断念的符号互动影响:青少年犯罪预防的外化路径
  青少年密切交往的对象、身处的社会环境、投入大量时间的活动等外部环境指标能够彰显其符合既定社会道德标准的行为。犯罪断念并不是犯罪学家擅长的分析模式——“由果溯因”能够解释的,所以对塑成犯罪断念的环境影响展开理论追踪具有逻辑与技术上的困难。稳定的恋爱关系、婚姻关系、家庭关系、社交关系将会使行为主体对恬淡生活产生经常性的眷恋![6]
  四、青少年网络犯罪预防的突破:符号互动论视野下从犯罪原因到犯罪断念的转向
  青少年网络犯罪最根本的诱因在于不良网络信息符号的传递和互动,社会各界一定要控制不良网络信息符号的传递和蔓延,为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网络环境,并有效防止、减少、遏制青少年网络犯罪,使青少年在网络符号互动中,形成一个健康的“自我”。
  (一)引导青少年树立正确的网络使用意识,做好网络道德教育工作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2条就规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要立足于教育和保护。”未成年人网络犯罪,从某种程度上揭示的是家长、学校没有尽到相应的监护与教育义务的事实。因此,我们应当大力进行网络道德建设,注重对未成年人的积极引导,帮助未成年人形成积极健康的网络道德。
  (二)国家应尽快出台游戏分级制度,鼓励运营商开发绿色、健康、内涵的网络游戏
  首先,网络游戏存在暴力、色情等不健康的内容,青少年过早接触这些不健康的内容会对身心发展造成巨大的伤害。其次,我国的游戏产品中70%是境外游戏,在没有建立游戏分级制度的情况下很难对境外游戏进行严谨的审查。最后,游戏分级制度在很多国家实施并得到了很好的结果。如美国的ESRB游戏分级委员会、韩国的KMRB以及日本的CERO分级制度。定游戏分级制度俨然已成为国际惯例。[7]
  2004年9月26日,中国青少年网络协会首先公布了《中国青少年网络协会绿色游戏推荐标准》,[8]这个标准较为全面的概括了网络游戏中出现的问题,并对市面上的网络游戏进行较为系统的分类,值得推广。
  (三)加强行政机构对网络运行的监管
  参照国外的成熟做法,要彻底预防、严厉打击网络违法犯罪行为,必须组建一支具有专业能力的网络警察队伍,如培养专门负责清理垃圾电子邮件,专门负责互联网跟踪恐怖活动,专门负责调查网络欺凌等犯罪活动的警察队伍。
  (四)加快未成年人网络犯罪的刑事立法
  我国现有法律在如何预防未成年人网络犯罪上,仅在刑法个别章节及《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网络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偶有涉及。有学者指出:“我国目前关于未成年人犯罪保护的立法模式与我国少年司法实践发展的需求严重不相适应,也与我国改革开放30多年来法治建设已经取得重大进步的状况明显不相适应,因为这种立法模式就是附属立法模式。”
  五、结语
  对于青少年网络犯罪,只有通过全社会的努力,从青少年本身以及从社会角度两个方面采取措施,才能成功的预防和戒除;对青少年因沉迷网络诱发犯罪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只有加强青少年德育和智育,呼吁整个社会来关注这一现象,社会各界包括立法、司法、社会、学校、家长等多方共同努力,引导他们全面健康地成长,沉迷网络对青少年越轨行为甚至是违法犯罪行为的加剧才能够避免。
  参考文献:
  [1]《2011年网络青少年网瘾报告发布》,载中国青年网,2012年8月7日,网址链接http://d.youth.cn/shrgch/201208/t20120807_2337374.htm。
  [2]FrankN·Magill,InternationalEncyclopediaofSociology———SymbolicInteraction,1997,pp.1399-1402.
  [3]邵兰:“符号互动理论与旅游形象的确立”,《苏州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4年。
  [4]P.C.Giordano&S.A.Cernkovich,Gender,Crime,andDesistence:TowardaTheoryofCognitiveTransformation,107AmericanJournalofSociology990(2002),P.992.
  [5]B.Harcourt,Theillusionoforder,HarvardUniversityPress,2001,P.66.
  [6]J.Laub&R.Sampson,UnderstandingDesistencefromCrime,UniversityofChicagoPress,2001,P.25.
  [7]尚志红、王素娟:《网络游戏分级的法律思考》,载《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年第1期。
  [8]具體内容参见“中国互联网络中心”——权威发布,网址链接http:///research/zx/qsnwm/200906/t20090610_1784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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