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行政诉讼制度的若干思考


  摘 要:在我国,就行政诉讼来说出现了很多问题,包括了诉讼的成本,司法功能等问题都会影响行政诉讼。要提升行政诉讼的功能就要积极的做好改革工作,行政诉讼法要不断的完善行政诉讼的职能,促进诉讼的成本下降,促进行政诉讼的效果得到最大化,避免出现滥用行政审判权,促进权利救济的有效性得到保障。但是行政诉讼制度的形成对于我国完善社会平衡具有重要的作用,本文主要是针对完善行政诉讼制度进行的系统性的分析。
  关键词:完善;行政诉讼;制度;调整;思考;有效性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8)08-0087-02
  作者简介:李素玲(1976-),女,河南焦作人,硕士,河南达成律师事务所,三级律师,研究方向:行政法学。
  当前,社会在快速发展,行政权也会慢慢的在不断的扩展,出现了各种各样的行政案件以及民事案件交叉的现象。司法实践需要建立比较完善的解决机制,促进行政与民事交叉的案件问题得到解决。
  行政诉讼在我国发展了30多年,它的速度没有跟上人们对制度增长的需要,行政法制建设的工作也没有积极的应对,当前学术界和实务界针对行政诉讼的修改方面进行了多层次的探索。

一、防止滥用行政审判权


  行政诉讼法自身的公法性质需要执行人员积极的遵守法律,避免出现滥用行政权的行为,这个问题是比较突出的。在这个问题上我们要做到以下几点:首先是我们要做好有案不收的监察工作,避免法官对行政行为强制审查,这也是促进刑事诉讼稳定的主要因素;第二是要做好审判程序中违法行为的监控工作,针对检察机关做好法律监督,强化当事人的诉讼权利,避免法官以及当事人不正当接触,法官和当事人中出现亲戚或者是朋友关系的,不能够让法官参与到案件中。

二、确保权利救济的有效性


  从我国行政诉讼制度发展的情况来说,某些专家学者认为针对这个系统可以设立行政法院,而且在这个基础上要放宽对于地区的行政诉讼资格。但是放宽期间要不断的进行控制,才能够促进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扩大,可以促进各个地区的行政问题得到更好的处理,并且要对管辖的制度进行调整。依据每个区域的具体问题对于被告制度进行调整,要形成比較科学以及完善的立案登记制度,促进职权调查功能得到完善。要做好案件的合理审查工作,依据案件审理结果就能够提升法院对定向范围的法律规范化。

三、增强行政诉讼效果


  从我国当前行政诉讼制度运行情况来看,行政诉讼对于社会,法律效果没有得到积极的发挥,并且各个地区对于行政诉讼的功能也没有重视。为了更好的解决问题,行政部门就要积极的做好调整以及完善工作。依据每个地区的行政诉讼情况,并且行政部门要形成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积极的发挥程序功能。对于关系到的法律问题案件,行政机构要形成非诉行政案件的审查分离制度,要依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放宽审理的期限,积极的了解案件过程,这样才能促进行政诉讼的功能得到发挥,才能够在审判的过程中能够维护一方的利益。

四、国外模式对于我国形成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借鉴


  因为各个国家的政治体制文化背景以及法律意识不一样,那么各个国家有不同的法律制度权力,对于行政以及民事交叉案件的情况也要根据国情进行考虑。在处理民事以及行政交叉案件的过程中不管是使用分别的处理方法,还是综合在一起共同审理,本文针对附带民事诉讼制度进行研究,以为法院选择正确的审判方式提供依据,促进我国司法的权威得到一大的保护,英美法非常重视私权救济,当出现行政行为对公民的权益进行侵犯的时候,可以参照民事法律提请诉讼,目前英国就实行了这种诉讼制度,它可以有效保障当事人平等诉讼权利和地位,虽然面对的诉讼对象是政府机关,但是诉讼人与其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以保障诉讼双方在解决行政争议过程中享有同等的权利。和美国以及英国的处理模式不同,我国形成了比较具有特色的诉讼体制和程序,促进行政争议一方面的问题得到更好的解决。和美国与英国不一样,原告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渠道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政府部门扮演了被告的角色,日本法院在受理涉及政府部门的民事诉讼案件时,与我国学者提出的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十分相似,但是还出现了很大的,不一样的地方,日本形式性的当事人诉讼有三方主体,但是执行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作为第三方又没有出席在被告席位上,行政诉讼的行政机关只是被告,因此日本的形式性当事人诉讼并没有依据诉讼制度改革。总之,由于各个国家的历史以及司法背景不同,对于行政以及民事交叉案件的处理模式不同。在借鉴国外诉讼制度的时候我国要形成具备自身特色的解决体制,找到一条满足自身国情的发展道路。

五、我国建立和实行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可行性分析


  1999年,我国颁布的行政诉讼司法解释文件中,针对行政诉讼的附带诉讼制度产生的相互对立的不同立场,有一种观点认为行政附带诉讼制度的不可行性,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一是诉讼案件审理难度大,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同时涉及到行政法、民事法以及两种不同的诉讼制度,会导致法院审理的难度上升,这是不利于促进案件的审理的。目前,我国行政诉讼制度正在不断发展,各地法院案件审理能力有很大差异,要形成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对于行政诉讼以及民事诉讼的业务能力有新的要求;第二,诉讼程序差异性的问题。从诉讼程序来看,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存在较大差异,在案件管辖,举证,期限以及裁判方法的不同,如果形成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就是要针对以上的问题积极地进行调整;最后,法院执行面临着较大阻力,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同时涉及到行政和民事两个方面的纠纷,为了促进审判结果的形成,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判决结果可能会让一方对这个结果不满意,不能促进判决生效以及执行,不能够解决纠纷。

六、我国构建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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