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侨在国内和海外的正当权益与加强保护的建议


  摘要:华侨是中华民族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及促进中外友好的重要依靠力量。华侨依据享有国内法、国际法规定的政治权益、经济财产权益、社会保障权益、捐赠权益、出入境权益、境外权益、司法救济权益等正当权益。本文针对华侨这些正当权益保护方面的不足之处,提出了集中归口管理、完善全国统一的侨务法律法规政策体系、加强海外领事保护等创新华侨正当权利和利益保护的方式和手段。
  关键词:华侨;正当权益;保护;建议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2177(201813-0000-00
  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外籍华人通常意义上是指已加入外国国籍的原中国公民及其外国籍后裔,华侨和外籍华人在开展侨务工作中通常密不可分,华侨和外籍华人统称侨胞。我国是侨务资源大国,有6000多万海外侨胞分布在世界近200个国家和地区,其中华侨约600多万,外籍华人约5000多万,他们是中华民族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及促进中外友好的重要依靠力量,是我国不可替代的重要资源。
  1 我国党和政府十分重视保护华侨的正当权利和利益
  习近平总书记以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战略胸怀,提出“团结统一的中华民族是海内外中华儿女共同的根,博大精深的中华文化是海内外中华儿女共同的魂,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是海内外中华儿女共同的梦”的重要论述;强调“海外侨胞对实现中国梦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指出“把广大海外侨胞和归侨侨眷紧密团结起来,发挥他们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的积极作用,是党和国家的一项重要工作”;要求侨务部门做海外侨胞和归侨侨眷的贴心人和侨务工作的实干家。我国《憲法》第五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依法维护海外侨胞权益”。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广泛团结联系海外侨胞和归侨侨眷,共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2018年3月4日下午,习近平总书记率先探望了全国政协侨联界委员并参加联组会。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也提到“要认真落实侨务政策,维护海外侨胞和归侨侨眷合法权益。”
  2 华侨的法律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第二条的规定“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界定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身份的规定》(国侨发〔2009〕5号)对《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第二条的“定居”做了更为详细的规定:“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
  “国侨发〔2009〕5号”规定:(1)中国公民虽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资格,5 年内在住在国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视为华侨。(2)外籍华人是指已加入外国国籍的原中国公民及其外国籍后裔;中国公民的外国籍后裔。外籍华人经批准恢复或取得中国国籍并依法办理来中国落户手续的,视为华侨。
  “国侨发〔2009〕5号”还规定:中国公民出国留学(包括公派和自费)在外学习期间,或因公务出国(包括外派劳务人员)在外工作期间,均不视为华侨。
  3 华侨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及其保护
  由于华侨居住地点涉及国内、国外,华侨的正当权利和利益也可以划分为国内和海外两个方面的权益。在全球化浪潮冲击下,国际社会非传统安全问题凸显,如经济安全、生态安全及高危传染性疾病等。海外华侨面临的安全形势越来越复杂,风险系数越来越高。对于华侨在海外生存权和发展权受到的侵害和干扰,我国有责任和义务遵循国际法保护其正当权益,也应善用国际法保护其正当权益。维护好海外华侨切身利益和正当权益也是实现中国国家利益的重要内容。
  3.1 华侨的国内权益及其保护
  华侨依法享有《宪法》、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地方法规和规章、政策文件等规定的政治权益、经济财产权益、社会保障权益、捐赠权益、出入境权益、境外权益、司法救济权益等七个方面的权益,同时依法享有国家行政、司法部门的各种救济措施,并且还有国家民政部门、统战部门、教育、外事侨务等部门的各种特殊政策优待。这里就不再多述。
  3.2 华侨的海外权益及其保护
  联合国的人权机制是保护海外华侨的有力武器,中国可以通过加入相关国际公约,利用相关国际组织的各项机制,为海外华侨权益保护建立更为全面的基础。如果海外华侨的住在国也加入或批准了相关公约,则其权益同样受到平等保护,可以依据公约来保护自身正当权益。
  (1)根据《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和国际公约等国际法,华侨在海外享有平等人权。
  维护所有人包括国际移民者的平等人权是联合国一项基本宗旨和原则。《联合国宪章》关于人权保护的一般性、原则性规定,为国际人权保护提供了法律基础。《世界人权宣言》明确规定:每个人生下来都拥有自由,都是平等的,人人都应有同样的基本权利和受到应有的尊重。
  《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从不同领域对人权保护作出了具体规定,特别强调了人身安全的重要性:无论哪个国家的居民,没有确实证据就不能对其实施迫害行为。第二条进一步指出,缔约国有义务保护管辖范围内所有人的人权,包括外国人。
  《非居住国公民个人人权宣言》则详细规定了“外侨”——在一国境内但非该国国民的任何个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具体包括:第一,如果外侨没有触犯当地法律,居住国就不能肆意对外侨进行抓捕或迫害,以及提出一些不平等的要求,外侨依法享有人身自由;第二,不能非法干涉外侨的隐私、家庭住宅和通信;第三,在法院、法庭以及其他司法机关前,在依照法律的诉讼当中,外侨享有平等的待遇和权力,且有时要提供必要的翻译和适当的帮助;第四,自由的选择婚姻对象并与之组建家庭,此选择不受他人左右和侵害;第五,自由选择自己的宗教信仰,个人思想观念不受侵扰;第六,保持自己语言、文化和传统的权利;第七,保证侨民的财产自由,侨民收入以及资产流动不应受限制。此外,该宣言还规定了外侨享有言论自由的权利;离开居住国的权利;平等的集会权以及单独或与他人共有财产的权利。虽然该宣言的权利内容不能覆盖海外侨民的所有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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