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发挥民族地区宗教文化在社会主义文化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摘要]宗教文化作为中华文化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当前社会主义文化建设中不可或缺的文化资源。内蒙古自治区是一个多民族、多宗教的地区,民族地区宗教文化对社会主义文化建设产生着重要影响。本文以内蒙古为例,分析了如何发挥民族地区宗教文化建设的积极作用,旨在为推动少数民族地区的文化大繁荣大发展、维护祖国北疆安全稳定局面作出思考和借鉴。
  [关键词]内蒙古 宗教文化 文化建设 民族地区
  [中图分类号]D6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2803(2016)04—0034—05
  内蒙古自治区地处中国北部边疆,是一个多民族聚居区,我国56个民族中有55个在全区各地都有分布。除了蒙古族以外,有汉、回、满、朝鲜、达斡尔、鄂温克、鄂伦春八个民族同胞世代居住于此。同时,内蒙古自治区也是一个多种宗教并存的地区,现有佛教(藏传佛教、汉传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东正教、萨满教以及多种民间信仰。宗教文化不仅影响着各民族自有的思想文化、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同时也对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建设产生着重要影响。《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
  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文化繁荣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因此,对内蒙古的宗教文化进行深入分析研究,特别是在当前推进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历史大潮中,探索如何引导内蒙古宗教文化在我国文化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有利于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有利于保障多民族地区族际关系的稳定,有利于促进多民族地区的文化大繁荣大发展。
  一、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维护宗教领域和谐稳定局面,是促进宗教文化发挥积极作用的根本保证
  (一)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
  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是中国共产党坚持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相结合,在处理宗教问题、开展宗教工作的长期实践中逐步发展和完善而成的。从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到1982年中共中央《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的颁布,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的最核心内容得以确认,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得以恢复;从199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宗教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颁布到党的十六大,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所包含的内容均已明确;党的十七大正式确立了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同时也将这一基本方针载人中共十七大报告和修改后的新党章。这一基本方针就是“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党的十八大报告再次强调要“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是一项长期的基本政策,是尊重人权的具体表现,体现出中国共产党对群众利益的关心、对多元信仰的尊重。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是党坚持依法治国方略的具体体现,说明党对宗教事务实施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抵御渗透、打击犯罪。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涉及到我国宗教与国外宗教的关系,即在独立自主、相互尊重的基础上,同世界各国宗教界友好往来,但决不允许别国干涉我国的宗教事务。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原则是党继承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并根据我国国情和社会主义实践而提出的新创见。其目的就是要通过正面引导,使宗教自觉适应时代发展要求,不断通过自我调整,发挥积极因素,抑制消极因素,走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道路。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是中国共产党对待宗教的基本态度和政策,发挥宗教文化在社会主义文化建设中的积极作用也是这一基本方针的具体体现和应有之义。在当前我国文化建设中,只有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才能使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得以充分保障;只有宗教活动规范有序进行,宗教平稳健康发展,才能充分调动宗教界人士和广大信教群众参与我国文化建设的积极性,使宗教文化在我国文化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
  (二)要创新宗教事务管理方式,实现宗教事务管理社会化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速,国际国内形势愈加复杂多变,在社会转型的大背景下我国的宗教面貌也发生了许多变化。针对宗教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必须不断创新宗教事务管理方式,努力通过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方式解决宗教领域的社会问题,把宗教事务管理纳入社会管理的总体格局,整体部署,统筹协调,齐抓共管。
  一是要整合政府各职能部门的行政资源,形成宗教工作由党委统战部门牵头、各部门协调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统战部门要牵头协调宗教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把握政策,加强指导;宣传部门要加强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和形势任务的宣传教育;组织部门要将宗教事务社会管理工作纳入各部门年度考核范围;综治部门要把宗教场所管理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范围;旅游部门要围绕总体规划做好宗教旅游开发整体规划,等等。诸多部门都应该深入到与宗教事务管理相关的公共事务中去,形成宗教事务管理网络。
  二是加强宗教工作基层监管力度,提高宗教团体服务社会意识。信教群众和宗教活动场所主要分布在基层,做好宗教工作务必加大基层监管力度。应该逐步做到工作重心下移,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提高旗县(市区)、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嘎查村(居委会)对宗教事务的管理意识和管理能力,充分发挥基层单位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将矛盾解决在基层。同时也要不断提高各级宗教团体的社会服务意识,进一步引导宗教团体扩大社会服务内容和受众范围,以符合各宗教特点的方式,提升宗教的社会价值,促进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三是借力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的专家学者,加强对宗教问题的前瞻性研究,提高预判能力。政府部门要为相关领域专家学者提供研究平台和科研条件,加强专家学者对宗教问题实践层面的关注和前瞻性研究,结合宗教在当代社会中呈现的复杂现象洞观其发展走向,为党和政府的宗教工作建言献策,提高宗教工作部门对宗教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的预判应对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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