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可正确认识和处理慈善救助与民政救助的关系


  慈善救助从属于社会互助,慈善救助与民政救助都是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慈善救助与民政救助是一种互补关系。为了进一步认清慈善救助与民政救助的关系,不妨对它们的基本特点进行一下比较。
  民政救助具有很强的政策性,民政部门的每一项救助措施,都必须有国家的政策法律依据,民政资金不得随意开支。国家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对民政资金的使用进行严格的监督检查。而慈善救助具有自治特性。慈善机构是群众团体,它依照共同制订的组织章程开展活动,它有一个经团体成员选举产生的领导班子,它通过在组织内部开展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监督和民主决策来调整和处理内部事务。慈善救助的调整机制比较灵活,只要不违反章程就行。
  民政救助的资金来源于税收,因而带有一定的强制性,它的使用不一定反映纳税人的意愿。慈善救助的资金来源于自愿,它是中华民族乐善好施的一种传统,慈善资金的使用必须尊重捐募人的愿望,因此慈善救助的资金使用情况必须公开。
  民政救助具有明显的行政区域特性。民政救助一般要严格按照行政管辖,每一项救助措施都有特定的对象,一般不会跨区域施救。而慈善救助具有可跨区域的特性,慈善机构是依法登记的民间组织,它的救助活动可以不受行政区域的限制,如近几年我们开展向西部地区扶贫济困活动,都有慈善机构参加。我们也可以接受国外慈善机构不带政治性的捐献。
  民政救助受助人的权利具有法定性;一旦法规规定公民享有某种被救助的权利,受助人的权利就受到了法律的保护,受助人可以对政府的不作为进行控告。而慈善救助则是量力而行,视情况而施救,没有法定的义务。
  民政救助网络齐全,市、县、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具有行政隶属关系,救助工作的程序清楚,监督检查的制度完善。而慈善救助则不一样,按照国家社团法的规定,民间社团不得组建网络,市县之间不得建立行政隶属关系,因此,各县(市、区)的慈善总会与市慈善总会是一种互不隶属的独立法人关系,慈善机构要开展救助活动必须依靠民政部门的救助网络。
  民政部门作为各级政府行使社会救助职能的政府组成部门,具有不可替代性。而慈善机构则不一样,国家提倡社会救助社会化,一切热心于慈善事业的单位和个人,只要符合国家社团法规的规定,都可以建立慈善救助团体,慈善团体将呈现多样化、多元化。
  
  慈善救助与民政救助的相互亲系
  
  “政府主导、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这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救助体系的发展趋势。所谓的政府主导,就是说政府要在社会救助的政策制定、资金投入、网络服务等方面承担主要责任。要不失时机地推动社会救助政策的完善与发展,当前特别要推动《社会保障法》的出台,要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基础和核心,整合各种分支制度,使各个部分之间形成良性互动关系,结成有机的整体。在这方面民政部门作为政府的职能部门要当好政府的参谋助手。所谓的部门配合,就是要求教育、卫生、房管、劳动、财政、民政等有关部门相互配合,进一步完善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核心的社会救助体系,在解决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基础上,解决他们的入学、医疗、住房和就业困难;所谓的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就是动员包括慈善机构在内的各种社会团体和社会各界人士,进一步激发他们的社会救助热情,广泛参与社会救助活动。
  慈善救助和民政救助都是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清楚认识和充分发挥它们的互补关系,要避免它们相互碰撞,重复救助,要依据慈善救助与民政救助的基本特点来安排和处理好它们的关系。如政府政策的制定和出台的时间相对比较长,这就需要慈善机构发挥灵活的作用,加以弥补。如前一段政府出台低保制度解决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慈善机构就搞一些医疗救助或低保边缘的特困救助,不与政府重复。今后政府出台困难群众大病救助制度的时候,慈善机构就可以搞一些“慈善门诊”救助项目与政府互补。
  慈善机构要弥补自己没有救助服务网络的弱点,利用民政救助服务网络开展救助,如民政要为慈善救助的对象提供资格审查等等。“上统揽、下整合”是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的组织特征,为了避免重复投资和无序救助,省政府决定在全省建立统一的社会救助服务网络,在乡镇、街道设立劳动保障与救助管理事务所,社区设立工作站,综合承担就业、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等事务性工作,今后不管是医疗救助也好还是结对助学也好,都要通过这个救助服务网络,做到一个口子上下,形成制度。同时要求广泛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快建立覆盖全省的社会保障信息服务网络,建立低保户困难档案,及时记录救助情况。
  在慈善事业尚处于起步阶段时,也极需要政府的号召和推动,极需要一批退下来的德高望重的老同志来担纲慈善机构的领袖位置,极需要民政部门的帮助和支持。从温州各地慈善机构建立后开展的募集活动来看,无论是“一日捐”活动、发行慈善彩票活动、举办慈善电视文艺晚会活动,还是出台捐资入户政策,都离不开政府的发动和民政的支持。按照社团法的规定,慈善机构应属于民间社会团体,它的操作和运行应独立于政府之外。但是,从目前的情况来看,特别是慈善机构的创始阶段,更需要政府的重视和支持。而且温州的慈善机构大部分都起用已退下来的德高望重的老同志担任会长或顾问,有的还聘请四套班子的在职领导担任名誉会长。利用领导干部个人的影响力来调动社会的慈善资源,是温州慈善事业的一大特色。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一批退下来的老同志,不图在家请闲,矢志为民解困,他们把老一辈革命家的优良传统,带到了慈善机构,影响了一批新同志,提升了慈善机构的感召力。民政部门对慈善事业大力支持,主动为慈善机构提供用车和人力支持。温州市、县(市、区)民政部门的局长、副局长、社救处(科)长,一般都分别担任慈善机构的副会长和秘书长,这样做有利于慈善与民政协调动作,形成合力。
  只有清楚认识和正确处理好慈善救助与民政救助的互补关系,才能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才能科学合理地安排和处理好各项救助工作 责编:庞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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