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局合作背景下公安院校实验实训场所建设路径探析


  摘 要 校局合作共建实验实训场所,既是公安职业教育的特质体现,也是公安机关警务实战化建设的内在之需。通过校局合作育人平台,校局双方共研需求、共设目标、共同建设按照实战标准、对接实战任务、贴近实战环境的实验实训场所,既满足公安院校人才培养的需求,也能充分保障公安机关警务实战训练之需。
  关键词 校局合作 实验实训 场所 共建
  作者简介:冯燕,陕西警官职业学院治安警察系,副教授,研究方向:治安管理、警察行政执法。
  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2.215

一、问题的缘起


  公安部在《关于全面深化公安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中明确提出,到2020年,公安机关要实现包括警务实战化在内的“四项建设”目标;新修订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以下简称为《训练条令》)第14条则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训练任务由公安院校和公安机关训练基地承担。正是基于这样的背景,本文拟探讨在新形势下,公安院校如何通过校局合作,搭建公安院校与公安机关的协同创新平台,在院校实验实训场所的规划及改扩建过程中,合理统筹各种资源,实现教学实训与警务实战双向融合,构建警务实战背景下的实践育人共同体。

二、校局合作共建实验实训场所的必然性与必要性


  (一)校局合作共建是公安职业教育的特质使然
  公安教育是职业教育。2014年,教育部发布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中,强调职业教育要“推动专业设置与产业需求、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教学过程与生产过程对接”,要“按照真实环境真学真做掌握真本领的要求开展教学活动……推动教学流程改革,依据生产服务的真实业务流程设计教学空间和课程模块;推动教学方法改革,通过真实案例、真实项目激发学习者的学习兴趣、探究兴趣和职业兴趣。” 作为职业教育的公安教育,只有通过校局合作育人平台,共同建设或真实或高度仿真的校内外实验实训场所,努力实践“学校与社会用人部门結合、师生与实际劳动者结合、理论与实践结合” ,才能培养出高素质、实战型的警务人才。
  公安教育是行业教育。公安教育的根本目的是为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培养专业性、应用性和特殊性的专门人才,为公安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六部门在《关于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招录培养制度改革的意见》(2016年)中,对公安高职教育的定位是“培养实战型警务人才”。这就要求我们的公安教育要贯彻面向实战、服务实战、融入实战的人才培养理念,切实把实战化要求、战斗力标准贯彻到教育教学的全过程,完善“教、学、练、战”一体化培养模式,促进专业教学与警务实战“零距离”无缝衔接 。故而,加快建设一个校局合作、协同育人机制下的符合实战要求的实验实训场所,努力培养造就更多具有实战技能的高素质公安专门人才,是公安院校义不容辞的职责与使命。
  (二)校局合作共建是公安机关警务实战化建设的内在所需
  为实现到2020年的警务实战化目标,公安部政治部在其所编制的《公安民警训练大纲(试行)》中规定,在新录用非公安院校毕业生、新录用、调入任县处级副职职务以下人员以及新录用公安院校毕业生的入警训练中,基础警务实战技能和实践教学的学时占总学时的比例分别为55%和80%;新调入及军转干部任县处级正职以上人员的训练中,警务技能及实践教学的学时占总学时的50%;一级警司晋升三级警督人员的训练中,警务技能战术的实训比例为总学时的20%。而在公安机关治安系统基层和一线民警专业训练内容的设置上,《治安部门专业训练大纲》规定,模拟实训及现场教学的学时应占专业训练总学时的比例分别为:治安案件办理,31%;户政管理,55%;危险物品管理,20%。《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专业训练大纲》则规定,在交警岗位的专业训练中,实训教学应占专业训练总学时的48%。
  按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的要求,本地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训练工作由省级公安机关主管;“公安院校和公安机关训练基地承担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任务。 ”因而,校局合作共建实验实训场所既是公安院校加强实训教学的迫切需要,也是公安机关警务实战化建设的内在所需。

三、校局合作共建实验实训场所的建设构想


  实验实训场所建设既是公安人才培养和警务实战训练的有力保障,也是体现公安院校办学实力的重要标志。
  (一)建设思路
  在校内实验实训场所的规划及改扩建中,首先,必须摒弃以往按照某个专业单独建设实验实训场所的传统思维定位,积极构建适合多专业、多警种共享的实验实训场所,以实现资源效益的最大化。
  其次,要积极搭建校局合作育人平台,坚持共研需求、共设目标、共同设计,将资源向实战最急需、论证最充分、效益最突出的专业实训设施项目倾斜 。
  最后,实验实训场所的规划设计要遵循对接实战任务、按照实战标准、搭建实战环境的原则。
  (二)建设原则
  1.建设实效、适用的实验实训场所
  首先,校内实验实训场所建设项目的确定应摸准校局双方合作的需求清单,立足各自的资源与条件,在人才培养(于院校而言)和民警训练(于公安机关而言)方面达成积极共识。 应优先考虑公安各专业及各警种都普遍适用的场所与设施,并注意与省公安厅规划中的警务训练基地形成互补态势。要充分发挥校局共建机制的作用,构建“真实环境真学真做掌握真本领”的警务实战实验实训场所。比如模拟派出所办案区域的规划要符合《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设置规范》的相关要求,在满足院校教学实训需求的同时,还要反映当前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的要求。再如,模拟派出所内部设施的配备要完全等同于行业的真实工作环境,如模拟户政大厅应当完全具备诞生一个真实户口本的功能;而询问室所安装的具备全程录音录像功能的监控设施,其监控信号要能够接入公安专网,随时接受各级领导以及督察、法制等部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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