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视野下之累犯制度


  摘 要:本文旨在探究累犯之法理依据及我国累犯制度现状基础上,通过对美德之累犯刑事政策之比较研究,置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视野下,结合我国最新颁布实施之刑法修正案八,探讨我国累犯制度之缺陷。进而提出以具体刑事政策之完善弥补现有累犯制度设计之不足,以期通过完善关于累犯之具体刑事政策——刑事立法政策、行刑政策来建立惩治累犯制度,矫正犯罪人及预防累犯再犯之行刑制度相结合的累犯制度体系。
  关键词:累犯制度;刑法修正案八;宽严相济视野下;累犯之刑事立法;行刑政策
  中图分类号:D92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6X(2011)10-0000-02
  一、累犯及累犯制度概述
  累犯,于犯罪学意义上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上指因犯罪被判处徒刑并投入监狱服刑的犯罪人或幸免释放人员再次犯罪;因犯罪和一般违法被劳动教养或已解除劳动教养的违法人员再次犯罪;以及虽被揭露和受到刑事制裁,但却多次犯罪的犯罪人的犯罪。①而狭义之犯罪学意义上的累犯即我国现行刑法之定义。可见广义上犯罪学之重新犯罪含义包含刑法学之累犯定义之圈围,且犯罪学及刑法学均与刑事政策学有着密切之关联。
   而累犯制度之规定亦非近代之新鲜产物。关于累犯之我国古代法制史已记录,而关于累犯制度之渊源则可追溯之虞舜中期后《尚书·舜典》中“怙终贼刑”②的规定。累犯制度于外国刑法史上,可追溯至罗马法“只要重新犯罪或者同时犯数罪,不论曾否判决或有无刑罚执行,都加重刑罚。”③19世纪以来,西方国家资本主义发展进入垄断资本主义阶段,累犯数量急速增加,各国刑事政策始规定累犯之刑罚加重,继而于刑事立法中规定。
  而累犯制度之设置之理论依据,笔者认为从犯罪学之刑事古典学派及刑事实证学派理论可探究一二:
  18世纪末之刑事古典学派强调等价之报应刑罚;19世纪中叶以龙勃罗梭为中心的刑事实证学派则代领犯罪学研究进入了一个全新的矫正时代,笔者主张累犯制度之理论依据应采取折中说:惩罚与矫正并重。对犯罪人已然之行为进行惩罚同时更应关注犯罪人之未来,对其进行科学教育之矫正,但并非以这种措施替代刑罚,而是作为同等重要之手段,让犯罪人更好的回归社会,同时起到防卫社会之作用。
  1.我国累犯制度现状
  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进入社会转型期,犯罪率及累犯率呈上升趋势,早期之严打确实起到一定的威慑作用,但随着社会经济之发展由完全计划经济向中国特色之市场经济发展,由一元社会向多元社会发展,1996年、2001年及2010年之严打作用微之甚微。我国无犯罪白皮书,此处进仅以‘犯罪人员及被劳教人员再犯罪案件的调查分析’④一文之数据,对近五年该区累犯数据及累犯之行为倾向以图表简要分析,以期窥班见豹:
  表一
  
  年份审结公诉总案件数曾犯罪人员数累犯人数
  2006286 2918
  2007322 4021
  2008298 2917
  20092464319
  20101198 3918
  
  注:原文数据此处具体2010年1月~10月,笔者按。
  表二:
  
  年份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犯罪累犯率⑤侵犯财产罪累犯率危害公共安全累犯率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累犯率
  20063/4211/1111/114/29
  20077/7419/1233/202/27
  20088/658/140/1/26
  20092/6012/124/5/26
  20103/478/871/194/17
  
  从图表我们可以看出累犯数据相对稳定,2008奥运年相对减少,2010年岁开展了进一步严打,累犯数却与06年持平。以部分推断整体,可见我国整体累犯情况一直未有效整治。
  表二表明,曾因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以及侵犯财产罪犯罪之人员较之其他曾犯罪人员更易走上重新犯罪的道路。结合北京市鉴于管理局⑥相关资料,近年来我国城市化推进速度加快,因文化冲突,社会化不完全等原因,我国累犯亦呈如下特征:1.侵财性犯罪为主如两抢一盗;2.暴力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之累犯率成增长趋势; 3.累犯主体年轻化,“25岁以下的罪犯占总数的181% , 25岁至50岁的罪犯占7759% , 50岁至65岁的罪犯占总数的389%。”⑦
   于立法方面,今年形修八有较大改变:增加未成年人犯罪不构成累犯制规定;将恐怖活动犯罪和黑社会性质之组织犯罪纳入特殊累犯范围;增加对犯罪集团之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我国累犯制度之立法虽逐步完善,于刑事司法实践及刑事政策视野下仍存缺陷。
  二、刑事政策视野下之累犯制度比较研究
  刑事政策的选择正确与否更是关系到社会及国家秩序之长治久安,笔者借对比美德之迥异刑事政策略道一二。
  1.美国之累犯刑事政策
  美国于累犯的刑事政策可谓严厉,其制定之“三振出局法”将棒球比赛中一则基本规则演变为“如果一个人第三次被判犯有“重罪”,其将面临长期徒刑甚至是终身监禁的严厉惩罚,并且几乎没有任何假释的可能,out意指被这个社会‘淘汰出局’”。
  美国这一制度体现其重刑主义观念,若犯罪人曾犯下两个以上重罪,则新犯之第三次罪行,无论该罪轻重,当然应处以终身监禁。⑧其所寓之刑事政策如同我国之“严打”刑事政策,其威慑阻遏犯罪之作用显而易见,据资料施行后,美国加利福尼亚州之严重犯罪锐减。⑨同时三振出局法案已影响了我国台湾地区关于累犯制度之刑事政策理念,我国台湾地区在2005年2月2日修正之“刑法修正案”增加了三犯累犯制度,即特别累犯加重之条款。
  但其过于严苛之加重刑罚方式及不加区分地实施该法,亦存在促使行为人实施更为严重的犯罪之可能,及加重行刑成本等问题,亦颇为诟病。
  2.德国之累犯刑事政策
  德国作为刑事政策理论之鼻祖,其对于累犯之刑事政策体现了人道原则及刑罚之宽缓。德国采取刑罚与保安处分并存之双轨制,继而淡化了刑事制裁体系之严苛。德国认为刑罚并非唯一且合适之措施,因而在对刑罚批判评估之基础上建立了保安处分制度,这也决定了其相关刑事政策集中在如何预防及控制犯罪。
   德国刑事立法上仅针对特定之犯罪譬如财产犯罪之再犯或三犯之情况规定了处罚加重情形。如今德国,犯罪前科仅是量刑上之参考而已。另一方面,保安处分作为德国之钟爱制度,对前科制度取消起到了补充作用。1998年德国刑法第六次修正案中则将第66条之“收容于安全保管设施”规定中限缩了犯罪前科之危险犯罪人被安全管束监禁的次数,仅有一次犯罪记录即可适用保安处分。
  德国将累犯以保安监禁加以矫正,强调多元化刑事制裁体系固然没错,着重降低刑罚在刑事制裁中之比重也无可厚非,但很多情况下之起到消极监禁之结果而无积极矫正的成效。
  三、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下累犯制度体系之完善
  (一)我国宽严相济视野下累犯制度
  面对国际社会之累犯制度刑事政策现状,我国结合国情,于2004年我国提出宽严相济之刑事政策,2007年开始全面贯彻实施该刑事政策:“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互补,宽严有度;审时度势,以宽为主”。笔者认为应建立“惩治累犯制度,矫正犯罪人及预防累犯再犯之行刑制度相结合的累犯制度体系”,⑩立足累犯之具体刑事政策,从刑事立法政策、刑事行刑政策及相关之社会政策完善之。
  (二)宽严相济视野下累犯具体刑事政策之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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