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口私力救济的新趋势及应对策略


  私力救济在现代社会中普遍存在已是不争的事实。在现代权利救济体系中,公力救济是主导性权利救济通道,但不是唯一的救济方式。作为公力救济的补充,私力救济体现了私人力量在法律实现中的作用,彰显了社会自治的精神,能够克服公力救济形式正义之不足。但凡事皆有两面性。私力救济虽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极易被滥用,一旦越界,就会背离其初衷,而走向其反面,导致法律不能充分实现,最终出现法治困境。
  一、流动人口私力救济的新趋势
  由于流动人口在经济、社会和文化地位上处于弱势,其权利易受侵害且难以救济,因此,私力救济往往也会成为他们迫不得已的选择。从总体上看,流动人口群体选择私力救济呈现出以下特征。
  1.选择私力救济的手段多样化。在私力救济中,流动人口尤其是其主体农民工,面对各种各样的侵权行为,其手段可谓五花八门,其目的旨在实现权益。以农民工讨薪为例,从众多案例中可以看出,农民工讨薪主要表现出三种形态。
  (1)温和型手段。这种类型的讨薪当事人大都比较理性,有一定的法律知识,能够认识到激烈手段的危害性,而往往采取一种非对抗性的手段。第一种方式是通过对话、协商谈判的方式,使欠薪者知错能改,从而实现讨薪目的。第二种方式采取“围堵”方式,即纠集多名受害人围攻欠薪者,给其制造压力,最终达到目的。第三种方式则是借助外部“媒介”,吸引社会关注,希望政府介入来解决问题。如农民工请总理讨薪(2004年)、郑州农民工拜河神讨薪(2010年)、深圳农民工“裸体讨薪”(2011年)、农民工“穿红军服讨薪”(2011年)、子女替父母讨薪(2012年)、武汉10余名农民工“跳江南Style讨薪”(2013年)、唐山百位农民工跪拜曹雪芹讨薪(2013年),等等。
  (2)自损式手段。自损式维权具体表现为当事人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出于种种原因,不针对侵害人或者第三人采取维权措施,而是对自身的权益进行处分,希望以此引起侵害人、政府和社会的关注。[1 ]当谈判失败、投诉无果的情况下,一些农民工选择自我损害的讨薪方式,或自杀,或自残,或者仅仅是一种自杀姿态。他们以命相搏,以“跳楼、跳桥、爬高塔、活埋”来作为协商的筹码,或者以此引起媒体和政府的关注。
  (3)报复式维权。在这种类型维权案件中,当事人大都文化程度不高,法律意识淡薄,并且经济困难,一旦公力救济受挫,往往会采取极端的暴力行为来发泄心中的愤恨和不满,轻则通过拘禁人质、破坏或盗窃财物、恐吓和胁迫等手段,严重者甚至故意伤害他人、以至于杀人。只要越过刑法界限,民事案件就很快转化成刑事案件,“他们本身属于犯罪学理论中的受害人,其犯罪过程表现为由受害人向加害人转化的过程, 从而演绎了犯罪学理论的被害人与加害人的刑事伙伴关系、相互推动关系、相互转化关系。”[2 ]纵然此类犯罪嫌疑人的遭遇令人同情,但暴力性私力救济对当事人自身以及社会危害极大,应当加以严格禁止。
  2.流动人口私力救济呈现社会化的新动向。当前,流动人口对于私力救济的选择手段,呈现出私力救济与社会救济相结合的趋势。这在以下三种形式的救济途径中表现非常明显。
  其一是借助网络和新媒体。随着现代网络手段的普及和新媒体的应用,一种颇具现代手段的“舆论维权”方式也被农民工所运用,如 “微博讨薪”等。这种救济方式往往是当事人通过自身能力和特定手段,利用网络媒体发布消息,引发网民关注,触发网络舆论,形成社会舆论压力,最终促使纠纷和问题得以解决。这种方式体现出个体私力救济与群体社会救济相结合的趋势。但是,这种过于自由的网络言论也存在损害他人权益等负面效应,所以,此种救济方式必须加以引导和规范。
  其二是借助群体力量实现权利救济。农民工群体具有明显的地域特点和浓厚的乡土性,很容易老乡“抱团”。一旦发生纠纷,他们就会选派自己的代表出来谈判,以维护农民工的权益。客观来说,在劳资关系失衡、权益易受侵犯的流动人口中,一些准社会组织能够将分散的个体利益诉求联合起来,使他们以集体形式出现,从而有利于提高他们的维权能力。在协商谈判过程中,正是仰仗背后庞大的老乡群体,来威慑和制约自己的谈判对象,才使这些在社会上处于相对弱势的农民工,逐渐具备了与资方平等协商谈判的能力。
  其三是私力救济组织雏形初现。当下,私家侦探、讨债公司等私力救济组织并不鲜见。在流动人口私力救济中,出现了少数“讨薪事务所”之类的组织。它们通常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以其代理人身份参与纠纷解决,有时也能起到斡旋、说和或调解的作用。但这类组织的从业人员良莠不齐,不少人文化素质低、法制观念淡薄,如果不加以正确引导,会给社会带来不良影响。
  3.流动人口选择私力救济的倾向性并不明显。流动人口对于一种救济方式的选择,与其对该种救济方式的认知、态度和意愿是分不开的。目前,社会上有很多人,包括一些学者想当然地认为,与其他社会群体相比,流动人口,特别是农民工,有更加强烈的暴力倾向。通过社会调查发现,这些认识存在严重的片面性。实际上,与户籍人口相比,流动人口并没有选择不合法手段和暴力手段解决问题的明显倾向。流动人口中的部分个体倾向于选择私力救济,只能说明“私了”、“求和”的文化在今天依然具有一定的生命力,他们的选择并不表明整个流动人口群体都有这种倾向。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片面的认识呢?主要原因大概是,确实有极少数流动人口采用不合法手段和暴力手段维权;一旦这些人采用不合法手段和暴力手段维权,其行为往往非常极端,社会影响非常恶劣;媒体的放大作用在很大程度上强化了社会上一些人的这种片面认识。应当说,不应过度强调和渲染流动人口与户籍人口在权利救济选择倾向方面的差异,特别是不应过于宣扬实际上并不存在的流动人口在寻求权利救济方面的暴力化倾向。各地在有关流动人口政策制订过程中,一定不能受这种先入为主的观念的干扰,否则,就可能使政策出现偏离,导致用意虽好、效果却不理想的结果。
  二、流动人口私力救济问题的应对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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