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行政院大陆委员会”的组织结构


  摘 要:“行政院大陆委员会”是台湾当局处理两岸事务的专门行政机构。“陆委会”的组织架构分为两层,一层为委员会议,一层为业务单位。“陆委会”人事根据《大陆委员会组织条例》设置,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的选任由台高层主导。
  关键词:台湾;“行政院大陆委员会”;组织结构
  中图分类号:D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19-0204-02
  《行政院大陆委员会组织条例》规定了“陆委会”的组织架构、人事设置及组织运作等事宜的相关准则,“陆委会”另外先后制定《行政院大陆委员会会议规则》、《行政院大陆委员会办事细则》、《行政院大陆委员会业务协调会报设置要点》、《行政院大陆委员会咨询委员遴聘及集会办法》、《行政院大陆委员会顾问遴聘办法》等相关具体条例,对于组织运作的各个方面进行了规定及设置。
  一、“陆委会”的机构架构
  “陆委会”的组织架构分为两层,一层为委员会议,一层为业务单位。“陆委会”从建立之初到现在除了业务单位有部分调整和增加之外,其组织架构一直维持此一两层架构,组织结构变化不大。
  “陆委会”上层是委员会议,委员会议是“陆委会”的决策机构,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陆委会”下层是业务单位。“陆委会”成立之初,根据《大陆委员会组织条例》规定,在主任委员之下设七处(即经济处、文教处、法政处、企划处、港澳处、联络处和秘书处)以及二室(即人事室、会计室)分管“陆委会”组织条例规定的有关事务。1997年1月台“立法院”通过修正过的《大陆委员会组织条例》,根据规定,增设政风室。另外考虑到香港和澳门要先后回归祖国大陆,该修正条例中特别规定“为业务需要,于香港地区或澳门地区设办事机构”。之后“陆委会”先后研定《行政院大陆委员会香港事务局组织条例》和《行政院大陆委员会澳门办事处组织条例》,分别在1997年7月1日和1999年12月20日香港和澳门的回归祖国大陆之际,由“陆委会”主导重新统筹规划台湾在港澳地区机构,在香港和澳门分设香港事务局(对外宣称中华旅游社)和澳门事务处(对外宣称驻澳门台北经济文化中心)。至此,“陆委会”形成了目前的组织架构。
  “陆委会”所属本部之七处、三室以及香港事务局和澳门事务处为其业务单位。根据“陆委会”组织条例规定,各业务单位分别按规定任务展开工作。企划处掌理台湾地区大陆政策的研究及规划、大陆情势之研判以及相关资讯的搜集、分析及出版等事项。文教处掌理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学术、文化、体育、新闻等交流之审议、协调及联系,督导与协调中介团体处理相关事务以及大陆政策文教业务之建议与拟办等事项。经济处掌理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财税、金融、经贸、交通等交流之审议、协调及联系,督导与协调中介团体处理相关事务以及大陆政策经济业务之建议与拟办等事项。法政处掌理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交流中有关法务及内政业务之处理,文教、经济、法务、内政以外业务之审议、协调及联系、督导与协调中介团体处理相关业务,大陆政策交流、经济以外业务之建议与拟办,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往来法规之研拟、审议及协调,大陆法制问题之研究以及其他法制等事项。港澳处掌理香港与澳门政策之研究及规划,有关事务之处理及协调,港澳同胞之联系、服务等事项。联络处掌理台湾地区大陆政策之宣导、新闻发布及联络,旅居海外之大陆地区人民及其团体之联系,海外研究中国大陆机构之联系等事项。秘书处掌理“陆委会”议事、事务、出纳、文书、印信、档案、业务管制、资讯相关业务之规划及推动,软体应用系统之发展,硬体设备之管理及不属于其他各处、室等事项。人事室掌理“陆委会”之人事管理及人事查核等事项。会计室掌理“陆委会”会计、岁计、统计等事项。政风室掌理“陆委会”政风、机密维护、安全防护等业务。香港事务局和澳门事务处则分别统筹处理台湾当局在香港、澳门地区的事务。
  根据掌管业务的不同,“陆委会”下属各处、室、局(处)得以分设各科(组)。分科(组)情况如下:企划处设四科、文教处设四科、经济处设四科、法政处设五科、港澳处设四科、联络处设四科、秘书处设六科、人事室设两科、会计室设两科,香港事务局设五组(服务组、商务组、新闻组联络组、综合组),澳门事务处分设三组(服务组、联络组、综合组)。从“陆委会”的组织机构的设置上看,上层委员会议负责大陆政策的研究、规划及决议,下层各个业务单位则具体负责台湾当局的大陆政策在各个方面的实施。“陆委会”的业务单位除人事室、会计室、政风室主理的业务并非“陆委会”特定的业务,而是台湾当局每个行政机关都必备的共同业务。而其他各处的设置则涵盖两岸交流中的各个方面,体现了两岸交流的重要内容。而香港事务局和澳门事务处的设置则体现了台湾当局贯彻“一个中国”的原则(这两个机构在香港和澳门回归之前主要由台“外交部”掌管)。这两个机构的设置表明台湾当局实际上承认了港、澳成为大陆一部分的事实,并将其港澳政策视为其大陆政策的组成部分,这是务实的做法。总的来说,“陆委会”在组织机构上的设置比较能够适应两岸交流的发展,对于台湾当局的大陆政策和两岸交流采行的措施能够做到各司其职,联合汇通。
  二、“陆委会”的人事设置
  根据《大陆委员会组织条例》,“陆委会”设主任委员一人,特任,综理“陆委会”会务;副主任委员二至三人,襄理会务,其中一人得为特任。“陆委会”置委员十七至二十七人,由台湾“行政院长”派兼或聘兼,目前委员包括“行政院秘书长”、“政务委员”及“内政部”、“外交部”、“国防部”、“财政部”、“教育部”、“法务部”、“经济部”、“交通部”、“侨务委员会”、“中央银行”、“新闻局”、“经济建设委员会”、“国家科技委员会”、“农业委员会”、“文化建设委员会”、“劳工委员会”、“体育委员会”、“国家安全局”等机关首长。另外“陆委会”因业务需要,由主任委员选聘台湾地区学者、专家为顾问或咨询委员,目前选聘之顾问有六人,咨询委员二十二人。顾问及咨询委员任期一年,期满视情况续聘。“陆委会”委员、顾问及咨询委员皆为不给职,但依规定支领出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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