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实搞好统一审议 努力提高立法质量


  7月16-18日,北国江城,美丽的松花江畔,迎来了全省地方立法统一审议工作座谈会的召开。省人大法制委、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及有立法权的长春市、吉林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省人大民族侨务外事委员会及延边州、前郭县、伊通县和长白县人大常委会的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共60余人参加了座谈会。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聂文权参加会议并讲了话。
  这次会议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总结、交流了各地加强地方立法统一审议工作及提高立法质量方面的做法和经验,坚持解放思想,开拓创新,明确了今后我省地方立法工作的任务,进一步研究了加强和改进我省地方立法统一审议工作、提高立法质量的措施。
  聂文权副主任指出,实施《立法法》以来,我省地方立法成就显著,保障和促进了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地方立法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保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地方立法必须坚持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在法律制度设计上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地方立法必须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促进和保障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地方立法必须坚持“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的原则;地方立法必须坚持民主立法,进一步拓宽民主渠道,通过多种形式,让人民群众参与更多的立法活动。从事地方立法工作,还必须做好统一审议工作。从事地方立法工作,就要解放思想,认清形势,努力开创地方立法工作新局面。
  会议认为,建立和实行统一审议制度,对保证法制统一,提高立法质量具有重要意义。在现行的地方立法体制中,地方性法规的统一审议工作由法制委员会负责,法制工作委员会承担统一审议的具体工作。会议指出,省人大法制委员会自2001年设立以来,较好地履行了地方立法统一审议的职责,审议、审查地方性法规171件。在统一审议工作中,始终坚持法制统一原则,坚持突出地方特色,切实增强法规的可操作性,促进了地方立法质量的提高。同时,创新工作思路,改进工作方法,不断提高统一审议的质量和水平。今后,提高统一审议的质量和水平应当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进一步处理好法制委员会与其他专门委员会的关系,充分发挥各专门委员会的职能作用;进一步理顺法制委员会与法制工作委员会的关系,充分调动法制工作委员会的积极性;进一步加强法制委、法工委自身建设,重视制度创新,为统一审议创造良好的基础条件。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还承担着依法做好较大市地方性法规的沟通、协调工作。在审查原则方面,始终坚持进行合法性审查。主要把握:一是较大市地方性法规在立法权限上不能超越立法法规定的范围;二是较大市地方性法规在规范的内容上不能同上位法的基本原则和具体规定相违背;三是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依法设定。在时限方面,尽量在四个月之内提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除个别法规外,多数是在两个月批准的。会议认为,由于审查批准工作涉及省、市两级人大,因此建立顺畅的沟通协调机制是十分必要的,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应当加强与较大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法规报请批准前的沟通、协调。
  省人大常委会对报批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统一审议工作由省人大民族侨务外事委员会负责。会议认为,几年来,省人大民族侨务外事委员会按照民族区域自治法、立法法和地方立法程序的规定,坚持法制统一原则,突出地方特点和民族特色,较好地履行了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统一审议的职责。主要做法和体会是:提前介入,积极参与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的前期工作;努力协调,不断把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工作引向深入;增强合力,充分发挥有关专门委员会的作用;完善程序,努力规范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工作;加强培训,造就一支高素质的民族立法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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