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下的职务犯罪侦查与预防


  摘要: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使职务犯罪侦查模式真正实现从“由供到证”“以证印供”向“以证促供”“证供互动”的转变,也使职务犯罪预防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预防与侦查将有效结合,开启“预防为主、侦防结合”的新模式。职务犯罪侦查与预防的结合是刑事政策发展的需要,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为侦防结合创造了条件。侦查与预防的结合点在于职务犯罪产生的因果关系链和职务犯罪形成过程的“节点”。职务犯罪预防的新模式和具体措施也围绕这两个结合点而展开。
  关键词:以审判为中心 职务犯罪 侦查 预防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提出要推行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以审判为中心”的核心是“以庭审为中心”,要求庭审实质化,关键是让各类案卷笔录、书证、物证等证据在庭审聚光灯下充分“曝光”,通过诉讼参与人举证、质证,充分发表意见,最后判断证据的证明力。这一改革将强化检察机关在审前程序中的主导作用和发挥检察机关庭审过程中的主体作用,使职务犯罪预防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预防与侦查将有效结合,开启“预防为主、侦防结合”的新模式。
  一、职务犯罪侦查与预防的结合是刑事政策发展的需要
  我国著名刑法学家王牧教授曾指出:如果说犯罪原因是犯罪学的出发点,那么刑事政策则是犯罪学的归宿点。作为犯罪对策,刑事政策在逻辑上应当是犯罪学的部分内容。刑事政策的核心是治理犯罪的对策,从犯罪防控的角度看,刑事政策的核心就是犯罪预防,因为犯罪惩治是刑罚的功能。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当刑事政策的重心不再是打击和惩治犯罪时,就必然要转移到犯罪预防上来。治理职务犯罪也是如此。惩治职务犯罪达到一定程度,就必须要转移工作重心,达到从不敢犯罪到不能犯罪、不愿犯罪的效果。因此,职务犯罪的刑事政策也必然会将重心调整到职务犯罪预防上来,这是刑事政策发展大趋势的必然结果。
  王牧教授还指出,从犯罪学原理和刑事政策的运作规律来看,只有从事职务犯罪查纠和治理的机构才能比较充分地把握相关犯罪的数据和规律,而这恰恰是提出犯罪有效治理对策的前提。[1]职务犯罪治理的具体过程可分为预防、立案、侦查、起诉、庭审五大环节,其中职务犯罪侦查居于至关重要的地位,是掌握职务犯罪规律和具体数据的关键环节。在传统认识上,职务犯罪预防与后面几个环节是相对脱离的。要实现预防模式转型,必须将预防与后面几大环节衔接起来,尤其是与侦查环节结合起来,确立职务犯罪预防优先原则,以侦查促预防,以预防促转变。
  二、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为侦防结合创造了条件
  以审判为中心的核心是以庭审为中心,要求庭审实质化,关键是让各类案卷笔录、书证、物证等证据在庭审聚光灯下充分曝光,通过诉讼参与人举证、质证,充分发表意见,最后判断证据的证明力。对于职务犯罪侦查而言,以审判为中心就表明职务犯罪案件是否成功查办的标准不再是侦查终结的如期实现,而是法庭审理的最终胜诉。现阶段,我国职务犯罪侦查通常采取“由供到证”模式,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背景下,其难以有效应对犯罪嫌疑人翻供和庭审严苛的质询。
  审判中心主义视野下,职务犯罪侦查转型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从重点获取主观性证据转移到全面收集各种证据,尤其是对客观性证据的收集,充分发挥客观性证据在职务犯罪侦查中的独特作用,真正实现从“由供到证”“以证印供”向“以证促供”“证供互动”的转变。要加大初查力度,实现办案重心前移,重视案件突破前信息搜集与研判,推行精细化初查,通过初查尽可能充分掌握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客观性证据,把初查工作做扎实,为立案和侦破案件提供相对充实的证据支撑。最重要的是在侦查理念和工作模式上实现两点转变:
  第一,注重对职务犯罪因果关系链条的分析并搜集与之相应的证据。职务犯罪既有共同的规律性,又有各自的特殊性。在掌握基本规律的同时,也要发现不同职务犯罪原因与犯罪结果之间的“链式”特征。多种原因相互作用,几经因果作用的传导,最终形成犯罪结果。多种犯罪原因就会存在多种证据,找到因果关系链,也会找到证据之间的联系。
  第二,注重对职务犯罪发生过程的分析和节点证据的掌握。职务犯罪通常都有一个渐进发展的过程,也是犯罪人犯罪行为不断扩大、犯罪心理不断变化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一些关键的行为节点、时间节点会产生一些关键证据,是侦查必须注意的地方。
  上述两方面转变是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大背景下实现职务犯罪侦查与预防相互促进和结合的基础。随着科技的发展,职务犯罪的智能性增强,加之职务犯罪的隐蔽性高、提供保护的权力网复杂等因素,使该类案件的侦破较之其他案件更加困难,导致职务犯罪的危害性难移迅速清除。因此,预防是减少因职务犯罪带来的损失和危害的有效途径。检察机关必须树立职务犯罪预防优先的理念,通过教育、监督、警示等事先预防措施,使职务犯罪不能发生,改变因片面追求事后惩治而不能从根本上消除职务犯罪不断发展蔓延势头的现状。
  三、职务犯罪侦查与预防结合的建议
  检察院直接担负着查处职务犯罪的任务,既要直接查處职务犯罪案件,又要对职务犯罪案件进行综合分析和理性思考,以清楚掌握职务犯罪的规律、特点、产生的原因和发展趋势等,并要准确把握制度、制约机制中存在的漏洞以及改进方法。这是预防职务犯罪的出发点,也是开展预防工作的基础。从实践考虑,结合职务犯罪侦查与预防,可以从职务犯罪产生的因果关系链、职务犯罪形成过程的“节点”入手加以实现。
  一方面,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必然要求职务犯罪侦查更加注重客观证据的收集,尤其是利用大数据技术开展职务犯罪侦查和预防工作。在具体办案中,侦查人员通过对数据信息及时收集整理、科学分析研究,发现职务犯罪规律,为职务犯罪侦查指挥决策提供专业和科学的依据,也有助于确定与职务犯罪相关的关联因素,只要该因素出现就表示职务犯罪已经发生或者即将发生,即“捕捉现在”和“预测未来”。因此,围绕职务犯罪产生的因果关系链可以实现侦查与预防的有效结合。另一方面,职务犯罪侦查要细致分析职务犯罪发生发展过程及犯罪人演变的过程,找到犯罪发生或者引发犯罪的“节点”,进而找到证据。对于职务犯罪预防来说,这些节点就是风险点。再依据这些节点,建立风险信息评价分析、定期审查等制度,对风险点进行全面评估,有针对性地采取防范措施。基于此,笔者就实现职务犯罪侦查与预防的结合提出如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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