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与同步实现小康


  今年8月份,祖国北部边疆举行了隆重的庆祝内蒙古自治区成立70周年的盛典。本刊特邀请国家民委主任巴特尔为读者解读内蒙古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理论依据、历史背景及宝贵经验,并介绍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少数民族地区脱贫攻坚的有关情况。
  理论依据和历史价值
  ◎记者:您曾经担任为期8年时间的内蒙古自治区主席,又是土生土长的蒙古族干部,首先请谈谈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产生的过程和历史价值。
  巴特尔:1947年5月,我国第一个省级民族自治地方——内蒙古自治区成立,标志着内蒙古发展进入了新纪元,也标志着我们党开启了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光辉历程。经过70年发展,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作为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制度安排,已成为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对于一个多民族国家来说,采取什么样的国家结构形式来处理国内民族问题,关乎国家的长治久安和各民族的前途命运。1945年10月,党中央在《关于内蒙工作的意见》中提出在内蒙古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经过内蒙古的成功实践,新中国成立前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共同纲领,正式确认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这表明了我们党最终作出在单一制国家内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正确抉择,探索出了一条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
  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是对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的运用和发展。马克思、恩格斯曾设想,坚持各民族在一切权利完全平等的基础上自愿地联合和团结起来,建立统一而不可分的单一制大国,同时通过一定形式的自治制度来保障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利。但由于歷史条件的限制,这一设想在当时未能付诸实践。后来,列宁进一步提出民族区域自治的设想,但由于俄国的特殊国情,也未能实现。我们党遵循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和政权建设的总原则以及各民族一律平等的基本原则,充分考虑我国是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基本国情,创造性地在单一制国家内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使马克思主义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构想变成生动现实。确定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使民族自治和区域自治有机结合起来,既是对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的坚持和运用,也是对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的极大丰富和发展。
  同时,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是对我国传统治理体制的超越。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不是“飞来峰”,而是中华政治文明内生性演化的结果。历代中央政府治理民族地区,大都实行有别于内地的特殊治理体制,比如秦汉时期的属邦属国、唐代的羁縻州府、元明清时期的土司制等。这也是几千年来中华民族多元一体、中华文明绵延不绝的一个重要原因。我们党实行的民族区域自治,既继承了“天下一统”“因俗而治”的政治传统,又实现了各民族一律平等、共同当家作主,有利于各族人民把爱祖国与爱家乡、爱中华民族与爱本民族有机结合起来,从根本上超越了传统治理体制。
  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是我们党对国内任何形式民族自决的摈弃。我们党深刻认识到民族自决可能导致的分裂危险。1946年2月,党中央明确指示:内蒙古工作,根据和平建国纲领中关于民族平等自治的要求,不应提独立自决口号。后来在起草共同纲领和1954年宪法的过程中,毛泽东同志、周恩来同志一再告诫,苏联加盟共和国或自治共和国模式不适合中国国情,也不利于防止外部势力利用民族问题挑拨离间。从民族区域自治提出、确定的过程可以看出,我们党对基于民族自决的苏联模式的摈弃是高度自觉的。
  总之,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发源于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根植于中国传统政治文明,立足于我国基本国情,是尊重历史、合乎国情、顺应民心的正确抉择,是我们党经过长期探索、反复比较而作出的伟大创举。习近平同志指出,同世界上其他国家相比,我国民族工作做得都是最成功的。我们要增强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毫不动摇地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不断为解决世界民族问题提供中国方案、贡献中国智慧。
  治国理政的宝贵经验
  ◎记者: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我们这样一个拥有56个民族的大国治国理政的实践中,积累了哪些宝贵经验?
  巴特尔:继内蒙古自治区之后,我国先后又成立了新疆、广西、宁夏、西藏4个自治区,以及30个自治州和120个自治县,民族自治地方面积达到全国国土总面积的64%。70年来,我们党全面正确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国家大力支持民族自治地方行使自治权,推动我国少数民族、民族地区、民族关系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的确积累了许多宝贵经验。
  第一,所有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央统一领导下的地方。对于我们这样一个多民族的国家来说,要想实现团结统一,没有坚强有力的政治领导是不可想象的。乌兰夫同志曾总结说:“是党把蒙古民族和内蒙古地区的各族人民从水深火热中解救出来,是在党的领导下建立了内蒙古自治区,是党领导我们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内蒙古的斗争中取得了一个又一个的胜利。”历史和实践一再证明,只要我们牢牢坚持党的领导,就没有任何人任何政治势力能够挑拨我们的民族关系,我们的民族团结统一在政治上就有充分保障;只有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才能实现各族人民共同当家作主,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长期以来,我们党在民族自治地方建立了覆盖各个层级、规模庞大的党组织,并不断强化地方各级党委在思想上、政治上、组织上的领导,发挥好各级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同时,培养了一大批政治上靠得住、工作上有本事、作风上过得硬的好干部,使广大党员干部成为各行各业、各个领域的主心骨、顶梁柱。特别是建设了一支跟党走、留得住,善于干事创业、关键时刻用得上的少数民族干部队伍,使党联系各族群众有了更为牢固的桥梁纽带。
  第二,必须切实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这是民族区域自治的前提、基础和基本功能,也是国家最高利益和各民族的共同利益、根本利益。内蒙古自治区实施民族区域自治的70年,就是筑牢祖国北疆安全稳定屏障、巩固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70年。我国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都明确规定,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长期以来,党和国家带领各族干部群众,坚决防范和依法打击“三股势力”的渗透破坏活动,着力消除历史上遗留的民族隔阂、民族歧视、民族压迫现象和痕迹,坚决反对大汉族主义和狭隘民族主义,妥善处理涉及民族因素的矛盾纠纷和案(事)件,防止一切不利于民族团结的言行,从而有力地维护了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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